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4870010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 工程-安然山路(南段)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487001001
招 标 人:徐州金桥国际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9 月 9 日
目 录
2.4 招标控制价 1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0
第六章 图 纸 10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6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已由 徐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 徐开经发备(2022)281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金桥国际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以北、xx快速路以东。
2.1.2 建设规模:全长约 363 米,道路红线宽 26 米,包含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和箱涵工程等。
2.1.3 合同估算价:x 107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2.1.5 其他: 本招标工程为一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施工内容包含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和箱涵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
3.1 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
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6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xxx办〔2018〕23 号)。
3.7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2 年 9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徐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9.1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2 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的配备在投标阶段不需明确,合同备案时按xxx管[2017]236 号文执行。
9.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招标人:徐州金桥国际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9 号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
xxxx 000 x
x x:000000 邮 编:221000
联系人: xx 联系人:xx
电 话:0516-83255536 电 话:0516-85743599
2022 年 9 月 9 日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淮海文博园 16 号楼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jsbzcgb@163.com传真:0516-85743599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标段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 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
1.1.5 | 建设地点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以北、xx快速路以东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部分 12.4.1 付款周期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2.2 |
1.3.2 | 要求工期 | 9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如有)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9 月 19 日 17 时 00 分 |
2.4 | 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 10731989.34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100000 元; 材料暂估价: / 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注册建造师证书; (5)安全生产考核B 证;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电子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或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费)。 2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3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贰拾壹万元整。 收款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户账号:468975246944 5 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电子保函(保单)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申请人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7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8 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 不合格。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x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9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 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 远程开标会议需登录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 与开标,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 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 法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问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系统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法 | 合理低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约价的 10%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首先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向招标人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 系统予以答复。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0000-00000000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3 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4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按招标人要求无偿提供投标书正、副本以及后缀名为.nJSTF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10.5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可提前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学习操作)根据操作手册要求用 CA 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如遇问题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计时时间内完成。评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间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 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IE11),江苏互联互通驱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 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 xxxx://000.0.000.000/xxxxxxx )业务管理- - 上传投标文件- - 上传- - 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
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
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7.4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不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4 投标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 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 、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畅。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20 家时全部入围;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其中: 方法二中R 取值为: 15 ;不足 15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中R 取值为: 15 ,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含家;不足 15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3.特殊情况下入围调整方式: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情形的,除出现当事人应当入围而评标委员会 否决了其入围因素外,评标入围结果不重新确定。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 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动态考核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 94-96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4-6 分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 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Q1 值取值范围: 65-85%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 取值为: 92% ;(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100%,市政工程为 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 84%~100%,其他工程 88%~100%)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2.3.3 (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 扣 0.6 分,每高 1%扣 0.9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x标段信用评价按照徐州市住建局公布的评标当天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取。(按市政类记取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占评标总分值的取值为G 值,G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企业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为 X,X 值计算方法为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时企业信用考核公布得分百分比与G 值的乘积,得分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如企业考评分为 77.54,G 值为 6分,则该企业参与投标信用分值为 77.54%×6=4.65);商务标分 值依据G 值作相应调整(如 G 值取值 6 分,商务标分值则为 94 分)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评分一样,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若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再相同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确定排序。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 G2(G2 值为 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可以参照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先去除一部分投标人后再随机抽取,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五:合成入围法。即采用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
通过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中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去除,确定进入最终入围范围的投标人;再通过低价排序(或均值计算)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数量 50%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剩余 50%从最终入围范围内尚未入围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具体入围数量R(一般不少于 15 家)、入围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件 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
(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 100%,市政工程为 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 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
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A。
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
K 值建筑工程为 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 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 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方法五: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 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
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 K | 95%、95.5%、96%、96.5%、97%、97.5%、98%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6%、7%、8%、9%、10%、11%、12%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8%、9%、10%、11%、12%、13%、14%、15% | |
机电安装工程 | 9%、10%、11%、12%、13%、14%、15%、16%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7%、18%、19%、20%、21%、22%、23%、24%、25%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 0.6
