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 GREAT WALL RENMINBI CREDIT CARD USER AGREEMENT
BOC Credit Card (International) Ltd.
中國銀行長城人民幣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BOC GREAT WALL RENMINBI CREDIT CARD USER AGREEMENT
附 : 自 動 櫃 員 機 條 款 與 條 件
(ATM SERVICES TERMS & CONDITIONS)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以下列條款及條件發出信用卡(詳見下文釋義):
1. 釋義
1.1 在本合約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賬戶」指由卡公司以持卡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收費之賬戶;
「附屬卡」指由卡公司在主卡持卡人及其提名之附屬卡持卡人共同要求下,發給該附屬卡持卡人之信用卡;
「附屬卡持卡人」指任何以其名義獲發附屬卡之人;
「自動櫃員機」指聯網內位於xxxxxxxxxxxxxx;
「信用卡」指由卡公司發出之任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持卡人」指任何以其名義獲發信用卡之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視乎文意所指者而定);
「收費」指所有使用信用卡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之全部總值或金額,以及所有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訴訟費及開支;
「收費表」指列載不時有效及適用於信用卡之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逾期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附表;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主卡」指由卡公司發給主卡持卡人之信用卡,並透過該信用卡發出一張或多張附屬卡;
「主卡持卡人」指任何以其名義獲發主卡之人;
「中國內地」指除香港、澳門及台灣外之中國任何部份;
「聯網」指該等由卡公司不時指定之自動櫃員機聯網;
「私隱條例」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私人密碼」就信用卡而言,指持卡人透過信用卡獲取卡公司不時提供服務所需的個人識別密碼;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
「人民幣」指人民幣元,中國之法定貨幣。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合約中,凡表示單數之文字,其涵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凡提述一種性別,其涵義包含各種性別。
1.3 如文意許可或有所指,凡提述卡公司,將當作包括提述其承繼人及承讓人。
2. 信用卡之發出
2.1 卡公司可(酌情決定)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向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信用卡。
2.2 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請,並獲得卡公司(酌情決定)批准後,卡公司可向該主卡持卡人提名的附屬卡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附屬卡。
2.3 持卡人須於收到卡公司發出信用卡之後立即:
(a) 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
(b) 按照卡公司的指示,簽署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並交回卡公司或根據卡公司指示的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
2.4 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用信用卡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持卡人接受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其約束之確證。
2.5 卡公司一般將於信用卡到期前至少30天續發新卡。除非於該30天期內卡公司收到終止信用卡之書面通知,否則持卡人將被當作於到期日收到續發新卡。持卡人使續發新卡生效或使用續發新卡,或於信用卡到期日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將被當作持卡人已接受續發新卡。
2.6 卡公司有權拒絕為持卡人失去或被竊之信用卡補發新卡。卡公司有權就所發出之補發卡按照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專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3.2 持卡人不得將x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3.3 信用卡是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及只供持卡人在中國內地以人民幣作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之用。
4. 信用限額
4.1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由卡公司發給持卡人的任何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如獲發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可各自獲得獨立信用限額,或按卡公司(絕對酌情)不時決定之比例共用任何信用限額。
4.2 持卡人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該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持卡人不會因違反此第4.2條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因違反此條款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
4.3 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持卡人須即時向卡公司支付超越該信用限額的款項。
4.4 卡公司有權就每次向持卡人提供現金透支服務,根據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5. 賬戶結單與付款方法
5.1 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持卡人寄發賬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截至結單上所述月結期最後一日的賬戶結欠
(「結欠金額」)及持卡人就有關結欠金額之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到期付款日」)。
5.2 除非卡公司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收到持卡人的書面通知指稱結單所載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
5.3 持卡人須於接獲結單後即時支付已到期付款之結欠金額。
