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贷款机构版)
(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17】(主)01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放款资质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或/和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被保险人负责审核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性的,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还款的。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为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之和,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为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损失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可以设定为具体金额、按本金或本息之和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依法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风险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将受让人增加或变更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让人作为新增的被保险人,其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以其合法受让部分债权对
应的保险利益为限。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包括不限于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等;
(五)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如有);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确认接受以数据报文形式传输理赔资料、信息的,或同意自行收集相关理赔资料的,则
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相关理赔资料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负责理赔事宜,保险人可基于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或确认,接受其代理人提出的索赔申请、赔款确认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当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释义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