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物流操作人员责任险
x宝(备案)[2009]61 号
x保险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法规。保单明细表
保单号 :
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业务 :
经纪人 :
保险期间 :
追溯日 :
(适用于分项 3)赔偿限额 : .地理限制 :
通用交易条款 :
预计年度收入 :
被保车辆 :
费率 :
年缴保费 :
承保范围仅限于在下表中明确列出的项目:
险种 | 是否承保 | 分项责任限额 | 免赔额 |
分项 1-货物及相关责任 | |||
分项 2-仓库管理员责任 | |||
分项 3-失误与疏漏 | |||
分项 4-第三者责任 | |||
分项 5-罚金与关税 |
除非特别用“总”字标明应采用总限额,上表规定之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特殊条款 :
物流操作人员责任险-利宝(备案)[2009]61 号 1 / 12
本保单仅在公司授权代表在保单明细表上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后方为有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物流操作人员责任险-利宝(备案)[2009]61 号 2 / 12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支付约定保费的情况下,根据本保单明细表及其附件之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一般保障范围
分项 1 – 货物及相关责任
x分项采用事故发生制,必须在保单明细表中明确列示方为适用。
1. 保险范围:
本分项将对被保险人在执行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过程中应承担的以下法律责任、合同责任或相关运作成本进行赔付,但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且应符合保单明细表之条款和限额规定以及以下条款、特殊条件、特殊除外条款、保单一般规定和一般除外条款之规定。
1.1 被保险人在其负责照料、看管、控制下常规运输中因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出现灭失或损坏而应承担的责任;
1.2 因 1.1 款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单项事故赔偿不得超出人民币 350,000 元,且应计入分项责任限额;
1.3 因 1.1 款的事故对属于其它方的货物、集装箱、船舶、车辆或运输设备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1.4 被保险人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义务主体而应按照货物比例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救助及/或救助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1.5 因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货物无法交付导致在临时存放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承担的责任;或
1.6 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临时存放、卸载、重新装载以及将货物搬运到其它运输设备或集装箱。
分项 2 –仓库管理员责任:
本分项采用事故发生制,必须在保单明细表中明确列示方为适用。
2.1. 保险范围: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对被保险人作为委托方或代理人(但被保险人担任委托方或代理人应当事先得到保险人书面声明和认可)因以下各项的发生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赔付: -
2.1.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按委托合同为其提供储存或库存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的对货物的照料、看管、控制中产生的灭失或损坏责任;
2.1.2 由以上 2.1.1 条款导致的合法的间接损失,单项事故赔偿不得超出人民币 350,000元 ,且应计入分项责任限额。
2.2 被保险场所: 依据保单明细表
2.3 本分项承保条件 / 除外责任:
2.3.1 条件——警报 / 安保措施
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所使用的仓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全天侯实施防火防盗报警监控,包括但不仅限于当仓库无人照管时;警报应根据实际情况连接到第三方监视系统或警察局或消防局,并且应按照生产商说明进行维护,确保报警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b. 当仓库/建筑物无人看守时应上锁并且将所有出口安全关闭。
2.3.2 条件—— 场所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仅限于存放在以上 2.2 款指定地点的仓库中的货物。货物存放在围场(围有围墙或篱笆的场地)中或车辆里或拖车上时,无论是否位于仓库中,均不在保
险范围内。
2.3.3 除外责任——盘存损失
保险人不对在仓库中无法找到的货物或指出确切位置的货物且无合理解释的损失承担责 任,但在被保险人按照业务程序记录货物存放入库之后 30 日内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的损失除外。
分项 3 –失误与疏漏
x分项采用索赔发生制,必须在保单明细表中明确列示方为适用。
3.1 保险范围: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向被保险人为在履行下述合法业务运作职责或职权时产生的过失行为、失误或疏漏而引致的法律责任进行赔付: -
3.1.1 准备和/或签发文件;
3.1.2 文件性程序;
3.1.3 未能遵循和/或提供操作说明;
3.1.4 提供建议或信息;
3.1.5 货物交付出错;或
3.1.6 货物的申报或描述。
3.2 交易条款
未将被保险人的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的情况属于保险范围,但被保险人必须提出合法证据证明以下两点才享有要求保险人给予赔付的权利:-
3.2.1 被保险人实施把上述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合理程序;
3.2.2 就个别情况来说,未将上述交易条件纳入合同只是出于被保险人、其雇员或代理偶发的过失行为、失误或疏漏。
3.3 除外责任:
本分项不负赔偿的责任包括:
3.3.1. 被保险人与其客户达成的关于办理或协助客户安排或购买货运保险的书面协议所 引起的责任;
