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WXXQ202208016-X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2017 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设备采购招标。
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 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 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00000000
春达路(坊育路-春明路)新建工程交通智能化
(招标编号:WXXQ202208016-X02)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盖单位章)
2023 年 2 月 3 日
目录
第五章供货要求 10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27
第一卷
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无锡市新吴xxx东道 70 号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韩工 电话: 电子邮箱: / 传真:_/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80-8B 幢 9 楼 907 室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10-8270772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春达路(坊育路-春明路)新建工程交通智能化 |
1.1.5 | 建设地点 | 西起坊育路,东至春明路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区财政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国有资金:100%,其中财政资金 100% |
1.3.1 | 招标范围 | x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主要包括智能信号机、智能通信机箱及智能信号机箱、信号灯等)、电子警察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警察摄像机、闪光灯、补光灯、智能终端管理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云台监控等)、网络通信系统 (主要包括设备交换机、路口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等)、违停抓拍系统(主要包括违停抓拍球机、 违停显示屏等)设备采购及其他服务等。 |
1.3.2 | 供货周期 | 30 天 |
1.3.3 | 交货地点 | 西起坊育路,东至春明路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2023 年 2 月 9 日 11:00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的附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及 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893820 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 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吴分中心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无锡分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新吴区保证金业务可咨询:0510-80595969。2、(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4)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开标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或者异常的 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至 2021 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2 月 27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 ,无需提交电子光盘。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2 份。 网 上 投 标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 |
/pages/html/index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 (xxxxxxxxxxxxx 0 x(xxx与净慧东路交叉口东 120 米))开标室 7。开标当日,投 |
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 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tion/hall/login |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无锡 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十天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的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 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8.5.3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 0000- 00000000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工程招标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锡建标[2011]4 号)、《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的各类证书、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诚信库内信息为准,必须从诚信库内挑选,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更新、完善诚信库,如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本文件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提供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开标时不需要递交原件。 3、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 120 元,售后不退。 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进行开标,为保证开标工作顺利进行,请各投标人按操作手册要求安装驱动,准备好移动设备(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无限网络、音频设备)。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文件《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 【2017】177 号)。 6、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进行签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8、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开标流程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9、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短信回复确定,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10、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11、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应由发包人支付的部分)和评标费由中标人先行垫付,不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该费用根据发票和招标人出具的签证单按实结算。 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3、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2 份与网上投标一致的投标文件交代理公司。 14、根据锡建规发[2021]3 号文有关规定:1)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 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 2)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 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 |
15、系统自动生成投标函和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不 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为准。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 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2.1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运货到发包人指定地点所产生的一切所有设计配合、供 货、运输、仓储、装卸、安装、调试、开通、装修、检验、和申报验收及其他服务、技术资 料的提供、人员培训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等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根据设备采购清单中规定,综合考虑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包装、运输、 装卸、关税及售后服务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未按技术要求进 行报价的,作未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3.2.2.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实施期间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对价格的影响,并充分考虑相关商务风险。一经报价确定,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调整之外,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
3.2.2.3 需投标人承担的成品保护费用:设备运输至工地现场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期间
所产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列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投标总价不作调整。
3.2.2.4 仓储费: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延期交货除外),承包人免费保管 30 天,自第 31 天起,招标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支付仓储费。
3.2.2.5 检测费:设备在交付发包人使用之前必须按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列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投标总价不作调整。
3.2.2.6 现场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冬季施工、赶工、临时设施、其它单位交叉作业、施工图纸深化完善等费用,结算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2.2.7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运输方案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 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 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场,仅仅核查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满足要求的,符合性检查不通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招标人代表抽取相关系数(如有),并记录在案;
(5)开标过程无异议,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一)评分项目及分值
1、投标报价 45 分
2、技术响应 30 分
3、业绩 5 分
4、售后服务 10 分
5、调试方案(暗标) 10 分
(二)各项目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最高得分 45 分)
1)本项目招标人设最高限价。
2)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或低于企业成本价的视为无效标,作废标处理。
3)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x 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A³K,K 值取值范围为 96%、97%、98%,在开标期间由招标人代表随 机抽取。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投标人的评标价 每高出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每低于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
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 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③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④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2、技术响应(30 分)
1)投标人提供的电子警察摄像机产品:①支持场景自适应功能,支持白天/夜晚、
区域测光、逆光/顺光亮度补偿设置选项;②支持视频、线圈(外接)、雷达(外接)、激光(外接)、微波(外接)、红外对射(外接)、地磁(外接)、RFID(外接)等车辆检测设置选项;③内置偏振镜切换功能,ICR 具备自动、定时、偏振镜、普通模式的设置选项。(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
2)投标人提供的云台监控产品:①具有三种滤光片,在白天、夜晚及有雾情况下可自动切换不同的滤光片进行成像;②支持行人、非机动车抓拍功能,非机动车抓拍,可对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进行抓拍。(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2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
3)投标人提供的智能通信机箱产品:①防护等级≥IP65;②需配置有环控显示设备,可显示机箱环控参数包括电流、电压、温度、湿度、倾斜角度;可查看机箱网络参数包括 IP 地址、MAC 地址;③具备二维码检查功能;④可通过 APP 查看机箱相
关环控信息,包括温度、湿度、倾斜角度、电流、电压等;⑤可通过 APP 查看机箱实时运行状态,包括正常工作、故障信息、告警信息等。(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10 分,每缺一项扣 2分)
4)投标人提供的智能信号机产品:①信号机支持信号灯链路漏电检测功能;②信号机支持故障检测及托管功能;③信号机支持远程升级功能;④信号机支持仿真运行功能;⑤信号机支持触摸屏;⑥信号灯故障告警功能;⑦信号机支持待转区配置功能;⑧信号机支持平板控制功能;⑨信号机支持智能放行控制功能。(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9 分,每
缺一项扣 1 分)
5)投标人提供的智能信号机产品:①信号机符合 NTCIP 协议,要求支持对象占 对象总数 100% ;②信号机符合《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 (GB/T20999-2017)要求支持对象占对象总数 100%。(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5 分)
6)投标人提供的交通信号灯产品:信号灯(①满屏机动车信号灯 Φ400;②左转机动车信号灯 Φ400;③行人信号灯 Φ300)外壳防护等级符合 IP55。(以上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材料齐全者可得 3 分,每
缺一项扣 1 分) 3、业绩(5 分)
投标人近三年具有单份合同金额≥80 万元的城市智能交通设备的,有一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备注: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合同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7.0 诚信库信息为准。
4、售后服务(10 分)
①服务保障能力(3 分):本项目主要设备均需接入无锡公安交警相应业务管理系统,为保障本项目数据安全及设备稳定运行。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一级证书得 1.5 分,二级得 1 分;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 CS4 及以上证书得 1.5 分,CS3 得 1 分;提供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进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②售后服务能力(2 分):为保障主要设备及系统的稳定运行和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投标人需具备优秀的服务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IEC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一个得 1 分,共 2分。提供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进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③服务保障车辆(5 分):交警道路交通设施保障需要时效性,为保障本项目设备调试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投标人至少配备 5 辆高架车并按照无锡交通管
