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版本:2022.10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期貨顧問事業: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並由乙方登記合格之顧問人員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期貨商品為限,乙方提供甲方顧問服務之範圍依本契約「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約定,又前開範圍得依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期貨顧問之服務或商品,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 以電腦系統、軟體有限度自動產出、面告、電話、視訊、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簡訊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三、 乙方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與服務。
第三條(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 甲方應於乙方提供服務起始日前,支付乙方詳如本契約「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顧問報酬。二、 除前項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三、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如擬委任乙方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顧問服務,則應另行與乙方簽訂書面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 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 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 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
共享。
第六條(契約生效及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所載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期十年。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期滿將自動續約,爾後亦同。
二、本契約附屬之「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依其個別所載之有效期間為存續期間。
三、於上開期間,如因乙方之因素致暫時無法提供顧問服務時,乙方應將上開暫停止服務之事由及期間通知甲方。
第七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內容,遇有法律、函令、期交所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為之內容變更或終止時,無待乙方通知,甲方同意逕行修訂並生效。除前述情形外之變更,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後五日內若甲方無異議者,視為同意。
第八條(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存續期間,甲方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
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九條(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十條(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除「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或附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 酬。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逕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書)
甲方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書內容取代甲方先前就下述事項所為之一切表示:乙方蒐集甲方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立書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槓桿交易商及其他未來經許可及營業登記或章程所訂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181、 182)。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銷(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40、 059、063、069、090)。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三、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3. 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四、立書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向本公司、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書人請求為之。
五、倘立書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立書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十二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立書人於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立書人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 條規定告知立書人下列事項:
一、 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
(含立書人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立書人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八、 其他:
(一) 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立書人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立書人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1.立書人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立書人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2.立書人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三) 個人資料更正、補充:立書人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立書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立書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十三條(共同行銷客戶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本人 □同意 □不同意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帳務、信用、投資與保險等相關資料),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提供元大金控所屬之子公司為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本人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貴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透過貴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客服電話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或以書面通知停止就本人個人資料之交互運用(含蒐集、處理、利用)。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子公司包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日後若有增刪,將於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網站公告,並於相關子公司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
第十四條(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 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六條(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分,期貨交易人(甲方)仍須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四、乙方提供「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產品或服務,(1)如有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
甲方確認乙方人員 於簽約前向甲方充分說明所購買顧問商品之各項內容且充分揭露期風險,並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性質、交易條件極可能之風險,且甲方已充分瞭解。
(甲方簽名或蓋章):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清楚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三、本契約簽署後,如甲方無異議於三日後生效,並同意契約內容,含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書)、第十二條(臺灣期貨交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十三條(共同行銷客戶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具或交易策略時,甲方應事前充分瞭解其內容與功能後再行設定、使用,並應視個人承擔風險之能力與資金狀況而定,避免因操作不當或不正確、設定錯誤或認知錯誤,而導致交易損失。(2)絕不保證獲利且運用於期貨交易具有一定之風險,若有出現預設警示提醒,務必慎思後再執行。(3)極活絡價格變動迅速市場行情下,可能產生延遲、錯誤或無法執行交易及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之風險。 (4)電子交易有委託買賣無法傳遞或遲延風險,或因市場波動、流動性不足、報價遲延、電腦軟體錯誤或操作不當,而有導致錯誤、遲延或失敗之風險。
立契約書人基本資料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編 號 | 法 人 代 表 人 | ||
行 動 電 話 | |||
出 生 年 月 日 | |||
電 子 信 箱 | |||
通 訊 地 址 |
(甲方簽名或蓋章)
簽約日期:
生效日期: 會員編號: - - - -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版本:2022.10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期貨顧問事業: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並由乙方登記合格之顧問人員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期貨商品為限,乙方提供甲方顧問服務之範圍依本契約「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約定,又前開範圍得依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期貨顧問之服務或商品,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 以電腦系統、軟體有限度自動產出、面告、電話、視訊、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簡訊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三、 乙方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與服務。
