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0702-21412S009
地球物理中心雅江项目2022 年度野外租车
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0702-21412S009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录
格式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7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地球物理中心雅江项目 2022 年度野外租车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疫情期间可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下
载电子版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0702-21412S0009
项目名称:地球物理中心雅江项目 2022 年度野外租车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3.预算金额:单价 245,00.00 元/月(含司机),总价 490,000.00 元
4.最高限价:单价 245,00.00 元/月(含司机),总价 490,000.00 元采购需求:
车辆要求:四驱越野(普拉多或普拉多以上车型,24500 元/月(含司机,年龄 50 周岁以下,司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车辆满足项目地需求,带有防滑链,车载台等应急工具,车况良好,车辆保险应为营运险或全险,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 100 万,座位险不少于
10 万。
服务期:4-7 月(周期约 100 天,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以实际时间为准)交付方式:首次车辆交付位于西藏林芝,中期车辆交付根据工作推进进行
交付,车辆归还在西藏林芝,车辆交接需加满油料。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当日;
(2)、供应商应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
时间: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4: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疫情期间可
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下载电子版文件)方式:
(1)本项目磋商文件以纸质形式发售(疫情期间可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下载电子版)。
(2)供应商在中国通用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免费注册后,可在网上浏览磋商文件主要内容。如需购买,应按照网上操作流程在线购买。注册成功后,网银支付。标书款发票在网上直接申请电子发票。
(3)磋商文件售价: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通用技术大厦标书室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x。
(0)联系电话:
网上操作技术支持:010-63348126,联系人:xxx标书室:010-63348281,联系人:杜先生
标书室工作时间:上午 9:00-11:00 时、下午 14:00-16:00 时。售价:500 元
截止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 00 xxxxxx X x 0 x 000 x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会议中心评标室。
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 00 xxxxxx X x 0 x 000 x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会议中心评标室。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品目清单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不适用)
4、投标产品不得为进口产品。
名 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316-5906866 转 41231
名 称: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通用技术大厦 联系方式:010-63348483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10-63348483
2022 年 4 月 20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 | ■符合法规规定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磋商 |
1.1.7 | 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1 | 磋商前答疑会(踏勘) | ■不召开 □召开 |
3.2.1 | 报价有效期 | 90 天 |
3.3 | 响应文件的组成 |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格式见第五章); (2)*首次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 (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5)*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不适用) (6)*成交服务费承诺函: (7)*资格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要求双面打印: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近一年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不予缴纳税收的可不提供);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须提供磋商前 3 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 料(任意 1 个月即可),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予缴纳的可不提供);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自行编写); 6)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签署适用) (格式见第五章)。 8)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汽车租赁业; (9)商务评审文件: 1)供应商资料表(格式见第五章); 2)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自有车辆情况; 4)协议车辆情况; 5)配备车辆情况; 6)车辆保险情况; 7)驾驶员配备情况; 8)驾驶员素质情况; 9)安全保障 10)供应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具有野外用车租赁业绩,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技术文件 1)服务方案; 2)质量保证方案; 3)安全措施; 4)车辆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5)用车需求与调度方案; 6)服务保障。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注:响应文件中缺少*号条款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 ||||||
3.4.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4 份、电子文件 1 份 | ||||
3.5.1 | 响应文件包装 | |||||
外包装 | 封装内容 | 备注 | ||||
包装 1 |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 (电子版须注明单位名称,并应封装在投标文件正本最后 1 页的 内侧) | 密封 | ||||
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第五章) | ||||||
3.5.2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 ||||
3.6.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 |
3.7.1 | 磋商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 |
4.2.1 | 磋商日期和地点 | 磋商日期: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地点 |
4.2.2 | 磋商顺序 |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 □供应商现场抽签决定 |
4.4.2 | 磋商中可能实质性改变的内容 | ■技术 ■服务要求 ■合同草案条款 |
4.4.6 | 提交最后报价的方式 |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 决方案的 |
4.6.1 |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数 量 | 3 个 |
4.6.3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由采购人确定 ■由磋商小组确定 |
5.2.1 | 履约担保 | 不适用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类型 | □按照货物类 ■按照服务类 □按照工程类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4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1.5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6 专业担保机构:采用担保函形式出具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应由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
