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 Code(中間行)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姓名:帳號:日期:
壹、客戶基本資料(自然人)
客戶名稱 | 中文 | ||
英文 (與護照同) | |||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 |||
國籍 | □本國籍 □其他國籍: (不受理美國籍身分) | ||
居住地 | □居住民 □非居住民 | ||
出生日期 | 職業 |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
緊急聯絡人 | |||
緊急聯絡人電話 | 行動電話 | ||
戶籍地址/永久居住地 | □□□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址 □□□ | ||
E-MAIL(必填) | |||
對帳單送交方式 (請擇一勾選) | □郵寄(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 |
壹、客戶基本資料(法人)
客戶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統一編號/商業登記證編號 | |||
國籍(設立國/註冊地) | □本國籍 □其他國籍: (不受理美國籍身分) | ||
居住地 | □居住民 □非居住民 | ||
設立日期 | |||
聯絡電話 | |||
交易被授權人姓名 | |||
交易被授權人電話 | 行動電話 | ||
登記地址 | □□□ | ||
通訊地址 | □同登記地址 □□□ | ||
E-MAIL(必填) | |||
對帳單送交方式 (請擇一勾選) | □郵寄(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 |
貳、金融商品交割指示、指定帳戶授權書暨資料表
一、 交割指示
立書人(以下簡稱甲方)茲授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依本授權書之指示,於甲方向乙方進行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外幣金融商品、與乙方從事外幣債券附條件買賣或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範圍內,於金融商品買賣、到期、付息、衍生性商品履約或其他依交易約定而有款項需交割時,若有應付交割款項,於交割日前將交割款自OSU保管專戶甲方分戶帳扣款交割;若有甲方應收款項,於交割款取得後將款項計入OSU保管專戶甲方分戶帳。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將交易款項計入OSU保管專戶甲方分戶帳時,即視同付款予甲方,甲方不得以未收受款項或其他事項為由另提出任何主張,甲方並對產生之任何糾紛、費用、損失,負完全之責。甲方授權乙方於其OSU帳戶辦理數項交易交割,而其應交易交割合計超過甲方明細
帳餘額時,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甲方絕無異議。
以上約定事項,甲方已詳閱並充分了解及同意,本交割指示未規定事項悉依據相關金融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 出金約定
甲方授權乙方於將來接獲甲方指示,提領永豐金證券OSU保管專戶帳戶之金額時,匯至下列帳戶(以下稱「出金約定帳戶」),出金約定帳戶如下:
Currency(幣別) : Bank Name(銀行名稱) : Account No.(帳戶號碼) : SWIFT Code(銀行代碼) :
SWIFT Code(中間行) :
Message for Beneficiary(附言) : 甲方聲明:
(一) 就上述所指定之帳戶,係甲方本人所親自開設使用、獨自所有之帳戶,且無虛偽不實或
不符之情形,其未填寫帳戶處甲方刪除表明空白,若因而產生之任何糾紛,甲方願負一切責任。甲方聲明,倘有私自將印鑑、身份資料等交由任何第三方保管引生任何糾紛,與乙方無關,且甲方所為上述資料之任何變更,皆係本人親自為之。就乙方依照以上指示處理和進行的任何交易都會對甲方構成約束力,甲方承諾償付乙方因接受及執行甲方的指示而引致或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法律訴訟、訴訟程序、索償、損失、損害、費用及支出。
(二) 甲方如欲變更出金約定帳戶者,甲方應重新填具「出金約定帳戶變更申請書」送達乙方,並經乙方同意時始生變更效力。
開戶總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向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開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交易帳戶(以下簡稱 OSU 帳戶),嗣後就該 OSU 帳戶之往來同意依照下列各條款約定:
壹、通則
一、本約定書所稱「OSU」[Offshore Securities Unit]係指乙方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二、金管會制定之國際證券業務條例暨其相關之附屬或特別規定、函釋命令、主管機關及券商公會之規約、各交易市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自律機構、交割結算所之有關規章、規定、習慣及慣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前開法令章則如有修正者,亦同。
三、乙方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七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未來如有新規定,乙方將配合辦理。
四、乙方辦理客戶帳戶保管,應以乙方名義於外匯指定銀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帳戶名稱為「永豐金證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受託帳戶保管專戶」,以下簡稱
「OSU 保管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並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
五、甲方開立帳戶時須備妥開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及公司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主管機關核發文件所載之姓名/名稱為甲方帳戶名稱,如係公司等法人組織應載明代表人姓名。嗣後甲方留存於乙方之資料,遇有更動時,應備妥變更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公司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及原留授權簽章通知乙方。未成年人申請開立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六、甲方開戶時,須填具印鑑卡。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甲方應即書面通知乙方。如係變更印鑑樣式,甲方須重填印鑑卡。
七、甲方 OSU 帳戶一切事務之處理,若簽蓋約定印鑑,即視同甲方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乙方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甲方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八、除本約定書有特別規定外,嗣後乙方有增加或修改證券相關業務項目時,乙方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每次修改時,乙方將事先通知或於營業場所、網站公開揭示其內容。除乙方規定必須另行申請外,甲方得自動享有增、修業務項目之服務,且一經與乙方從事增、修業務項目後,即視為同意增、修業務項目之約定。倘甲方不同意乙方之修改,得於通知所訂之期限內或隨時終止與乙方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九、任何甲方因交易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及稅捐,均由甲方負擔。甲方並同意乙方得自 OSU 保
管專戶甲方分戶帳或任何應付予甲方之款項中扣除。
十、甲方同意乙方得為1.處理甲方與乙方往來交易及向甲方推介各項業務,及/或2.從事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交易及事項之目的,而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之資料(包括乙方之關係企業,或與乙方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或乙方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利用)。甲方並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1.擬自乙方受讓資產及/或負債之人,2.乙方之母公司,及3.中華民國及其他對乙方、乙方母公司有管轄權之金融、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交易業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得將甲方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受乙方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乙方之關係企業及其特約合作之第三人應對所蒐集之上述資料依法保密。甲方如不同意上述之資料蒐集,可隨時通知乙方取消之。
十二、乙方對甲方所為之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於本約定書所載之地址或其最後以書面指定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於甲方。
甲方於通訊地址及連絡地址變更時,倘未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致乙方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送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或限制其依本約定書之委託或交易。
十三、因任何證券交易需將款項自一種幣別兌換成另一種幣別時,甲方應自行承擔有關外匯價值波動、兌換限制及兌換損失之風險。
十四、如甲方的投資涉及人民幣金融商品時,除因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臨之連結標的風險及各類風險項目外,由於目前人民幣仍須受我國及大陸地區相關法規的限制,可能包含以下風險:
(一) 甲方應充分瞭解涉及人民幣金融商品會受市場以外因素,影響交易之風險及評價結果:
1. 涉及人民幣金融商品,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導致匯率、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可能影響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2. 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或非公開市場交易或特殊情況發生,影響人民幣之可取得性、可流動性及可轉讓性,進而造成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擴大。
(二) 甲方應充分瞭解人民幣結購/售或結算交割將受到相關規定規範及限制:
1. 人民幣結購與結售限額應依相關外匯業務規定辦理,與其他外幣可能不同,甲方因承作金融商品而有收付人民幣情形時,應注意結購與結售人民幣之限額、時程及相關程序。
2. 甲方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收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影響相關
交易之結算交割,必要時仍有依當時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結算交割之可能。
(三) 甲方應充分瞭解人民幣匯率及其他價格可能適用不同市場之連結標的,而影響交易之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結果:
人民幣匯率目前有大陸地區境內人民幣匯率及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亦有多種匯率指標,各有其交易市場。不同匯率指標可能衍生適用不同之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前述指標可能因市場流動性及其他因素而彼此趨近或偏離,其衍生適用之連結標的價格亦因此受影響。不同匯率或連結標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之依據亦有不同,各自按其契約約定內容為之。甲方於從事交易前應充分瞭解該交易所適用之匯率、利率及相關連結標的價格,並自行評估其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十五、甲方確認其對中華民國及在乙方所留國外地址之當地國家一切法律規定均已了解。因甲方未能遵守或違反各該國之法規,所造成甲方之損失或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若甲方於乙方留存之通訊地址顯示甲方目前可能不居住於台灣,乙方有可能無法提供甲方透過部份或所有管道承做金融商品,並將於進行各項交易時就甲方目前個人的身分或所在地作進一步確認,以避免觸及相關法令規定導致損及甲方之權益。受限於甲方居住國/設立國之法令,居住於海外之客戶,其交易可能無法被執行。
十六、甲方為美國公民/居民/公司時,將主動告知乙方並應同時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乙方。如甲方未履行上開義務者,甲方同意(1)賠償乙方因未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可能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及(2)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契約。另於乙方因有合理相信甲方已變更為美國公民、美國居民而詢問甲方時,甲方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否則乙方得終止本約定書。
十七、甲方同意乙方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遵守美國稅法規定、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得將疑似洗錢客戶、美國客戶及/或乙方控管特殊身分及與前揭目的相關之甲方與乙方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或與甲方有關之個人資料傳遞至乙方母公司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作為使用(包括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十八、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其他規定、證券慣例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十九、不論甲方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括法人),就本約定書有關事項均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就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訴訟,甲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十、倘有任何交易糾紛,甲方可向乙方客服專線 0800-038-123 提出,或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有關交易糾紛調處辦法及相關規定向券商公會請求調處,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甲方或乙方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二二、本約定書除經雙方任一方終止外,永久有效。本約定書內之各別契約如經部分終止,其他契約條款仍為有效。
二三、任一方有一般契約事項所定違約不履行交割情事、其他法定或約定終止事由者,他方得終止本約定書。
二四、本約定書一經終止,乙方應即註銷甲方 OSU 帳戶,並於甲方結清債務後,應即返還其因本約定書各項契約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予甲方之款項。