3.3.2 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追溯日期前所造成的或声称造成的过失行为、失误 或疏忽而引起的保险人应对进行赔付的任何责任;或
3.3.3 因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产生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仅限于由海关 或相关政府机关处处以的罚金或罚款。
分项 1、2、3 之特殊条款
I. 交易条款:
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签署保险人在承保前知晓并书面同意的一般交易条款合同,该一般交易条款会在保单明细表或批单上注明。
II. 交易条款变更:
当被保险人在此保单生效后对一般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使保险人需要承担按原始交易条款无需承担的责任时,保险人只须承担变更或修改前的一般交易条款所列明的责任。 III 仅适用于分项 1 的分包商货运条件:
a) 当被保险人委托分包商时,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与分包商的条款应完全符合被保险人与客户的合同条款或可能适用的国内、国际法律或惯例。此外,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程序验证分包商的可靠性和诚实度信誉,并检验分包商是否在本保单期间拥有并维持适度的责任保险或有财政能力履行其责任。
b) 当被保险人指定一家代理机构作为其代表时,被保险人应确认该代理信誉合格并拥有合
适的经验以履行其职责,被保险人还应确认该代理在本保单期间拥有并有适度的责任保险或有财政能力为其失误或疏忽承担责任。
c) 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所有合理适度的步骤以确保遵循所有与货运、搬运和储存危险货物相关和适用的法规和法定条文。
IV 参考信息: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单生效后、将运输车辆及/或货物交付给其雇员前,获得并保留有关其聘请的雇员的参考信息。任何口头参考信息必须在获得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V 高风险货物:
V.1 以下货物应被认定为高风险货物:
(a) 葡萄酒、烈性酒和其它酒精饮料;
(b) 香烟和其它烟草制品;
(c) 毛皮、皮革服装或毛皮和皮革制品;
(d) 电视机、CD 播放器、 DVD 播放器、LCD、CD、DVD、磁带和录像带;
(e) 钟表及配件;
(f) 电脑微芯片;
(g) 电脑,包括但不仅限于笔记本电脑;或
(h) 个人电脑及游戏携带型电脑游戏机;
V.2 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操作或使用车辆、集装箱或拖车搬运上述定义的‘高风险’货物时应做到:-
(a) 白天,当车辆、集装箱或拖车停下来休息或作类似短暂停顿时:-
(i) 停在道路运输工人可辨识的指定停放区域;
(ii) 在任何时候都安全锁闭,移除钥匙并且安全关闭所有出口;以及
(iii) 驾驶员处于紧邻区域;或
(b) 当停放过夜或在白天除休息或类似短暂停顿外的停放时,车辆、集装箱或拖车:
(i) 应停放在不间断监控的、己上锁的建筑物内或完全封闭的区域内(除只有授权车辆才能进出的区域外,均应保持己上锁的状态);或
(ii) 己安全地上锁并移除钥匙并且安全关闭所有出口,停放在道路运输工人可辨识的指定停放区域内,并且驾驶员由始至终在监视该部车辆。
V.3 货物每批的总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 700,000 元(含关税和税金)。
V.4 保险人可以修订高风险货物清单,但需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分项 1、2、3 之特殊除外责任:
I 除外货物:
本保单对与以下货物相关的运输和/或存放不负有责任:- a) 任何类型的移动电话或类似产品;
b) 金银及其它稀有金属物品;
c) 银行本票、硬币、支票和信用卡;
d) 债券、议付单据、证券和其它金融工具;
e) 珠宝、艺术品或古董,除非作为家居/个人有效委托运输货物的一部分;或 f) 活动物。
II 除外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因其与客户签订之协议(不论是否为书面)对因以下事项而构成的赔偿责任向保 险人提出的索赔,一概不予赔付:-
a) 约定具体装船或送达日期;
b) 责任限额高于保险人事先被告知并同意的额度; b) 约定或申报的金额。
分项 4-第三者责任
x分项采用事故发生制,必须在保单明细表中明确列示方为适用。
4.1 保险范围: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对被保险人在执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对以下事项承担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付:
4.1.1 被保险人对不在其照料、看管或控制下的第三方造成的有形/实物性损失或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
4.1.2 第三方死亡、受伤或疾病,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 4.2.本分项适用的条件:
4.2.1 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失误或疏忽引起的;
4.2.2 若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货物,则保险人只对属于保单明细表中列示出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货物处理负赔偿责任。
4.3 本分项除外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完全免责:
4.3.1 被保险人的作业不属于保单明细表中列示出的业务;
4.3.2 因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许可使用办公楼或房屋而产生的第三者责任;
4.3.3 根据任何政府(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或相关国际机构和组织之法律、法规或规定(包 括但不仅限于许可)使用、管理、拥有或租赁机动车辆、拖车、底盘或类似机动运输工具以及/或者因此而引发的事故。
分项 5:罚金和关税
x分项采用事故发生制,必须在保单明细表中明确列示方为适用。
5.1. 保险范围: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被保险人因出于疏忽或过失违反进出口法规而对被保险人行为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处罚或罚没财产(包括被保财产,如果有的话)进行赔偿。
属于赔偿范围的罚款仅限于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违反进出口法规而被勒令缴纳的在遵守法规的情况下本不需缴纳的增补关税、销售税、增值税或其它类似的收费。