分,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徐州金桥国际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 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xxx苑安置房配套道路工程-安然山路(南段) 。
2.工程地点: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以北、xx快速路以东。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徐开经发备(2022)281 号 。
4.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
5.工程内容:包含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和箱涵工程 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包含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和箱涵 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x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 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书面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外。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及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设计有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没有要求的执行现 行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 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
标准和要求;(8)图纸;(9)预算书;(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双方来往函件(施工过程中的)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同一事项叙述不一致的,以日期靠后的为准。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肆套施工图纸,如承包人需增加施工图纸,由发包人 与设计院联系,出图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所涉及的全套施工图(发包人不提供所配套的有关 图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按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7.1和7.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②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
③拟制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并与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 包人确认;
④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执行通用条款3.3)和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⑥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建造师的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事项,和与承包人之 间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 确认;
⑨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他发包人管理需要的其他文件。
⑩上述文件如发包人因管理需增加时,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提出的形式、格式、数量、时 间等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书面文件一式四份,电子文件一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加盖承包人鲜章(公章)的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 14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 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为实现合同目的人员使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 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变更单价不调整。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
如发包人要求材料变更,综合单价中材料调整价差,规费、税金正常计取)。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管理;施工中有关项目的会签;对工程质量、x 全、进度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变更、施工中的问题;按照发包人的规定,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支付工程款的审核,凡需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事项。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 5 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临水、临电已接入施工现场,从水源、电 源至用水、用电设备线路、管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线路、设备购置费等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予另行支付。承包人的实际用电、用水费用(含分摊的线路、水费损耗费用)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场外施工道路为市政现状,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自行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及有关规定,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完成。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
施工期间的xx关系及第三方干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资金来源已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 规范》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绘制竣工图及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标底;2)合同文本;3)开、竣工报告;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5)签证变更资料;6)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①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②向发包人提 交盖承包人公章和工程竣工资料专用章的纸质版资料肆套(含电子档竣工图一套);③承包人自留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移交,若逾期提 交,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及徐州市城建档案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 求,立卷、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 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 显的图纸设计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的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 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④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 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每发生一次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发生 2 次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⑤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排污、渣土、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 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负责办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若因上述原因引起相关部门的处罚,则由承包人承担处罚的费用,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封闭式管理,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 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等已完工程的保护,并为毗邻或穿越 该施工区域的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若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
及修复。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对于设计中存在的问 题在施工之前提出;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中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类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验收工作等,并积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配合,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xx施工全面负责,并完 成承包人应做的各项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对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处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到竣工结束,在正常施工期间保证每周 在工地主持施工工作不少于 6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并在现场实施打卡机考勤,由监理人、发包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按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叁万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且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 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连续五天未到施工现场且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视为挂靠,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并报行政监管机关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除法律规定的特 殊情况外,更换项目经理一次承包人应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在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双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新委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应低于其前任的资质;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 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项目经理,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项目经理,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并书面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的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 的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称职人员,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并书面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 万元/次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由不称职人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场。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备案时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照20000 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从工程预付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人员配置,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查实一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次,承包人还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 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工程移交
/接收证书签发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成工 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予以修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或修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承包人拒绝赔偿或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电汇或银行保函 ;合同签约价的 10%;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止。
合同签订 10 日内,由承包人在开发区办理共管账户。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需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行使权 力,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在合同所 载所有项目中,承包人的一切请示、报批、事件确认、验收申请等,必须遵循上报监理人核验、复核、发包人审核的程序执行,经发包人审批后的结论按该程序逆向传达并由监理人最后下达。发生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而需立即采取行动,监
理工程师有权在向发包人汇报的同时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 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 审查技术规范(规定)或设计的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实施;
(3) 审核索赔额与现场签证,并上报发包人;
(4) 本工程中所有涉及改变技术类、经济类的文件。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对合同内涉及费用变化的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 认,否则无效。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质论价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自愿参加相关奖项评审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给予任何奖励费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 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达标目标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相关规范标准。其安全xx施工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即中标价)内。