二五、本約定書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二六、本約定書所提供之金融服務,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貳、一般契約事項
一、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一) 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方法為之。當面委託者由甲方或其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方法為之者,由乙方業務人員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據實填寫委託書執行之。
甲方或其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交易紀錄,以憑核對。
甲方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與當面、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且同日以前述各種委託方式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之金額合計,不得逾越乙方徵信評估後所核給之單日最高買賣額度。甲方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乙方對甲方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乙方得不受理其委託。
(二) 因通信、電子設備、電傳視訊媒介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所致生之錯誤與執行障礙,乙方無須負責。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前,應詳閱「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之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以明瞭電子式交易可能發生之其他風險。
(三) 委託事項非經甲方之通知不得撤銷或變更,撤銷或變更以其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巿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甲方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四) 甲方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五)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準則規範:
1.乙方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2.乙方將甲方及其他投資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或合併委由複受託證券商執行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
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3.乙方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流通買賣者,乙方應即敘明理由函知原委託買進之投資人,並依其指示為適當處置。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行受託賣出其已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亦同。
4.乙方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應如期與甲方履行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乙方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乙方仍應對甲方負責交割,並自行向違約之一方追訴違約責任。
5.乙方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幣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以乙方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名義辦理之。
(2) 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收取。
(3) 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於取得甲方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甲方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甲方。
(4) 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甲方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乙方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乙方就上開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甲方;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並將該外幣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其保管收付情形,詳實登載於甲方帳戶及對帳單。
(5) 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或其代理人,依甲方指示之內容行使之,甲方未為指示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甲方之利益行使之。
6.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乙方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甲方,以憑辦理交割。但經甲方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得免交付買賣報告書。
7. 乙方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寄送甲方供其核對。
(六) 乙方辦理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得收取手續費及其他費用。手續費包含乙方受託買賣手續費及代收代付予複受託機構之手續費、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及規費、保管機構保管費與其他相關費用。
(七) 甲方未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乙方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甲方。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剩餘部份返還甲方,如
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有價證券、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並得向甲方追償。
乙方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甲方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委託買賣交易所生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八) 乙方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幣有價證券,除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設保管專戶,以乙方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證券專戶,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客戶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示客戶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惟應詳實登載於甲方帳戶及對帳單,以供甲方查對。
(九) 乙方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證券商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投資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甲方。
(十) 乙方不能依約履行其對甲方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OSU,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及其他聯繫協調事宜;乙方並應配合提供代辦事務所需有關交易交割及保管之明細表冊與紀錄憑證。
(十一)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受託契約。
1. 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2. 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
3. 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十二)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受託契約:
1. 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2. 經證期局命令停止外幣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業務;
3. 停業、歇業、破產、解散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4. 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二、外幣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一) 本總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1. 附條件買賣(以下簡稱「買賣」):指買賣雙方同意,於買方支付買價予賣方,賣方交付有價證券予買方,並約定於特定期日或因一方之要求經他方同意後,由買方以標的有價證券或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賣還並交付賣方之交易。買賣雙方可約定以附條件交易貨幣以外之其它貨幣為單位之債券作為標的債券。
2. 附條件交易買賣個別契約(以下簡稱個別契約):指甲乙雙方在本總契約拘束下,就特定買賣所訂之契約。
3. 成交日:指附條件買賣個別協議成立之期日。
4. 買進日:指雙方約定買方自賣方取得標的債券之期日。
5. 賣還日:指雙方約定買方賣還標的債券或與標的債券同種類、同數量債券之期日。
6. 買價:指雙方約定於買進日買方為取得標的債券應支付賣方之價金。
7. 賣還價金:指雙方約定於賣還日買方賣回標的債券予賣方之價金。
8. 標的債券:指雙方約定於買進日賣方應交付買方之債券。
(二) 雙方於賣還日前,一方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特定期日提前終止個別協議,並以個別協議之終止日為賣還日,但因此致他方受有損失者,應補償他方之損失。
(三) 標的債券於賣還日前,所有權歸屬於買方。
(四) 於買進日賣方應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買方應支付買價予賣方;於賣還日買方應賣回標的債券予賣方,賣方應支付賣還價金予買方。
(五) 標的有價證券,在遵循相關法例要求的前提下,由乙方存放於獨立保管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證券專戶。
(六) 於個別買賣中,賣方應保證於買進日交付買方之債券,無任何瑕疵負擔或法律障礙足以影響買方取得所有權;買方應保證於賣還日交付賣方之標的債券,無任何瑕疵負擔或足以影響賣方回復其所有權。
(七) 乙方得於不影響甲方原有利益之前提下,以其他同種類債券更換交易標的之債券(即換券);甲乙雙方之其他權利義務不因換券行為而影響,仍應依本總契約之約定。
(八) 一方發生下列情事者,構成違約:
1. 買方未於買進日支付買價予賣方,或未於賣還日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
2. 賣方未於買進日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或未於賣還日支付賣還價金予買方。
3. 一方向他方表示不能或不願履行個別契約之相關義務者。
4. 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產、合併、暫停營業、受強制執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而對於到期之債務恐無償付能力之虞,或有開始進行上述各該程序之情事、被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絶往來、經其業務主管機關對其公司或分支機構為營業許可撤銷之處分,或有其他足以影響雙方履行協議之重大情事者。
(九) 買方未於買進日依約支付買價予賣方者:
1. 賣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2. 如賣方已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者,買方應立即全額退還標的債券予賣方;且
3. 買方應支付賣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按永豐銀行公佈之相應貨幣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加計資金成本,計算一日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十) 賣方未於買進日依約交付標的有價證券予買方者:
1. 買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2. 如買方已給付買價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買價予買方;且
3. 賣方應支付買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按永豐銀行公佈之相應貨幣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加計資金成本,計算一日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十一) 買方未於賣還日依約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者:
1. 賣方得終止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2. 如賣方已給付賣還價金予買方者,買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賣還價金予賣方;且
3. 賣方得買入同種類、同數量之債券以為替代,如其費用高於賣還價金時,其差額應即由買方負擔。
(十二) 賣方未於賣還日依約支付賣還價金予買方者:
1. 買方得終止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2. 如買方已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標的債券予買方;且
3. 買方得於市場處分標的債券,所得之價款低於原約定之賣還價金時,其差額應即由賣方負擔。
(十三) 前2條之情形,非違約之一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給付自賣還日起至購入替代債券或處分當日止,以標的債券票面金額為本金,按標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基數(若標的債券無票面利率,則依照永豐銀行公佈之相應貨幣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再加算百分之十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十四) 個別契約之一方有第(八)條3~4之情事發生者,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通知終止本總契約或個別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五) 第(九)~(十四)條之情形,非違約之一方另得向違約方請求給付所有必要之相關費用,並得請求加計自費用支出至獲得給付為止,以其費用為本金依照永豐銀行公佈之相應貨幣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加計資金成本計算之等值貨幣之利息。