5.2 本分项除外责任:
因以下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索赔,本分项一概不予赔付:
5.2.1 政府部门尚未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证实并作出处理的情况;
5.2.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违反运输价格或竞争协议或超越公司业务范围而被处以上也罚 款;
5.2.3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重大或故意的违规操作,如超载、在公共道路上违章运输设备;
5.2.4 政府部门判定被保险人在本分项下的某些项目为非法投保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 本分项下的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5.2.5 虽然违规,但仍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5.2.6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分项之保单一般规定:
1. 赔款
保险人仅有责任对保单明细表上所确定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且将赔偿款付予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或赔款接受人。本保单不可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单只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不对任何第三方提供保障,不使第三方受益,也不得由
第三方来执行。
2. 错误披露
2.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及经纪人应在保单生效前向保险人如实披露所有重大的信息;
2.2 在保单生效前,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雇员、代理人及经纪人不得向保险人作出任何虚假xx;
2.3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的代理人对于可能影响保险人对于是否承保或提高本保单的保险费作出决定的实质性要点进行错误xx、错误描述或不披露,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
3. 披露义务的持续性
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及经纪人在保险期内始终有义务向保险人披露重大信息或情况的任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得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后 48 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 保费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单明细表上注明的保费支付条款向保险人支付保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经纪人或代理人,经保险人书面通知 14 天内仍未支付保费的,保单自动解除,保险人对保单解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任何保险责任。
5. 经纪人
被保险人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投保,经纪人和代理人应保证被保险人支付应缴保费,经纪人或代理人无义务向保险人支付应缴保费。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披露付给经纪人和代理人的佣金及经纪费。佣金或经纪费的支付不构成保险人和经纪人或代理人之间形成了代理约定。
6. 看管义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货物的安全,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对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索赔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7. 索赔通知
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代理人及经纪人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7.1 被保险人遭受到书面或非书面的索赔请求,且被保险人可能根据本保单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7.2 被保险人收到要求其为对任何事故、事件、或其它事宜负责的书面或非书面通知,且被保险人可能根据本保单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7.3 与向被保险人提出之索赔请求相关的法律索赔、传讯、或其它法律程序、文书、调解、提交仲裁、诉讼等;
7.4 任何可能引起上述三款述及之事项的事故、事件或情况。
8. 索赔程序
根据上文第 7 款提出、告知或者通知索赔,本保险做出赔偿的先决条件是:
8.1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减轻或减少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相应地通知其他方,并确保时效和其它必要的法律步骤得到保护;
8.2 在未经保险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承认责任(无论是明确地或者隐含地),或对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作出让步或者解决;
8.3 在保险人的要求下,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或者确保采取或者容许采取保险人要求的必要或者合理的措施和行动,以便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者诉讼进行调查或者辩护,以便保险人行使权利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以便保险人向其他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无论保险人是否在赔偿前要求被保险人采取这些行动。
9. 调查、辩护及减轻损失的成本
9.1 在满足 9.3 款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将支付索赔的调查、辩护或减轻损失所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须附上费用的书面同意资料)中的超过免赔部分的金额,以及支付与索赔有关的补偿或赔偿主张所产生的成本中超过免赔部分的金额。保险人支付该成本时,不扣除保险中的免赔金额。