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的规定。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0 天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在施工和维修整个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于工程地点明显位置,日间设置具有警示作用的装置, 夜间设置照明装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监控装置,或加防护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工地附近公私建筑、路面、沟渠、街道上下的水电及通讯管线、私有林木植物及人民生命财产者的安全均应采取防范措施。
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视为承 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xxx;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违约金扣除。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承包人工 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 500/
次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
承包人对于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它第三人的安全、场地周围楼房、高压线及其变压器、煤 气管道、通讯光缆等在施工期间负有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按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措施费中。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 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围挡、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治安保卫费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xx施工,承包人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理工作方案》
(建办督函〔2017〕169 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政令第 133 号)、《关于 印发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DGJ32/J203-2016)、《关于印发徐州市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大气指办〔2018〕31 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夜间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徐大气指办〔2018〕32 号)、《徐州市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标准化治理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 24 号)等规定相关工作要求施工;拆除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承包人必须及时清运。严禁从高空抛洒垃圾及乱堆施工垃圾,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三次以上将加倍支付违约金。因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堆放影响xx环境、绿化的必须当日清理,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雇佣清理的费用。违约金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与合同价款同期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 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应在5日内做出 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二份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符合要求,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单位所提出的设计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同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与本 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七天内。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 30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下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应于 3 日内返回承包人;“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如需修改时,应于当日发回承包人修改,承包人须于次日报送修改稿。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之前 。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①开工前发包人现场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承包人负责现场接收。②发包人将水准点与 坐标控制点测量成果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成果上所示的所有坐标及标高均由承包人进行校验,如有差错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③承包人接收后负责保护,此后由于差错不能闭合和点位破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④由发包人工程师或其代表对任何放线或标高进行的检查工作,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准确程度应负的任何责任。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使投产日期、竣 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3%。各对应节点发生工期延误,若为发包人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若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单项工程节点未能按计划完成,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合同总价 0.1% 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选择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按期竣工的,则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与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累加计算,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如节点工期延误但投产日期无延误,则免除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的,则甩项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8.2.1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的技术规范书进行设备的采购,所采购设备需经发包人书面核准确认,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可推荐设备供应商投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保管费。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报送样品,具体以监理通知为准 ,样品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内容外,承包人自行承担修 建临时设施和使用施工设备的费用。承包人在进行临时设施设备采购或施工前须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取得发包人同意的采购或施工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及按照监理人指示进行试验 并承担检测费用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新增(减)工程外,其余均不作调整;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均须经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认可,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执行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开党政办
(2019)130 号文)。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应 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 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费”中的除现场安全xx措施费按照招标文件载明费率调整外,其余均不做调整;“单价措施费”中除了增加部分的脚手架、模板外,其余均不作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①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新增工程量 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预算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中标价-暂估价)与(工程预算价-暂估价)的比率作为结算依据。②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预算价的综合单价。③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包括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约定如下:
①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不含 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低,同时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②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不含 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量偏差按下列公式调整: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现场跟审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 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执行 通用条款。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依法公开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遵循招投标法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意见》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仅作为投标报价使用,不作为最后结算依据,中标人采购 时,其供应商、品牌、规格、质量(等级)、产地、价格须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采购。结算时,按招标人签字认可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并使用,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符合经开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时市场价执行;《徐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 缺项材料,以招标控制价的价格为基准价格。②仅下列材料设备参与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黄沙、石子、球墨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生石灰、水泥稳定碎石等。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以合同工期的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依据。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中及施工图所含项目的全部内容, 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其根据为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 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 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5)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务必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组织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 现出确保人员及工期的措施方案。中标后不得以市场工人短缺、赶工、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等借口拖延工期或申请追加合同金额,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6)地方关系、施工涉及的交通协调费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此项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7)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施工时自行采取措施保护项目xx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 设施、设备等,施工时需做好防护措施保证xx安全,因中标人保障不利对招标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若因此会增加费用,控制价不计取,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
8)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增加或取消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赔偿。
9)工程量清单项未予实施或工程量减少的,按照投标报价从中标价款中予以减除,竣工结算时 予以扣减。当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预算综合单价以上时按照招标人招标预算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10)所有材料进场前需向发包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材料进场同时向发 包人提供材料订购合同备案。若承包人提供材料样品不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自行指定品牌、