一方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他方之款項或有價證券者,就未給付之款項他方得請求依照永豐銀行公佈之相應貨幣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之等值貨幣利息;就未給付之債券,他方得請求依獨立第三方就相關債券之報價或客觀估價所得價格計算之利息。
(十六) 第(九)~(十五)條損害賠償之規定,不妨礙雙方另行主張他種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或採取本總契約未規定之救濟途徑。
(十七) 甲方與乙方承作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個別協議到期時,除任一方通知他方到期不再續約之情形外,否則即按雙方前次交易之天期別(長天期或短天期)及乙方該期間之牌告利率或乙方依當時市場之利率情況給予較該期間牌告利率更優惠之交易條件,自動續約一期,爾後亦同。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總約定書契約
甲乙雙方凡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目的下所簽定之契約書、聲明書、交易確認書及其他文件均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份;惟若本約定書與交易確認書之條款有不一致或抵觸時,應以交易確認書優先適用。
(一) 定義
本約定書所規範之交易係指乙方所經營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所用之名詞,應適用國內相關法令,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協會(ISDA)
之最新版本定義或現行市場慣例。本約定書未規範之部分,以個別交易之交易確認書、條件說明書或市場慣例為準。
(二) 交易進行
1.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參考價格,但乙方並無義務依上開參考價格與甲方成立交易;除甲方另行提出交易請求且依交易之必要程序完成交易者外,不得僅因乙方提供參考價格而成立任何交易。
2. 乙方就交易性質、條件及/或風險等,以書面方式提供甲方之商品說明書,視同參考價格。
3. 甲方瞭解所有交易均由其獨立判斷而進行,交易所生之損益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而與乙方提出之交易說明或任何建議無涉。
4. 甲方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各項交易之要約(以下稱「要約」)。該要約未經撤回且在約定時間內者,均對甲方有約束力。
5. 甲方得以口頭或書面就本約定書之目的或交易之需要為各項指示。乙方得依該指示進行相關之處理,甲方絕無異議。
6. 甲方得以口頭、書面或經雙方同意之電子方式對乙方為請求、指示、確認或任何意思表示(以下簡稱「意思表示」)。甲方同意乙方得就其以電話所為之意思表示加以錄音存檔,以為佐證。甲方同意乙方得將電報、電子方式下單畫面列印出資料或傳真本視同正本加以處理,絕無異議。
7. 甲方得於交易成立前要求乙方就該項交易之風險提供說明,甲方同意於瞭解交易風險並簽署風險預告書後,始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交易請求;一旦交易確立,所有損益由甲方承擔。
8. 甲乙雙方依上述方式達成交易之合意後,乙方應儘速將載明雙方協議條款之交易確認書送交甲方。交易確認書之正本送交甲方並經簽署暨擲還乙方後,該交易確認書上載明之條款將取代先前之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協議,如該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協議與交易確認書間互有歧異者,應依交易確認書所載為準。如交易確認書業經乙方送達予甲方,縱該交易確認書未經甲方簽署或擲還亦不影響交易之效力。甲方如就交易內容有所疑義,應於交易確認書送達乙方後七個營業日內提出異議,否則即視為甲方已同意該交易確認書所載內容,甲方絕無異議。
9. 甲方如未收到乙方寄送之交易確認書正本,或對該交易內容有任何異議,應立即通知甲方。
10. 交易確認過程中若乙方發現甲方交付之交易價金與繳款書或交易確認書所載不符,且經通知甲方後仍未於乙方要求之期限內補齊者,乙方得主張前開之交易確認書所載之交易自始不發生效力。
11. 甲方匯入乙方之款項,若有未足額匯款導致交易未成立等情形,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乙方得將原匯入款項逕扣除匯費及其他必要款項後,就餘額匯回甲方原指定帳
戶。
12. 本約定書為甲、乙雙方之利益訂定。任一方不得將其於本約定書項下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但合併不在此限。
(三) 相關作業與流程
1. 甲方簽訂本約定書並經乙方建檔完成後,即得從事本約定書所含各項外幣衍生性商品交易。
2. 承作交易作業:甲方應填具申購書/意願書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甲方已於 OSU 保管專戶匯入足額交割金額或已完成繳款後,將交付甲方交易確認書。
3. 交易確認書到期作業:評價日乙方依交易確認書載明之交易條件,進行到期結算,列印到期明細並寄發到期通知書予甲方,並由乙方於給付結算日將結算金額計入甲方分戶帳或匯入其他約定之外幣銀行帳戶。
4. 提前解約作業:個別交易是否可以提前解約之條件另載於交易確認書,不受約定書之約束。甲方需依交易確認書所載之解約條款,填寫提前解約申請書交付乙方,至提前解約生效日,乙方列印提解明細並寄發提解通知書予甲方,由乙方將結算金額計入甲方分戶帳或匯入其他約定之外幣銀行帳戶。
5. 雙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款項或商品連結標的證券之收付包括下列各項,並應於下列時間內完成:
(1)承作時交易價金之收取:甲方應於交易確認書所載之繳款期限內,將足額交易價金匯入乙方之 OSU 保管專戶或乙方所指定之帳戶內。
(2)提前解約款項/證券之支付:提前解約之款項,乙方應於提出提前解約日之次五個營業日內,將結算價金計入甲方分戶帳或匯入其他約定之外幣銀行帳戶;提前解約證券之交割,乙方應於提前解約日之次十個營業日內,將連結標的證券匯入甲方 OSU 帳戶。
(3)契約到期款項/證券之支付:乙方應於到期日之次五個營業日內,將應付款項計入甲方分戶帳或匯入其他約定之外幣銀行帳戶;證券之交割,乙方應於到期日之次十個營業日內,將連結標的證券匯入甲方之 OSU 帳戶。
(四) 結算與交割
1. 計算機構:就本約定書所涉及之各項金額,以乙方為計算機構。
2. 結算:於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乙方得選擇以現金、證券、部分現金部分證券給付之結算方式。甲方並同意前述結算金額或給付證券皆由乙方計算之。
3. 交割:乙方得選擇依約定價格以現金結算或由乙方以避險之部位依連結標的資產所屬交易所相關規定給付連結標的證券;乙方可以上述任一方式全數為之或分別以部分結算之。甲方對於所應交付之貨幣及金額以立即可動用資金交付乙方後,始有權自甲方收取依該交易所得收取之款項或商品。
4. 抵銷:對於同一營業日到期之交易損益,甲方與乙方得就互抵後之淨額交付對方。
(五) 保證金或擔保品
1. 甲方應依乙方針對個別交易確認書之要求,在各項交易前,繳交足額保證金或乙方認可一定成數之擔保品,並依乙方要求之方式提供乙方作為擔保;交易後,如因市場價格變動致乙方認為保證金或擔保品餘額有不足擔保之虞時,一經乙方口頭或書面通知,甲方願於乙方規定時間內提供經乙方認可一定成數之擔保品以作為補足之用,乙方並得視甲方往來情形、信用狀況、市場慣例及交易部位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甲方提供經乙方認可一定成數之擔保品。如個別交易確認書另有規定者,依交易確認書為準。擔保品之具體總類、數量、應繳日期及擔保方式,依乙方個別通知為準。
2.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或法律上爭議者,應於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
甲方依本約定書所繳存之擔保品,願無條件提供乙方作為本約定書下交易之擔保,除甲方已結清所有交易並償付本約定書項下一切債務外,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提取或轉供其他用途。
3. 乙方若未如期收到保證金或擔保品,得不經通知立即就甲方之所有部位予以平倉。甲方對乙方因就甲方部位予以平倉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願負賠償責任。
(六) 違約處理
1.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約定書所稱之違約情事(以下簡稱「違約事件」):
(1) 甲方未依本約定書規定如期付款,或未如期支付與乙方其他合約所應付之款項。
(2) 本約定書義務之履行對甲方或乙方變為不合法、給付不能或給付有顯著困難。
2.如甲方有任一違約情形發生,甲方即無權再與乙方為任何交易,乙方並有權(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一行為:
(1) 宣佈甲方就本約定書、交易確認書及任何交易有關而應付乙方之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 取消交易請求及/或依乙方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甲方不得僅就對甲方有利之部位主張權利。
(3) 遲延利息:如甲方未依本約定書或交易確認書所定之期限付款,甲方應隨時依乙方之要求,依乙方於遲延給付期間就取得該等款項之成本加碼百分之二之利率,計付自應給付款項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予乙方。乙方取得該等資金之方式及其來源由乙方全權決定。
3. 若乙方發生第 1.(2)之違約情事,甲方亦得為下列任一行為:
(1) 取消交易請求及/或依本項第(2)款的方式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甲方不得僅就對甲方有利之部位主張權利。
(2) 如乙方未依本約定書或交易確認書所定之期限交付價金,乙方需另加計遲延期間交付價金之利息,計算方式依永豐銀行一年期原交易幣別定存利率加碼百分之二之利率,計付自給付結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七) 賠償處理
除前項規定外,甲乙雙方任一方因未履行本約定書及/或交易確認書或其他有關交易之義務致另一方所發生之支出、損害、費用、債務及損失,應負賠償之責任。除上述賠償責任之規定外,甲方之賠償責任應包含因甲方未依交易之規定收受或交付款項導致乙方因此而支付或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或其他款項,或乙方因以自己之資金或自第三人取得資金以支付或抵付因本約定書及/或交易確認書或任何交易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款項所發生之損失(包括所失利益)、罰款或其他費用。
參、特別約定事項
一、印鑑使用效力暨保管條款
甲方茲聲明凡持以本約定書之同式印鑑或法人交割印鑑辦理之委託買賣、交割及其他與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甲方之行為,甲方願負全部責任。印鑑發生遺失、變更等情事時,甲方應即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上開變更前對所衍生之問題與損害,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並聲明,不將上開印鑑或委託買進之股票或買進報告書或賣出之價金或其他款券,委託乙方員工或其他僱傭人員保管,並不得與乙方員工或其他僱傭人員有借貸款項或股票或代客操作之情事,甲方與乙方員工或其他僱傭人員如有上開情事或衍生之糾紛或損害,悉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二、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資料如有變更時,並願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乙方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乙方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乙方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乙方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乙方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三、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之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甲方與乙方茲為以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 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甲方為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乙方買賣有價證券所為之約定,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電子式委託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但其他約定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有關電子簽章之定義,準用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其他名詞定義如下:
1.「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電子訊息」:指甲方或乙方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甲方同意並瞭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乙方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甲方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乙方依規記錄。
(四) 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甲方與乙方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 電子訊息之拒絕執行
甲方同意並瞭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拒絕甲方電子訊息之委託:
1.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4.甲方有難以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六) 電子訊息保存
乙方對於甲方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七) 委託有效期限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八) 資料安全
乙方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甲方之委託資料。甲方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其帳戶因有價證券委託買賣所生損害願自負其責。
(九) 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甲方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甲方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十) 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甲方同意並瞭解電子式交易委託之資料傳遞有技術上難以完全克服之限制,其資料傳送隱含著中斷、延遲等風險,甲方同意如遇電子式交易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或遇有委託下單後未取得委託書序號;或委託書顯示內容與委託指示不一致;或接獲成交回報、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乙方所發送之資料與實際交易情形不一致;或甲方察覺其個人帳號、授權密碼或電子憑證等有未經授權使用等情事之一者,應即時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並請求確認。
(十一) 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乙方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於所屬網站揭露,並提醒甲方改採其他方式進行委託指示。
(十二) 交易並非立即發生
甲方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甲方預期相符。
