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證券有限公司(「經紀」)(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以及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持牌法團 (CE編號 AFS455) ,並可從事證券交 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之受規管活動)。鑒於經紀同意讓在客戶資料報表上識別為「客戶」的有關客戶在經紀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帳戶,並分別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服務並同時提供 保證金融資,而客戶特此同意,經紀就任何有關帳戶而執行的一切該等交易須受客戶協議(經不時修訂並通知客戶的規限。經紀的現行保證金客戶協議列載如下:
聯 合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保證金客戶協議書
(自 2021 年 6 月 起生效)中文譯文
聯合證券有限公司(「經紀」)(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以及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持牌法團 (CE編號 AFS455) ,並可從事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之受規管活動)。鑒於經紀同意讓在客戶資料報表上識別為「客戶」的有關客戶在經紀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帳戶,並分別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服務並同時提供保證金融資,而客戶特此同意,經紀就任何有關帳戶而執行的一切該等交易須受客戶協議(經不時修訂並通知客戶的規限。經紀的現行保證金客戶協議列載如下:
第一部份 -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各詞和用語應具有下列涵意:
「登入密碼」 經紀不時指定的密碼及/或其他形式的個人身份識別號碼(可以是數字、英文字母及數字組合或其他格式),不論它們是單獨或一併使用,從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有關帳戶」 客戶與經紀開立任何根據客戶資料報表中指明為保證金帳戶並可買賣證券的帳戶,就此經紀會同時提供保證金融資;
「本協議」 就開立、維持及運作有關帳戶經紀與客戶簽立的書面協議及其不時以書面形式予以修改的版本,包括但不限於本保證金客戶協議的一般條款、客戶資料報表、風險披露聲明、私隱政策及客戶給予經紀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授權;
「獲授權人」 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指定就某個有關帳戶可發出指示的人或其中任何一人;
「經紀集團」 經紀、其聯營公司、其直接及間接控股公司及該等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而「經紀集團公司」指上述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
「押記」 根據第 5 條作出以經紀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償還有抵押債務的有關抵押品之押記,並包括不時作出的變更和補充;
「結算所」 就聯交所而言,指中央結算,或聯交所委任或建立及運作以提供結算服務予聯交所參與者的其他機構,而就任何其他有關交易所而言,指為該交易所提供類似服務的任何結算所;
「客戶」 與經紀簽署本協議的人士以及該名人士的所有繼承人及(如適用)遺產代表,並應包括每名獲授權人,前述人士的名稱及其他身份詳情列於客戶資料報表;
「客戶資料報表」 指經紀不時指定及由有關客戶或其代表向經紀所呈交與該客戶申請開立帳戶有關的客戶資料報表或其他文件 (不論實際如何稱謂);
「操守準則」 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
「有關抵押品」 現在及將來經紀或其他人士代經紀持有、託管或控制所有由客戶向經紀提供、經紀代客戶購買或收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獲得的任何證券、款項或其他財產,而該等財產已根據第5條,抵押予經紀作為押記;「證券抵押品」指有關抵押品中的證券;
「私隱政策」 經紀基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任何附屬法例 (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可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 而推行的一般政策,而有關政策列於本協議之第六部份;
「電子媒介」 任何電子或電訊媒介,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互動電視系統、電話、無線應用系統規約,或經紀不時確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或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 根據本協議經紀、其承辦商或其代理人不時已提供或將提供的任何設施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服務、資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以及前者有關的軟件),使客戶可透過任何電子媒介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有關交易發出指示或獲取證券的報價或其他資訊;
「失責事件」 載列於一般條款之第 11 條中的任何失責事件;
「交易所」 聯交所及於世界任何地方進行買賣證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央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保證金」 經紀不時向客戶要求的款額(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抵押物),以保障經紀免受就保證金融資下取得的款項或客戶合約有關的現在、未來或預期的保證金融資或其他和∕或客戶合約的責任所引致任何損失或虧損風險,而
「保證金規定」則指經紀所釐定關於保證金的收取或詳情的規定,一般而言按有關抵押品當時市值,依適用比例計算(比例由經紀決定並通知客戶)以釐訂保證金的所需金額;
「保證金融資」 經紀向客戶提供,用作於有關帳戶中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其他用途的信貸安排;
「風險披露聲明」 在客戶於經紀開戶前及 / 或不時由經紀向客戶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其格式由證監會不時訂明,最新版本載列於本協議第五部份;
「有抵押債務」 客戶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分別與保證金帳戶或其他帳戶有關的任何貨幣計算的一切的款項、責任和債項(連同任何累算的利息),不論是現時或將來的、實際或可能的,亦不論是客戶自己或與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證券」 包括(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一所賦予的涵義;(b)所有於交易所上市的投資產品;以及(c)經紀指定之投資產品;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 就香港而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職能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就其他地區而言,指於當地擁有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類似職能的法定機構,並對該地區的有關交易所具有管轄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上述條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及其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的版本;及
「有關交易」 代客戶進行與本協議有關的交易:證券的購買、出售、交換、處置及一般處理、資金的處置及根據保證金融資作出的貸款及還款。