1.1.7 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变更公告、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1.2.2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4)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
(5)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
(6)与以上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以上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参加本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5.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投标;
1.5.3 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5.4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磋商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分包,分包应按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可分包部分分包,但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如分包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拟分包供应商的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2.磋商文件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合同草案条款;
(4)采购需求;
(5)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第一章《采购要求》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3.1.1 各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报出所有采购内容的单项价和 总价。本项目为固定总价。
3.1.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除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
险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2.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和在磋商中的报价的有效期应在本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 修改其报价,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2.2 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最后报价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4.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内容应双面印刷,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
3.4.3 电子文件中文本文件应采用 DOC、RTF、TXT、PDF 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 WAV、 MP3 格式。电子文件以光盘或优盘方式提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3.4.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 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5.1 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密封包装响应文件。
3.5.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1 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3.6.2 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不予退还。
3.6.3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7.1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设立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本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磋商保证金可以采用网银汇款、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或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形式。如磋商保证金以担保函和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保证期必须和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
3.7.3 磋商保证金采用网银汇款形式递交的,网银支付帐户应为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供应商应以购买招标文件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通用招标网
(xxx.xxxxx-xxxxxx.xxx.xx),选择网银支付磋商保证金,按照提示的步骤完成网银支付手续(操作步骤见第二章附件一)。保证金支付成功后,中国通用招标网保证金支付页面“收取情况”栏目状态为“已支付”,同时显示支付时间。投标时,供应商应将网银汇款成功页面打印件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供应商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7.4 磋商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形式递交的,担保函应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办理担保函方式为: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业务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提交《投标担保函申请书》(格式见第二章附件二)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资料于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交至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料送达并经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汇付保费或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现场递交担保费,担保
条件及担保费收费标准见第二章附件三。供应商投标时无需再递交磋商保证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黄迪 000-00000000 , xx
010-88822559,何嘉 010-88822659;联系地址:xxxxxxxxxxx 000xxxxxxxx 00 x,xx 000000;保费帐户开户行:光大银行xxxxxxxx,xx:0000 1112 0100 3040 25596。
3.7.5 磋商保证金采用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银行保函应采用第二章附件五提供的格式,并由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出具。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将银行保函原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7.6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采用网银汇款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填写《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格式见附件六),于投标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在中标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发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010-6337356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中的帐户退还磋商保证金。采用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地址,将银行保函原件邮寄退还。磋商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递交的,无论是否中标,担保函失效后不予返还。
退还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前,中标供应商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合同已经签定。
3.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中标供应商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4.1.1 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4.1.2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
的商业秘密。