5.4 所有持卡人之付款將被視作以即時可供使用之款項實際交予卡公司當日(「付款日」)支付。
5.5 卡公司將就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之金額由提取現金當日起直至付款日止,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收取利息。
5.6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後才收到持卡人就使用信用卡作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金額之還款,持卡人須支付該金額之利息。尚未償還之款項將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收取利息,由交易之入賬日期起計,直至付款日為止。
5.7 所收取之利息將每月或定期累積至結欠金額及記入賬戶內。
5.8 就結欠金額中扣除現金透支交易金額之部份(其將包括(但不限於)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金額、利息、費用及收費),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仍未收到或僅收到少於該部份之結欠金額之全數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支付該等尚未償還款項按日計算之利息,由個別交易之入賬日期起計,直至清還全部欠款為止。
5.9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仍未收到或收到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持卡人除須根據第5.8條支付未償還欠款應付之利息外,亦須支付按收費表列載之逾期收費。逾期收費將於下一結單日記入賬戶。
5.10 除卡公司酌情接受非人民幣及港幣付款外,所有根據本合約繳交之款項須在卡公司指定位於中國內地之地點以人民幣支付
(持卡人有權選擇在卡公司指定位於香港之地點,以港幣支付)。如卡公司接受非人民幣付款,收款則根據卡公司決定之匯率折算人民幣後記入賬戶,而卡公司可收取收費表列載之匯兌費並記入賬戶。倘以銀行本票或任何其他同類票據付款,則只會將扣除處理該銀行本票或票據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續費用後之淨額記入賬戶內。
5.11 從持卡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賬戶結欠:
(a) 現金透支的利息收費;
(b) 現金透支的服務收費或費用;
(c) 零售消費的利息收費;
(d) 零售消費的服務收費或費用;
(e) 零售消費的超額及逾期欠付費用;
(f) 現金透支的結單結欠;
(g) 零售消費的結單結欠;
(h) 年費;
(i) 本月現金透支結欠;
(j) 本月零售消費結欠;及
(k) 收款費用及法律費用。
5.12 如獲發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所付的款項,將按照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先後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支付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各自所欠的款項。
5.13 卡公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賬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賬戶。
6. 結餘
6.1 倘若在清還所有收費及卡公司向持卡人之申索後,賬戶仍然有任何結餘(「結餘」),則卡公司將按持卡人要求在合理時間內根據下述指定方式將結餘退回持卡人。
6.2 持卡人可以選擇在卡公司不時指定位於中國內地之地點以人民幣提取全數結餘(或其任何部份)。
6.3 在受第6.4及6.5條規限的情況下,持卡人在本合約終止時可以選擇在卡公司不時指定位於香港之地點以港幣提取全數結餘或部份結餘。
6.4 倘若結餘並不超過中國不時生效之法律及法規所訂明之單一次個人攜帶人民幣現金離開中國內地之最高上限(「最高上限」),則持卡人可以選擇在卡公司不時指定位於香港之地點以港幣提取全數結餘。
6.5 倘若結餘超過最高上限,則持卡人可以選擇在卡公司不時指定位於香港之地點以港幣提取不超過最高上限之結餘部份,而餘款只可在位於中國內地之地點提取。
7. 費用、收費及息率
7.1 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支付。
7.2 卡公司可按照第20條不時(酌情決定)修訂收費表。收費表之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
(xxxxx.xxxx.xxx.xx)瀏覽。
7.3 如獲發附屬卡,則就一切用意及目的而言,卡公司均可(絕對酌情決定)將使用任何附屬卡產生的任何或所有費用、收費及/或利息,當作由主卡持卡人產生處理。
8. 持卡人義務與責任
8.1 持卡人須採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亦須將私人密碼保密。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持卡人必須採取以下各項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藉此防止發生欺詐事件:
(a) 私人密碼應與信用卡分開存放;
(b) 銷毀私人密碼通知書正本;
(c) 切勿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上或通常與信用卡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物件上;
(d)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個人密碼,而不加掩藏;
(e) 切勿使用常用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及
(f) 按照卡公司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安指引使用信用卡。
8.2 如發生以下事件,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持卡人須致電卡公司24小時熱線(000) 0000-0000通知卡公司,並於隨後24小時內或卡公司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a) 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
(b) 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
(c) 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私人密碼;
(d) 懷疑出現載有與信用卡相同卡號或聲稱根據賬戶發出的任何偽冒信用卡;及/或
(e) 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披露私人密碼。
8.3 在不損及第8.2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持卡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證據提交卡公司。
8.4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如卡公司因此採取任何行動,卡公司毋須因有關行動而向持卡人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因此解除持卡人的任何責任。
8.5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須立即向卡公司支付下列各項:
(a) 賬戶之未清償結欠;