理部门要求办理好相关通行手续,低于 5 辆或没有相关手续的不得分。
注:1)自有车辆提供车辆登记证、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及车辆彩色照片(车牌清晰可辨)查验;
2)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期需覆盖整个服务期)、租赁费用发票、车辆登记证、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及车辆彩色照片(车牌清晰可辨)查验。须提供投入本项目的登高作业车按照无锡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好相关通行手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以及登高作业车的行驶证彩色扫描件。
5、调试方案(暗标)(10 分)
1)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根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分
(2 分)
2)项目重点、难点方案及技术措施:根据项目重点、难点方案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分(2 分)
3)平台接入方案:根据投标人是否能清晰理解并描述无锡交警设施设备管理系统数据接入标准及接口,并提供完整的接入方案,评委酌情给分(2 分)
4)信号系统配时方案:根据投标人技术方案中道路交通信号系统配时方案酌情评分(2 分)
5)维保服务及保障措施:根据投标人后续维保承诺及相关服务措施酌情给分(2分)
评委按照各评审要点的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调试方案”部分为暗标,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暗标正文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中所用文字字体、
字号不限;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调试方案(暗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1(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1(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1(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1(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响应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1(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调试方案(暗标)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本合同由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买方为采购货物和服务,已接受了卖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函,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用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和术语定义的含义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 读和解释,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所列文件时间 在后者为准,如果合同一部分的任何文件之间出现任何含糊或冲突之处,则应以对 卖方规定有最广泛、最严格和/或最繁重义务的要求并有利于买方的解释为准,并须 由卖方予以遵守。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其认为解决了含糊点或出入之处的指示,而 且,在其如此作出指示之时,可以选择和决定何种要求或解释对卖方规定有最广泛,最严格和/或最繁重义务并因此应以其为准且须由卖方遵守发出指示。卖方无权因该 等指示或就该等指示获得任何赔偿,而且,卖方放弃主张任何该等赔偿的一切和任 何权利。
第一部分 x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授标前澄清及其它补充资料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价格清单及项目人员组成第六部分 技术规约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另册)
第八部分 招标文件、图纸(如果有)及其补遗、澄清文件(另册)第九部分 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书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
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RMB: 元),其中税前价格为人民
币(大写) (RMB: 元),税金(税率 13%)为人民币(大写) (RMB:
元)。本合同实行税前综合单价固定形式,税金根据国家政策按实结算,最终以批
准的决算价为准。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 鉴于买方将按本合同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6. 作为对所提供货物、现场组装、调试和配套服务以及修补缺陷,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买方和卖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8.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及履行地点: 无锡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协议书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买方: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 | 卖方: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个人印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个人印章) |
项目负责人: (签字) |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传真: | 传真: |
电话: | 电话: |
(一)通用合同条款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所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 定义
(1) “合同”或称“合同书”系指买卖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所有的技术规格书(包括用户需求书及附件、图纸)、附录和上述 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3) “通用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4)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条款”是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
(6)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软件、备品备件等供货及深化设计、软件调试、开发、运输包装、现场组装、调试、验收、质保、等相关服务。
(7) “买方”指专用条款中所述的买方,即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8) “卖方”指专用条款中所述的卖方。
(9) “双方”指买方和卖方。
(10)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通用条款第 30 条中规定的日期。
(11) “天”、“日”指日历日。
(12) “周”指 7 个日历日。
(13) “月”指日历月。
(14) “不可抗力”具有通用条款第 24 条赋予它的含义。
(15) “技术文件”是指根据通用条款第 5 条和专用条款要求提供的所有图纸、图样、标准、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等。
(16) “变更指令”是指买方根据通用条款第 19 条向卖方以规定格式发出的对工程进行变更的书面通知。
(17) “规范” 是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卖方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8) “图纸”是指按合同规定,由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给卖方的或卖方提供给监理或买方的图纸、计算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19) 监理工程师”是指买方为本合同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并在合同条款中赋予相应责、权的当事人。
(20) “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指派的人员。
(21) “质保期”是指专用条款第 16.2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22) “现场”是指买方提供并由卖方进行工作,或提供设备及材料交货、组装、调试及运行之场地。
(23) “系统”是指工程中各个分离的,功能上可独立并可以运行的部分/或是上述各部分的总和。
(24) “工程”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买方提供的 春达路(坊育路-春明路)新建工程交通智能化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而进行的全部工作。
(25)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包括主材和辅材)、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 解释
(1)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 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
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发送。
(4)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2. 适用性
2.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本合同条款其它部分未有规定或未被替代的范围。
3. 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3.2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可以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3 本合同项下主要设备、材料和服务应由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服务提供者及国家制造和供货。
3.4 卖方有意引入非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卖方、服务提供者及原产国时,应将该卖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呈交买方批准。经买方批准后方可引入。
4. 标准
4.1 货物及服务应符合专用条款和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国际标准或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此文本如是英文的,则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翻译本不一致的,并最终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技术文件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 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 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是买方的财
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5.4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买方提供所供货物的整套技术文件。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免费提供。
5.5 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 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以 保证能够正确进行货物组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服务。
5.6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如果买方收到技术文件后发现有遗漏、损坏或内容有差异,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 15 日内应更换或补齐。
5.7 卖方应承担买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组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服务致使系统和/或设备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5.8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及其电子文件给买方。
5.9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技术文件、资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异议和起诉,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由卖方承担。
6.2 如因卖方原因使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且被司法机关裁定停止侵权而导致本合同终止、工期延误的所有因此而对买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
6.3 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特许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6.4 卖方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开发的软件、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
6.5 卖方在合同执行中如需使用涉及到买方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或资料,应事先充分与买方协商,并取得买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后再进行项目实施。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且不免除买方就赔偿不足部分向卖方继续索赔的权利。
7.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按专用条款第 7 条的规定。
7.4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卖方提交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买方认可的银行开立的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的银行履约保函;或(b)银行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7.5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
(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并不计利息。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对货物及其组装进行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工程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除合同规定买方承担的费用外,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第 8 条和用户需求书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
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在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的驻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商的驻地进行,买方或买方委托的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且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以满足合同的规格要求。卖方因更换被拒绝的货物而延迟交货的,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1.3 款承担逾期交货
的违约责任。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和/或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尽管买方依照通用条款第 8 条进行了检验和测试,但仍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6 检验
8.6.1 总述
8.6.1.1 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合同货物只有通过该检验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方能被买方接受。
8.6.1.2 检验、测试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系统、设备及材料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程序如下:出厂检验
到货检查开箱检验现场测试
现场组装验收单系统调试 系统大联调
工程验收及消防验收