9.2 在满足 9.3 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所有合同费用,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应当扣除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 。
9.3 若调查、辩护及减轻损失的成本超过了保险单限额、分项限额、分限额或者总限额,或者如果上述成本加上本保险的应赔偿金额超过了相应的限额,保险人没有义务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9.4 就以上 9.1 和 9.2 款而言,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低于相应的免赔金额的,保险人没有义务为该索赔进行辩护(或者为其支出调查、辩护的成本);即便当这
些成本本身或者加上索赔金额后超过了相应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也没有义务支付这些成本。
10. 承认责任
保险人认可因索赔调查、辩护或减轻赔偿而产生的成本,或者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或者委托他人采取措施,或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并不意味保险人承认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1. 结案权
保险人单方认为本保单下某项索赔可和解或让步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结案或妥协处理。被保险人无理拒绝的,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人认为的)合适的可以和解或者让步的金额,扣除相应的免赔额,从而全部履行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责任;索赔的和解金额或者让步金额低于相应免赔额的,保险人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说明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其责任,给出该通知后,保险人应免除了该索赔责任。
如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款要求的,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该索赔。
12. 撤销保单及不续保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对方;保险范围涵盖战争和罢工风险的,
应提前 7 天作出书面通知。保险人没有义务续保,也没有义务通知不续保,也没有义务给出不续保的理由。
13. 保险单限额/免赔额
13.1 无论某一事故或意外属于多个分项,还是各分项限额之和高于保险单限额,应该以保险单限额为限。若为后者,受到保险单限额限制的索赔,将按比例分配给相应的分项。
13.2 索赔同属多个分项的,各部分的免赔额(若有)均有效。
14. 重复保险
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
15. 用词和标题
条款的标题只起识别作用,不作为组成保单的一部分。
16. 明示权利
除了拥有拒绝受理索赔以及/或者撤销或避免承保的明示权利外,被保险人违背任何明确规 定之保证条件或先决条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7. 分包商/合同各方
被保险人应注意确保与其签署合同的各方有恰当的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有充足的经济能力赔偿被保险人可能向其提出的索赔,并且/或者有相应的、恰当的和有效的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以上义务使得保险人受到损失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决定不予赔付或降低赔偿金额。
18. 代位求偿 x保单在任何时候均适用代位求偿制。被保险人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人的要求下,免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使保险人可以执行代位索
赔。
19. 诚实
19.1 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诚实行事,并且在本保单生效前、保单履行过程中有继续诚实行事的义务。未能遵守本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
19.2 如被保险人故意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的索赔,或是在索赔中任何方面未能诚实行事,保险人可撤销本保单。
20、争议解决程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明细表未列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分项之一般除外条款
被保险人因以下事项遭受索赔或遭受之索赔与以下事项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无论是合同索 赔、侵权索赔还是其它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根据任何政府(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或国际团体或组织之法律、法规或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许可)使用、管理、拥有或租赁机动车辆、拖车、底盘或类似机动运输工具以及/ 或者因此而引发的事故;
2. 被保险人将任何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集装箱及运输设备),租借、租赁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保险人书面同意予以提供保障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被许可使用的财产以及/或者货物引起的索赔不属于本保单范围, 但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改的除外;
4. 租用飞机或船舶(或舱位);
5.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租借的或占用的或在其照管、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财产发生灭失或损坏,不管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按合同投保;或因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任何财产而遭受到 索赔;