(十三) 電子訊息之效力
甲方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甲方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四) 責任限制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在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五) 特別約定
乙方與網路認證機構註冊公司簽署憑證多用途同意書,甲方申請之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乙方認可之網路認證機構註冊公司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十六) 法規適用
本同意書未特別約定之事項,乙方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函令解釋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四、交易資料EMAIL寄送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之OSU帳戶之各項交易,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之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甲方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乙方得將甲方於乙方買賣各項商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並自開戶完成次日起生效。
若日後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或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二)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使用HiTrust網際威信認證公司之電子認證服務(CA),並採加密方式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三) 乙方得因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並於乙方交易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甲方或徵求甲方同意。
(四) 電子帳單與交易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方查明,逾期視同確認無誤,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帳單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五) 甲方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乙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甲方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乙方得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至甲方於本約定書所載之地址或其最後以書面指定之地址。
(六)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乙方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乙方認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
知甲方或以於乙方交易網頁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五、帳戶保管約定
(一) 乙方受託保管之甲方款項,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除為甲方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
(二) 乙方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險著惡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
,乙方對於甲方存於保管專戶之款項及因業務接受甲方委託所取得之資產,應代為償付。 (三) 乙方辦理帳戶保管業務,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應由乙方負擔,不得損及甲方權益。 (四) 於甲方有支應交割款項之資金需求時,乙方應為甲方辦理交割,如甲方應交割款合計超過乙方受託保管之甲方款項時,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動用款項支應順序,且甲方應於乙方
通知後立即補足款項。
(五) 於甲方申請領回資金時,於扣除為履行交割義務及相關費用之數額範圍外,得依甲方之指示撥轉至甲方指定帳戶。
(六)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辦理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得依其所訂之收費標準向甲方收取管理費及作業處理費。甲方暸解並同意乙方保有隨時調整收費標準之權利,毋庸事前通知或取得甲方之同意。前揭管理費、作業處理費應付款項,甲方同意乙方得自甲方存入保管專戶之款項中直接扣繳,如有不足,甲方同意除依乙方之限期繳款通知如期補足外,
並同意就其積欠款項依乙方所定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
(七) 乙方辦理委託帳戶保管業務而取得之資產所生損益(如各項規費支出、有價證券之權益分配等),乙方將進行結算並分配歸屬予甲方,並登載至甲方分戶帳。
(八) 乙方受託保管甲方款項,應按當期活期存款利率,依結餘之保管日數計算利息。
前項銀行利息,乙方於扣除所需費用及稅捐後,應於銀行付息日次月底前,登載至甲方分戶帳。
第一項銀行利息係為甲方所得,甲方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乙方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甲方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九)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其個人之委託帳戶保管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及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六、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甲方茲同意委託乙方所為一切外幣有價證券買賣,經甲方簽具本同意書,且乙方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其他方式與甲方確認成交者,乙方得免交付買賣報告書。
七、永豐金證券OSU帳戶授權代理結匯授權書
為證券交易需求,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外幣間買賣事宜,特書立本授權書,授權內容如下:甲方與乙方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以交易之外幣為之,並於乙方保管專戶之甲方分戶帳進行扣款。因證券交易需求,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辦理外幣間買賣,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甲方為交易需求,若其於乙方 OSU 保管專戶之甲方分戶帳所持有之貨幣非交易約定之幣別時,授權乙方得將甲方分戶帳之其他貨幣,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按巿場價格議定匯率結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支付交割價金、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二) 乙方辦理代理換匯交易所產生之收付款項,應計入甲方分戶帳,並列示於對帳單中。 (三) 因證券交易需求,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辦理外幣間買賣,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結匯相關費用及合
理之匯差。甲方對於乙方結匯之時間及結匯之損益結果絶無異議。
(四) 交易匯價:以甲方指示乙方代理辦理外幣間買賣當日,由乙方於合理處理期間實際辦理換匯之匯價。
八、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乙方蒐集甲方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甲方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
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三)(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乙方、乙方之分公司、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乙方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利用之對象)
1. 乙方、乙方之分公司、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乙方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七)(甲方權利與行使方式)
甲方就乙方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乙方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甲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
(八)(甲方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甲方拒不提供個人資料,乙方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乙方將得拒絕受理與甲方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九、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甲方簽訂本契約,茲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乙方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乙方茲請求甲方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乙方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甲方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甲方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乙方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甲方個人資料之需要,由乙方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甲方就乙方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甲方就乙方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甲方就乙方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
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甲方就乙方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乙方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甲方就乙方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乙方將無法繼續提供甲方於乙方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甲方於乙方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肆、OSU業務風險預告書一、 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書
甲方應了解投資於基金之風險,應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動性、政治、匯回投資、法令、貨幣、新興市場、投資於違約的債券以及利率等風險。基金投資目標為長期獲益,甲方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甲方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甲方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基金。在決定是否交易前投資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各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因政府政策、稅務條例、貨幣往返原國之限制發生改變,及其他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條例有變,特別是某些新興國家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有所變更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二、 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巿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巿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甲方應瞭解於乙方開立 OSU 帳戶從事外幣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巿場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幣證券交易巿場國家主權評等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巿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巿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之法規不同,保護之程度亦有異,甲方及乙方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巿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甲方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
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乙方對外幣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巿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五)乙方提供於甲方之資料或對證券巿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投資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應自
行瞭解判斷。
三、 外幣債券附條件交易風險預告
甲方確認清楚明白從事外幣債券附條件交易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交易對手行使提前附條件買賣交易之風險(Call Risk):交易對手若行使提前附條件買賣交易標的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與影響報酬。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附條件買賣交易為約定配息之商品,因此市場利率的變化對進行中交易之利息或本金收益不會有任何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附條件買賣交易不具備流通市場之特性,該交易僅能透過與交易對手進行,如遇到有提早解除交易合約的情況,可能導致有部分或全部利息收入之損失,但本金回收不受影響。