规格,发包人承诺所选材料价格不高于双方确认的合同组价书的材料价格的 95%。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应考虑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价款不做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费”中的除现场安全xx措施费按照招标文件载明费率调整外,其余均不做调整;“单价措施费”中除了增加部分的脚手架、模板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3)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①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新增工程 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预算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中标价-暂估价)与(工程预算价-暂估价)的比率作为结算依据。②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预算价的综合单价。③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包括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约定如下:①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增加以上时 (不含 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同时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②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不含 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偏差按下列公式调整: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现场跟审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 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工程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预付款担保退回的方式: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2014 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江苏省颁布的相关补充定额;其他有关规范、图集;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函价【2019】178 号);人工费调整文件xx函价〔2021〕 379 号文件;材料价格参照招标时市场价执行、徐州市现行取费文件和政策性调整文件。人工费调整部分参与下浮,参与取费。人工费调整不进入进度款审核支付,在竣工结算时调整支付。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如承包人未按时报送工程量,影响工程款支付的,由承包人 自行负责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项目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排水施工完成后 28 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 10%;xx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工程全部完成后 28 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 50%;竣工验 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办理后 28 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工程量总价在双方最终认可,办理相关手续后 28 天内付至双方认可竣工结算价的 97%,剩余 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于次月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计息)。备注:
(1)本项目设置工程款支付共管账户,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
(2)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预付该款项。
(3)承包人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凭承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发区完税凭证结算,未提供开发 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
(4)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合规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 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以上各阶段付款,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涉及承包人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包人依 据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进度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
(6)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款的 25%以上到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不得虚报瞒报,每月 20 日前上报。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查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得以 付款原因,影响工期进度。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 1 天,每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 之一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弥补该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竣工退场,并清理完毕施 工现场。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工程资料移交单、工程竣工图(施工、 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结算书(含现场签证)、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投标书及其附件和其它报审计需要的资料,一式肆份。
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应真实有效与工程实际相符,如有不 符,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让承包方重新整理,直至与实际相符。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承包人报送
的竣工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完毕后 28 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施工单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应客 观且符合实际,不得虚报工程量和结算,当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经发包人审计,审减额7%(含)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结算审计送审价审减率超出7%,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自工程款中扣罚审减额的 5%。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根据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后且承包人 完成相关保修责任义务后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结束后 14 日内。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按本合同 15.4 条保修期时间约定退回(无息)。 2、x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按本合同 15.4 条及时维修,若维修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一般为二年,超过两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设备保修期为:详见技术规范。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设备采购合同条款补充如下:
(1)“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委派(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2)“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3)“初步验收”或“初验”是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而进行的验收。
(4) “最终验收”或“终验”是指买方对每一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如在质保期内,因卖方设备质量问题(不含易损易耗件)对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修复或更换的设备的质保期自重新初验合格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
(6)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
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
②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
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
④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 物资的书面通知;或执行(整改)不力的。
⑤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中标人(承包人);
⑥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停止施工 48 小时,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承包人必须 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 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能通过监理或发包人认可或不符合样品要求的,监理或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的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已经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或发包人上述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清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或发包人有权随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离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要 求,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5.2 执行。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向发包人支付撤离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价值双倍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专 用条款 7.5 条执行。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进行修复;如未按时到场维修或经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支部分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xx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业主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不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 可证:视为放弃本次中标资格,发包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9)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天,延迟 超过 30 天,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如承包人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停工 48 小时或工期延误超过五 天,发包方有权将承包方未完成工作量全部或部分发包给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方与其它承包人的结算价款直接从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无条件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达三十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更换施工单位,由此 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
(11)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 料或物资的书面通知;或执行(整改)不力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处罚数额为该缺陷部位工程造价的 1-3 倍;该经济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的整改、更换工拆除责任及因此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2)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再对承包人 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质量责任或不合格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影响发包人后期使用的,承包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1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及涉案、涉诉的,应由承包人及时 消除对发包人的影响,若造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银行信誉等,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合同价的 10%的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若不能按期改正,按以上约定执行。
以上违约已明确责任,但短时间内无法量化违约金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国 家相关规范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停工整改,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达到 3 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 争、动乱、疫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 6 级以上的地震;
(2)6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 24 小时且降雨量 200mm 以上;下雪为 30mm 以上;
(4)40℃及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高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并承担保险费 用。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进场前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建设工程廉政协议》、《治 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和《xx施工责任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购买现行规定的 所有综合保险。承包人应足额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如出现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滋事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并直接支付所欠的民工工资,承包人对此部分扣付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并认可为已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民工上访滋事的,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2)对施工企业予以不 良行为记录,并在市建设局网上公布。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部分扣付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并认可为已付工程款。
21.3 任何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对工期、费用产生影响时,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书面上报监理人、 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原因对工期、费用无影响。其他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与本条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