8.6.1.3 凡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地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服务、装置和仪器。
8.6.1.4 如果检验、测试出现一部分或全部失败,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之任一处理方式:
2) 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3) 要求卖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4) 当卖方已根据上述第 2 种方式的书面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对缺陷或缺点
进行修正但未成功时,按照专用条款第 21 条的规定处理。
无论买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由此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6.1.5 在具体实施合同附件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一(1)个月提交相应
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供买方确认。
8.6.1.6 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8.6.1.7 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和测试。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测试,另一方有权单独试验且试验结果视为有效。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试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这种重新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6.1.8 对于“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需买方确认的测试验收项目,卖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 2 周内向买方递交一式四(4)套记录以供买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买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8.6.1.9 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测试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 20 天内给对方一声明,以xx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8.6.1.10 买方参加在卖方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卖方必须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技术文件、图纸和当地交通条件。
8.6.1.11 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而检验测试无法依照“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时间进行,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8.6.1.12 检验、测试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在专用条款第 21 条中规定。
8.6.1.13 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用户需求书”中规定。
8.6.1.14 在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测试的结果均不得免除卖方于后继测试、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8.6.2 出厂检验
8.6.2.1 卖方须按合同的要求对所有货物在包装前进行出厂检验测试。具体要求详见
“用户需求书”。
8.6.2.2 设备和系统的出厂检验须有买方到场参加。
8.6.2.3 出厂检验应在卖方工厂或分包商制造厂内进行。
8.6.2.4 系统应被证实满足功能,被发现的故障及功能失效应在出厂前纠正。
8.6.2.5 出厂检验完成后,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8.6.2.6 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而检验无法依照出厂检验时间表进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8.6.3 到货检查
8.6.3.1 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买方、卖方人员、监理单位代表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各方签字。
8.6.3.2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足合同对包装的要求 2)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
3)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4)所进行的检查已满足合同中招标人的要求时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出具入库单。入库单应由各方代表签字。
8.6.3.3 其它要求
买方保留每次到货后封样送检的权利。
8.6.4 开箱检验
8.6.4.1 到货检查后,买方和卖方应按各工点开箱进行检验。设备开箱检验由买方、卖方和驻地监理四方在场,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进行开箱清点。
8.6.4.2 买方应于上述到货开箱验货 3 天前,通知卖方验货日期,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抵达,买方有权自行开箱,卖方应无条件确认开箱结果。
8.6.4.3 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各方须记录并于 1 周内确认,但不排除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该记录应可作为招标人向买方索赔的依据。
8.6.4.4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须在接到招标人索赔声明后 30 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8.6.4.5 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投标人索赔。
8.6.4.6 卖方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费用,包括机票和生活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8.6.4.7 开箱检验结束后,各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和交接单。
8.6.5 现场测试
8.6.5.1 卖方如认为有必要,应对设备进行测试。否则,若现场测试不符合标准要求,责任由卖方负责。
8.6.5.2 现场测试由卖方负责,确认无误后,其结果报买方批准。以便进入下一阶段的调试工作。
8.6.5.3 所有未能通过测试的设备和系统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处理,卖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买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8.6.6 现场验收
8.6.6.1 卖方有责任对所有合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系统设备符合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卖方提供的安装手册要求。
8.6.6.2 卖方对通过测试的系统设备出具验收文件并提交现场监理及买方确认。
8.6.7 单系统的调试
8.6.7.1 单系统的调试工作应根据工程计划的时间安排完成单系统功能的调试工作,并完成相应的验收报告进行,在督导的主持下完成单系统功能的调试工作,并完成相应的验收报告。若在调试验收过程中出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问题,
由卖方负责处理。如廷误工期,将按合同条款处理。
8.6.7.2 单系统调试应包括进行相关接口的联动调试及系统功能调试,调试应按照相关的验收规范执行。
8.6.7.3 达不到测试要求的单机设备,卖方负责修理和更换,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8.6.7.4 系统调试完成后,须连续运行 144 小时,期间不得出现任何故障。
8.6.8 系统大联调
卖方应根据工程计划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合完成由买方主持的系统大联调。
8.6.9 工程验收及消防验收
8.6.9.1 系统调试完成后,卖方有责任协助买方完成分部、子单位、单位工程验收及政府部门主持的验收。
8.6.9.2 每次验收应有完整的验收记录,并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应有各方签字认可。
8.6.9.3 消防验收完成后,系统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使用。
8.6.9.4 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调试及验收的顺序、内容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卖方。
9. 包装
9.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货物应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相应运输工具的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 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9.2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专
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9.3 卖方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 点。凡因由于卖方发运时所用保护措施不足或不妥,致使货物在运输中生锈、
受潮、被腐蚀,以及因包装或标志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卖方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9.4 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试验仪器仪表必须独立包装发货。
9.5 卖方包装货物时应考虑买方现场保管无空调、无抽湿的条件。
9.6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都必须单体包装或成定数组合包装后再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在箱内互相间位置要相对固定。
9.7 对于裸装货物,卖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及方便搬运。笨重设备应有固定的底座,外包装上应有吊装挂钩,容易散失的零部件应包装在箱内。
9.8 技术文件
卖方应对交付的技术文件进行妥善的包装,以适应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并 采取防潮、防雨措施。每个技术文件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文件装箱清单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注明资料编号、名称、总页数(本数)。
9.9 随机文件
9.9.1 每件货物包装箱的内、外部应各附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列明该箱内所包含货物的品名、编号、数量。
9.9.2 每件货物(指整机和主要部件)的包装箱的内部应附有该货物生产商或卖方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
10. 装运与交货
10.1 装运标记
10.1.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及英文字样作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目的港(地) ;
(5) 货物名称;
(6) 箱号/件数;
(7) 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8) 体积(长 X 宽 X 高,以毫米表示);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 “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 装卸搬运。
10.1.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10.1.3 卖方应标记清楚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在设备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并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若为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及工具还应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或“工具”字样
10.1.4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10.1.5 凡因卖方对货物包装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一切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1.6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装运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2 装运通知
10.2.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 30 天之前,将货物的包装及运输方案一份正本和七份副本提交买方确认。买方须在收到提交的文件后予以答复。但是,买方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将货物安全运至交货地点的责任。
10.2.2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前以传真及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特快专递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和每箱尺寸(长³宽³高)、单价和总价、发货地点和待运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10.2.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预计到达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12.5m³2.7m³3m(长³宽³高,单位为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应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在特殊情况下,买方有权在原计划发运日期前以书面通知要求卖方推迟发运时间。卖方须按买方通知重新安排发运。买方应承担因延迟发运引起的任何直接的、有根据的、合理的损失和费用。
10.3 交货
10.3.1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中转、和装卸、仓储、保险、清关(若有)等费用。
10.3.2 交货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10.4 单据
10.4.1 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4.2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本通用条款第 10.8 条中有具体规定。
10.5 交货时间
买方将会根据现场情况就每一批次设备发出生产通知单,并标明交货时间、数量、规格、交货地点,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买方将适当考虑
卖方合理的生产周期。
10.6 装运
10.6.1 到货地点及运输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卖方须将:
(1) 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工程现场;
(2) 试验设备、技术文件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10.6.2 卖方安排的货物装运的批次、时间和运输方式应符合专用条款第 32 条中交
货时间表的规定。
10.6.3 卖方负责承担与交货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装卸、仓储等。
10.6.4 卖方发运设备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0.7 存放、仓储与保管
10.7.1 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的卸货指导,卸货由卖方负责并就位,卸货并清点完毕后,负责货物保管,存放点由买方现场指定。
10.7.2 货物的现场保管由卖方负责,但卖方必须做好完整的成品保护方案并且提供基本的成品保护材料、措施,并有义务指导卖方进行货物的现场保护,卖方在此方案的基础上,做好货物的保护工作。如因成品保护方案不到位或者未向卖方交待清楚货物保护方案引起的损坏由卖方负责;除此之外,所有出现的货物损坏,由卖方负责,但卖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损坏,卖方均有义务提供必要的配件,使故障尽快恢复。
10.7.3 自接到买方的生产通知之后,在合同规定的生产周期后,卖方应能提供不少于一百八十(180)天免费厂内仓储期。
10.8 发运单据
在每批货物从发运地发运后 3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特快专递给买方下述单据:
10.8.1 运输单据副本六份;
10.8.2 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六份。