(四)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1.若承作附條件買賣交易用非該交易計價幣別投資方式承作者,須承受結匯外幣、配息、到期贖回、交易對手提前買回或甲乙其中一方提前贖回時,轉換回非本產品計價幣別資產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且
2.甲乙雙方需承受非本產品計價幣別的連結標的之匯率風險。
(五)通膨風險(Inflation Risk):通膨有可能導致附條件買賣交易之實際回報與預期回報有差別。
(六)國家風險(Country Risk):附條件買賣交易標的有價證券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可能導致損失。
(七)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附條件買賣交易標的有價證券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可能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八)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甲乙雙方屬附條件交易買賣之交易對手,須各自承擔對方之信用風險,亦即保本保息係由交易對手所承諾。
(九)信貸評級(Credit Rating):乙方的財政承擔能力並無任何信貸評級公司評定。
(十)稅務風險(Taxation Risk):乙方並沒有附條件買賣交易之稅務處理作任何陳述或給予意見,甲方會就有關交易的風險自行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十一)抵押品風險(Collateral Risk):一般情況下,標的有價證券價值變動風險由乙方承
擔,由於甲方只持有附條件買賣交易標的有價證券,如標的有價證券價值嚴重下跌或發行機構違約,而乙方清盤或破產,無法依約定支付賣還價金,則標的有價證券持有方需要透過清盤或破產法律程序主張其權利並與其他標的有價證券持有人成為同等債權人。在有更高等級債權人的存在和賣方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得不到足夠甚至沒有賠償之風險。客戶亦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與其他客戶成為某特定標的有價證券的共同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實物交付標的債券並不可行。共同持有人或需要共同透過清盤或破產法律程序主張其權利。
甲方確認已留意及自行評估對方之償還能力及涉及之信用風險。甲方同時確認已取得所有相關文件,並詳讀且了解所有附條件買賣交易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四、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預告書
依主管機關規定,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義務告知客戶相關之風險,乙方希望甲方注意乙方所提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各項風險,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此類商品之交易。當連結標的資產價格波動過劇,甲方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之交易價金,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一般金融商品的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兌風險、法規及稅賦風險、信用風險及再投資風險,並受連結標的公司債信、股市、期貨及其它金融市場資訊的影響,投資人應特別留意並審慎評估之。
(二) 本約定書所含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為乙方(含總公司),甲方須承擔乙方之信用風險;客戶應自行評估發行機構之信用狀況並承擔其信用風險。
(三) 在不特定情況下,雖有機會獲致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產生金額虧損,乙方不作任何獲利上之保證。
(四) 甲方要求進行提前解約交易時,交易確認書價值不適用到期計算公式,需依此交易當時市場價值計算提前解約金額,可能會面臨損失本金之風險。
(五) 乙方為相關之計算機構,甲方提前解約或到期之契約價值均由乙方計算,甲方不得對價格提出異議。
(六) 甲方於決定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從事該交易、並瞭解該交易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甲方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債券衍生性商品
債券選擇權:甲方承作債券選擇權買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資權利金之全部。甲方承作債券選擇權賣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並無上限。除市場風險外,甲方尚須承擔交易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
2. 利率衍生性商品
(1) 利率交換:甲方承作利率交換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並無上限。除市場風險外,甲方尚須承擔交易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
(2) 利率選擇權:甲方承作利率選擇權買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資權利金之全部。甲方承作債券選擇權賣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並無上限。除市場風險外,甲方尚須承擔交易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
3. 結構型商品
(1) 保本型:甲方承作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持有到到期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價金與契約所定保本率之差額。若甲方於契約期間內提前贖回,本商品之保本程度有可能低於契約所定保本率。除標的表現不如預期之市場風險外,本商品之潛在風險尚包括再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等。
(2) 非保本型:甲方承作非保本型結構型商品,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交易價金。除標的表現不如預期之市場風險外,本商品之潛在風險尚包括再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等。
(3) 連結信用標的型:甲方承作連結信用標的型結構型商品,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本金之全部。甲方除承擔連結標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外,本商品之潛在風險尚包括利率風險、提前到期風險、再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等。
(4) 連結外國股權或其指數型:甲方承作連結外國股權或股價指數之結構型商品,除應了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外,另外國有價證券可能產生(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
4. 信用衍生性商品
甲方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視連結標的之信用狀況承擔信用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本金之全部。甲方除承擔連結標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外,本商品之潛在風險尚包括利率風險、提前到期風險、再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等。
5. 資產交換
(1) 資產交換選擇權端:投資人承作資產交換選擇權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權利金之全部;若發行公司發生債信問題,投資人也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權利金之損失。除市場風險外,投資人尚須承擔交易之流動性風險,以及可能隨時面臨被發行公司提前贖回或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風險。
(2) 資產交換固定收益端:投資人承作資產交換債券端交易,視發行公司之信用狀況承擔信用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本金之全部。除市場風險外,尚須承擔交易之流動性風險,以及可能隨時面臨被發行公司提前贖回或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風險。
6. 股權衍生性商品
(1) 股權選擇權:甲方承作股權選擇權買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為期初投入權利金之全部。甲方承作股權選擇權賣方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並無上限。除市場風險外,尚須承擔交易之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等。
(2) 股權交換:甲方承作股權交換交易,視連結標的之表現,最大可能損失並無上限。除市場風險外,尚須承擔交易之流動性風險等。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僅為列舉性質,因此對所有交易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對其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招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立書人茲聲明:
1. 本人已詳讀總約定書相關文件並清楚了解交易之相關細節,且明瞭總約定書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 本人有能力自行評估或透過獨立之專業評估(包括妥當性及合適性評估)並獨立決定而為交易。
3. 本人已收到貴公司交付之風險預告書無誤,並經貴公司指派專人 君解說。
伍、「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遵循」同意書
依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協定(『台美協定』)及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灣 CRS』)等相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須依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者身分收集並匯報相關資訊。
一、依 FATCA / 台美協定 / 台灣 CRS 規定,乙方須取得甲方自我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 或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甲方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 / 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甲方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
二、據此,甲方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乙方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
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實質股東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甲方與乙方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實質股東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實質股東不同意乙方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甲方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乙方因甲方未能/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三、乙方為遵循 FATCA 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甲方直接或間接投資對象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甲方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 FATCA 規定,乙方將婉拒甲方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甲方名下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乙方並得對甲方終止、暫停帳戶服務或業務關係。如依 FATCA 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予乙方業務往來對象,甲方茲授權乙方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甲方之任一帳款。
四、甲方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甲方為法人而向乙方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甲方應向該個人提供乙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充分告知。
五、關於 FATCA 及 CRS 條款內容,請甲方參閱「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暨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遵循條款」(如下)。
六、乙方取得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甲方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應於 30 日內主動通知乙方並更新相關文件;乙方亦得因定期檢視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身分之必要而重新徵提相關文件。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機關聯絡。
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第一條 依 FATCA / 台美協定 / 台灣 CRS 規定,乙方須取得甲方自我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 或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甲方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 / 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甲方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
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
第二條 甲方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乙方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甲方及甲方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甲方與乙方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及甲方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甲方及甲方受益人不同意乙方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甲方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乙方因甲方未能
