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373191201806270378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192201806270242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212201806270241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注册号:C00013732122020070900511
紫金出境旅意险全面方案产品说明
适用条款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2018版)
注册号:C0001373191201806270378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192201806270242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212201806270241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注册号:C00013732122020070900511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32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092201806270237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289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373192202304146806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303224793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
注册号:C00013731922019102304311
保障范围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2018版)
第四条 本保险条款含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这两个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航班延误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承运人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计划到港时间与航班实际到港时间之间的差异(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到港时间为准)。
(二)航班取消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被取消或所乘航班起飞后返航、备降,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则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最终状态给予赔偿。如同时涉及两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偿。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版)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飞机运输,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窃、抢劫而致损坏、灭失或遗失。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有明显暴力痕迹;(3)被盗窃的时间是在当地时间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行李物品的损失为实际修复费用和实际价值之较小者,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的损失为重新购买相同该载体的材料成本。
(二)旅行证件的损失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所花费的材料成本和服务手续费,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经常居住地(见释义)的室内家居物品(见释义)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照出险时家居物品的重新购置价或者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但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暴雨、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外来的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五)盗窃或者抢劫。
若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在确定重新购置价时将根据磨损及折旧程度作出适当扣减。若损失或者损坏的家居物品系成套/成对物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仅根据损失或者损坏的物品部分而非成套/成对物品确定重置价值。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在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的住院天数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一被保险人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障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险计划一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保险计划二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保险计划一或保险计划二进行投保。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第(三)款约定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程度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规定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急性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急性病之前已有伤残,本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三)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类别分为以下六种,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投保,亦可选择多种同时投保。
(一) 乘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乘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自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乘坐轨道交通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乘坐营运的客运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被保险人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驾驶家庭自用汽车:被保险人驾驶家庭自用汽车, 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六条第二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上述费用,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公司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给付比例为100%。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并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保单约定比例×90%。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18版)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的,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每次免赔天数为3天。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2023版A款)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其名下的有效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导致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四十八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一)通过发行机构柜面或自动柜员机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二)通过特约机构终端(POS)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三)通过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形式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本项保障内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经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本公司对上述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
在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从救援服务机构处获得下列旅行援助服务,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七)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八)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九)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十)协助安排就医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
(十一)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十二)翻译援助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法律援助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且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若被保险人无法在其所在地获得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基本药物、药品和医疗用品,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递送。前提是该药品必须有医生处方,且是医疗不可或缺的且无相适的药品可在当地处方取得,并且国家或国际卫生和海关法规没有限制运送该类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救援服务机构将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递送该药物。但是,救援服务机构不对使用的运输公司所花的时间负责,也不确保能获得该药物。
(十五)安排保释事宜
被保险人在境外出行期间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构负责在5000美元(或其他等额货币)的限额内协助安排保释事宜。被保险人应自行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救援机构提供保释服务的前提是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处获得付款担保。
(十六)介绍大使馆
若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距离最近的世界各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七)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服务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文件给其家人或者亲友。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则本公司将:
(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
(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2018版)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三)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预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航班未被取消情况下);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五)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六)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时或投保时已经知道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定航班或投保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罢工或旅行目的地的突发传染病、军事演习;
(七)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九)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承运人(航空公司)破产。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航班备降、迫降保险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备降或者迫降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备降或迫降情形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版)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
(二)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的损失,但是,该载体本身的材料损失不在此限。
(三)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四)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商务助理设备(或称PDA)的损失。
(五)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八)机动车辆及其附件、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
(九)任何间接损失。
(十)对于单件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原件的物品。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2023版A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及输入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前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
