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 B 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吉祥人寿[2013]医疗保险032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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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 B 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B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七条
◆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十六条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十九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十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二条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九条
◆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五条 犹豫期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六条 住院医疗日额 3
👉七条 保险责任 4
👉xx 责任免除 5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6
👉十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6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
👉十一条 受益人 6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十三条 诉讼时效 6
👉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6
👉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7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十六条 保单贷款 7
👉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8
👉十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8
👉十九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8
👉二十条 效力终止 8
👉二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8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1(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17周岁以下,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对应日2、保单年度3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两种,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4。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六条 住院医疗日额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无每年(半年、季
或月)生效对应日,则以该年(半年、季或月)最后一日为生效对应日。
3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
4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日额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乘以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发生疾病,并由此而导致的住院5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6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7医生8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9给付日数向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10,且以恶性肿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外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日数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三、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11,向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以上三种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时间的间隔未达 30 日,则按同一次住院给付。
被保险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5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的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
并需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6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8医生: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9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于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
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10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
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包含下列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我们累计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以所投保的住院医疗日额的 1,200 倍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日额的 1,200 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xx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动车16;六、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17;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8不在此限;
八、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九、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十一、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1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者染色体异常2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22;
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23、跳伞、攀岩24、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5、摔跤、武术比赛26、特技表
1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酒后驾驶: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5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6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7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8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9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
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2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2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23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4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5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
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演2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28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交付,不能单独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须与主合同一致。
👉十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您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申请
27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28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申请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29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六条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30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29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0保单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定期宣布。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1%
为上限。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 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十九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同时必须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吉祥人寿美满无忧B款两全保险》。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二十条 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二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欠款扣除;
(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
(5)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