4.1.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2.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组 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4.2.2 磋商顺序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进行。磋商轮 次由磋商小组现场决定。
4.3.1 磋商小组按照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顺序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3 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响应文件;
3)按磋商文件规定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或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的或担保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
6)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8)供应商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0)供应商符合第 1.4 条任何一种情形的;
11)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4.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具体变动内容见本章《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在此情况下,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3 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并据此准备下一轮磋商。
4.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4.5 供应商都可以根据上一轮磋商情况对磋商报价内容进行调整和提出新的报价。
4.4.6 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最后报 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4.8 最后报价时间过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进行修改、撤回或撤销,否则按照本章第 3.7 条的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4.5.1 综合评分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细则见本章《附表》。
4.5.2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5.2.1 节约能源政策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4.5.2.2 环境保护政策
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5.2.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不适用)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应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 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应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
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5.2.4 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5.2.5 具体优惠办法见本章《附表》。
4.6.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推荐数量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6.2 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6.3 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确定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2.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 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5.2.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5.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磋商
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1 供应商在招标投标中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招标程序结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8.3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4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5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联系人: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 90 号通用技术大厦 1004 室
服 x 务 类 率 型 计费基数(万元)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服务费,下浮 4%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1、 计费基数:计费基数为包预算金额;没有包预算金额的,计费基数为包中标金额。
2、计算公式: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计费基数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0.8%=4 万元
(5000-1000)×0.5%=20 万元
(6000-5000)×0.25%=2.5 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收费对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收取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发票分为:1、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交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
收费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采购单位。
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50 分)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商务部分 | 50 | 自有车辆情况 (14 分) | 供应商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具有普拉多或同类车型以上自有车辆,须提供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每提供一辆得2分,满分得14分;本项最多得14分。(提供车辆手续一致的复印件,不提供不 得分) |
协议车辆情况 (7 分) | 供应商与其他第三方车辆提供商签有长期租车或合作协议,协议中的车辆包括满足要求的普拉多或同类型车辆,每有 1辆协议车辆得 1 分,最多得7 分。需提供长期租车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如协议中不能体现车型或数量的, 则还需由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若自有车辆满足 本条数量需求,则按此条得分规则得分) | ||
配备车辆情况 (8 分) | 所有配备车辆车龄10年以内得 4 分,每出现一辆配备车辆 不满足扣 1 分,扣完为止。所有配备车辆已行驶里程在 15 万公里(含)以下得 4 分,每出现一辆配备车辆超过 15 万 公里扣 1 分,扣完为止。 | ||
车辆保险情况 (5 分) | 所有配备车辆保险齐全,(至少含: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自燃险,且保额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5分,每出现一辆配备车辆险种不齐或保额达不到招标文 件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需提供车辆保单) | ||
驾驶员配备情况(6 分) | 驾驶员配备情况: 供应商自有驾驶员配备人数在 6 人,得 4 分,在 6 人以下,每少 1 人扣 1 分,扣完为止。在 6 人 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得 1 分,最多得 6 分。 (供应商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和驾驶证复印件。不 提供,本项不得分。) | ||
驾驶员素质情况(5 分) | 所有驾驶员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驾驶证当年无计分,驾驶证级别较高,驾龄超过 5 年,年龄在 50 周岁以 下得 5 分; 部分驾驶员计分超过 6 分或驾龄低于 2 年或 年龄超过 50 周岁的,每出现一名驾驶员扣1分,扣完为止; 任意一名驾驶员出现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直接得 0 分。 (提供驾驶证及最近一个年度计分情况查询网页截图) | ||
安全保障 (2 分) | 提供近 3 年内驾驶员无重大事故的相关证明得2 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 件。 | ||