(b) 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有關而尚未記入賬戶的一切收費;及
(c) 本合約所載持卡人應付給卡公司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9. 未經授權交易
9.1 持卡人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
9.2 除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卡公司須盡合理努力,於收到持卡人通知未經授權的交易起計90天內完成有關調查。
9.3 倘持卡人於到期付款日之前將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並於調查期內暫緩繳付爭議金額,則卡公司保留權利,可對爭議金額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較後日期)至全數清償爭議金額為止期間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或利息;如其後證實持卡人提出的爭議並無根據,亦可收取一切有關費用、收費及/或利息。
10. 持卡人對未經授權交易所負責任
10.1 倘發生以下事件,而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8.1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8.2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毋須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a) 持卡人未收到信用卡前,卡被誤用;
(b) 於持卡人將失卡、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等情況正式通知卡公司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的故障,引致持卡人蒙受損失及損害,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及
(d) 交易是以偽造的信用卡進行的。
10.2 在受第10.3條規限的情況下,若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8.1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8.2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對信用卡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將不會超過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
10.3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持卡人信用卡之遺失、被竊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8.1條或第8.2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持卡人的私人密碼,則持卡人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持卡人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數彌償。
11. 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之責任
11.1 主卡持卡人須(與附屬卡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附屬卡及/或透過使用附屬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
11.2 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其使用其附屬卡進行的交易及引致的責任承擔責任。
12. 責任限免
12.1 儘管有第10.1條的規定,對於持卡人因任何使用、不當使用信用卡或卡公司提供的其他裝置或信用卡或有關其他裝置失靈失效,或任何原因產生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失、利潤或商機損失,或其他種類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在任何情況下概不負責。
12.2 如任何商號(包括任何財務機構)拒絕接納信用卡或拒絕以信用卡支付任何向持卡人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卡公司概不負責。
12.3 卡公司亦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將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要求的任何收費記入賬戶。任何持卡人針對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索償或爭議,應由持卡人與該商號或財務機構直接解決。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索償或爭議並不解除本文所載持卡
人須向卡公司承擔的責任。
12.4 於卡公司收到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退款及按卡公司所接受的格式開出的有關退款單據之前,卡公司概無責任將退款記入賬戶。
13. 信用卡之終止與停用
13.1 持卡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惟儘管信用卡已被終止,持卡人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賬戶內一切欠款(不論有否過帳至賬戶亦然)為止。
13.2 如獲發附屬卡,附屬卡持卡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其附屬卡,而主卡持卡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以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主卡及/或任何或所有附屬卡。於主卡終止後,據其發出的所有附屬卡將即時終止。儘管有關主卡及附屬卡已告終止,主卡持卡人仍需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屬卡所進行之交易,而每名附屬卡持卡人只需負責一切透過使用其附屬卡進行之交易。
13.3 卡公司可隨時終止任何信用卡之持卡人合約,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或向持卡人申述理由。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卡公司有權將信用卡列入註銷名單或通報中,而毋須預先通知而終止持卡人合約;屆時,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將被撤銷。
13.4 在持卡人或卡公司終止本合約後,持卡人須將信用卡交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儘管本合約已終止,但在信用卡交還之前,持卡人仍須繼續對使用信用卡及據此記賬之一切收費承擔責任。除非直至卡公司終止信用卡或信用卡已交還予卡公司,否則任何終止信用卡之要求均屬無效。
13.5 卡公司隨時可暫停、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或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13.6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對於卡公司採取有關行動而令持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向持卡人承擔責任。
