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 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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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
提示 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 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含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2.2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重度(9.1)和恶性肿瘤——轻度
(9.2)),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在我们根据“2.6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您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9.3)的专科医生(9.4)确诊,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就其在用药保障期限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9.5)费用,按给付比例 80%,在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9.6)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需的特种药品;
(二)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三)上述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须在我们认可的药店(9.7)购买,且须按“第六章 特种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
(四)上述处方开具的特种药品在我们与您约定的药品清单(详见附录)内,此药品清单在您投保时确定。
对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4 用药保障期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确诊,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承担保险
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继续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以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 365 日为限。
2.5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9.8)、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时生效。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四)未在我们的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或购买不属于指定药品清单的药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9)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九)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符合使用特种药品的指征;
(十)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十一)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前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原位癌(9.10)、尿毒症(9.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9.12)、心脏瓣膜疾病(9.13)、脑肿瘤(9.14)、肝硬化(9.15);
(十二)遗传性疾病(9.16)、先天性癌症(9.17)、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9.18)(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三)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9.19);
(十四)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
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我们将与您约定本合同的药品清单、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上述约定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自我们催告您支付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您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同时在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期间内,合同效力未恢复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依法按照遗产处理。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相应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9.20);
3.医疗病历;
4.我们认可的药店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果申请人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特种药品领取申请时已经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供。保险金申请人通过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特种药品,视为保险金申请人授权我们可
以与我们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我们可直接向我们认可的药店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对于我们已经与我们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但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日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单利。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所欠交的保险费。第六章 特种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
6.1 特种药品领取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该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购药的,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合同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保险金申请人须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特种药品领取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特种药品处方;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特种药品领取申请或者特种药品领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6.2 处方审核
特种药品领取申请提交后,我们将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如果药品处方审核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我们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特种药品领取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二)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6.3 特种药品领取
特种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9.21)将会提供购药凭证(9.22)。若保险金申请人选择到我们认可的药店自取特种药品的,则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含第 30 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您与我们确认取药的药店自取药品;若保险金申请人选择送药上门服务的,则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含第 30 日)预约送药时间和地点,我们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地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6.4 慈善赠药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9.23)援助项目赠药(以下简称“慈善赠药”)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并安排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保险金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申请慈善赠药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经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须到慈善赠药项目指定的药店领取赠药;若保险金申请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核,保险金申请人继续按照上述“6.2 处方审核”和“6.3 特种药品领取”的约定进行药品领取。
第七章 如何退保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复印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24)。
第八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9.25)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4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释义
9.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三)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四)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五)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六)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七)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9.2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一)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二)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三)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四)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五)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六)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9.3 【医院】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9.4 【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5 【特种药品】
指国家xx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9 年版)》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9.6 【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9.7 【我们认可的药店】
指经我们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售服务的药店:
(一)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二)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三)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四)该药店内具有医师、职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具体名单以本产品服务手册的最新载明信息为准。您也可以通过指定的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指定的服务热线载明于本产品的服务手册。
9.8 【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9.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0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原位癌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原位癌确诊日期。
9.11 【尿毒症】
是各种晚期的肾脏病共有的临床综合征,慢性肾脏病终末期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9.1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13 【心脏瓣膜疾病】
指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的瓣膜出现病变,造成心脏功能异常,最终导致心力衰竭的单瓣膜或多瓣膜病变。
例如: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关闭不全、多瓣膜病。
9.14 【脑肿瘤】
是指发生于颅腔内的神经系统肿瘤,又称颅内肿瘤、颅脑肿瘤。例如:脑膜瘤、胶质瘤、室管膜瘤、垂体瘤、听神经瘤。
9.15 【肝硬化】
一种或多种病因导致的,以肝组织弥漫性纤维化、假小叶和再生结节为组织学特征的进行性慢性肝病。例如:肝炎后肝硬化、血吸虫性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
9.1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7 【先天性癌症】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9 【耐药】
指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 评价标准有进展。RECIST 指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
9.2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21 【第三方服务商】
我们授权的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9.22 【购药凭证】
特种药品领取申请和处方审核通过之后,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平台派发给保险金申请人可用于在我们的指定药店领取特种药品的凭证。
9.23 【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9.24 【现金价值】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期日数)。其中,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本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根据“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约定,若本合同处于宽限期,现金价值为零。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9.25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录:
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 | xxx |
3 | xxx | x伐替x | xx/默沙东 |
4 | 爱博新 | 哌柏xx | xx |
5 | 拓益 | xxxxxx | x实生物 |
6 | xxx | xx替x | xx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xx | x瑞 |
8 | 兆x | x雷妥尤单抗 | xx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xx |
10 | 豪xx福 | 氟马替x | xxxx |
11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2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13 | 迈吉宁 | 曲美替x | xx制药 |
14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15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16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17 | 芙仕德 | 氟维司群 | 阿斯利康 |
18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19 | 安加维 | 地舒单抗注射液 | 安进制药 |
20 | 百悦x | xx替尼 | 百济神州 |
注:
1、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2、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3、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最新药品清单将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