21.4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施工期间各种会议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迟到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 元/人次,承包人予以认可。
21.5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暂估价材料(设备)的 质量均不得低于设计图纸要求和 国产一线品牌中档及以上标准要求 ,承包人在采购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进场材料(设
备)的品牌、名称、产地、规格型号、价格及其相关资料等报于监理人和发包人, 需提供样品 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待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后,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若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甲控品牌及暂估价材料(设备)禁止使用,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材料(设备)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对未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予以无条件更换,并提供上述资料供发包人审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的甲控品牌及暂估价材料(设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采购的达不到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变更为甲供材,对此承包人予以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6 为保证整体工期,对于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 设备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所付款项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部分扣付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并认可为已付工程款。
21.7 承包人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变更 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未及时告知发包人或因承包人所留地址不详造成发包人所发送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自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发出邮件之日起,视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送的相关文件。
21.8 本工程的临时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及安全xx施工:
1)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的配备要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国家、地区相关规 范标准的要求。
2)临时设施建设规模应能满足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跟踪审计、 代建等)的办公、生活的需要。
3)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本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环保、消防要求。
4)临时设施的办公区、施工场区要相对独立分区设置,并配备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器材。
5)施工场区明显位置(如大门出入口)设置八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 话牌、安全生产制度牌、xx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应急救援预案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安全无事故宣传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承包人进场前须提供临时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平面图,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承包 人未按照要求建设的,不予支付费用。
21.9 本工程的下浮比率为(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工程结算时需下浮的部分按此 比率下浮。
21.10 承包人应在办理完现场确认后 5 日内(如设计变更等在图纸中能明确反映,无需现场 确认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工作开始前或结束后 14 日内)向监理提交“工程签证单”,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的,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逾期不予补签。
21.11 签证的办理执行发包方《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承包人在设计变更事项和工程联系单事项完成后七日以内上报工程签证单(同时附上该签证单所发生的费用预算书)及相关资料,工程签证单要根据工程部下发的工程联系单内容进行签证,一单一签(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签证预算),要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画上施工简图,隐蔽工程附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照片、影像(涉及保密的指定专人专项负责)等信息。工程签证时,要做到工
程量准确(工程量计算式),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完整(简图、工程记录、照片或影像),计量单位与定额相符。
21.12 审计单位审计结束,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21.13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等变更均须经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 字认可并加盖公章,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否则不作为结算调整依据。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文件予以变更。变更文件中须明确原做法、变更后做法及工艺、材料名称、规格、品牌、尺寸等,标注要清晰。
21.14 xx管理条款: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请吃、送礼行为。如有违反此规定 除按有关法律规定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外,发包人将按下列标准扣减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工程款竣工结算后被发现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按下列标准的金额索赔,这种索赔将是无时限的 。 (a)、宴请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消费的,按 5,000 元/次 。 (b)、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 5,000 元以下的,按 50,000 元/次 。 (c)、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按标段总造价的 5%/次 。
21.1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索赔, 违约金必须 3 日内缴纳,若未按期缴纳,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直至缴纳违约金。
21.16 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若达不到验收规范标准,发包人 有权暂缓支付该期工程款,直至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未按总进度计划中周完成量或节点时间完成工程的,按每滞后一天处扣 10 万元赔偿发包方损失,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暂扣.[如后期总进度赶回则归还该部分违约金(不计利息),但是关键节点延误进度不归还违约金。若后期总进度未能赶回的,则按 10 万 元/天的标准追加处扣差额部分.在工程造价款中扣除。承包方施工进度较慢,有明显延误工期的情况,(如进度节点已明显滞后,影响合同工期的)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将部分工程由发包方选择分包单位施工,该部分工程费用予以扣除(包括管理费)。根据发包方总进度要求,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进度节点安排,如承包方不配合或未按发包方进度节点时间施工或不组织施工的应按 5 万-10 万元/天赔偿发包方损失.延误 7 天发包方予以采取措施,安排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如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工 7 天以上,则发包方有权清场,承包方无条件退场,同时承包方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1.17 对关键工序、主要原材料,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 验结果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21.18 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 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19 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合理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
节轻重支付发包人 1000-5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执行指令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拒绝 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因发包人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21.20 承包人收到设计施工图后,应在 7 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案、工艺与措施、设备材料进场计划、 劳动力计划、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5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符合要求,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1 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发包人、监理人及审计人员,如若发生将支 付发包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21.22 承包人在招投标时已详细勘察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状况,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 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负责;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其他势力的干扰等)或非发包人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和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1.23 保修期xx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业主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 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1.24 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与安全xx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发包人将按照现场管理规定进行索赔。
21.2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赔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6 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 无关。
21.27 本工程合同备案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配合。
21.28 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中标人(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 工合同,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 5%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
21.29 开工前承包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 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
21.30 当工程到达某一付款节点,而发包人资金尚未拨付下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保证不得 以资金等任何原因为借口,拖延工期或擅自停工。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愿承担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21.31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 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21.32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建设单位、发包方工期要求并按发包方指令时限完成。
21.33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方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方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21.34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 建设单位、发包方、监理确认,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无偿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xx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21.35 承包人发生转包、分包及借用资质的行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合同价的 5%违约金,发
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其限期整改,对整改确无实质进展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 出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及涉案、涉诉的,应由承包人及时消除对发包人的影响,若造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银行信誉等,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承包人承担合同价的 5%的违约金。
21.36 关于违法分包,由于乙方违法分包、转包等原因造成甲方被起诉到法院的,视为乙方 违约,并由乙方承担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一并扣除。