13.7 如卡公司對聲稱持卡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的真確性有所懷疑,則卡公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有關指引。對於卡公司拒絕指示而令持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向持卡人承擔責任。
13.8 對於有關暫停、取消、終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持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承擔責任。
13.9 信用卡於任何時間均屬卡公司所有。持卡人須於收到要求後立即無條件地將信用卡交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
13.10 倘卡公司已全數清償或同意清償持卡人租用或購買的任何貨物及/或服務的款項,而持卡人同意透過信用卡,按分期付款方式,將有關貨物及/或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或購價付給卡公司,則當時一切未清償分期欠款,將在基於任何理由終止信用卡之後視作到期,並需即時向卡公司全數付清。於信用卡終止後,持卡人須即時終止任何及所有與任何第三方於終止日期之前認可或訂立關於定期/經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項的安排。
14. 抵銷權利
14.1 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指示或要求持卡人開有戶口的任何銀行扣除本文所載所欠卡公司的欠款,並將扣除後所得的收益支付給卡公司,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亦可將該戶口的結餘或其部分款項全數支付給卡公司。持卡人同意,任何依據此第14.1條行事的銀行,毋須負責持卡人xx的任何損失。持卡人進一步同意,對於該銀行依據此第14.1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續費,卡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14.2 如發出附屬卡,卡公司:
(a) 可用主卡持卡人在卡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的貸方餘額,抵銷賬戶內任何及所有附屬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欠款的任何借方餘額;及
(b) 只可用附屬卡持卡人在卡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的貸方餘額,抵銷賬戶內該附屬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欠款的任何借方餘額。
14.3 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該附屬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的賬戶結欠承擔責任(但毋須承擔主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的責任)。然而,附屬卡持卡人可(自行決定)清償主卡持卡人及/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所欠的賬戶結欠。所有附屬卡持卡人同意及確認,任何附屬卡持卡人所作出任何超越該附屬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的賬戶結欠的款項,應不可撤銷地被視作自願付款,以清償主卡持卡人及其他附屬卡持卡人所欠的賬戶結欠,並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先後次序及優先次序清償。
15. 持卡人對代收賬款費用與法律開支所負責任
15.1 在毋須向持卡人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持卡人收取及/或追收任何本合約所載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在適用法例及規則的規限下,卡公司毋須對此等機構或其職員所作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承擔責任(不論關乎合約或侵權行為)。
15.2 持卡人須就以下各項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a) 卡公司在追討持卡人因本合約所欠卡公司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b) 卡公司委托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惟可向持卡人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持卡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30%。
16. 自動櫃員機與其他服務
16.1 如信用卡包含自動櫃員機服務,持卡人在透過信用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時,需遵照有關自動櫃員機服務供應商指定之使用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卡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條款」)。
16.2 若任何自動櫃員機拒絕或不按信用卡指令交易運作,或任何自動櫃員機的失靈失效,卡公司概不因此對持卡人承擔責任。
16.3 儘管第8.2條有所規定,持卡人必須對涉及任何人於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的一切交易負上絕對責任,不論:
(a) 該使用是否得到持卡人授權或批准;
(b) 持卡人於有關時間是否得悉該使用;
(c) 該使用是否違背持卡人的意願;
(d) 該使用是否基於或涉及一切人士的任何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暴力或行將使用非法暴力的恫嚇,或刑事恐嚇,或任何形式的詐騙;或
(e) 持卡人是否已經就信用卡的遺失或被竊,或任何上述的違法行為,而通知卡公司或任何執法機構。
持卡人同意,於任何時間不時就卡公司因該使用而合理地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索償及責任,以及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並保持卡公司不受損害。
16.4 持卡人不得將其運作自動櫃員機的私人密碼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17. 交易紀錄
卡公司所存一切有關使用信用卡之交易紀錄(包括在任何自動櫃員機的運作紀錄),均為該等運作的確證,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
18. 個人資料與賬戶資料
18.1 持卡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發出的資料政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資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卡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瀏覽。
18.2 持卡人授權卡公司按照資料政策通告,使用卡公司擁有有關持卡人及/或賬戶的任何資料。