/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第三條 乙方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
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國稅捐稽徵機關。
第四條 乙方為遵循 FATCA 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甲方直接或間接投資對象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甲方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 FATCA 規定,乙方將婉拒甲方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甲方名下屬 FATCA法案規範金融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乙方並得對 甲方終 止、暫停帳戶服務或業務關係。甲方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甲方為法人而向乙方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甲方應向該個人提供乙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充分告知。
第五條甲方如依 FATCA 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予乙方業務往來對象,甲方茲授權乙方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甲方之任一帳款。
第六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 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一、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26 USC §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
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 辦表單等。
二、 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 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務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 其他相關名詞:
(一) 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 (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二) 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 26 USC § 7701(a)30 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 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 1.公司集團之公司、3.任何屬 26 USC §501(a)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 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 26 USC §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 13.任何符合 U.S.C. §403(b)或 U.S.C. §457(g)之免稅信託。
(三) 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
法人(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 26 U.S.C. §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 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 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國機構。
(四) 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指 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5.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 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係指 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 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 的盈餘、26 CFR 1.446-3(c)(1)所定義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 的淨收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五)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六) 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 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 FATCA 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 2(Model 2)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 2 已生效,依我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
的審查門檻為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是否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實質美國股東的定義可因此調整成: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
第七條 乙方取得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甲方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應於 30 日內主動通知乙方並更新相關文件;乙方亦得因定期檢視甲方及甲方控制權人身分之必要而重新徵提相關文件。如甲方提交予乙方各項稅務稅籍資料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甲方直接、間接或潛在損失或額外稅務負擔, 甲方須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甲方了解並同意就其稅務居民身分對乙方有據實告知義務。如甲方對判定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 OECD 網站 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或自行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提供建議。
FATCA 常見身分類別簡易判斷:
個人/自然人 | 法人/實體 |
• 美國稅務居民定義: (1)為美國公民、且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 (2)符合可遭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的情 形:即未持有 A、F、G、J、M、Q 等型簽證,仍於當年度停留於美國(含本土、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美屬波多黎各)天數累計達 183 天,或當年度未 達 183 天但超過 31 天以上,而當年度停留美國天數全數、前一年度停留美國天數之三分之一,以及前二年度停留美國天數之六分之一合計達 183 天以上。 | • 非金融機構但為美國稅務居民 (1)在美國設立登記之公司機構;或 (2)為美國公司在台之分支機構;或 (3)母公司(屬有限公司且法人股東為唯一股東者)曾經填寫過 Form 8832 並交付予美國國稅局 ( 即 美 國 稅 法 上 認 定 之 非 企 業 實 體 (Disregarded Entity) • 非金融集團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Publicly Traded NFFE or Affiliate)1 (1)屬非金融機構之非美國法人,且股票於一個或多個具規模的證券市場具常態性交易2。 (2)屬非金融機構之非美國法人;其關係企業為非金融機構,且該關係企業之股票於一個或多國具規模的證券市場具常態性交易,並已揭露關係企業名稱。 •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係包含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合夥組織或信託等法律個體) (1)客戶係屬非金融機構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且 (2)客戶前一年度的毛利,少於 50%為來自於非實質營運所產生,如租金、利息、股利、權利金等,並以(年度非實質營運所產生之毛利/年度總毛利)為計算衡量之方式;且 (3)客戶前一年度的資產少於 50%為可產生租金、利息、股利、權利金等被動資產,如公司持有的股票、債券、存款等可產生非實質營運所得之資產,並以(季平均之被動資產總值/季平均之資產總值)為計算衡量之方式。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 (1)屬非金融機構非美國法人。 (2)有價證券/股權憑證未在公開市場上有常態性之 交易。 |
1關係企業係指 FATCA 法規要求之聯屬公司,須符合與共同母公司股權連結超過 50%之要件。
2具規模的證券市場一般係指政府核准設立、每年交易金額在十億美元以上之交易所;上市、上櫃及興櫃均屬之。
(3)不為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 A.無任何超過 25%持股之實質美國股東;或 B.具實質美國股東且已提供所有超過 25%持股之實質美國股東資訊。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1)僅以宗教、慈善、科學、藝術、文化或教育之目的,在其居住國設立及維護;且 (2)在其居住國免繳所得稅;且 (3)無任何股東或成員對其收入或資產享有所有權或受益權;且 (4)除從事慈善活動、支付勞務報酬或購買合理市價之財產外,該組織之居住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均不允許該組織的任何收入或資產分配予個人或非公益法人;或為個人或非公益法人之利益而使用其收入或資產;且 (5)該組織之居住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在該組織清算或解散時,其全部資產須分配給居住國政府、居住國政府的延伸部分、居住國政府所控制之法人、或其它符合本項條件之非營利組織、或歸還給該組織居住國之政府或該政府的任何分支機關。 • 外國政府、 美國屬地政府或外國中央銀行 (Foreign Government, Government of a U.S. Possession, or Foreign Central Bank of Issue) (1)為款項之最終受益人;且 (2)無從事屬於保險公司、保管機構或存款機構的商業金融行為。 • 其他型態:非屬上述法人型態(包含非屬美國企業),如金融同業、國際組織、退休基金、主權基金等專業機構法人、直接申報非金融非美國法 人(Direct reporting NFFE) |
柒、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運用條款一、 共同行銷資料運用條款
(一) 甲方知悉、瞭解並同意乙方、乙方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控制之子公司,於其共同行銷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甲方之姓名及地址、已書面表示同意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相關甲方資料之取得、使用及維護,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另揭露於永豐金控之網站):
永豐金控暨所屬各子公司(合稱「本集團」)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函釋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謹聲明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的各子公司對於客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採行嚴密之保密措施並依法令規定為之,並承諾依據下列聲明內容交互運用該等資料。
1. 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蒐集之客戶資料係本於交易往來或行銷活動中依相關法令、經客戶同意或於客戶簽署之各類契約文書中明文約定而取得,其中亦包括經公開資訊、經政府機關揭露或第三人有權提供之合法資料。
2. 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客戶資料均嚴密的保存在本集團或受本集團委任管理資訊系統之第三人資料倉儲系統中。任何人皆須在法令許可及依本集團資料管理規範下,並依業務權責進行權限控管,方可進行資料之存取,未經授權第三人,無法取得或變更客戶資料。
3.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客戶資料均完整儲存於本集團之資料處理系統中予以妥善維護,並以嚴密之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之接觸,以避免資料遭受不當取得或破壞。
4. 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客戶資料係指子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1)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電子郵件等資料。
(2)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或現金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5. 客戶資料之利用目的:
本集團基於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之目的、委託第三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以提供客戶整體性多元化之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
6. 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客戶資料均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或取得客戶的同意後,在本集團各公司間進行交互運用或揭露,除因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有其他法令規定外,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
人揭露:
(1)姓名及地址揭露對象: 為本集團之子公司, 其明細公佈於本集團的網站
(http://www.sinopac.com)。
(2)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揭露對象:依甲方書面明示同意之對象辦理。
7. 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客戶資料如有變更,可至往來營業據點 請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可透過本集團的網站(http://www.sinopac.com)、客服專線(02-6630-8899)及其他本集團同意之管道、方式 請變更客戶資料。
8. 共同行銷客戶選擇退出方式告知:
客戶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服中心等方式通知本集團,要求停止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本集團將依據客戶通知意旨,儘速於合理工作日內停止客戶資料交互運用於共同行銷活動。
二、 合作推廣資料運用條款