业绩 (3 分) | 供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野外用车租赁业绩,具有 4个(含 4 个)以上,得 1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加 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不提供不得分) |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 | 20 | 服务方案的整体评价(4 分) | 服务质量与安全措施体系完善、职责明确,运转正常;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及针对性强,得4 分; 服务质量与安全措施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泛泛,缺乏针对性,得 3 分; 服务质量与安全措施体系稍欠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稍有缺陷,得 2分; 服务质量与安全措施体系、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存在缺项,得1分; 服务质量与安全措施体系、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全不满足要求 或未提供,得 0 分。 |
质量保证方 案 ( 3分) | 根据供应商编制的车辆维护保养、驾驶员培训、奖惩措施三个方面:车辆维护保养方案详细完善,针对性强。对驾驶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的方案,服务质量、态度优良;制定奖惩措施和质量评价措施得 3分; 每出现一方面不具体或缺项或不可行的扣 1 分,扣完为 止。 | ||
安全措施 (2 分) | 1、能提供近两年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2、建立了日常行车安全监控系统或平台,并提供了具体描述,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车辆应急、事故处理方 案 ( 5分) | 具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管理体系及方案:包括车辆应急预案、车辆性能质量保障计划、驾驶员应急响应、备用车辆调度方案、野外救援措施五个方面, 全面及时,充分保障采购人安全及工作需要得 5 分; 每出现一方面方案不具体或缺项或不满足安全及工作需要的扣1 分,扣完为止。 | ||
用车需求与调度方案(3 分) | 供应商在本地区各类车型及驾驶员数量充足,车辆的设备情况(车辆监控和空调等情况,安全设施(安全锤、灭火器等)情况)完善,对采购人用车需求提供快速响应,车辆常驻位置分配与需求贴合及时调度得 3分; 数量基本充足,设备基本完善,响应较快,调度比较及时,2 分; 数量、设备、响应、调度仅基本满足工作要求 1 分; 数量较少,设备情况较差,响应和调度不够及时,得 0 分。 | ||
服务保障 (3 分) | 具有详细针对科研人员的服务保障方案,能按时按质完成项目,保障行车安全和舒适度,方案具体详细, 保障措施强得 3 分 ; 方案基本完整,保障措施基本有效 得 2 分; 方案和保障措施基本可行,稍有欠缺得 1 分; 方 案或保障措施有较大漏项、缺失得 0 分。 |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符合磋商文件要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服务总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100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求,初步评审合 | |||
价格 | 30 | 格,最低的磋商 | |
报价为评审基准 | |||
价,其价格得分 | |||
为满分 |
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
承 租 方: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出 租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车辆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出租方(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出租方同意并有权将汽车租赁给甲方使用,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车型 | 车牌号 | 数量 | 单价(元/天) (含税) | 起租日 期 | 还车日 期 | 天数 | 保险情况 |
1、租赁车辆需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满足甲方车辆安全技术会审条件。如甲方会审未能通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调整租赁车辆。
2、上述租赁车辆的租期为暂定的约定期限,最后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3、租赁期间车辆租赁费用 (不包含/包含)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其他如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车辆租赁价格 (不包含/包含)驾驶员费用。如包括驾驶员费用,乙方指派驾驶员 名。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
证号码: ;驾龄 年;健康状况:良好;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驾龄 年;健康状况:良好;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驾驶员需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满足甲方会审条件。如甲方会审未能通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调整驾驶员。
(4)上述驾驶员服务期限为暂定的约定期限,最后结算时以实际服务期限为准。
(5)乙方和驾驶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和驾驶员有关的所有事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费用支付
1. 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支票 转帐 现金 公对公账户
2.合同租赁费用共计 元(含税),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 元预付款,租期结束后,乙方凭双方确认材料,按实际车辆租用时间与甲方结算,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外的剩余租赁费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间拥有车辆的使用权。
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知保证安全所需的车辆状况等信息。
3.甲方有权获知乙方为保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5.甲方对乙方驾驶员发生的身体疾病,意外伤害和乙方车辆发生的权属纠纷、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不负任何责任。
6.因乙方车辆问题引发的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拥有租赁车辆合法出租权。
2.乙方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3.乙方应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保持车辆清洁干净,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费、车辆保养费、各类保险费用等)。乙方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并提供租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明。
4.乙方应对提供的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车辆保养周期及保养项目按照车辆制造商要求或每行驶( 5000 )公里进行常规保养,并以两者时间较短者为先),保证车辆安全性能。
5.乙方承担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等全部费用,督促乙方驾驶员遵守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和所指派驾驶员之间系劳动关系,若驾驶员发生身体疾病、意外伤害和车辆发生权属纠纷、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6.甲方租用期间,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需要道路救援的,乙方应在 12 小时内保证到位救援,不得影响甲方工作需求。
7.租赁期限内乙方需保持车辆保险情况不低于以下标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额 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 元。
1.双方及其参与本合同签订、履行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2.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时,及时将属于对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按对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1)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车辆;
(3)租赁车辆或驾驶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的;
(4)乙方有其他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合同目实现的。
3、由于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经乙方催讨后 90 日仍未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周内
(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 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 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未履行期间的租赁费用,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其他后续问题。