18.3 持卡人授權卡公司,可聯絡任何資料來源以取得有關賬戶運作所需的資料。卡公司進一步獲得持卡人授權,將此等資料與持卡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對,以作查核用途或用以產生更多資料。持卡人亦同意卡公司在有需要時將比對結果用作對持卡人採取適當行動,無論此等行動會否對持卡人不利。
18.4 卡公司須遵照私隱條例使用一切持卡人的個人資料(詳見私隱條例釋義)。
18.5 倘持卡人在信用卡之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有任何轉變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或業務及住址或通訊地址的轉變,持卡人須即時書面通知卡公司。
18.6 如持卡人去世,持卡人的遺產代理人須即時通知卡公司。
18.7 卡公司會對有關持卡人的資料保密,惟除非同意為法律所禁止,否則持卡人同意卡公司將有關持卡人的任何資料轉移及披露至卡公司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
(包括任何網絡、交易所及結算所)(各「受讓人」),不論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於資料處理、統計、信貸及風險分析的目的)。卡公司及任何受讓人可按香港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法院、監管機構或法律程序將任何該等資料轉移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第7款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持卡人。
18.8 持卡人同意持卡人的資料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由第三方代表卡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持卡人的資料。卡公司將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持卡人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規則,以及私隱條例的規定。本地及海外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持卡人的資料。
18.9 持卡人確認及同意由卡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有關交易/服務的若干服務、操作及處理程序,可不時由卡公司外判至卡公司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不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着及就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持卡人及/或賬戶及/或卡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
19. 通知
19.1 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寄往卡公司於香港干諾道西68號中銀信用卡中心20樓的地址。
19.2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持卡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月結單、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a) 已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或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銀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b) 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3個營業日後;
(c) 在卡公司網站刊登;
(d) 留交於持卡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48小時後(或如屬海外地址則為7日後);
(e) 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持卡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f)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
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持卡人已身故或喪失能力。「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週日及公眾假期。
20. 修訂
20.1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惟於對持卡人的費用、收費及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修改條款及條件生效之前,卡公司須向持卡人發出不少於30天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
20.2 若於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表的任何修改生效日期後,持卡人依然保留或繼續使用信用卡,將構成持卡人接受有關修改。
20.3 若持卡人並不接受卡公司旳建議修改,持卡人只可按照第13.1條或13.2條(視乎情況而定)終止信用卡。
20.4 倘持卡人於合理時限內,根據第20.3條終止信用卡,如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可分開區別,而所涉金額並非微不足道,則卡公司可(酌情決定)按比例退還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
21. 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x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法律詮釋。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雜項
22.1 本合約備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如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所抵觸或偏差,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2.2 倘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間變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款及條件皆不會因而受影響或損害。
22.3 本合約對持卡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持卡人行事之人均具約束力。
22.4 即使卡公司並不採取行動或遺漏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及條件所載的任何權利,亦不會構成放棄有關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不妥之處,並不妨礙另行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22.5 持卡人不可轉讓本合約所載的持卡人權利及/或義務。卡公司可將本合約所載的任何卡公司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自動櫃員機條款與條件