1.2 凡本協議中文意允許之處,指單數的字包括複數,反之亦然。陽性詞包含中、陰性詞,反之亦然。「人」一字應包括任何商號、合夥企業、多於一人的組織及法人團體及共同行事的任何這些人,以及任何這些人的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繼承人。凡提及「書面」應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及透過電子媒介傳送的文字。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凡於一般條款內提及「條款」或「附表」分別指一般條款的條款或本協議的附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第二部份 - 一般條款
1. 遵守法律及規則
1.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交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經紀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經紀認為適當時,所有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經紀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1.2 與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及種類相比,如客的有關交易在聯交所以外的市場達成的話,則客戶可能就該等有關交易享有明顯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1.3 客戶確認:
(A) 如果(I)本協議與(II)任何有關交易所及 / 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及法律(總稱「該等規則」)之間發生任何衝突,須以後者為準;
(B) 經紀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或按其認為合適者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該等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有關帳、不理會任何未被執行的買賣指示或撤銷任何已執行的有關交易;
(C) 按此適用的該等規則以及按此採取的一切該等行動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D) 客戶應負責事先取得並維持為客戶簽立本協議或經紀達成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有關交易而需要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1.4 本協議在本協議解除、免除或限制客戶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下任何權利或經紀在上述法律下任何義務的範圍內並無效用。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聯交所、中央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和∕或任何有關交易所和∕或任何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事項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有關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何現行或將來的法律、規則或規例不一致或成為不一致,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本協議應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續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 交易
2.1 經紀獲授權但無義務應客戶或獲授權人(如有)的指示進行有關交易 (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進行)。經紀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有關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客戶同意不超逾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越,經紀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未完成的有關交易進行平倉。經紀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或未能遵守保證金規定。無論如何,經紀毋須就因或與經紀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不向客戶作出相關通知,所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招致客戶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
2.2 就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經紀應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經紀向客戶提供相反的通知以表不同(買賣單據上列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除外。
2.3 客戶承諾不會向經紀提出任何涉及出售非由其擁有的證券的指示(即賣空),除非客戶通知經紀該出售指示為賣空指示;如有需要,客戶須向經紀提供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保證。
2.4 由於任何有關交易所的實質限制以及由於經常發生非常急促的證券價格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價格或進行買賣時可能會出現延誤。經紀可能不能經常按於任何特定時間報出的價格或費率或按「最佳價」或按「市價」進行交易。經紀毋須就其沒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客戶承擔的任何限價指示的條款或在本條款預期發生的情況下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經紀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其可酌情決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當客戶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接受經紀執行買賣指示的結果並受該結果的約束。
2.5 客戶明暸當指示一經作出之後客戶未必能取消及更改該指示。故此客戶在發出指示時,應審慎行事,並願承擔就處理其取消或更改指示時,已經部份或全部執行之有關交易所引致的所有責任。
2.6 客戶特此承認,經紀及其董事、僱員或其相關聯人士可不時以他們本身的帳戶進行交易及(如屬經紀) 以經紀集團公司的帳戶進
行交易。並且,客戶承認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客戶進行的交易,經紀可能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尤其是經紀可在毋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
(A) 透過經紀集團公司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
(B) (受制於第 2.2 條的規定)以主事人身份為經紀及其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經紀集團公司、其僱員或董事)與客戶進行有關交易;
(C) 為經紀或其他人的帳戶,進行與客戶的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D) 將客戶的買賣盤與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及∕或
(E) 將客戶與經紀本身、經紀集團公司或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合併一起,以便執行;
以及經紀或其相關人士不需就與其上述事項有關取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或第三者作出交代。如上述(E)段中,達成交易的證券不足以應付所有經合併的買賣盤,經紀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客戶的公平後,有絕對酌情權在有關客、經紀及經紀集團公司之間分配該等交易。客戶確認和同意上述合併及∕或分配會在若干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不利的情形。
