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1996年6月7日在里加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拉脱维亚共和国: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不动产税;
(以下简称“拉脱维亚税收”)。”
第二条
协定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款第(九)项删除,以下列替代: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
飞机或列车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列车经营的运输;”
第三条
协定第四条(居民)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坐落于该国的财产而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四条
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设机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还是其他地方。”
第五条
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标题和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第八条 国际运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列车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六条
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包括其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包括其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第七条
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第八条
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三款、第四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
或列车,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列车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股份或任何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或权益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九条
协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虽有本条上述各款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
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列车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条
协定第二十四条(财产)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列车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列车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一条
协定第二十五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第一款第
(二)项删除,以下列替代:
“(二)在拉脱维亚取得的所得是拉脱维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拉脱维亚税收。”
第十二条
协定第二十八条(情报交换)删除,以下列替代: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协
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收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任何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任何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在任何情况下,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任何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被指定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者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十三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经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构成协定的组成部分,自收到后一方通知的第三十日起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议定书生效年度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