自動櫃員機服務乃應持卡人申請由卡公司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提供或安排:-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賬戶」就持卡人而言,指卡公司以持卡人名義開立,關乎持卡人持有由卡公司向其發出的信用卡的信貸賬戶(信貸限額將由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自動櫃員機」指聯網內處於中國內地境內之任何適用之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服務」指從賬戶中以現金透支的方式提取現金及其他按卡公司指定條款及條件不時提供的服務;
「銀行」指中國銀行;
「信用卡」指由卡公司發出的中國銀行長城人民幣信用卡;
「持卡人」指信用卡(不論主卡或附屬卡)的持有人;
「卡公司」指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特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使用信用卡所發出的任何自動櫃員機交易指示;
「聯網」指由銀行不時指定用作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聯網;及
「私人密碼」指由卡公司指定並發給持卡人的私人密碼及/或持卡人自行選定用作使用終端機或其他設備以發出指示的識別密碼。
1.2 本條款內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的解釋。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a) 單數詞包含複數意思,反之亦然;
(b) 含有某性別意思的詞包括其他性別的意思;
(c) 「人士」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商號、合夥商行、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獨資企業或其它法團或未立案團體;
(d) 就信用卡而言,「使用」一詞指不論是否出示及/或使用信用卡,以銀行接納的識別密碼或其他操作安排方式,經銀行不時指定的終端機或其他設備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
2. 自動櫃員機服務
2.1 在銀行酌情授權下,持卡人有權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款及條件將不影響管制任何賬戶之任何條款及條件。
2.2 信用卡可於(a)任何由銀行安裝、擁有或指定的自動櫃員機;及(b)任何由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終端機或設備使用。
2.3 銀行及/或卡公司有權不時為信用卡的使用設定任何限制(不論金額或其他方面),持卡人須遵守該等不時生效的限制。
3. 信用卡之擁有權及轉讓
3.1 信用卡只供持卡人專用,不得傳讓。
3.2 信用卡在任何時間均為卡公司之財物。持卡人須按銀行或卡公司要求(不論銀行或卡公司是否已向持卡人給予事先通知或理由)立即交回信用卡予銀行或卡公司。
4. 恰當地使用之責任
4.1 持卡人有責任恰當地使用信用卡,並需為所有因其不恰當地使用信用卡而引起的所有損失及損害負責。
4.2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或任何違反中國內地或香港特區法律或被該等法律所禁止的任何安排。
5. 私人密碼及/或識別密碼
5.1 信用卡、私人密碼及其他有關使用信用卡的識別密碼之發出及送達,其風險概由持卡人承擔。
5.2 持卡人有責任妥善存放信用卡並將私人密碼保密。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下,持卡人(i)須毀滅印有私人密碼的正本文件;(ii)不可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信用卡或私人密碼;(iii)不可在信用卡上或任何其他經常與信用卡放在一起或放在信用卡附近的物件上寫上私人密碼;及(iv)不可將私人密碼直接寫下或記下,而不加掩藏。
5.3 持卡人無論在任何時間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向任何人士透露其私人密碼或其識別密碼或其他得以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方式。持卡人須就由持卡人或任何人士因使用信用卡而進行的所有交易(不論是否獲持卡人授權)負全責,除非有關交易損失是由以下情況引致的:﹣
(a) 在持卡人未收到信用卡前,信用卡被誤用;
(b) 在持卡人按以下第7.1條給予卡公司足夠通知後未經持卡人授權的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故障,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或
(d) 交易是以偽造的信用卡進行的。
6. 扣除賬戶款項
6.1 持卡人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作為卡公司的代理人),可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而自其銀行賬戶中扣除因使用信用卡進行現金透支之金額(不論持卡人是否知悉或有否授權)。
7. 信用卡的遺失
7.1 若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遺失或被竊或任何其他人知道私人密碼,持卡人須立刻通知卡公司,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暫時終止或終止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在受以上第5.3條規管下,在卡公司實際收悉持卡人該通知前,持卡人須對使用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所進行的所有交易負全責,不論有關交易是否經持卡人授權。在持卡人要求下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向持卡人補發新卡及/或私人密碼,卡公司將有權就該補發新卡及/或私人密碼收取手續費。
7.2 若持卡人尋回已報失之信用卡, 除非已獲卡公司批准,否則不准使用該信用卡。
8. 信用卡、自動櫃員機等失靈
8.1 銀行或卡公司均毋須對信用卡或有關設備發生故障或失靈所引起的任何延誤負責。倘若信用卡非因持卡人的不當使用而損壞或失靈,則卡公司可按其指定條款向持卡人補發新卡。
8.2 若因任何原因導致與使用信用卡有關的交易未能兌付或進行,或自動櫃員機或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終端機或設備發生任何失靈及/或故障,銀行或卡公司均毋須對由此引起的任何及所有後果負責。
9. 終止或暫時終止自動櫃員機服務
9.1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可隨時及不時終止或暫時終止有關任何信用卡之自動櫃員機服務,而毋須預先給予持卡人任何通知或原因。
10. 費用與收費
10.1 銀行可就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所提供的自動櫃員機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收費率刊於銀行不時刊發的任何收費表中,惟銀行可透過三十天前在銀行大堂張貼或展示告示通知持卡人更改任何收費或計算基準。持卡人可隨時要求索取該收費表。任何由銀行訂定之費用及收費,持卡人須按銀行要求予以支付。
10.2 銀行有權在任何賬戶中扣除費用及收費。
10.3 持卡人謹此授權銀行(在毋須事先通知或知會持卡人的情況下)在持卡人於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及收費。
11. 指示
11.1 持卡人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以銀行不時同意並接納的方式或安排發出。在不影響銀行按照本條款及條件拒絕接納指示的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有權不接納以上述方式發出的指示,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則例外。