2.7 一切買賣指示須由客戶當面或電話口授、或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透過傳真或電子媒介(適用於附有電子交易服務的有關帳)的傳送而作出的,其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經紀有權根據其有理由相信來自客戶的指示行事,並無責任查證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對於經紀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及類似的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沒有履行其義務) 而沒有履行在其本協議下的義務,經紀毋須負責。客戶特此確認並同意,其應就以客戶名義作出或訂立的一切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向經紀負責,不論該等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和以何種方式傳達及宣稱已按上述情況發出。倘若經紀收到互相抵觸的指示時,經紀可拒絕執行任何此等指示,直至接到明確的指示為止。
2.8 客戶明白並確認,其同意經紀可以將經紀與客戶之間的談話(不論該談話是透過電話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錄音帶、電子方法或其他方式進行)進行錄音,使經紀能夠核證監控或紀錄有關任何事項的資料。
2.9 當經紀收到可在一個以上的交易所執行的一切買賣指示,經紀有權選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經紀也有權將客戶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執行而毋須通知客戶。
2.10 除非客戶向經紀另有指明,客戶的買賣盤只會在落盤當日整日有效,而於有關交易所的當日營業結束時,尚未完成部份,將會自動取消。
2.11 經紀於完成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後,將會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的交易確認書及結算單(惟須遵守第 9.8條),扼要列出有關交易及有關帳戶的證券及現金狀況。如果該等交易確認書或結算單傳送給客戶後三個營業日內,客戶沒有以書面形式向經紀的辦事處發出掛號郵件提出異議,該等確認書及結算單便對客戶即具決定性和約束力。但如果有關月份帳戶中沒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且有關帳戶沒有存有或未償餘額或持有證券,經紀毋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月結單。
2.12 受適用法律及規例制約的前提下,經紀會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在經紀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2.13 如果經紀有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包括期權)的服務,經紀須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任何發售文件的副本,以及其他要約文件。
2.14 客戶須就其向經紀作出的指示,作出客戶個人的獨立判斷及決定。經紀毋須就經紀或其董事、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應客戶要求給予的,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
3. 交收
3.1 就每宗有關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經紀已經代客戶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現金(或有足夠保證金融資)或證券,否則,客戶須於交易所∕結算所規定的結算到期日或經紀已經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的交收時限前(不管口頭或書面):
(A) 支付經紀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經紀;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經紀已經收到此資金或證券。
3.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3.1 條在到期時限前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經紀,經紀於此獲授權:
(A) 若為買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及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
3.3 客戶於此確認,由於客戶未能按第 3.1 條規定在到期時限前履行責任而導致經紀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必須就此向經紀負責。
3.4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經紀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經紀負責。
3.5 在不損害經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情況下,經紀獲授權處置,不時經紀由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持有的證劵或證劵扺押品(經紀絕對有權決定處置那一類證劵及證券扺押品及有關數量),以履行客戶對經紀或其他第三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3.6 在不損害經紀獲授予的其他權利和授權,客戶謹此授權經紀可將其按本協議為客戶買賣證券所產生的應收款項與應付款項互相抵銷,並且授權經紀出售客戶的證券以償付客戶欠經紀的款項。就此,經紀可以滾存餘額形式記錄有關帳戶中的有關交易款項。
3.7 客戶確認和同意經紀可委任其他人士作為其代理人(“收數代理人”)負責追收客戶根據本協議欠下經紀的款項,且客戶須承擔所有經紀每次因此而須支付的費用及開支。再者,客戶承認及同意經紀確實有權在任何情況下為此而向收數代理人披露客戶的私人資料。
4. 保證金融資
4.1 依據本協議條款及任何由經紀向客戶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項,經紀向客戶為買賣證券而提供保證金融資。
4.2 保證金融資的融資限額以經紀不時向客戶通知的款額而定。
4.3 客戶授權經紀可動用該融資,用作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支付佣金或與保證金有關帳戶運作而引致的費用或其他欠經紀及本集團公司的款項。該融資須於要求下清還,而經紀有絕對的酌情權更改本第 4 條的有關條款或於任何經紀覺得適當的時候終止該融資。經紀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財務協助。為避免疑問,如果客戶的任何保證金帳戶出現借方結餘,經紀無義務而且不應被視為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但不限於),經紀允許任何保證金帳戶出現借方結餘,不代表經紀有任何義務在任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而客戶對經紀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餘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4.4 客戶須在經紀指明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維持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提供該等額外的有關抵押品,以遵守經紀訂立的保證金規定。經紀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釐定所需有關抵押品的數額、種類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計算可允許價值的基準及交付的時限。經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在不須事先通知客戶情況下,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第 4.4 或 4.5 或 4.6 條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這將會構成失責事件,而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經紀有權處置有關抵押品。