11.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1.1 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且经买方和现场监理到货检验、通过调试预验收并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1.2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通过调试预验收并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1.3 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或者终止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1.4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1.5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组织开箱检验并出具初步检验是否合格的报告。参与检验的各方代表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开箱检验时间见专用条款第 10 条
之 8.6.4。
12. 保险
12.1 卖方应对本合同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交货、安装、验收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或合同定价的货币进行合 理保险。
12.2 卖方按买方项目现场交货,并负责办理设备运输保险。
12.3 卖方应对在现场为系统或设备和材料进行服务督导/调试、测试、验收和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卖方应对到卖方或分包商所在地参加设计会议、监造、出厂检验和培训的买方人员投保人身
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保险期限从买方人员离开无锡至回到无锡时为止。
12.4 卖方应买方要求,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应购买的上述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专用发票,并将该等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并加盖卖方印章后交买方存档。
12.5 本条款规定的卖方负责险种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免赔额由卖方承担。
12.6 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接受的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12.7 本条款所列卖方负责险种的投保手续以及保险索赔由卖方负责办理。若本条款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卖方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
办理这些投标事项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8 在设备运抵现场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买方安排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免赔额应由卖方承担。
建筑安装一切险项下的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导致的损失 RMB2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2、洪水导致的损失 RMB1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3、暴雨导致的损失
第一次发生保险事故:RMB1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RMB5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及以后发生:RMB1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4、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RMB2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5、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1)地下工程
第一次发生保险事故:RMB10 万元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RMB20 万元
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及以后发生:RMB50 万元
(2)地下隧道工程 第一次发生保险事故:RMB10 万元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RMB50 万元
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及以后发生:RMB100 万元
(3)房屋建筑工程 RMB5 万元
(4)机电设备 RMB20 万元
(5)非地下工程 RMB15 万元
(6)其他保险标的 RMB5 万元
6、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RMB5 万元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 RMB100 万元
2、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RMB10 万元
3、人身伤亡无免赔注:
1、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2、上述规定中,两项或两项以上原因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为准。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包括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
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
12.9 卖方应尽恪尽职责进行保险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12.10 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买方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
13. 运输
13.1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4. 伴随服务及组织
14.1 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以及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服务:
(1)所供货物的调试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
(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安装、检验、验收文本等;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进行深化设计、服务/调试、维护/修理和运行等服务,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工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4.2 卖方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4.3 服务组织设计
14.3.1 服务组织设计的批准
14.3.1.1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工程进度总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组织设计,监理工
程师和买方应在卖方提交实施性组织设计(服务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一个月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服务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批准的组织设计进行服务,若要对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买方的批准。
14.3.1.2 组织设计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组织方案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服务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卖方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组织设计和服务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卖方应遵照执行。
14.3.1.3 卖方应按照买方批准的组织设计进行服务。但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对任何组织设计的批准不解除卖方对其应负的责任。
14.3.2 服务组织设计的内容
14.3.2.1 卖方提交的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卖方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
(1) 服务部署;
(2) 设备和劳动力详细情况说明;
(3) 主要项目方法及技术难点分析和应对措施;
(4) 服务界面与技术接口协调管理措施;
(5) 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 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xx服务及环保保证措施;
(8) 冬雨季措施;
(9) 设备、材料及安装成品现场临时保护措施;
(10) 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及保证措施;
(11) 工程保修及回访制度;
(12) 买方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
14.3.2.2 若因为卖方由于组织计划、管理不当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卖方自己承担,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3.3 阶段性的服务计划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在阶段性工程开始实施前 14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阶段、
季度或月度服务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的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并得到买方批准。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卖方应对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14.3.4 技术方案
14.3.4.1 卖方应对服务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对于技术方案的批准不减轻卖方对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14.3.4.2 卖方应在技术方案中对于服务中有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进行说明,并对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预案和应急措施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4.3.4.3 卖方应采取在保护质量前提下的积极措施来缩短工期。卖方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服务中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2)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3) 对买方的设计和其它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在服务中主动地进行各方面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每月末卖方应设专人向买方提交下一月度的形象进度计划,并按以下要求每月向卖方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1) 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提交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2) 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形象进度应与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一致;
(3) 服务质量报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4) 物资统计报表,除应符合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统计要求外,还应分类反映各种材料订货、加工、运输、到货情况、质量状况、是否满足需求以及存在问题。
以上各种统计报表均应使用计算机编报,提交报表时应提供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费用由卖方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4.4 安全服务与环境保护
14.4.1 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
14.4.1.1 在工程服务、竣工及维护保养的过程中,卖方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及xx施工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维护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无锡市民中的形象,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服务,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4.4.1.2 高度重视所有在现场的人员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买方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4.4.1.3 在服务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对非卖方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
14.4.1.4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14.4.1.5 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由于卖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4.4.1.6 卖方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买方不得要求卖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服务。
14.4.1.7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卖方在现场服务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买方的利益,有权要求卖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卖方引起,采取措施和增加设备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4.4.1.8 卖方应为现场服务的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4.4.2 安全防护
在工程服务、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卖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其中:
(1)卖方应安排必要的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以使现场保持一定的通风要求和照度要求;在地下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化学气体的作业时,应把化学气体及时排出洞外;以保证现场人员和系统设备的安全。
(2)卖方应准备必要的防停电设备和措施,以使停电时,现场人员能够迅速而安全地撤离服务现场。
14.4.3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卖方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 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卖方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 买方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买方和卖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4.4.4 环境保护
14.4.4.1 卖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 因其服务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卖方承担。
14.4.4.2 服务过程中,卖方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卖方的设备及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14.4.4.3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卖方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卖方的全部服务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买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14.4.4.4 卖方应按照创xx工地协议书中约定的xx服务要求进行现场服务。
14.4.5 安全保卫
14.4.5.1 卖方应负责现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保卫工作,防止破坏和偷盗事件的发生。由于卖方安全保卫的疏漏导致的损坏或丢失而进行修复或赔偿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现场一旦发生破坏和偷盗事件,卖方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组织与管理的其他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15. 备品备件