1. 因合同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x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 本合同使用中文签署,适用中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
(1)《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
(2)乙方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车辆保险单、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订日期:
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
车 况 | 车 型 | 车 牌 | ||
出车前里程数 | 出车日期 | |||
车辆行驶证 | 有□ 无□ | 年审合格证 | 有□ 无□ | |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 座位险□ 盗抢险□ 自燃险□ 划痕险□ 轮胎险□ 玻璃险□ | |||
租用合同(适用租用车辆) | 有□ 无□ | |||
发动机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转向系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
制动系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行驶系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
传动系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安全防护装置 | 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差□ | |
驾驶员 | 姓 名 | 年 龄 | ||
驾 龄 | 病 史 | |||
职业道德 | 健康状况 | |||
驾驶技术 | ||||
会审意见 | 签字:日期: | |||
用车责任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注:1、本表适用于车辆车况,聘用驾驶员的审查。
2、本表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用车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野外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野外工作用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野外工作用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及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局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野外工作用车部门对本部门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负责。
第六条 野外工作用车项目组对本项目组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安全行驶负责。
第七条 局及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野外工作用车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车辆及驾驶员会审等制度。
第八条 乘车人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局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负有监督提醒责任。
第三章 野外工作车辆
第九条 野外工作车辆(包括单位自购车辆、长期租用车辆和短期租用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满足野外工作区域对车辆特殊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条 野外工作车辆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证和保险凭证应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野外工作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野外通信、定位、导航装置;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 野外工作车辆在出野外前应对包括车辆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传动系、安全防护装置,以及车辆保险进行安全技术条件会审,符合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野外工作车辆出野外前安全技术条件会审由用车项目组或者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组租用野外工作车辆应报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租用野外工作车辆应签订《野外工作用车租车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组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应取得本单位法人授权,车辆出租方(或者车辆权属方)应具备营运资质。
第十七条 租用野外工作车辆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条件会审。
第十八条 野外工作车辆在野外工作期间应执行日检查、月维护、季保养制度,建立车辆检查、维护、保养台帐。
第四章 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驾龄 5 年以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野外工作车辆。
第二十条 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局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用车项目组或者车辆管理部门在驾驶员出野外工作前,应按照
《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要求,对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年龄、驾龄、健康状况、驾驶技术等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方能驾驶野外工作车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聘用驾驶员应报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聘用驾驶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安全技术条件会审。
第二十四条 用车项目组、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支持或者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第五章 野外安全行车
第二十五条 野外工作车辆行驶应合理安排用车时间、行车路线,避免夜间、极端天气和危险路段等条件下的行车。
第二十六条 野外工作车辆连续行驶 2 小时后应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野外工作车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野外工作车辆。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道路、城镇街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设定最高限速的道路,或者在没有公路道路的野外,应低速行驶。
第二十八条 在无法避免夜间、极端天气和危险路段条件下行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夜间行车或者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行车,应低速行驶;
二、在涉水、过桥、弯路或者在容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路段行车,应注意观察,谨慎驾驶;
三、在高原、沙漠、戈壁、草原行车,应严格控制车速,低速慢行;
四、在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无人居住区域行车,应实行双驾驶员制或者有随车陪同人员。
第二十九条 野外工作车辆行车实行台账记录制度。车辆行驶台账记录内容包括车辆驾驶人、使用人、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等,行驶台账记录由驾驶人、使用人双方签字。
第三十条 野外工作车辆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外,应在 1 小时内向本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局对在加强野外工作车辆安全管理、防止野外交通伤亡事故发生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局属单位和干部职工给予奖励。局属单位应对年度在野外工作车辆安全管理、防止野外交通伤亡事故发生方面做出成绩的干部职工、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局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门、用车责任部门、项目组,以及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成员、车辆驾驶人、乘车人等,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负有直接或者间接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野外工作车辆伤亡事故责任人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规定所称野外工作车辆系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野外工作中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会议、培训班组织野外考察活动,其用车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x规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x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购需求: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按承接地质调查项目,在西藏林芝地区展开地质调查工作。按《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决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优秀的车辆租赁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 2022年度在野外工作用车租赁及服务