6. 被保险人在作业时损坏的财产,或损坏的在该财产上安装的物品、零件或设备;
7. 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力供应合同、董事服务合同(或类似合同),以及雇主责任或劳工 赔偿、残疾或失业待遇或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8.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转代理人、分包商的雇员、或其它被视为被保险人雇员的第三方遭受身体伤害,包括前述之员工或被保险人、其转代理人或分包商雇用的任何职位的员工、 或其它视为被保险人雇员因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赔偿责任,而使其第三方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遭受索赔;
9. 电离辐射,或核燃料或核废物污染或核燃料或任意其它派生的或类似物质所引起的污 染;
10. 放射性有毒易爆物,其它爆炸性物质、或核装置或核组件、或其任意派生或类似物质 的危险特性所引起的损害;
11. 渗出以及/或者污染,包括但不仅限于烟雾、蒸汽、煤烟、烟汽、碱金属、毒性物质或 其派生物质(包括废油或混合废油)或其它刺激性、污染物等泄漏、散布、释放或溢
出,接触或进入地面、大气层、财产、人员、动物或其它生物、水道或淡水体或咸水体, 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渗出以及/或者污染系突然发生,且经被保险人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且非因 未遵守政府(当地的或国家的)或国际团体之法令、规定,法规或指令而引起;
B. 渗出以及/或者污染系保险期内发生;
C. 渗出以及/或者污染系发生后七天之内书面通知了保险人,不论此种渗出或污染是否为 持续现象;且
D.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系保险期届满后 3 个日历月内提出。
本条每个事件的理赔额不得超出人民币 700,000 元,且累计理赔额不得超出人民币 700,000 元(总限额)。
12. 战争(不管宣战与否)、敌对行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外敌入侵、内战、革命、叛 乱、起义或恐怖行为(或任何人发起的政治的或宗教目的的行动),地雷、鱼雷、炸弹、爆炸武器,不管是否系遗弃物,但事故发生在海上的除外。但是,不管何处有核装置爆炸以及/或者涉及到美国、前独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欧盟成员国等国家的战争爆发,一概不予保险。
13. 国内罢工、暴乱、骚乱、罢工、 停工、工潮,但在装船、卸船或港口指定区域内装卸 时发生前述事件的除外;
14. 海盗侵犯、人身受到限制、延误或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15. 在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或海关的命令下,被没收、查封、逮捕、征收、 充公、征用、留用、破坏或损坏;
16. 被保险人因其制造、加工、评级、混合、供应或销售的货物或产品,或其使用或维修 的材料出现不符合要求或有缺陷,或遭到退货、召回、退回、检验、更换或失去功用; 17. 被保险人向其它人提出的索赔,或者由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的或者收到的索赔,或者由别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经济或者管理利害关系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索赔; 18. 由打捞工作造成的,或者因废物垃圾的倾倒、搬运、处理和储存引起的。
19.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欺诈、犯罪或者其它违法行为。
20.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不作为。
21. 诽谤、污蔑或者恶意语言。
22. 侵犯人权、公民自由以及/或者非法关押。
23. 性别或种族歧视,以及/或者其它歧视行为。
24. 违反班轮公会的规章制度,或者违反运输价格和竞争协议以及其它类似协议的规章制 度。
25. 被保险人的海关担保或者保函供其它第三方使用所引起的。
26. 被保险人或者其合同方无力偿债而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无论是否正式宣布),以及
/或者其经济上无力履行债务。“无力偿债”含义应包括失去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27. 被保险人的合同方,或者其它第三方针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给被保 险人的财产、租赁给被保险人或者通过有条件购买方式而获得的财产)实施留置权和/或扣留申请(无论是否合法)。
28. 在不违背通用保险条款 9.2 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其合同方或者其它第三方未能 得到支付,未能收到款项或者未能偿还债务。
29. 惩罚性的赔款。
30. 死亡、身心伤害或者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吸入、摄取或者吸收了石棉制品、烟草 制品或者烟草衍生制品或者煤灰而引起的伤亡或疾病,或者由于各种长期疲劳或紧张(身体和心理两方面)引起的伤亡或者疾病。
31. 在本保单生效前,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没有同意包括在被保险范围内的经营或活动;或者在本保单续存期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没有同意将其涵 盖在被保险范围内的经营或者活动。
32. 被保险人的业务或者活动,或者与其相关的索赔,其发生地点在本保单或者相关保单 部分的地理范围之外,或者指定的地点之外。
33. 因违反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者政令而遭受的罚款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部 门或者政府机关(当地的或者国家的)开出的罚款或处罚。但在“罚金与关税”分项中所投保的内容不在此限。
34. 协会放射性污染除外条款,以及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 10/11/2003。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导致或引起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a. 核燃料或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引起的离子辐射或离子污染;