15.1 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可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a)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b) 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上述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属于卖方所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为买方定制的备件及易损易耗件)。
15.2 卖方应负责保证其合同分包商受制于本条款的规定。
15.3 卖方根据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以及维护、保养、维修需要,提供的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耗件)和专用工具包括:
(1) “技术规约”中列明部分;
(2) 保证设备实施正常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所必须的专用的其他工具;
15.4 在质保期届满后(5 年内),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15.5 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质量负责,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相应部分的技术描述及技术要求。
15.6 买方有权对备品备件的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单价仍按合同单价执行;同时买方有权选择仅采购其中部分种类或数量的备品备件。
15.7 三年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及易损易耗件已包含在子目单价内,卖方负责提供。备品备件在三年质保期结束后供买方使用,其中设备维护管理工具在投入正式运行前移交买方。
15.8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由卖方制造或外协或采购的与备品备件有关的信息。
15.9 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备品备件价格明细清单。
15.10 在质保期届满后,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对于在合同文件报价表中有报价的备品备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随时以不高于该报价表中的单价向买方提供有关的备品备件。
15.11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随机备品备件,以及时替换在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中损坏的设备,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对用合同总价中。
15.12 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卖方应在提供备件方面协助买方。
15.13 备品备件的最终供货种类和数量买方保留在设计审查会后进行调整的权利,
采取一次性供货方式,具体交货时间在设计审查会后确定。
15.14 买方可按照卖方在投标时所提供的清单中的价格进行质保期后所需备品备件和仪器仪表及工具的采购。同时,买方可选择采购备品备件清单以外的备品备件,卖方须承诺该部分备品备件的单价不高于合同文件中的价格。
15.15 供货要求
15.15.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购买保证质保期后 2 年的维护及维修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的建议。卖方应根据其系统的特点及设备的可靠性指标提供所需备品备件数量的计算依据。
15.15.2 卖方提供建议中所列的备品备件的数量还应能确保系统投入运营后 2 年内,在任何故障情况下得到及时的修正和更换,确保设备不中断运营。
15.15.3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任何备品备件的消耗负责,并确保提供充裕的备品备件,卖方需满足买方的时间响应要求。
15.15.4 备品备件的清单应按不同设计进度予以更改,以确保清单内的备品备件是符合最终设计。备品备件的清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数据:
Ø 系统中总数量; Ø 建议数量;
Ø 原厂订货编号; Ø 图件编号;
Ø 订货及送货时间。
15.15.5 在合同谈判阶段由买方初次确定的向卖方购买的并在正式运营前可能需使用的备品备件,应与其它合同设备同时制造,同时供货。
15.15.6 卖方应承诺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将长期提供统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
15.15.7 买方向卖方购买的备品备件中,若原厂商所生产的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卖方应有责任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前最少 6 个月通知买方及提供其它代用品的数
据。
16. 保证
16.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所有有关的 技术规格须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一致或更高性能。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 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 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指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 使用可能产生的。
17. 付款
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及支付货币在专用条款第 17 条付款中规定。
18. 价格
18.1 在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受政策(税率调整政策除外)、法规变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对价格的影响。
18.2 合同价格为满足合同要求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清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施工安装、系统调 试、检验验收(含专项验收)、设计联络、深化设计、各阶段试验、培训服 务、备品备件、质保期服务、项目实施管理、合同执行期间外汇/人民币汇 率风险变动等履行合同标的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 一切税费。
18.3 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项目预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合同变更情况,确定项目的结算价格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工程类制
度流程的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18.3.1 买卖双方的竣工结算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本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如竣工结算结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最终审查结果不一致,应以相关职能部门 的最终审查结果为准,如此时买方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卖方,应将部分多 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或追加给卖方。
18.4 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卖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18.5 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 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3) 现场的综合情况;
(4)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19. 合同变更
19.1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 d.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可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
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十(10)天内提出。
19.3 除非买方书面提出,卖方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但是,卖方可以及时向买方提出为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方面的变更建议。
19.4 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工程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19.5 如买方根据本条款要做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
在收到该通知后,卖方应尽快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b)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c)卖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卖方的上述递呈,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买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19.6 合同变更时,买卖双方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1)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项目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对合同中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金额计;
(3)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
(a)根据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出总价;
(b)根据合同中类似货物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而计出总价;
(c)根据合同价格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而计出总价;
(d)根据相应的项目成本确定;
按投标时的费率水平取费,且不得超过相应定额水平。
(4)如果买方决定变更,卖方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a)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已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b)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设备进行必要改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应进行改动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买方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并考虑到有部分资金卖方可以从第三者得到补偿的情况。
19.7 如果卖方认为,任何修改方案可能阻碍或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应按通用条款第 19.5 款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其意见。
19.8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任何其它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响,对卖方履约费用或进度计划或竣工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卖方应在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
19.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对本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应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10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补充协议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本身同样的效力。
合同双方仅接受下列形式的文件作为合同的修改文件:
(1)合同补充协议
经合同双方协商并签字盖章的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须按合同附录规定的格式。
(2)变更指令
卖方提交的变更资料经买方审核批准后,以买方签发合同变更指令的形式出现。
20. 转让和分包
20.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20.2 卖方应书面向买方通知卖方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减轻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通用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0.4 卖方选定的所有卖方、服务提供者,均须经买方认可。如果卖方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作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卖方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但卖方应在监理方备案,保证工程所有配件有据可查。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分包商在设备的制造方式、零部件和材料的来源、完成能力等方面所有的细节以及相关资料给买方,同时安排买方或其代表在上述地点进行合理的检查。
20.5 主要部件的供应商应视为分包商。主要部件的产地和制造厂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任何改变须经买方同意。
20.6 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保不同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匹配、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系统、材料及服务供应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下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7 卖方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卖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21. 索赔
合同的索赔条款按专用条款第 21 条规定。
22. 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条款按专用条款第 22 条规定。
23. 工程暂停
工程暂停按专用条款第 23 条规定
24. 不可抗力
24.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洪水、地震、防疫限制、禁运、台风及其它国际上公认的不可抗力因素。
24.2 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24.3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4.4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24.5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买卖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4.6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卖方延长工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
合同。如果三十(30)天的期限到期后不可抗力仍在持续,本合同自然终止;如果三十(30)天的期限到期前/或到期时不可抗力不再持续,本合同继续 执行。
24.7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被没收。
24.8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须退还买方已支付货款的未交货或未生产部分的货款(包括预付款等),已交货部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5. 争端的解决
25.1 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应提交仲裁。
25.2 仲裁应由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无锡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2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仲裁x(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为此支付的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律师x等)应由败诉方负担。
25.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其它部分。
26. 合同语言
26.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及本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语言为中文,所有书面文件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26.2 卖方提供的文件可以同时附有英文版本作为参考文本负责将所有非中文文件、图纸、资料翻译成中文文本,并负责其准确性,并应提供原版文件作为参考,两种文本若有不一致之处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8. 通知
