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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營業用)
(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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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09.03.09 產精算字第 109000059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x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二)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三)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第三條 保險金額
x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一個人傷害或死亡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
第四條 賠款紀錄計算原則
x保險契約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擬定或調整;賠款紀錄係以被保險人前一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為計算。
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錄計算。前項閉鎖期係指到期日前三個月內之期間。
第五條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六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形式達成調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八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起訴書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第九條 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或協助提供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十條 理賠範圍及方式
傷害責任之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 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
三、交通費用:以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療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以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期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及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記載應繼續治療期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傷害或死亡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財損責任之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受損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價值為限。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xxx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回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第十一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視情況依本公司要求分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
(一)傷害: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診斷書。
4.醫療費收據。
5.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6.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7.戶口名簿影本。
8.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死亡: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死亡證明書。
4.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5.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6.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憑證。 (五)照片。
(六)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七)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二條 其他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傷害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
× 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二)財損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二、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超過該保險賠付部分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分。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