(一) 客戶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及與 貴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他公司,於其合作推廣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已書面表示同意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 用。
(二) 合作推廣之資料運用,其各項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1.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2.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三) 相關客戶資料之取得、使用、維護,均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捌、確認書
一、立約人(即甲方)確認已由貴公司(即乙方)依立約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說明本約定書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
二、甲方對於本契約書中各項內容已詳閱並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所有規定。
三、甲方明瞭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暨其相關之附屬或特別規定、函釋命令、券商公會之規約、各交易市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自律機構、交割結算所之有關規章、規定、習慣及慣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四、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法為之。乙方寄發之通知如因甲方之應送達地址變更,或其它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按時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發生效力。
五、甲方同意以本約定書中所留存之資料做為日後與乙方各項往來之基本資料,如有變動將主動更新,若因甲方未能及時更新所致之遲延損害,乙方除仍應盡力協助降低甲方可能之損失外,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甲方同意乙方處理對帳單之印發作業得採委外方式處理。
七、甲方保證所提供之身分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均屬真實無誤,絕無任何偽造、變造情事發生,若有任何不法情事,甲方願自行承擔所有相關之法律責任。
八、甲方承諾並願證明本約定書內所填之資料均為真實無誤,若有任何虛偽不實之記載均由甲方自負法律責任,倘因而致乙方受有損害,並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甲方確認已由乙方告知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
玖、W-8BEN、W-8BEN-E
拾、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請客戶自填(單位:美元)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記錄: □有 □無 (除依本自律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外,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貳拾萬美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開 戶 原 因:□長 期 投 資 □資 金 運 用 □其他
有無其他證券商開戶:□有 □無
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 (公司年營業收益) :□少於20,000 □20,001~50,000 □多於50,000
個人 (公司) 財產總值:□少於20,000 □20,001~200,000 □多於200,000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沒有經驗 □少於3年 □3~6年 □7~9年 □多於10年
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 □長期 | □不定期 | ||
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 | □每月 | □每季 | □半年 | □1年以上 |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少於200,000 □200,001~300,000 □300,001~600,000 □多於600,000
□ 其他: 萬美元
□屬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國內機構投資人並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者,得予免填。
動 產:□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
不動產:□土地 □建物 □其他
上開不動產□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未移轉所有權利
□有設定他項權利,設定金額 美元
□無設定他項權利
(以下資料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填寫)
徵 信 | 方法內容 | □面談: □電話: □家庭訪問: □其他: |
日期 | 年 月 日 | |
文件留 存 | □資力證明文件: □留存影本 □抄錄資料(如後附) □其他: | |
評估意 見 | 1. 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不得逾現金帳戶可用額度。 2. 各項資力證明資料之評估情形:(依不動產評估單日買賣額度者,請說明評估其價值之依據或方法) 3. 其他: |
核准人員(簽章) 業務員(徵信人員)(簽章)
聲 明 書
致: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立約人(即甲方)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約定書前開全部條款,並充分瞭解其內容且同意遵守後始簽章。包括:
壹、通則
貳、一般契約事項
一、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二、外幣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總約定書契約
參、特別約定事項
一、印鑑使用效力暨保管條款二、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三、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之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四、交易資料EMAIL 寄送同意書
五、帳戶保管約定
六、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七、永豐金證券OSU 帳戶授權代理結匯授權書八、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九、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肆、OSU 業務風險預告書
一、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書
二、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三、外幣債券附條件交易風險預告書
四、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預告書
伍、「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遵循」同意書
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柒、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運用條款捌、確認書
玖、W-8BEN、W-8BEN-E
拾、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拾壹、其他
□立約人已確認前述事項並收訖風險預告書客戶存執聯;並同意辦理與 貴公司間於永豐金證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立之帳戶有關交易確認、交割或其他往來事項,均以下列留存簽章式樣為準。嗣後立約人如需變更印鑑,非經立約人另有變更授權之書面通知前, 貴公司僅得憑本印鑑卡留存印鑑式樣辦理。
開戶客戶請選擇留存簽章式樣: □壹式憑壹式 □貳式憑壹式(需填寫以下兩格) | ||
式樣一 | 式樣二 | |
永豐金控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
一、客戶姓名及地址使用條款:
甲方瞭解乙方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之規定,得將甲方之姓名及地址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
二、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同意使用條款:
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規定,甲方可選擇以下列勾選表達是否同意將甲方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提供予乙方所從屬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下之所有子公司(包含下開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供其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甲方之下開資料,以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客戶意願表達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公司 | 提供資料範圍 | 備註 |
□ 同意 □ 不同意 | A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相關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相關資料) | 本表勾選同意且於客戶簽章欄位勾選同意並簽章者,始構成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同意 |
B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C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D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E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
F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三、客戶資料變更/停止使用條款:
甲方得隨時以電話(客戶服務中心﹕(02)6630-8899)、書面或親洽乙方,要求各公司變更/停止對甲方資料為上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運用。
確認聲明書所列及上述開戶事項內容,
並勾選
□同意□不同意 上列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條款
立約人簽章
(本人親簽,如為法人戶,須負責人/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司立約印鑑章)。
代理人簽章
委 託 人 領 用 簽 收 單 | |
□風險預告書客戶收執聯 □電子式交易密碼單 | 客 戶 親 簽 |
開戶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指示授權書
(法人機構必填/自然人如無授權免填)
立書人茲授權下列人員共 人得單獨或共同全權代理本人/本公司與 貴公司從事 OSU 帳戶之各項交易指示,並決定交易之性質、數量,價格及其他有關交易之一切必要簽署行為:
□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外幣債券附條件買賣
□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總約定書
被授權人姓名 (正楷中文名) | (留存簽章樣式) | |
身分證字號 | ||
聯絡電話/Email | ||
被授權人姓名 (正楷中文名) | (留存簽章式樣) | |
身分證字號 | ||
聯絡電話/Email | ||
被授權人姓名 (正楷中文名) | (留存簽章式樣) | |
身分證字號 | ||
聯絡電話/Email |
立書人聲明凡上列人員於本授權書授權範圍內所為指示之行為,均由立書人自行承擔其法律效果,絕無異議。
立書人同意 貴公司得依合理判斷認定該等被授權人員以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包括以正本、傳真或貴公司認可之其他方式所為之行為)屬授權範圍內者,貴公司即得逕依該指示為交易。立書人與被授權人並承諾,就因立書人與被授權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任何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債務責任,立書人與被授權人間如有任何爭議,皆將自行處理,與 貴公司無涉。本授權內容如有任何變更者,立書人應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否則該變更不得對抗 貴公司,並自通知到達之日起生效。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立書人簽章:
(本人親簽,如為法人戶,須負責人/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司立約印鑑章)
日期: 年 月 日
非經勸誘開戶聲明書
立約人茲聲明本公司之設立並非經由 貴公司員工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或推介予代辦公司。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立聲明書人:
(公司名稱)
立書人簽章:
註冊登記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永豐金證券填寫
□覆核人員: 確認無本公司員工勸誘客戶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之情事。
覆核日期: 年 月 日
實質受益人暨無記名股票聲明書(法人、團體、信託之受託人適用)
立聲明書人: 統一編號: 帳號:
為配合 貴公司遵循「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立聲明書人聲明並保證以下所填實質受益人資料均據實填列,及所檢附之文件屬實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立聲明書人並同意如聲明之事實有任何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主動通知 貴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配合 貴公司要求辦理相關措施。
一、立聲明書人為下列組織型態,請勾選(必填):
□1. | 我國政府機關 | □7. |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對前開金融機構及投資工具需留存相關文件 (如:公開資訊查核記錄、該金融機構防制洗錢作業規章、負面資訊查詢記錄 書…等)。 |
□2. | 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 ||
□3. | 外國政府機關 | ||
□4. |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母公司股票代號或名稱: | ||
□5. | 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母公司股票代號或名 稱: | ||
□8. |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 ||
□6. |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 □9. |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
□10 | 非上述 1~9 項身份,請進行實質受益人辨識程序。 |
二、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必填)?