12. 通知
12.1 銀行按照本條款及條件給予持卡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以由銀行及/或卡公司以口頭、書面或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發出。
12.2 當為銀行及/或卡公司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向持卡人或(視情況而定)持卡人中任何人士給予口頭通知或通訊時,則該等口頭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持卡人發出並由持卡人收到。
12.3 任何卡公司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發出之書面通知或通訊,若:(i)經郵資預付方式寄往持卡人最後報稱之香港地址,則持卡人將被視作於投寄後兩天之內收到;如持卡人最後報稱地址為香港以外地區,則持卡人將被視作於郵資預付投寄後七天之內收到;及(ii)經電子郵件,於卡公司按持卡人向卡公司最近以書面通知之電子郵件地址傳送郵件後,而傳送之電子郵件並沒有因未能送達而退回,將視作為持卡人即時收到。
12.4 除第12.1條規定的通知發出方式外,所有由銀行或卡公司發出的通知及公告如在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分支行之大堂連續張貼或展示七(7)日,即被視為已妥為發出並向持卡人有效傳達。
12.5 任何持卡人致卡公司之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發出。該等通知須送達卡公司當時在香港特區之主要營業地點,並於卡公司實際接獲後被視為收到。
13. 決定性紀錄
13.1 有關使用信用卡之任何交易之卡公司紀錄將在各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對持卡人具決定性約束力。
14. 持卡人的賠償責任
14.1 持卡人須對銀行因持卡人違反本條款及條件而合理地蒙受或招致(不論實質或或然)的所有合理費用、損失、損害、開支
(法律或其他)、行動、要求、申索、程序作出全面彌補。持卡人須按銀行要求支付銀行因上述原因而蒙受或招致(不論實質或或然)的所有合理金額(其決定對持卡人將為最終及具約束力)連同所累積的利息由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金額當日起計直至持卡人實際全數付款為止,按利率為銀行不時刊發的有關收費表及/或利息表中就未預先安排之透支所指定利率,客戶可隨時索取該收費表。
15. 時間、權利之累加、放棄權利等
15.1 就持卡人按本條款及條件所承擔的任何責任而言,時間將為要素。銀行及/或卡公司在行使本條款及條件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時並不會因有任何延誤或遺漏,而損害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或被應視作放棄權利論。任何單一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將不會防礙銀行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本條款及條件項下之權利、權力、特權及補償屬累加性,並不排除法例所規定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
16. 修訂
16.1 銀行可隨時修改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或附表,修改之方式與範圍由銀行不時絕對酌情認為適當而定。有關修訂的通知如根據上文第12條作出,即被視為正式有效地向持卡人作出。持卡人一經通知,本條款的任何修改即生效及對持卡人具約束力,惟就影響費用及收費及持卡人的責任或義務的修訂,則須給予持卡人三十天的事先通知方可生效。
16.2 倘持卡人於合理時限內拒絕接受修訂並選擇按本條款及條件所提供的服務,如就該服務已繳付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如有)可分開區別,而所涉金額並非微不足道,則銀行將按持卡人要求按比例退還有關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
17. 銀行的責任
17.1 銀行毋須對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事項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i) 按本條款及條件所提供的服務遭終止或暫時終止;及/或
(ii) 持卡人的任何交易遭撤銷或暫時終止,或持卡人的任何指今或指示直接或間接因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情況或事件而不能生效或執行;及/或
(iii) 銀行的電訊及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其安裝或操作出現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故障、失靈、中斷、失誤或不足(而該故障、失靈、中斷、失誤或不足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於信息或通知中);持卡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有任何不完整或錯誤傳遞或在執行任何該指示或指令時發生任何錯誤(除非為銀行授權職員的嚴重疏忽或蓄意的不當行為則例外),或持卡人因上述事件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開支或賠償;及/或
(iv) 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引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時終止而使銀行履行本條款及條件時受干擾、影響或擾亂。
18. 終止
18.1 持卡人可按銀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及條件在給予有關的事先書面通知後要求終止或暫時終止的自動櫃員機服務,但須繳付銀行酌情決定收取的任何手續費。
18.2 為免生疑問,持卡人按本條款及條件所引致或現有的債務及責任將在自動櫃員機服務被終止(不論任何原因)後仍然生效。
19. 繼承人
19.1 本條款及條件對持卡人之繼承人、遺囑代理人、繼任人或受讓人均具約束力。
20. 權益不得轉讓
20.1 持卡人在未獲得銀行及卡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可將按本條款及條件或於任何按本條款及條件達成或訂立之任何合約或交易之任何權利及權益轉讓予第三者或於該等權益上設立、試圖設立或允許產生任何按揭、質押、押記、留置權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或抵押。
21. 語言
21.1 本條款的中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22. 雜項
22.1 由本條款及條件所構成的協議,就所有意圖及目的而言,將被當作由持卡人與卡公司及銀行(及其每一位)簽訂。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3.1 本條款及條件的有效性、詮釋、解釋及執行受香港特區法例管轄。就有關本條款及條件或其引起的任何訴訟、行動或法律程序而言,有關人士同意接受香港特區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管轄,惟本條文並不妨礙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CD126(V1)07C&C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