第三條(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 甲方應於乙方提供服務起始日前,支付乙方詳如本契約「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顧問報酬。二、 除前項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三、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如擬委任乙方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顧問服務,則應另行與乙方簽訂書面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 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 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 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
共享。
第六條(契約生效及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所載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期十年。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期滿將自動續約,爾後亦同。
二、本契約附屬之「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依其個別所載之有效期間為存續期間。
三、於上開期間,如因乙方之因素致暫時無法提供顧問服務時,乙方應將上開暫停止服務之事由及期間通知甲方。
第七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內容,遇有法律、函令、期交所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為之內容變更或終止時,無待乙方通知,甲方同意逕行修訂並生效。除前述情形外之變更,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後五日內若甲方無異議者,視為同意。
第八條(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存續期間,甲方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
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九條(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十條(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除「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或附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 酬。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逕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書)
甲方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書內容取代甲方先前就下述事項所為之一切表示:乙方蒐集甲方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立書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槓桿交易商及其他未來經許可及營業登記或章程所訂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181、 182)。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銷(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40、 059、063、069、090)。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三、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3. 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四、立書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向本公司、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書人請求為之。
五、倘立書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立書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十二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立書人於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立書人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 條規定告知立書人下列事項:
一、 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
(含立書人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立書人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八、 其他:
(一) 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立書人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立書人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1.立書人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立書人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2.立書人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三) 個人資料更正、補充:立書人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立書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立書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十三條(共同行銷客戶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本人 □同意 □不同意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帳務、信用、投資與保險等相關資料),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提供元大金控所屬之子公司為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本人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貴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透過貴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客服電話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或以書面通知停止就本人個人資料之交互運用(含蒐集、處理、利用)。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子公司包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日後若有增刪,將於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網站公告,並於相關子公司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
第十四條(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 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六條(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分,期貨交易人(甲方)仍須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四、乙方提供「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產品或服務,(1)如有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
甲方確認乙方人員 於簽約前向甲方充分說明所購買顧問商品之各項內容且充分揭露期風險,並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性質、交易條件極可能之風險,且甲方已充分瞭解。
(甲方簽名或蓋章):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清楚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三、本契約簽署後,如甲方無異議於三日後生效,並同意契約內容,含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書)、第十二條(臺灣期貨交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十三條(共同行銷客戶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具或交易策略時,甲方應事前充分瞭解其內容與功能後再行設定、使用,並應視個人承擔風險之能力與資金狀況而定,避免因操作不當或不正確、設定錯誤或認知錯誤,而導致交易損失。(2)絕不保證獲利且運用於期貨交易具有一定之風險,若有出現預設警示提醒,務必慎思後再執行。(3)極活絡價格變動迅速市場行情下,可能產生延遲、錯誤或無法執行交易及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之風險。 (4)電子交易有委託買賣無法傳遞或遲延風險,或因市場波動、流動性不足、報價遲延、電腦軟體錯誤或操作不當,而有導致錯誤、遲延或失敗之風險。
立契約書人基本資料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編 號 | 法 人 代 表 人 | ||
行 動 電 話 | |||
出 生 年 月 日 | |||
電 子 信 箱 | |||
通 訊 地 址 |
(甲方簽名或蓋章)
簽約日期:
生效日期: 會員編號: - - - -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分類問卷 (KYC)
分 公 司: | 營 業 員: | PM: |
客戶姓名: | 期貨客戶:□是、□否 | 期貨帳號: |
( )1.請問您的平均年收入/平均年營業額?
(1)50 萬以下(2)50~100 萬(3)100~300 萬(4)300~500 萬(5)500 萬以上
( )2.請問您的可投資金額?
(1)50 萬以下(2)50~100 萬(3)100~300 萬(4)300~500 萬(5)500 萬以上
( )3.請問您的資金來源?
(1)借貸(2)退休/養老金(3)投資收益(4)薪資所得(5)閒置資金運用
( )4.請問您的投資期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之經驗?
(1)無經驗(2)1 年以下(3)1 年~5 年(4)5 年~10 年(5)10 年以上
( )5.請問您過去投資比重最高的金融商品?(請擇一最適合之選項) (1)無經驗(2)保險/定存(3)債券及債券型基金(4)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5)期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
(此欄由本公司填寫)
【評分方式:請對照上方選項順序,將客戶勾選之題數加總計算,填入下方小計欄位】
第一選項題數 | 第二選項題數 | 第三選項題數 | 第四選項題數 | 第五選項題數 |
共 題 | 共 題 | 共 題 | 共 題 | 共 題 |
小計 分 | 小計 分 | 小計 分 | 小計 分 | 小計 分 |
合計 | 分 | |||
依據您所填具之「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分類問卷」您投資風險屬性歸類為 □保守型 □穩健型 □積極型 客戶簽章: (客戶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版本:顧問 202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