28.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8.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发出七天后为生效日期。一方按照合同确定的地址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变更后的地址发函,函件发出 7 天后即视为送达。两个日期以早的为准,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29. 税和关税
29.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9.2 在中国关外、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9.3 卖方必须保证所开具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0. 合同生效日和签约地
30.1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和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合同成立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30.2 合同签约地
x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
下列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专用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话,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号与通用合同条款号一致,新增的专用合同条款将会注明。
1. 定义(通用条款第 1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1 条中增加下列定义:
(26) “预验收证书”是指买方根据专用条款第 8.6 条向卖方颁发的证书。
(27) “最终验收证书”是根据专用条款第 8.条由买方颁发给卖方的证书。
(28) “进度计划”是指卖方根据专用条款第 36 条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确认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以下规定:
1.3 合同文件组成
见本文件合同协议书(格式)。
5. 技术文件(通用条款第 5 条)
在通用条款第 5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5.10 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文件延迟交付时,按专用
条款第 21 条执行。因此导致工程的延误时,按专用条款第 21 条执行。
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5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11 合同中规定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技术文件的最终文件除提供书面文件外,均需提供电子文件。
5.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手册、试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内容、格式、形式、数量、交付时间在“用户需求书”中有详细规定。
5.13 如果合同需要但又未列明的技术文件,卖方应予及时补齐。
5.14 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系统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系统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服务。卖方应同时提供有关软件的源程序。
5.15 技术文件的确认
5.15.1 检查完毕技术文件后,买方须返回一套副本给卖方,并附有如下之一的标记:
(1)批准(不修改,工作继续);
(2)有条件批准(如果按买方意见修改并经卖方确认,采纳买方意见,要重新提交,工作继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买方);
(3)要求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交卖方修改,再提交买方;未经买方确认工作不可进行);
(4)拒绝(给予合理理由;工作不可进行)。
5.16 手册
卖方应按确认完工图纸提供操作维修手册给买方。这些手册应详细到能使用户进行操作、保养,在双方同意的程度内详细到使用户可以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拆除和调整。
5.17 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前一个月内,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全套技术文件给买方;同时,移交与买方须有移交记录。
7. 履约保证金(通用条款第 7 条)
在通用条款第 7 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7.6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买方认可的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金额为合同含税总价 10%的不可撤销
的人民币履约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交。
7.7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二十八天时止。
10. 装运与交货(通用条款第 10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0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10.6 交货时间
卖方应根据现场情况向买方提出每一批次设备生产计划,买方进行确认后就每一批次设备发出生产通知单,并标明交货时间,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如卖方未能及时的了解现场情况而导致工期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0.7 装运
10.6.1 到货地点及运输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卖方须将:
(1) 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2)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试验设备、技术文件运至买方指定的在无锡的仓库。
10.6.2 卖方安排的货物装运的批次、时间和运输方式应符合专用条款第 10 条 10.6
款中生产通知单的规定。
10.6.3 卖方负责承担与交货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装卸、仓储等。
10.6.4 卖方发运设备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0.8 存放、仓储与保管
10.7.1 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的卸货和货物在现场存放点的就位,存放点由买方现场指定。
10.7.2 货物的现场保管由卖方负责,以保证此期间所有设备及零部件的完好无损,直至设备安装完成、预验收完毕。
14. 伴随服务(通用条款第 14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4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14.3 设计
14.3.1 程序
14.3.1.2 卖方进行系统设计和详细设计的工作范围详见“用户需求书”。
14.3.1.3 执行上述程序的进度计划见专用条款第 36 条。
14.3.2 设计的确认
14.3.2.1 所有的卖方设计方案均须经买方审查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14.3.2.2 买方确认之设计应由卖方准备好正式文件、图纸和计算书,及时由合同双方签署或证明。
14.3.2.3 确认程序和内容见“用户需求书”。
14.3.2.4 上述买方的确认不减轻卖方因卖方的设计失误而引起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14.5 现场组装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在现场的开箱检查、现场组装、试验、调试及技术培训等,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卖方售后服务人员到达和离开现场的时间原则上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如需 要进行变更,应根据工期的安排,由买方、监理工程师、卖方共同协商决定。卖方技术人员负责对买方现场人员进行本合同项下设备组装的现场及工厂培 训、同时负责对本合同项目下设备现场组装及调试等。
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履行规定的职责,否则买方有权提出增加或更换卖方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延长工作期限,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卖方现场组装、调试服务要求:卖方应根据设备现场组装、调试的难易程度,提出设备现场装组装、调试计划,报监理工程师、买方批准,并要保证设备组装调试能顺利完成。
对买方提出的问题,卖方须于 2 小时内予以响应。若遇突发事件需派员到现场进行紧急服务,符合买方要求的人员将根据实际地点的远近以最短的时间内(不超过 24 小时)到达现场。如果买方反映的是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卖方须严格履行其质量承诺,对问题进行处理。
14.4.4.1 组装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
卖方应在设计联络时向买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关产品的现场组装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
14.4.4.2 现场组装人员
现场组装人员应符合”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在卖方工程现场组装实施计划中,卖方应向监理工程师及买方提交现场组装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和职称,以及参加过设备组装工作时间等。
14.4.4.3 现场组装管理
现场组装工程开始之前,买方将对所有现场组装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报表。卖方不按规定执行,买方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4.4.4.4 现场组装进度
a)买方对整个工程提出现场组装计划,并在设备的供货通知书中对设备提出现场组装进度要求,卖方应认真对待和执行,配合现场装队伍完成相关的督
导工作。
b)工程的预验收完成时间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执行,如因卖方的原因而延迟,买方将按专用条款第 21 条处理。
c)由于本项目工程复杂、不定因素较多,买方保留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对进度协调的权力。在进度协调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因此提出额外要求。
14.4.4.5 临时保养
在设备现场组装过程中,应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下,对设备做好保养和维护工作(如润滑、防尘、防锈、防撞、防盗和防变形等),保证全部机件完好无损。临时保养维护工作直到预验收完成,买方接收为止。
14.5 调试
14.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系统调试的计划,经买方确认后,卖方依照执行。
14.7.2 调试的责任
14.7.2.1 卖方的责任
(1) 卖方应负责所有设备及相关接口的调试,并对调试质量负责。卖方应按买方制定的总体计划进行本项目的计划安排,使之与合同“专用条款
第 36 条”和合同附件“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相符,该调试必须包括与其
他相关系统之间的接口,使之符合用户需求书的接口要求,并能通过系统的联调。
(2) 卖方应负责在现场进行有序的调试并使之与合同的规定吻合。
(3) 卖方应派出足够的、合格且技术熟练的工程师到现场完成调试工作。卖方应于调试开始前一(1)个月,向买方提交参加调试的人员名单及履历,并经买方确认。
(4) 在调试期间,卖方应每周按项向买方递交报告,该报告须包含如进度、
事故、存在的不利因素、可能的延误及补救方法的建议等内容,对紧急情况,卖方须随时向买方通报。
14.7.2.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调试条件及场地。
(2) 因卖方调试小组的原因而使工作计划受到不利影响或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规则和现场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买方有权干预或命令暂停调试,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人员不能胜任调试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调换有关人员。
14.7.2.3 买方有权派出适合的人员参加调试。
14.7.2.4 调试及调试人员的费用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并在“用户需求书”中双方认可的范围内所提供的调试及卖方调试人员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4.6 信息化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人须配合本设备系统的信息化数据录入工作。
14.7 接口管理
详见“用户需求书”有关内容。
14.8 事故
凡与卖方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本合同项下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14.9 培训
14.9.1 在买方所在地的培训
14.11.1.1卖方应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在买方所在地培训买方的受训人员。
14.11.1.2卖方派往买方所在地的培训人员培训费用,包括机票和食宿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4.11.1.3对卖方培训人员的要求、规定和安排,详见“用户需求书”。
14.9.2 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
14.9.1.1 卖方应根据合同及“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在卖方所在地培训买方的受训人员。
14.9.1.2 培训费用己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4.9.3 卖方安排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或技师,对买方技术人员及运行、维护、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培训。
14.9.4 培训前一个月,卖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供买方确认。
14.9.5 培训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和要求:设备的结构、系统工作原理、设备接口,以及现场安装组装、操作、维护、保养、维修等。
14.9.6 培训的细节及对卖方培训人员和买方受训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详见“用户需求书”。
14.9.7 在每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对合格的受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16. 保证(通用条款第 16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6 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6.2 正常质量保证期
试运营开始后的 36 个月,对系统的任何缺陷,卖方应无条件修复和负相应责
任,质保期内设备本体缺陷或损坏由设备厂家承担责任。
16.2.1 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在专用条款第 16 条之 16.2 条所述时间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害,根据专用条款 16 条和 21 条的规定向买方承担责任,并满足买方的要求,除非卖方能证明该缺陷或损坏是由于买方不遵守卖方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设备和材料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买方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卖方应负责维修,买方将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16.2.2 若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 36 个月的质保期。
16.2.3 正常质量保证期内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16.3 潜在缺陷保证
16.3.1 潜在缺陷是指在上述正常质量保证期和延长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系统和材料因工艺粗糙、设计错误和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的缺陷)。卖方应对潜在缺陷承担全面责任。
16.3.2 潜在缺陷保证期是在专用条款第 16.2 款所述之正常质量保证期后的 24 个月。
16.3.3 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若因故障是由于材料质量问题、产品或零部件设计和 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全部设备所有相同功能的相同设备、零部件、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由于潜在缺陷而发生故障的比率在连续 12 个月内超 过 5%,除非买方另有书面同意,则卖方应免费重新设计和更换所有这类设 备、零部件、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并保证更换后的这类设备、零部件、 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符合合同要求,且不再出现同类问题,若出现同类问 题,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16.3.4 质量保修责任