4.5 提供有關抵押品及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經紀提出要求有關抵押品或保證金時未有指明時限,客戶須在該要求時起計一小時內(或按經紀規定更早時限)遵守該要求。客戶亦同意於經紀要求時立即悉數償還因保證金融資欠下債項。所有就保證金的首筆及之後付款,一律應為即時可動用資金,且經紀有絕對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4.6 縱然第 4.4 條及第 4.5 條已有規定,當經紀單方面認為按照第 4.4 條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有關抵押品實際上並不可行,經紀應被視作已經按照經紀決定的方式及/金額提出追收有關抵押品,而該等要求已經到期,客戶須即時支付。上文的實務上不可行的情況,是由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急劇轉變或發展涉及預期的變化:
(A) 本地、國家、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經紀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商品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B)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重影響客戶的狀況或保證金有關帳戶的運作。
4.7 客戶須就保證金融資下所不時欠負之款額以經紀不時釐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將以保證金融資下所每日欠負之款額累計,而累計利息將會每月從保證金扣除,並且在經紀提出付款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
5. 抵押品
5.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經紀抵押所有有關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財產或就該等財產或額外的或獲替代的財產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以便償還有抵押債務。
5.2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保證金有關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債務及即使客戶結束保證金帳戶及其後再重新開戶,押記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並仍有效力。
5.3 經紀有權行使涉及有關抵押品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其在有關抵押品的利益。倘若客戶行使其在有關抵押品的權利,會與其在本協議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會影響經紀就有關抵押的利益,客戶不得行使該權利。
5.4 只要仍有未償還的有抵押債務,經紀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或獲得客戶同意前,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為保障其利益,處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有關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償還有抵押債務,尤其客戶未能依經紀要求提供的有關抵押品時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波幅時。如出售有關抵押品後,仍有缺欠,客戶須即時向經紀支付,用以彌補該不足之數。
5.5 客戶須按要求向經紀即時支付或償還所有與執行或保障經紀根據本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力有關的費用(包括追數收費及以足額彌償為基準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5.6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響:
(A) 就有抵押債務,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包括押記,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
(C) 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向客戶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時間、寬限、寬免或同意;
(E) 不論由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本協議條款的任何提供有關抵押品或償還款項的要求;
(F) 客戶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經紀與任何其他人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移經紀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在任何時候客戶對經紀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經紀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J) 涉及該融資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押記)之下及有關的條文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不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的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須被視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經紀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客戶在與保證金融資有關的本協議條款項下的責任。
6. 帳戶中的款項
6.1 客戶於帳戶中款項(在解除客戶欠經紀的所有債務後)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經紀代客戶於香港收取並持有的有關款項(在解除客戶欠經紀的所有債務後,包括但不限於由交收有關交易所引致的債務)將被存入經紀在認可財務機構或獲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在香港維持指明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經紀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按照常設授權,從獨立帳戶中提取客戶的款項。
6.2 只要客戶仍欠經紀任何債項時,經紀有權拒絕客戶提取款項的要求,以及客戶在未獲經紀事先同意時,無權提取任何款項。
6.3 客戶不享有收取有關帳戶中的客戶款項所累計的利息的權利,不過經紀享有絕對酌情權支付有關利息的部份或所有予客戶。
7. 帳戶中的證券
7.1 客戶於帳戶中的證券抵押品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尤其在聯交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
券抵押品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以及經紀於香港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本地證券抵押品」),有關證券將:
(A) 被存放於經紀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
(B) 被存放於經紀以其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的帳戶;或
(C) 以客戶的名稱登記。
7.2 就客戶擁有除本地證券以外之證券抵押品(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第 3 條該規則並不適用於前述的證券抵押品)而言,客戶謹此授權經紀,可用其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任何方式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提供予經紀之財務通融之抵押品),存放、轉讓、借出、質押、再質押或其他方式處理客戶之該等證券。