21.37 质保金,在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发包人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支付[不计利息;到期后由承 包人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发包人组织保修期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支付,如有代为维修费用等,应先行扣除后再支付,如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积极予以解决,按发包人代为(或预计将发生)维修费用的双倍扣除]。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合规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1.38 本工程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工 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即时将关于工程决算资料报招标人送审,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审计过程及审计时间。发包人承诺会组织好人员尽最快速度完成审计,因双方存在具体争议或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审核完成,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结算报告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已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进行核实,承包人不得以“不予答复、故意拖延审计”等理由另行提起诉讼。
21.39 若工程送审超出合同价格的 10%,应按照徐开党政办(2019)130 号文《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根据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签证权限备齐全部工程变更资 料,否则不予受理结算审计工作。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招投标文件的原始标书,包括中标通知书、结算、图纸、签证资料原件,否则不予审计。
21.40 承包人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确保(1)所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审计过程中 不再补充资料;承包人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出现送审资料弄虚作假,经核实确定后,该项目将不予结算审核,并将虚假报审资料移送监察、司法部门处理。(2)所报送工程结算已扣除甲供材料款,约定的下浮金额及水电费;(3)对于结算书中少报、漏报、少算、错算的内容,同意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让利。(4)同意由甲方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甲方确定。(5)若工程结算审核审减率超过 7%(不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罚款,金额为审减额的 5%,由发包人自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21.41 在一审定案的基础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再次委托中介 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复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复审工作,并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
21.42 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的签字,项目变更 现场签证单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
21.43 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凭施工单位增值税发票和开发区完税凭证结算,未提供开 发区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
21.44 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外欠债务(包括对材料供应商的所欠材料款以及农民工工资),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发包人涉案、涉诉的(包含被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款项),
以及被政府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则发包人有权将冻结、扣划款项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 方面资金中扣除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用(参照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有关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上限),以及有涉案、涉诉引起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等)上述一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方面资金中扣除,视同已支付相应款项(按已发生以及预计将发生金额计
算)。
21.45《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管理办法(试行)》、承包人出具承诺书(如有)应作为本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附后,一起装订,加盖骑缝章。
21.46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24 号公告文件规定费率, 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主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发生的费用单独计量和核算,费用从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下列费用内容已包含在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中,不应计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是: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生活用清洁燃料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硬化的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回收利用费用; 冲洗设备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增加费用;其他费用。
21.47 获取中标通知书后,由承包人负责尽快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相关手续,监理方、 发包人做相应配合。办理手续过程中,承包人若有推诿、不及时办理等情况,在进度款中扣 10000元/次。
21.48 本工程变更执行徐开党政办(2019)130 号文件。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冲突的, 以本条款为准。
21.49 规费在进度款审核中不予计取,结算审计足额计取,单独列示,发包方参考结算审计 报告及施工方实际缴纳情况予以办理支付。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21.50 本工程实施期间开发区指定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本工程参考执 行。本条件所述文件、会议纪要如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经发包人书面明确后,替代合同先前有关条款的约定。
21.51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签订补充协议,按主合同签订流程办理。未按主合同签订流程办 理的补充协议,阶段审计不予认可。
21.52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工程款共管账户,发包人通过加盖预留印鉴、 保管银行复核U 盾等方式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逃避发包人的监管。
21.53 承包方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每次工程进度款申请的已完成工程款的 20%以上到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 。
21.54 按照徐州市城建建档案移交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财政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徐开管【2020】115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移交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套竣工档案,未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单位,财务不得支付尾款予以结算。
21.55 招标期为 2022 年 9 月,招标人在适宜的时间下发开工令,投标人需考虑如遇突发性 疫情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时间间隔,对自身产生的影响并视为已体现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21.56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务必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组织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出确保人员及工期的措施方案。中标后不得以市场工人短缺、赶工、未按节点支付工程
款等借口拖延工期或申请追加合同金额,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愿承担合同总 价 10 万元的违约金。
21.57 地方关系、施工涉及的交通协调费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此项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21.58 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施工时自行采取措施保护项目xx现有建筑物、构 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施工时需做好防护措施保证xx安全,因中标人保障不利对招标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此项费用控制价不计取,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若因此增加费用的,结算时不予调整 。
21.59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工 程量、增加或取消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赔偿。
21.60 工程量清单项未予实施或工程量减少的,按照投标报价从中标价款中予以减除,竣工 结算时予以扣减。当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预算综合单价以上时,按照招标人招标预算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1.61 所有材料进场前需向甲方报送样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材料进场同时向 甲方提供材料订购合同备案。若乙方提供材料样品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自行指定品牌、规格,甲方承诺所选材料价格不高于双方确认的合同组价书的材料价格的 95%。
21.62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提供的智慧工地管理系统,佩戴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的装备。
21.63 本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对应材料设备及专项工程的实施应根据设计文件由发包人 编制工程预算作为实施依据,并在预算控制的基础上通过结算审核作为结算付款依据。本合同其他关于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21.64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加强造价管控,结算审核价超过工程预算的, 严格执行预算追加报批手续,未办理预算追加报批手续的,不得进入结算审核程序。
21.6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节点计划无法保证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影响工期节点 计划的单项工程或材料设备的采购依法实施分包,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配合费参照 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
21.66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按照徐开管(2020)115 号文办理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21.67 工程施工中土石方转运(1 公里以内套定额)、顶管、拉管、爆碳、垃圾清运工程参照 市场价执行。(市场价为发包人优先参考经开区近三年工程项目的核定价格,如存在多个价格,执行就低不就高原则,发包人另行指定的除外。如近三年无参考价格,由发包人组织市场认价。市场价不参与下浮)。
21.68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xx价(2020) 20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滯台班费用,xx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工程开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开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投标人根据文件精神结合
当前疫情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可合理顺 延工期。
21.69 施工过程中红线内的所有石头归发包人所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品牌一览表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 8: 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 12 施工xxx协议
附件 13 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
附件 14 保密协议
附件 15 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 1: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品牌一览表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设备清单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目前安装位置 | 材料参数 | 规格型号 | 材 质 | 单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合计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绿化养护期为 壹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此表格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无需填写,在合同备案时填写完整。
附件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疫情防控承诺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疫情防控承诺书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求,我们作为 工程项目投标人,特向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就该项目疫情防控承诺如下:
1、开工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报相关管理部门及招标人,经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因我方工作不到位致工程不能顺利开工的,我方承担工期延误的所有责任。
2、加强宣传和普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知识,确保进场后消毒等防控防疫物资充足,公共场所必须佩戴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
3、认真开展工地消毒防疫,按照防疫部门要求,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对工地、宿舍、食堂、厕所重点部位加大消杀、通风力度,做好垃圾分类清运、污水处理、下水道疏通工作,严禁垃圾乱倒偷倒。
4、加强工地现场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施工工地人员必须实名登记,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建立电子信息登记台账,特别是来自湖北等疫情防控等级为一级、二级省市的人员,以及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要及时报备,严禁未报先进。