2.发行机构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特约机构或其雇员;
(三)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四)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五)被保险人出租、出借其名下银行卡或银行卡账户;
(六)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七)被保险人未于其名下信用卡背面签名致使第三人冒用。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账户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账户损失的查询费用以及其他开支;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因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5、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6、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银行卡或账户使用所需正常支付的费用;8、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三)已经由发行机构或特约机构承担的任何损失;
(四)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任何形式的银行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六)非自然人银行卡(如团体、组织机构等办理的银行卡)发生的损失;
(七)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第五条 由于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室内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见释义)以及合法进入住所的任何人员盗窃或者纵容他人盗窃;
(三)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或者扣押,合法或者非法占用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四)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被保险人自身行为,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烘烤或者自身发热等原因;
(五)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清洗、加热、弄干、染色、更换或者维修,刮损、出现凹痕,空气转变,机械或者电力故障,内在缺陷,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
(六)由于施工或者试水、试压而致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七)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者窗外钩物;
(八)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任何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及其制品、首饰、珠宝及其制品,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古董及其饰物,古玩、古书、字画;
(二)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技术资料,各种文件、证件、账簿及其他商业凭证簿账册,录制于磁盘、磁带、记录卡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包括软件);
(三)各种动物、植物、食物;
(四)隐形眼镜、义牙、假肢和助听器;
(五)露天堆放或者置于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用芦席、油布、草帘、塑料布、尼龙薄膜等材料苫盖的财产;
(六)用于工作上,或者具有专业/商业用途拥有或者受托拥有的财产;
(七)爆炸物,违禁品,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八)照相机,便携式/移动电话,手提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卫星接收天线、接收器及其零配件,各种交通工具及其配件。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三)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而导致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若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开始后保险单载明等待期内:
1、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的;
2、因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或因与该传染病人及疑似该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四)被保险人感染法定传染病未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故意违反行政行为,擅自闯卡,擅自违反禁令前往禁行区域,因此罹患法定传染病的;
(七)被保险人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后,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并因此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猝死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猝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性传播疾病;
(二)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化学污染;
(四)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五)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六)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故意自伤或自杀;
(八)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九)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肠胃炎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食用国家食品安全部门明令禁止食用的食品,或明知食品有毒,但还主动食用有毒食品的;
(二)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
(三)被保险人因服食药品;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六)被保险人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八)不满足“续保”条件的,自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内(不包含第7日),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
(九)对于非用于治疗急性肠胃炎,而是用于治疗慢性肠胃疾病(见释义)等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七)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九)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18版)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未书面告知的、在本主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确诊的疾病,本主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性病;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2023版A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及输入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前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
2.发行机构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特约机构或其雇员;
(三)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四)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五)被保险人出租、出借其名下银行卡或银行卡账户;
(六)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七)被保险人未于其名下信用卡背面签名致使第三人冒用。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账户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账户损失的查询费用以及其他开支;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因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5、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6、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银行卡或账户使用所需正常支付的费用;8、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三)已经由发行机构或特约机构承担的任何损失;
(四)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任何形式的银行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六)非自然人银行卡(如团体、组织机构等办理的银行卡)发生的损失;
(七)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
因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本产品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 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 既往疾病;
(十二) 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特别声明
1、有效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保障期限以保单约定为准,最长不超过180天。
2、本产品适用年龄28天-90周岁,身体健康,出境游至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旅游者。保障期间自保单生效时间开始,至保单结束时间终止。支持因不可抗力(航班延误、台风、海啸等)造成旅程延误的延保,可延保24小时。
3、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年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81岁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所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身故残疾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
4、本产品承保被保险人自常住地出发至目的地并返回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为到达出境目的地而在保障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旅行亦属于保障范围。
5、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及时生效,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修改。
6、本产品提供中英文互译保单,可满足各国使领馆对英文保单的需求。
7、保险以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您妥善保存。
8、您可在购买保险成功后,在“会员中心”-“出游订单”中查看、下载电子保单。如有疑问,请咨询途牛专属顾问。
9、本产品无等待期、免赔额限制,各项保障最高保额以保单约定为准。
10、飞机/轮船/火车/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与“意外身故和伤残”可叠加赔付。
11、意外/急性病住院津贴,每天为100元,最高给付限60天;医疗保障包括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
12、航班延误保障仅承担因旅行需要通过途牛平台预订的航班,航班延误每超过5小时赔偿RMB300元;行李延误保障延误每超过8小时赔偿RMB500元。
13、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中,托运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RMB3,000元,每件或每套行李限额RMB1,000元;个人随身财产(含3C电器)赔偿限额为RMB3,000元,每件或每套随身财产赔偿限额RMB1,000元;旅行证件遗失/重置赔偿限额为RMB3,000元。银行卡、支票盗刷损失仅限成年人。
14、遗体/骨灰送返保障中丧葬费限额RMB16,000元。
15、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010-84416559。出险后为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6、本产品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江苏、北京、浙江、宁波、上海、河北、广东、山东、四川、安徽、河南、福建、湖北、湖南、青岛、内蒙古、天津、辽宁、广西、山西、深圳、厦门、云南、陕西、海南有分支机构。
17、本产品承担如下旅游期间的旅游景区内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海拔5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为竞技类运动,无法承保。但不承保:海拔5000米以上的攀登、滑雪、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18、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境内治疗(境内医院:需二级或二级以上),则境内的医疗费用须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计划)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境内外医疗不设定最高额度,即:境外医疗+境内医疗=总医疗保额)。
19、按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0、公司不承保任何前往或途径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朝鲜、乌克兰、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1、本保单适用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支票盗刷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本保险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