7.3 客戶須單獨承擔經紀以第 7.1 條及第 7.2 條所述或其他方式代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經紀概無責任替客戶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經紀亦毋須承擔上述兩條條款中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或損害,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7.4 凡由經紀代客戶持有但不以客戶的名義登記的證券,則任何就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利益將會由經紀代收,然後記入客戶的有關帳戶(或者按協定付款給客戶),經紀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該等證券屬於經紀代客戶以及其他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經紀也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持有客戶的證券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有關的分配,經紀不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經紀亦可依照客戶事先的具體指示就該等證券代客戶行使表決權。
7.5 為客戶購買的證券將會交付給客戶(或如客戶所指示),惟該等證券須已全數付清代價,及該等證券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持有作為抵押品。
7.6 經紀不須向客戶交還客戶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會向客戶付交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7.7 在不損害經紀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和補救前提下,經紀獲授權處置不時由從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持有的證券,以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經紀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任何責任。
7.8 在不影響經紀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並同意經紀可以(其包括)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客戶的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經紀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將任何客戶的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i)認可結算所;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經紀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經紀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
除非客戶於任何時候給予經紀不少於十(10)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撤銷有關授權,此項授權由保證金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起計不多於十二(12)個月內有效;但假若保證金帳戶中的債項仍未解除,則該項撤銷將為無效。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可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關規則予以續期或當作已續期。倘若客戶要求撤銷有關授權,或經紀要求續期時,客戶沒有將常設授權加以續期時,經紀保留權利終止本協議及保證金帳戶的運作,而客戶必須立即清還欠經紀及其他經紀集團公司的債務。
7.9 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客戶同意經紀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毋須向客戶交代源自任何經紀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客戶的證券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8. 收費及費用
8.1 客戶同意按照經紀不時議定的比率,支付經紀關於有關交易(包括任何根據第 10 條進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和其他報酬。客戶亦同意按足額彌償基準,償還經紀關於有關交易之一切相關徵費(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及證監會徵收之費用)、印花稅 、支出和其他收費。佣金率會不時變動,而客戶亦可聯絡經紀商了解有關變動。經紀商可因應客戶的要求所提供的特別服務而釐定及收取額外費用。
8.2 除第 8.1 條所述的收費外,客戶同意支付以下所有費用,並授權經紀從客戶之帳戶中扣除有關費用:
(A) 依照經紀訂明之訂購、服務及使用費用,客戶須預繳該等費用,而該等費用為不可退還;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權機構收取之任何費用∕徵費;
(C) 為向客戶提供服務及設施,經紀不時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費用及收費;及
(D) 未結清總額之利息,須根據經紀釐定之利率計算及方式支付。
不論以上條文如何,經紀可隨時或以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不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該等費用。
8.3 客戶承認:
(A) 每宗證券買賣已在聯交所營辦的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聯交所,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的徵費;以及可歸咎於客戶的上述每項收費及徵費須由客戶負擔;及
(B) 如果經紀或經紀之關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是關於任何在或將會在認可證券市場(根據證券及其貨條例所介定並包括聯交所)上市或交易而犯的及該等證券的關聯資產而犯有失責行為導致客戶遭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所訂的金額上限;因此,並不保證客戶能夠從賠償基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該失責行為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就一切在認可證券市場以外之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若經紀或經紀之關聯人士有所犯的違責,客戶知悉並接納有效索償須受制於有關交易所的規則約束。
8.4 倘有關帳戶的活動及投資組合處於較低之水平(按經紀不時決定為準),客戶同意經紀對有關帳戶有權收取經紀不時規定的收費。
8.5 客戶同意經紀有權以其本身利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為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關交易而產生之回佣、佣金、費用利益、回扣及∕或類似的益處。經紀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向任何人士提供就該等有關交易有關之利益或益處。
9. 電子交易服務
9.1 就應客戶要求經紀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不時由經紀發出通知、信件、出版物或其他文件修改或補充)向有關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條款(第 9 條)之條文只對該等有關帳戶適用。
9.2 如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客戶須負責經紀給予客戶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經紀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9.3 客戶確認客戶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客戶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9.4 對於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 (但無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或其謄本)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9.5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可透過客戶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客戶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經紀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客戶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9.6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買賣盤號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客戶收到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或與其發出的指示不符合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