5、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每日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身体病况排查,要配备电子测温仪,每日测温不少于两次,并记入实名登记台账。
6、建立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送医、对员工所在所有场所及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等措施,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本工程项目蔓延。
7、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报告制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立即在 4 小时内上报。我公司愿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招标人等项目管理部门监管,如不能实现上述控制目标,愿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约责任,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 间: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 12 施工xxx协议
施工xxx协议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本着自愿、公正、平等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达成下列施工xxx协议:
一、承包范围:
本合同价格中已包括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计入的相应安全xx措施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报表,保证安全xx措施费用足额投入至本项目中,并确保实施到位。
承包人将安全xx施工措施及费用计划报发包人安全监察及造价管控人员审核并支付,并由发包人负责监督落实。如承包人将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挪作它用,则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有权将相应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扣回,承包人必须自费落实安全xx施工措施,否则发包人将从每月应支付的进度款中等额扣回,直至承包人落实安全xx施工措施为止。
二、工程项目期限:
具体每项工程项目期限由发包人维修部签发的派工单或部门联系单来具体确定。三、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检查承包人及人员资质、安全人员数量、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的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xxx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审批,同时施工与验收,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4、定期召开xxx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精神;
5、组织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xxx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环境隐患。
6、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人员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
7、组织或参与大型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机械安全技术问题的讨论研究。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及厂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二)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安装等(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确定)工程安全许可证、专(兼)职安全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其他资质材料,到发包人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
2、承包人因工作(或工程)需要而新增加的人员,进入发包人施工作业前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环保机构及足额数量的专职安全环保员,并报发包人维修部备案,
4、承包人必须对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5、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xx施工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责任,当发现异常或施工中出现危险时,要听从发包人、监理人员等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
6、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实行风险管理,进行危险源分析,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针对潜在的事故编写应急救援预案,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7、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8、必须把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9、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10、承包人项目经理是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1、建立本单位包括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xx方针、目标、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予以交底和实施;编制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置计划、进
出场计划、维修保养计划,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严格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进场报验程序,编制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以及各种重要作业方案(指导书),并报审;负责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安装告知与报验取证;并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账,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单位。
13、保证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投入,确保各项安全与环境防护措施的落实。
14、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安全检查,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5、做好本责任区域的xx施工管理,整齐规范摆放施工设备与材料,每道工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6、承包人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等,不得占用路面。施工中所设的绳索、线缆不准妨碍交通,更严禁绑扎在生产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上。
17、承包人自有或外借租赁的车辆,进入发包人厂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并严格遵守发包人内部交通及厂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18、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在发包人厂区内的活动范围,仅只限于作业区及指定区域,不得随意活动,严禁触动发包人机器设备。
19、为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环境,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职业病的发生,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
20、为从业人员购置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22、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承发包双方共同职责: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双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发包人的安环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办理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
4、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
6、承包人应对其所施工的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进行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协调解决。
7、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事故等制度,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到作业区域的单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固定动火点除外)。承包人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等保暖措施时,应提前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落实防火灾危险、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
8、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网和障碍物等应向承包人进行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线路管道所有部门反映,采取保护措施。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安全xx施工考核,如承包人未履行安全xx施工职责的,发包人有权按照附件《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扣款,该款项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根据情节向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 人/次、一般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
x 10000 元;
(2)承包人发生人身 3 人以下死亡事故(不含死亡 3 人)、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300000/次元;
(3)上述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3、凡在发包人厂区施工用火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等手续,如因此发生事故后果,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负责向受损方赔偿全部损失,直到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承包人人员在进入发包人区域后,由于作业不当引发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环保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和赔偿。
5、如因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发包人人员负责。
6、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本协议造成其他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事故处理: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知发包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本单位的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2 双方有义务协助对方做好事故处理、伤员抢救及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
3、关于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1)承包人施工人员在发包人施工中如引发责任事故,造成承包人及其员工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造成发包人及其员工人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单位向受损方全额赔偿,赔偿款应一次性付清,发包人也有权选择动用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肇事者本人和承包人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杜绝发生不良事件。
(2)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受伤、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六、其他
1、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和终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共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肆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代表人:代表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3 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
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
施工安全考核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1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 | 未建立扣 20000 元,不 健全扣 5000 元,不正常运 行扣 20000 元 |
2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配置足额的专职安全员,或配置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 5000 元/人·次 |
3 | 专职安全员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它工作,或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未经监理和发包人允许擅离职守 | 2000 元/人·次 |
4 | 重大作业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或虽编制但未进行交底,或虽交底但未落实 | 2000-20000 元/次 |
5 | 未制定特种作业、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虽有规程但作业人员未掌握 | 1000 元/项(人·次) |
6 | 所有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的 | 200 元/人·次 |
7 | 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无证上岗 | 1000 元/人·次 |
8 | 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xx施工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或对查出的问题未整改闭环的 | 500 元/项 |
9 |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例会并形成纪要的 | 500 元/次 |
10 | 未组织开展内部安全考核的 | 500 元/次 |
11 | 对较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瞒报的 | 1000 元/次 |
12 | 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 2000 元/次 |
13 | 对发包人、监理要求整改的项目未按时整改到位,重复发生的从重处罚 | 1000 元/项 |
14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设备、机具,或设备、机具存在安 | 500 元/次 |
全缺陷,或违章使用的 | ||
15 | 物料提升机、塔吊等吊装设备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验收合格资料为依据),或使用未经特种设备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000 元/次 |
