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尊 x x x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 遠東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學生 (簽名)(以下簡稱乙方) | |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凡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11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
一、甲方提供乙方尊xxx助學金,乙方資格為以申請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完成註冊程序之學生。
二、尊xxx助學金內容:
(一)學測成績達30級分(含)以上者,入學後第一學期可享有免學雜費(最多八學期)。本助學金限用於抵繳學雜費用,並以抵繳至學雜費用零元為限。
(二)學測成績達50級分(含)以上者,入學後第一學年可享有免學雜費(最多四學年)。本助學金限用於抵繳學雜費用,並以抵繳至學雜費用零元為限。
(三)符合上述二種助學金之學生,僅能擇一領取尊xxx助學金、菁英助學金或適性揚才助學金。
三、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四、受領尊xxx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續領該助學金:學測成績達30級分以 上者,須當每學期學業成績在全班前30%(含),次一學期方可續領;學測成績達50級分以上者,須當每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次一學年度方可續領。
五、「遠東科技大學111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六、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七、本人選擇領取尊xxx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且已確認領取。八、本人選擇放棄領取尊xxx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但因故自願放棄尊xxx助學金,並放棄日後申請追補尊xxx助學金之權利。
甲方: 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電 話:(00)0000000 | 乙方: 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xx) (若學生於民國 91 年 9 月前出生達法定年齡,則無需家長簽章) 學 生: (簽名) 手 機: |
九、若學生未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含)前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