(C)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損失、盜竊、非授權透露或使用登入密碼;
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客戶或其他人(透過客戶)就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9.7 如果錯誤的登入號碼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三次,經紀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另外,客戶也可能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就某段時期不能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原因包括要進行不時的維修或系統更新,或其他經紀認為需要的情況。
9.8 不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若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於客戶的買賣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須接受經紀可以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通過電子告示方式向客戶的電郵地址發出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成交單據及結單)以取代印本形式的文件。於經紀發出該些信息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話,客戶必須盡速列印該等電子信息或作出其他適當安排,以供其記錄之用。如客戶仍要求以印本形式收取其交易確認及記錄時,經紀可就提供該項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9.9 客戶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客戶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9.10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經紀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經紀所擁有或授權使用,客戶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進行逆向工程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經紀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9.11 客戶確認其完全暸解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客戶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紀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按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示;
(D) 客戶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E) 未送交或延誤送交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F) 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9.12 客戶須負責自費獲取及維修用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適當設備。
9.13 客戶確認他已細閱和明瞭經紀關於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運作、保安和程序的指引,該指引放於經紀的網站供客戶瀏覽,客戶再確認經紀可不時修訂或補充該指引,而有關的修訂或補充就客戶引用電子交易股務而言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10. 新上市證券及配售證券
10.1 就客戶要求經紀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代客戶於其帳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新發行證券(「申請」)或代客戶認購於交易所上市的證券(「配售認購」)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客戶確認經紀不須就與新上市及∕或證券配售有關的招股書及其他要約文件的準確性或全面性或當中的失實xx,負上任何責任。
10.2 客戶授權經紀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或以電子方式申請首次公開招股(「eIPO」),並且向經紀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或於以電子方式輸入 eIPO 時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客戶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10.3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客戶特此:
(A) 承諾會作出以下聲明:客戶已細閱和明瞭有關招股書、申請表及/或其他相關要約文件的內容(當中包含發行公司可行使酌情權決定證券的定價),或(如沒有書面的要約文件),他完全明瞭有關認股的條款和條件;
(B) 確認他是符合資格認購該等證券,且會或已經遵守有關招股書、申請表,及/或其他相關要約文件所列的所有條款和條件,或(如沒有書面的要約文件),他會或已經遵守相關認購事項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C)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客戶利益,客戶或代表客戶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D) 授權經紀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E) 客戶確認,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F) 確認經紀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聲明、確認、保證、承諾和授權。
10.4 有關經紀為經紀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經紀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經紀毋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xx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客戶須按一般條文中第 15.2 條條款向經紀作出賠償。
10.5 客戶可同時要求經紀提供貸款作為申請用途(「貸款」),下列規定則適用:
(A) 經紀有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貸款要求。
(B) 經紀接受貸款要求時,經紀之僱員或代表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確認經紀與客戶同意的貸款條款「約定貸款條款 」,該等貸款條款應為決定性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C) 經紀提供貸款之前,客戶應按約定貸款條款內指定的金額和時限向經紀提供貸款按金,此按金應組成申請款項的一部份。
(D) 除非約定貸款條款中另有指定:
(I) 貸款金額應是申請書內所申請證券的總價格減除客戶依據第 10.5(C) 條條款提供的按金款額;及