16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1000 元/处·次 |
17 | 擅自解除运行设备联锁、报警、保护装置 | 1000 元/处·次 |
18 | 未及时向作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或未按期检查、更换 | 100 元/人·次 |
19 |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 | 100 元/人·次 |
20 |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范着装 | 100 元/人·次 |
21 | 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运输、看管、防护、使用不符合规定 | 300 元/处·次 |
22 | 较大危险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或现场警示标志牌不够,或不规范、不清晰、不整洁 | 500 元/处·次 |
23 |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未砌拦板的平台、楼梯侧无防护和警戒措施 | 500 元/处·次 |
24 | 揭开的沟、坑、孔洞不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 | 500 元/处·次 |
25 | 作业高度超过 2 米的临边处未设置护栏,或搭设不规范 | 500 元/处·次 |
26 | 无证驾驶、违章驾驶,人货混装 | 500 元/人·次 |
27 | 现场消防不符合安全要求 | 500 元/处·次 |
28 | 现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 | 500 元/次 |
29 | 施工用火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未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等手续 | 2000 元/次 |
30 | 未按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违章搭设、使用 | 1000 元/次 |
31 | 现场临时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2005》要求 | 1000 元/次 |
32 | 高处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 | 1000 元/次 |
33 | 违反起重吊装“十不吊”原则进行起吊的 | 1000 元/次 |
34 |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打桩、开挖作业 | 1000 元/次 |
35 |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力 | 500 元/次 |
36 |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定置管理的,施工临建不修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设备材料堆放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 3000 元/次 |
37 | 建筑垃圾未及时处理,施工中产生的废物料未按要求回收或存放到指定场所,污水、废水、废渣及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材料堆放不整,道路扬尘、洒水和保洁不及时,其它不符合工地xx施工要求的 | 500 元/次 |
38 | 在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未采取降尘消音措施,未事前 2 日报经发包人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的 | 500 元/次 |
39 | 现场作业面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 200 元/处·次 |
工程质量考核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1 | 对分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 | 20000 元/次 |
2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 | 未建立扣 20000 元,不健全扣 5000 元, 不正常运行扣 20000 元 |
3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配齐相应资质和数量的主要管理人员 | 5000 元/人·次 |
4 | 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场 | 2000 元/人·次 |
5 |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得到批准、未进行技术交底或虽经批准、交底但没有落实的 | 10000 元/次 |
6 | 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等施工 | 10000 元/次 |
7 | 未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对乙供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 | 5000 元/次 |
8 |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 5000 元/次 |
9 |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照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5000 元/次 |
10 | 施工工序未完或未经检查、检验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 | 5000 元/次 |
11 | 施工过程中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半成品、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二次污染和损毁 | 5000 元/次 |
12 | 未有效开展质量通病治理活动,无措施、无记录 | 5000 元/次 |
13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未按相关规定完成计量器具检定 | 1000 元/次 |
14 | 未定期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包括现场检查、质量例会、质量专题会等,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质量隐患及质量问题 | 1000 元/次 |
15 | 对较大质量隐患不及时报告、瞒报的 | 1000 元/次 |
16 | 对发生的质量事件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 2000 元/次 |
17 | 对发包人、监理要求整改的项目未按时整改到位,重复发生的从重处罚 | 1000 元/项 |
18 | 拒绝执行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时 | 20000 元/次 |
19 | 未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 2000 元/次 |
20 | 偷工减料、不按工艺标准施工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 | 10000 元/次 |
21 | 故意刁难发包人参与确定的供应商,对发包人参与确定的供应商供货设置障碍 | 2000 元/次 |
22 | 设备、材料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 | 1000 元/次 |
23 | 未按时上报质量周、月报告及质检汇报材料 | 1000 元/次 |
24 | 未及时办理土建、安装中间交接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序交接进行施工的 | 2000 元/次 |
25 | 质量验评资料弄虚作假 | 10000 元/次 |
26 | 未经三级验收即申报监理、发包人验收的 | 2000 元/次 |
27 | 分项工程主控项目质量一次检验不合格 | 1000 元/项 |
工程进度考核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
1 | 无合理理由拖延开工的 | 20000 元/天 | |
2 | 根据合同工期目标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结合该计划编制月、周进度计 划,并报监理批准。 | 计划未及时上报 | 200 元/次 |
计划未经监理批准 | 500 元/次 | ||
计划不全 | 200 元/次 | ||
3 | 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 周计划未完成 | 1000 元/项 |
月计划未完成 | 5000 元/项 | ||
一级网络计划节点未完成 (专用条款有其他约定的从约 | 20000 元/项 | ||
4 | 现场施工组织 | 劳动力资源未按照合同或现场需要配置到位 | 500 元/人次 |
机械投入未按照合同或现场需 要配置到位 | 3000 元/次 | ||
乙供材料供应不及时 | 2000 元/次 | ||
乙供材料报审不及时 | 1000 元/次 | ||
没有按照监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进度控制措施组织落 实的 | 10000 元/次 | ||
无施工日志 | 1000 元/次 | ||
记录不全或不真实 | 1000 元/次 | ||
工程报表不及时 | 1000 元/次 | ||
5 | 需通过发包人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递送给发包人的相关资料,未能在形成资料后的第二天上午 10 时前送达的 | 500 元/天 | |
6 | 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未能在 15 日内编制出施工图预算的 | 1000 元/天 |
附件 14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发包人(发包人或其他指称):【 】
承包人(承包人或其他指称):【 】
鉴于:在承包人为发包人实施【 】项目的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披露或承包人主动知悉一定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合作得以开展,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信息涉及到保密事项时,发包人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承包人,但发包人未尽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泄密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及/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他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
销售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户数据,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
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四条:在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承包人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第五条:在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
第六条:如果承包人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承包人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发包人损害无法计算的,承包人应支付 3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七条:发包人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承包人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承包人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 天之内)返还发包人并销毁承包人保留的所有复件。如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双方共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以后政府有权机构调阅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到场方可提供。此行为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八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政府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承包人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承包人照此办理。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露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为发包人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
第九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诉讼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十条: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5】年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之后【5】年。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附件 15 反商业贿赂协议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身份使用)
甲方: ( “甲方”在如下协议中指: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 机构 )乙方:
双方合作期间,为了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关系良好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反商业贿赂协议(“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不正当利益是指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公司或个人名义向甲方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红包、通过电子转账形式的等价现金或红包(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物品、有价证券、股票或采取其它变相手段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品(包括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交通卡、电话卡、各种话费的充值或其它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它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信用卡礼品、赠品、样品或其它商品、娱乐票券、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乙方付费的旅游、宴请、免费消费及个人服务等。
第三条:涉及利益冲突的,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1)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合作过程中,乙方不得允许甲方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乙方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股份除外);(3)乙方不得聘用甲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它形式),乙方的工作人员为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甲方;(4)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或该员工/其利害关系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第四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至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无责任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 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对于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甲方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如果主动向甲方提供有效信息,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乙方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