b. 核设施、核反应堆或其它核装置或者其中的核部件的辐射、毒性、爆炸或这些物品的危 害特性;
c. 采用原子裂变和/或聚变,或者采用核裂变和/或聚变的武器或者设施,或者采用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力或者放射物质的武器和设施。
d. 放射物质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者其它危害和污染性。该条款的除外情况不包括农 业、医学、科学或者其它类似的和平应用中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但不包括核燃料同位素)。
e. 化学、生物、生化或者电磁武器。
35. 协会科技网络袭击除外条款 10/11/2003
a. 除了下面 b 款规定外,任何情况下本保险都不负责赔偿将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 软件、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程序或者其它电子系统作为施害工具而直接或间接造成或者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者费用。
b. 在投保了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由此引起的内乱、来自或者针对交战方的敌 对行为、来自或者针对有政治目的的恐怖活动或者人员的敌对行为的保险中,若附加了本条款,那么条款a 不应排除由武器或导弹的发射和/或制导系统和/或点火装置中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者计算机软件程序或者其它电子系统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以其它方式涵盖在保险范围之内)。
定义
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指批单中所指定的,与被保险人有同等受保程度,并且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的一方。权利和义务仅限于本保险单涵盖的业务营和活动方面,无论该业务和活动是由被保险人还是附加被保险人执行。附加被保险人不需要针对这些经营或活动而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提出索赔时,保险人可以向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总限额:该术语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付给被保险人的最大总限额,其中包括赔偿和成本,但扣除了有关的免赔额。
索赔发生制:本保单适用的索赔应为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接收到的索赔请求而被保险人须立即书面将索赔要求告知保险人,且通知必须在保险期内给出。
事故发生制:保险人只就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或意外所引起的索赔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共同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指批单中所指定的,与被保险人有同等保障程度,并且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的一方。但权利和义务仅限于本保险单含盖的经营和活动方面,不论该经营和活动是由被保险人还是共同被保险人执行。共同被保险人不需要针对这些经营或活动而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不得向共同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集装箱:指 ISO 标准的集装箱、运输罐或者符合 ISO 标准的框架集装箱。货物批次:指同一运输设备、仓库或者库房中的所有货物。
法律责任、合同责任的相关运作成本:指合理费用、支出和花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人员、调停人员、律师、专家和其他职业顾问方面的。
失误与疏忽:指非故意的行为、失误或疏忽。地理限制:指保单涵盖的地理范围。
事故或者意外:指同一件事引起的一件或者一系列事故或者意外。
无力偿债:破产或经济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保单明细表中指明的这方,包括其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除非在保单明细表中列出,或者附在保险单中(或者在保险单条款和例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被保险人不包括其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联盟、个人、伙伴或者代理。保险公司/保险人: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己上锁的:指采用合适的锁死装置或者榫眼锁或者其他类似锁具锁住的状态。损失:损失包括部分灭失、推定灭失或全损。
赔款接受人:本保险单不保障赔款接受人。但是,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后,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将赔款支付给该赔款接受人,但该支付将视为对该索赔义务的完全履行。
保险单:保险单包括保单明细表、批单、通用保险条款、除外责任和定义。上述各部分共同组成一份合同。
保单责任限额:保险单限额指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或例外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共同保险人)的最高金额,其中包括了赔偿和成本,但扣除了有关的免赔额。
批单:批单用于修改保险单的内容,并与保险单一起构成一份合同。
保险期限: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期限。该期限的起讫日期以北京时间的半夜为界。
分项限额:分项限额指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或意外,按保单明细表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大限额,其中包括了赔偿和成本,但扣除有关的免赔额。任何情况下,分项限额都不能超过保单责任限额。
分限额:分限额指每次事故或者意外,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大限额,其中包括了赔偿和成本(不受保险单限额、部分限额或者总限额的影响),但扣除了有关的免赔额。
临时储存:临时储存指:
1. 储存在安全和锁住的,并且适合于货物的照管的场所中(注意货物的类型、价值和性质),其中包括库房、房屋。
2. 运输常规路途之外的储存;以及
3. 连续不超过 72 小时的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