(II) 客戶應無權於約定貸款條款中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E) 適用於貸款的利率會根據約定貸款條款釐定。
(F) 經紀在接獲關於申請的任何退款,不論是約定貸款條款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有權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還貸款及累計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還給客戶。
(G) 因應經紀給與客戶的貸款,客戶將所有由貸款申請而獲得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於經紀,作為對貸款及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持續性保證。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客戶對上述證券概無管有權。客戶授權經紀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得以酌情及不須事前通知客戶處置該等證券以支付客戶要清償或解除由經紀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責任。
10.6 就配售認購而言,以下條款皆適用:
(A) 當客戶向經紀提交配售認購的書面申請書或口頭確認有意作出配售認購,上述書面申請書及口頭確認就配售認購事宜會對客戶構成有效法律約束力;
(B) 客戶謹此承諾,其在申請配售認購或其他事情中作出的所有與客戶有關之xx、保證、確認及承諾均為真實、完整及準確;
(C) 受制於適用的法律及規定,經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如何分配已成功認購的證券予客戶,客戶了解並容許經紀可將客戶的配售認購與經紀的其他客戶及經紀集團公司的配售認購一同處理;及
(D) 客戶承諾遵守與配售認購有關的適用的規則及規定。
11. 失責
11.1 下列各項應構成失責事件(「失責事件」):
(A) 客戶未能提供足夠金錢或證券,以履行第 3.1 條所述的交收責任;
(B) 客戶未能應經紀要求及時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或保證金或未能將應繳給經紀的資金、購買代價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給經紀,或未能按本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經紀或將證券交付經紀;
(C) 客戶(為個人)去世或喪失妥善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之能力;
(D) 就客戶提交破產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類似的程序,或委任破產管理人;
(E) 針對任何有關帳戶執行扣押;
(F) 客戶沒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G) 在本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經紀的任何證書、xx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xx或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為不正確;
(H) 客戶簽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經紀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撤回、
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協議的持續履行構成不合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宣稱不合法;
(J) 客戶自願或不自願地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的條件;
(K) 客戶的財政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更;及
(L) 發生經紀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權認為使或可能會使經紀就本協議中的權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11.2 如果發生一宗或多宗失責事件,經紀應獲授權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下列一個或多個行動,但並不必定要採取任何該等行動,而且不損害經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
(A) 在有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有關帳戶的空倉,或受制於第 3.1 條及第 3.2 條,出售有關帳戶中的證券(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買賣盤或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及∕或拒絕接受客戶的買賣盤及∕或拒絕容許客戶從保證金融資提取借貸;
(C) 要求履行任何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作為有關帳戶的抵押品而發給經紀或以經紀為受益人的任何擔保書和信用狀;
(D) 抵銷、合併、綜合、變現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客戶與經紀或任何經紀集團公司開立之帳戶(包括該等有關帳戶中的任何款項、客戶證券或其他財產);
(E) 將任何或一切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予以平倉而無追索權;
(F) 就為客戶進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抛空)、借入或買入經紀認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財產;
(G) 行使根據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及∕或
(H) 立即終止本協議,
並且,經紀發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抵押品或按金或任何種類的催繳通知書,或經紀發出事先或未了結的要求或催繳通知書,或買賣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應被視為放棄本協議授予經紀的任何權利。
11.3 依照第 4、10.5(G)、11 或 12 條條款出售客戶證券或將有關帳戶平倉時,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經紀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當時市場情況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客戶證券及∕或抵押品及∕或將有關帳戶中的持倉平倉,經紀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經紀有權自行判斷,決定何時沽出處置或變賣上述有關財產,亦有權以當時市場價格轉讓給經紀集團公司(包括經紀)任何客戶證券,如因此導致客戶任何損失,及對經紀集團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經紀概不負責。
11.4 在扣除就採取第 11.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後,經紀可將任何剩餘收益用於支付客戶可能欠經紀的任何債務;並且如果該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債務,則儘管仍未到原來規定結算時間,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經紀支付因此產生的或在任何有關帳戶的任何差額或不足之數,連同其利息和一切專業費用(如果經紀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該事宜提交法律顧問,則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賠償律師費用和大律師費用)及∕或經紀就執行於帳戶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須由客戶支付且可由經紀從其管有的客戶的任何資金適當扣除的支出,並且客戶須就該等差額或不足之數、利息、專業費用和支出對經紀作出彌償,使經紀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1.5 在沒有損害上述第 11.4 條條款的情況下,經紀可有絕對的酌情權將根據第 11.2 條所得任何款項存放於一個暫時帳戶內的貸方,經紀毋須將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銷客戶對經紀之負債,藉以保留經紀於客戶破產、清盤、債務安排或類似程序出現時,經紀可作全數債權證明之權利。