一、工作区地理环境
工区概况
工作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东段,行政区划主要属于林芝县、墨脱县、米林县和波密县。工作区切割xx、交通极为不便;人烟稀少,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物质极度匮乏;气候多变、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泥石流、滑坡、雪崩等自然灾害频发;危险因素较多。
(一)海拔高度。工作区主要为林芝市米林县、墨脱县、墨竹工卡县等地区,该地区平均海拔 4000 米左右,但实际工作区多在海拔较高的地区,空气稀薄,气压低,含氧量低。并且工作区跨度较大,途经之处最高海拔约为 4700 米,最
低处约为 1000 米左右,海拔落差较大。
(二)气候特点。该地区气温低,昼夜温差大。气候特点为热带、亚热带、温带及寒带气候并存的多种气候带,季
节性明显,夜雨率高,降雨季节主要集中于 4-9 月。干季时间长,多大风,夏季多冰雹和雷暴天气。
(三)灾害特点。西藏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干旱、洪涝、雪灾、霜冻、冰雹、雷电、大风、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频发。工作区多临崖险路,路窄弯急坡度大,路面湿滑,个别路段有降雨、降雪、大雾、积雪、结冰情况,沿途涉及雪崩、泥石流、塌方、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路段及野生动物保护区,工作期间长期穿越雪山及地质灾害频发路段。
二、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类别:越野车(四驱);
2、车型:四驱越野(普拉多或普拉多以上车型)
3 车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车辆满足项目地需求,带有防滑链,车载台等应急工具,车况良好,车辆保险应为营运险或全险,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 100 万,座
位险不少于 10 万。
4、驾驶员要求:租赁车辆驾驶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患有
驾龄 5 年以上,近三年无一次性被交通执法部门扣除 6 分
及 6 分以上的违法行为,
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
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熟悉工区路况,有当地行车经验 3 年
5、需求数量:共 6 台,后期根据工作需要对数量随时调
整;临时租借车辆,随时沟通,能够保证 2 天到位。另根据工作性质,用车地区路况比较复杂,驾驶员要服从项目组人员调配与管理,注意安全驾驶,驾车途中不得使用手机等。 6、其他说明:项目组只负责车辆燃料补给,停车费,其
它方面(车辆维修、保养、保险、违章、事故等)由租赁公司负责。若车辆出现故障,则由租赁公司负责维修,x 24小时之内无法完成维修,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则需另派车辆进行作业,项目需用车时,司机保障半小时内出发。
7、编写总体服务方案:供应商根据租赁经验及对本项目
的理解,编写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安全措施、车辆调配计划安排、服务保障等方案。
三、交付方式
首次车辆交付位于西藏林芝,中期车辆交付根据工作推进进行交付,车辆归还在西藏林芝,车辆交接需加满油料。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报价函
日期:
采购编号: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服务的邀请书(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及电子文件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总价为 (注明人民币,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2.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技术要求提供服务。
3. 无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后,贵方的磋商文件、本响应文件和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均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 天,在这期间对我方有约束,我方在有效期满前均有可能成交。
7. 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情形。
8.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9.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计 |
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采购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说 明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采购编号:包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说明: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包括磋商文件中供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
2、对磋商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磋商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 签 字)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资料表
公司名称 | |||
公司地址 | |||
注册地点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
企业性质 | 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营业范围 | |||
开户行及帐号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企业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现值 | 流动资金 |
资质证书名称、等级及批准单位 | |||
质量、环境等体系认证情况 | |||
企业员工 | 员工总数人 | 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无固定期限合同人; 5 年(含)至 25 年(含)人; 5 年以下人。 | |
单位组织构架 | 请附图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毕业院校及毕业时间 | 所学专业 | ||||
专业 | 从事工作年限 | ||||
拟在本项目中承担的职务 | |||||
资格证书编号 | |||||
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 |
说明: 本表应相应附有人员职称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从事工作年限 | 资质证书 | 拟任职务 |
说明:本表应相应附有人员职称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已随“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提供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可不再附加。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 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的名称) ,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 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传真号码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件 | ||||
响应文件 | |||||
邮寄退还投标保证金 |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收件人手机号码: | ||||
电汇退还投标保证金 | 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 ||||
备注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投标包号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签字: 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
说明:1、此表请供应商填好后,于开标当日单独递交。 2、此表无需密封,无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或汇票现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请贵单位收到我公司交纳的中标服务费后,给我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