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JI丨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管理规定
校 字 〔2 0 1 1 〕1 5 4 号
四JI丨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管理规定
(暂行)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履约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xx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作,根 据 《建筑法》、《合同法》、国 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 1 除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外,四川师范大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 0 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报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实行监
1. 3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二条委托监理的内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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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代表四川师范大 学 (以 下简称 “学校”)对工程施工中的“三控、三管理、一协调”工作 (即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安全xx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作)进行监理。具体内容主要有:
2 . 1. 1 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
2 . 1. 2 工程质量控制。
2. 1. 3 材料、设备釆购。
2 . 1 . 4 安全xx施工。
2 . 1 . 5 工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费用索赔、进度款审核和竣工结算初审等主要内容。
2. 1. 6 工程进度控制。
2. 1. 7 竣工验收。
2. 1. 8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资料。
2 . 1. 9 工程质量保修。
2. 1. 1 0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2. 2 监理权限
2 . 2 . 1 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 (标 准 )、安全xx施工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改正。
2. 2. 2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事项,应当报告学校,并由学校审核后要
求设计单位改正。
2. 2. 3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学校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2 . 2 . 4 经双方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学校同意的其他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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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5 学校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履约管理
3 . 1 学校、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作为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三个主要责任主体,相互监督,独立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
3. 2 凡学校与承包单位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3. 3 项目总监可委托总监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项目
总监的委托须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提交学校审查备案。项目总监对总监代表的委托事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3 . 4 学校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师,是学校派驻施工
现场的代表。现场代表是学校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与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 5 现场代表应依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和程序,对监理单位
实施合同管理。现场代表应当依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检查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敦促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内容和监理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业务。现场代表应当认真查阅监理曰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机构报送的相关监理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向学校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现场代表有权纠正监理单位的违约违规行为(包括提出违约处罚或赔偿建议)。未经现场代表签字同意,学校不拨付监理费用。
3. 6 现场代表应当随时全面掌握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按照施
工合同约定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切实贯彻好学校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和要求。
3. 7 工程承包单位对承建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依照施工
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学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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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独立处理承包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超出学校授权,或监理合同约定应当向学校报告的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学校。
3. 8 在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计量,由监理
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独立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变更导致的经济、技术签证,应由承包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学校确认。
3. 9 由监理员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
据并签署的原始凭证,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应提交学校现场代表备案。现场代表应当抽查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并做好抽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按内部管理程序及时向学校报告。
3. 1 0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6. 2 条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工程变更。学校可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进行控制,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3. 10.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设计变更,
如果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3. 10. 2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
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否则,监理单位不得予以计量。
3. 10. 3 现场代表应按照学校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查
工程变更并签署变更文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招标及合同签署
4 . 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应
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 0 万元人民币以下5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监理服务,应公开比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监理服务,应依照校内自行招标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监理招标方式应按发改委核准备案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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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监理单位与学校签订监理合同前,必须向学校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 3 监理合同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符合本
管理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4. 4 监理合同签署前,应先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签署合同审查意见。监理合同签署后,应进行公证。
第五条对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5. 1 监理单位不得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5. 2 未经学校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
人员。
5. 3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5. 4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材和设备供应以
及劳务提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 . 5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 0319 —
2000 ) 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理业务。
5. 6 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检验以及工程变更中,凡涉及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审核确认,学校与监
理单位各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5. 7 监理单位应当对经济、技术签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审核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行政法规和政府
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进行。对需要进行市场咨询、考察的签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会同学校、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市场咨询、考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进行市场考察或委托其它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询价。
5. 8 监理单位应当对经济、技术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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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负责;学校应当对经济、技术签证的合规性(即按相关规定是否应该办理签证)、签证程序和相关资料、原始凭证的完善性负责。
5. 9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
应当监督检查、审核的项目(监理内容)不检查审核或不按照规定 (或规范)检查审核,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1 0 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
利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 1 1 监理人员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 . 1 2 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
同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按《合同法》第 1 1 3 条执行。
第六条附则
6. 1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师范大学规划建设处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6 .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
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6.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在建的建设
工程项目,可按原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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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程委托监理:管理规定
抄送:校领导。—
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 0 1 1 年 1 2 月 3 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