1)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要求履行质保期服务的通知后,在买方要求的响应时间内完成维修及调试工作,并使之达到”最终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2)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卖方应当确保设备和现场组装工程的质量。因卖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表的时间安排和买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提前二周通知卖方派遣合格的服务人员按时到工地现场,若未经买方同意无故延迟和
缺席,买方将按 1000 元人民币/人•天进行罚款。
17. 付款(通用条款第 17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7 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价格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支付申请文件应符合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计量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17.1 (一)设备款支付:
17.1.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预付款;在主 要设备进场后 60 天内,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预付款;
17.1.2 进度款:
卖方交付设备经监理和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七十
(70%);
17.1.3 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款:一、结算原则:
1.1 货物采购数量变化结算原则:某一采购货物如根据现场情况不需要采购,则该项货物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2、某一采购货物仅为采购数量变化,该项货物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1.3、某一货物完成内容中必须包含的采购内容和辅助工作,由于设计或甲方要求发生变化的需根据设计图纸采购内容和辅助工作内容作调整(增加或减少),其单价可参照以下 2.2 条款。
1.4、当中标人投标价畸高畸低或者属于承包人不xx报价的参照以下 2.3条款。
2、当出现新的采购货物时,按如下处理:
2.1、原采购清单中有可参考类似货物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货物综
合价格,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新增货物单价。
2.2、原采购清单中没有可参考货物价格,按以下方式测算出全费用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全费用单价测算依据如下:采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 版)、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 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 年)》及营改增调整内容、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确定预算单价,再乘以折扣率结算(该折扣率为: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³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折扣率≥85%时,则让利系数取 85%)。人工工资单价执行xx函价〔2022〕379 号文,货物中材料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当月无锡市造价部门公布的《无锡工程造价信息》最新除税指导价,无除税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参考除税价。仅计取税金,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基数不纳入材料调差金额。并转化成全费用单价,该单价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3、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因素、不可抗力及拆迁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当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大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1.3 系数时,发包人重新调整超清单量的该采购货物单价,该采购货物综合单价审核按无投标价的情况进行重新组价确定的预算单价乘以让利系数(该让利系数为: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³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让利系数
≥85%时,则让利系数取 85%),超出原采购数量部分的货物单价执行新组
价的货物单价。当实际采购数量比原采购数量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价执行。(2)当承包人的采购货物数量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小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0.3 系数时,且该采购货物的数量变更超过+15%(含)及该采购货物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超采购数量的该货物综合单价,该货物综合单价审核参照投标报价
(或类似子目投标价)及合同约定中有关变更单价的调整办法,最终以两者综合单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新组价的货物综合单价,超出原采购数量 115%部分的货物单价执行新组价的货物综合单价。当实际采购数量比原采购数量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报价执行。(3)未发生设计变更且中标综合单价不大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1.3 系数、不小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0.3 系数时的计价: 不论该采购货物数量变化超过±15%,或该货物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均按投标报价时的采购综合单价,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签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并按实调整。(4)变更引起相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时,同样结合上述(1)、(2)、(3)条款进行。 二、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审定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
17.1.4 最终验收付款:
质保期满后,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保修质量和保修效果后结清全部货物余款。
17.2 合同变更价款支付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买方相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在提交相关支付凭证后,参照本合同及买方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在政府审计结束前,所有变更计量支付到 70%。
17.3 银行费用
17.3.1 据合同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发生的费用,在买方银行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卖
方银行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17.3.2 本合同项下买方应得的偿还、保险、担保或相似的可追偿的金额应划到银行中买方的帐户上。
17.4 项目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及时上报结算资料,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
时上报的,逾期一天扣除合同额的 3‟,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 5%。
19. 合同变更(通用条款第 19 条)
在通用条款第 19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19.11 卖方应被认为对投标报价以及设备、材料、组装及服务价格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对本合同明确或必然包括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是充分了解及考虑过的。卖方所报的单价及合价在合同执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水平变动而调整。
19.12 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卖方的投标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有设备及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设计及鉴定、设计联络、项目管理、项目调研、项目考察、接口配合、施工配合、培训、现场组装、调试、测试、技术支持、验收、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和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保险、以及其它服务),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19.13 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买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给予工期上的延长,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19.14 甲方保留在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甲方正式通知生产前,对供货数量 和型号规格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果只涉及数量调整,则设备的投标单价不变,对合同总价进行增减;如果涉及到型号规格的调整,设备单价参照投标价调 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要求其他补偿。调整方式见合同通用条款 19 条。
19.15 投标人在变更流程过程中不得影响现场工程进度。
20. 转让和分包(通用条款第 20 条)
通用条款 20.1 被取代为:
20.1 本项目卖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21. 索赔(通用条款第 21 条)
在通用条款第 21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21.1 短装索赔
21.1.1 由卖方负责装运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须同时附上以下四份文件之一作为依据:
(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
(2) 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3) 由第三方如承运人出具的证明;
(4)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21.1.2 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三十(3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信函的索赔文件(原件)之日起计算。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违约金按本专用条款第
21.4 款执行。
21.1.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专用
条款第 21.1.2 款的执行。
21.2 质量索赔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 8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规定的检验、现场组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21.2.1 如在通用条款第 8 条和专用条款第 8 条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系统及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技术要求、设计制造和
现场组装验收标准,则买方应事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卖方进行索赔的依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或买方指定的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2)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卖方拒签的,不影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效力。
21.2.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十四(14)天内做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十四(14)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十四(14)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1.2.3 按本专用条款第 21.2 条之 21.2.1 款规定对系统、设备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
若卖方根据本专用条款 21.2.3(1)和 21.2.3(2)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系
统和设备材料的缺陷后,则按第 21.2.3(3)和 21.2.3(4)两者之一的方
式处理。
(1) 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十五(15)天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2) 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三十(30)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3) 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货物的费用。拒收设备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货物的拒收仅在合同“用户需求书”所规定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4) 削价处理
索赔项下的货物,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 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货物。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货 物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产品如发生缺陷或故障,而此类缺陷或故障不是由于买方不遵守卖方的操作及保养说明造成的,则卖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修正。如卖方未能按时修正,买方有权自行派人或委托第三方修理,发生费用在设备尾款内按实价扣除,并按其费用的两倍予以赔偿。
用于修正缺陷或故障的备件,卖方可以从买方借用(如买方库存有的话),但应在借用后十五(15)天内补还。
21.2.4 工厂检验或出厂检验时,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场地,而由于卖方原因使检验无法进行,由此引起导致的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成本由卖方承担。
21.3 误期违约金
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
定的到货期到货和提供服务,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 到货期后第 1-14 天,每 7 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
(2) 到货期后第 15-49 天,每 7 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5%;
(3) 到货期后第 50 天后,每 7 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2%;
(4) 如服务误期,每 7 天违约金为合同服务费总价的 1%;
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专用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上述标准中,不足七(7)天的按七(7)天计算。
21.4 误期违约金
21.4.1 在到达专用条款第 36 条规定的竣工时间时,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
完成系统的联调并通过预验收,保证系统按时投入运营,则此情况将视为竣工时间的延迟。
21.4.2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专用条款第 36 条规定的竣工时间延迟,则卖方应根
据本条款第 21.3 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4.3 竣工时间每延迟七(7)天支付合同总价的 0.5%的违约金,不足七(7)天按七 (7)天计算。最高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7%。
21.4.4 罚款的扣除只能作为竣工时间延误的补偿,卖方仍然应负责完成整个工程。
21.5 文件提交误期违约金