□1.未發行無記名股票。
□2.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且流通在外,請進行實質受益人辨識程序。
職稱 | 姓名 | 身分證件號碼 | 出生年月日 (西元/民國) | 國籍 |
□董事長 | ||||
□負責人 | ||||
□代表人 | ||||
□其他: | ||||
□其他: | ||||
◼ 身分證件號碼請依序並擇一填寫:(1)身分證統一編號(2)護照號碼(3)居留證統一證號(4)其他。 ◼ 華僑及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屬委託基金管理人(公司)管理之基金型態客戶,得僅留存基金管理人(公司)高階經理人姓名,或其他國籍、生日、ID(身分證明)等。 ◼ 客戶如已提供公司證明文件或股東名冊等可信文件足以供確認人員身分者,得免再提供高階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三、高階管理人員名單(必填),如:董事長、負責人、代表人以上或其他,立聲明書人聲明已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係供本公司確認客戶身分使用。
四、實質受益人身份辨識,請依序擇一填寫(如有不足,請另填附表):
類別 | 姓名 | 身分證件號碼 | 出生年月日 (西元/民國) | 國籍 |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 額超過 25%(不含 25%)之自然人股東 □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高階管理人員 | □中華民國 □其他: | |||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 額超過 25%(不含 25%)之自然人股東 □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高階管理人員 | □中華民國 □其他: | |||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 額超過 25%(不含 25%)之自然人股東 □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高階管理人員 | □中華民國 □其他: | |||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 額超過 25%(不含 25%)之自然人股東 □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高階管理人員 | □中華民國 □其他: | |||
辨識實際受益人時,立聲明書人之股權組織結構:□未達三層 □三層(含)以上 | ||||
◼ 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所稱具控制權為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不含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如無前述自然人,則為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 每次股東會後,實質受益人若有變動,或因其他原因知悉具控制權股東身分發生變動時,應向本公司更新實質受益人資訊,並檢附佐證文件。 ◼ 身分證件號碼請依序並擇一填寫:(1)身分證統一編號(2)護照號碼(3)居留證統一證號(4)其他。 ◼ 應檢附文件: 1. 公司組織:最新登記之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或出資名冊、或股權結構、或存續/繳費證明、或董事職權證明書(COI)、或持股百分比架構圖…等,足以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 2. 團體:最新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登記事項表、法人登記證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捐助名冊、社團法人捐助名冊…等)。 3. 客戶如已提供公司證明文件或股東名冊等可信文件足以供確認人員身分者,得免再提供實質受益人 身分證明文件。 |
五、本法人、團體聲明保證上述內容均屬完整真實,並瞭解本聲明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聲明書人 | : | (簽章) |
請蓋(1)法人/團體登記大章 + 負責人/代表人之蓋章或簽名 或 (2)原留印鑑 + 負責人/代表人之蓋章或簽名 | ||
日 期 | : 年 | 月 日 |
直接與間接股權或控制權計算表(如有須要始填寫)
公司名稱:
公司註冊地點 / 國家:
股東名稱/統編
股東名稱/統編
股東名稱/統編
股東名稱/統編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1)股東名稱/統編
(1)股東名稱/統編
(1)股東名稱/統編
(1)股東名稱/統編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2)股東名稱/統編
(2)股東名稱/統編
(2)股東名稱/統編
(2)股東名稱/統編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3)股東名稱/統編
(3)股東名稱/統編
(3)股東名稱/統編
(3)股東名稱/統編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4)股東名稱/統編
(4)股東名稱/統編
(4)股東名稱/統編
(4)股東名稱/統編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持股比率 %
46 永豐金 OSU202410
情境一 :「甲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計算如下。
自然人 A = 30%
自然人 B = 20% + (50% X 20%) = 30%
自然人 C = (50% X 50%) = 25%
自然人 D = (50% X 30%) = 15%
最終受益人:自然人 A 與 自然人 B
= 100%
第一層
第二層
情境二:「甲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計算如下。
自然人 A = 40%
自然人 B = 20% + (40% X 20%) = 28% = 100%
自然人 C = (40% X 50%) = 20%
自然人 D = (40% X 30%) = 12%
最終受益人:自然人 A 與 自然人 B
註 2:如客戶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依特別法設立之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團體而股東或出資人之適用時,客戶應於「法人/團體戶實際受益人聲明書」勾選聲明並提供對該法人或團體透過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如依據該法人或團體之章程或其他文件判定之有權管理人員或有權簽章人)或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
人資料。
註 1:持股比率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上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依此類推直至辨識出有無持有該法人客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總額超過 25%(不含 25%)之自然人為止。
甲公司
自然人 A
持股 30%
自然人 B
持股 20%
X 公司持股 50%
自然人 B
持股 20%
自然人 C
持股 50%
自然人 D
持股 30%
【附件一】
一、敬請 貴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 註冊機關核發之公司註冊設立證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公司章程與細則(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3. 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文件應載明公司名稱、註冊地址、註冊代理人、註冊日期、公司營運範圍業務項目、股東及董事資料、註冊資本、股數、股票類型、公司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資訊。
⮚ 若上述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未載明或可辨識法人仍存續
(Good Standing)者,請另提供「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有效期內之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即下列 I~III 擇一提供。
I. 檢附公司註冊登記之官方網站查詢公司狀況;或
II. 註冊地所發行之註冊登記證明;或
III. 由官方認可之專業第三方認證之證明文件
⮚ 若無上述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者,即註冊地為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國家之境外實質營運公司,則請提供由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獲得之公司查冊/完整報告。
4.公司相關重要人士身分證件,重要人士包含:負責人、開戶被授權人、交易被授權人、持股超過 25%之股東、實質受益人。
⮚ 本國人士身分證件:雙證件正本,影本留存,第二證件請優先提供護照
⮚ 外籍人士身分證件:護照
請檢附被授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處 |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處 |
其它事項之記載或黏貼: |
營業單位: (分公司/部)
建檔覆核 | 開戶建檔 | 業務主管 | 業務人員 | 見簽人員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