卖方提供的文件(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给买方,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支付 1000 元人民币计。如引起 验收时间延迟,则按本专用条款第 21.3 条执行。
21.6 质保期赔偿
在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除应根据通用条款第 16 条、专用条款第 16 条和第 2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处理:
在正常质量保证期潜在缺陷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设备、系统和/或材料因工艺粗糙、材料质量问题或缺陷、产品(设备或系统或材料等)设计错误或缺陷、或因现场组装施工造成缺陷,导致买方在本系统发生故障等,卖方应无偿进行重新设计、和/或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和/或零部件,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期得利益。
21.7
21.8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售后服务人员,当买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卖方必须立即予以更换,被更换的卖方人员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中供职。如卖方未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更换的,应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次。
21.9 卖方未能按合同“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服务视为卖方违约,由此给买方造成工期的延误及费用的损失按买方实际发生损失计算作为赔偿 金额由卖方支付给买方,同时,卖方还须支付不高于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给买方。
21.10 如因卖方原因使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
(不管是在合同执行阶段还是在本合同期满终止后运营期间)产生知识产权 纠纷诉讼,被司法机关裁定停止侵权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 误的损失按本专用条款第 21.3 条款、第 21.4 条款由卖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终止后在运营期间因卖方原因使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卖方也应当承担。
21.11 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x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 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21.12 违约金与赔偿的支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的支付或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后续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索赔偿还。
21.13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1.14 卖方对违约金或赔偿的所有异议应按本专用条款第 21.2.2 条规定的时间向
买方提出,买方收到后十四(14)天内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按照通用条款第 25 条执行。但异议的协商不能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工作 的继续进行。
本专用条款规定的卖方处理系统及其设备材料质量问题的时间如果与合同规定的关键节点时间有冲突,应首先满足该关键节点时间。
21.15 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加到相关的诉讼、 仲裁程序,或导致买方收到法院文书被要求协助开展诉讼保全、执行工作的,卖方应承担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由买方从应付款中扣除或另行向卖方追 索。
22. 终止合同(通用条款第 22 条)
在通用条款第 22 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22.1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当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2) 卖方违约时的终止和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3)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4) 其他《民法典》规定的情形;
22.2 违约通知
22.2.1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工程进行时,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22.2.2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3 卖方违约时的终止
22.3.1 如果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在收到本专用条款第 22 条之 22.2 款的违约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未能遵守
并达到通知的要求。
(2) 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卖方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4)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5) 卖方无法完成合同(如系统设计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项目部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等,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22.4 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22.4.1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卖方在买方收到通知十四(14)天后可终止合同。
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
22.4.2 倘若发生上述本专用条款第 22 条之 22.4 款终止时,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
期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
22.5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2.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 的生效日期。
22.5.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选择为: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专为本合同已采购的特定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附件一 廉政建设协议
发包人: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范工程建设施工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无锡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新区监察局的指导下,特订立本廉政建设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建筑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的相关责任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收受乙方和相关单位赠送的贵重物品。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工程合同约定,向乙方和相关单位要求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参加乙方和相关单位组织的宴请、洗浴、健身、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与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等相关的单位从事项目工程的施工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责任
乙方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建筑生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建筑法规,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认真履行施工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暗示或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工程合同约定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宴请、洗浴、健身、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五)乙方有责任管理、监督和督促所辖人员执行上述规定。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者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者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相应金额 的 1-5 倍罚款。
(三)xxx将部分辅助项目合法分包的,乙方有责任要求分包单位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规定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设立廉政建设举报箱,并按程序受理投诉。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核查违规事实。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全部结算完毕时止。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外围绕行指示牌、施工提醒标志、隔离护栏、交通标线及监控的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的保修年限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承包人未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工序未报验或在工程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视质量问题严重,可延长质保期、扣留质保金至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延长质保期以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电
传 传
账 账
附件三
致: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我方同意:
1) 保证及时准确地协助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正常的维修保养。
2)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定期派员回访,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3) 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性能优越且技术兼容的备品备件;在备件停产的情况下,预先 6 个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并保证质保期满后五年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规定的价格提供备件。
4) 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优质的服务向甲方提供社会化维护保养服务。
5) 缺陷责任期后服务体系应完全按照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四
致: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本工程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特别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到主要材料、设备质量品质可控,我司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做到以下六点:
(一) 我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制定标的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目录,制定合理有效的采购组织模式;
(二) 建立优质优价的评选机制,杜绝低价中标,优选技术成熟的材料或设备品牌;
(三) 在材料设备监造、厂验、验收和进场检验、抽检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四) 制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于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已经查实的及时清除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五)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设备管理岗位的工作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六) 加强相应岗位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不xx行为的发生;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无锡市新吴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乙方:
为加强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地点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金额:元二、目标任务
(一)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为零。
(二)无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和其他伤害等事故发生。
三、甲、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甲方项目负责人: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经理: 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员: 证号:联系电话:四、甲方职责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的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设工程发包给多个参建方的,须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应依法获得施工许可。
(三)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四)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应查明管网情况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提出保护措施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费率,确定工程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和xx施工所需的费用,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为规范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甲方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供各参建方认真贯彻执行。
(七)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处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的,乙方除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立即彻底整改外,同时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经济扣款,扣款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对重大危险源等监控不力,多次整改无效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承包合同,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履行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对涉及安全生产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三)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四)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无锡新吴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岗和无故缺岗。
(八)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通过备案后实施。
(九)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守甲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办法》中的规定。
(十一)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二)施工机具进场报验、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调试、验收、使用、拆除和维修保养等环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