11.6 考慮到進行證券買賣之業務的性質,特別是證券價格的波幅,客戶確認經紀根據第 11 條可行使的權利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12. 留置權及抵銷權
12.1 在不損害經紀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權利及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為額外附加權利前提下,對於客戶交由經紀持有或在經紀存放之所有證券、應收帳、以任何貨幣款項及其他財產的權益(包括個人或聯名客戶),經紀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因進行有關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經紀及經紀集團公司負上的所有責任。
12.2 如果客戶擁有超過一個與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開立的帳戶(任何性質的且不論是個人名義或聯名的),經紀可以其自身名義或作為經紀集團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在沒有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並抵銷或轉撥存於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貸方的任何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以償還客戶在任何該等帳戶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經紀或經紀集團公司的任何債務,或經紀應客戶的要求作出或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彌償或任何其他文據下的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現在或將來
的、實質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帶的及共同或各別的。
12.3 如果任何該等抵銷或合併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該兌換應按在進行合併或抵銷時經紀在其正常業務運作中就該等貨幣所用的匯率 (由經紀決定,並在一切方面對客戶有約束力) 計算。
12.4 本條(第 12 條)條文賦予的抵銷權利將為一持續性抵押及將會附加於和不會損害任何經紀現時或以後所持的抵押品。有關以任何付款以抵銷客戶於其他經紀集團公司的任何負債或義務,經紀只需接獲其他經紀集團公司的要求,而毋須顧及該負債或義務是否存在。
12.5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權或經紀根據法律或其他依據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留置權的實施,並且根據本協議授予的抵銷權利是在根據法律而產生的一般抵銷權利或第 10 條 或第 12 條授予經紀的權利或經紀現在或此後持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匯票、票據、抵押或其他保證之外的權利,並且不損害上述各項權利。
13. 轉讓及繼任
13.1 在未有獲得經紀同意下,客戶不可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3.2 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前提下,經紀可在書面通知客戶後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與其他人。
13.3 本協議的全部條文應在經紀的業務變更或繼承後仍然有效;如果客戶是一家公司,該等條文應對其繼任人有約束力;如果客戶是合夥企業,則該等條文對合夥人及他們的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如果客戶是任何個人,則該等條文對其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
14. 不放棄
客戶確認,經紀或其任何僱員、受僱人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不行為或寬容不是或不應當作是經紀放棄針對客戶或針對客戶存於經紀的任何資產的任何權利。
15. 法律責任及彌償
15.1 在經紀、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有關人士於任何情況下,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合約、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
(A) 有關人士的任何行為、意見、xx(明示或暗示的)、失責或不行為,不論上述損害或法律責任是否由有關人士的違約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
(B) 出現不受有關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預期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原因引致之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使用登入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
(C) 經紀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
15.2 在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對有關人士因以下事件而發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責任、xx和要求作出彌償,致使有關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損害:
(A) 有關人士根據本協議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客戶沒有履行本協議的任何義務責任。
16. 保證及承諾
16.1 客戶特此向經紀作出以下持續的承諾、聲明和保證:
(A) 客戶或代客戶向經紀就開立任何有關帳戶而發給經紀的客戶資料報表或其他文件中的資料全屬真實、全面和完整的,且客戶授權經紀可向銀行索取參考資料,並對客戶進行信貸調查,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
(B) 客戶有權和能力訂立和簽立本協議,並且除客戶外沒有任何人在有關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已向經紀根據第 18 條作出披露;
(C) 根據第 18 條作出披露並獲得經紀的同意除外
(I) 客戶以主事人身份簽立本協議,並且客戶本身獨立進行交易而不是作為任何其他人的代名人或受託人而進行交易,而且不存在客戶以外的任何人據以在本協議中或在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有關合約中擁有或將擁有任何權益的安排;及
(II) 客戶為有關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及為最初負責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客戶是法團)、或構成為客戶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E) 受制於任何本集團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及已向經紀提供的資料,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財產(包括不限於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的業權,客戶並擁有此等財產之法定及實益業權,客戶亦承諾在未得經紀的事前同意前,不會抵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允許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認購權。
(F) 客戶已收到、閱讀和理解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及其擁有足夠經驗,能評定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是否合適;
(G) 如果客戶或他們其中之一是法團( 就該人而言 ) :
(I) 其為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國的法律正式組建和合法存在的公司,並且其為在其他進行業務所在的每一其他國家的公司;
(II) 本協議經由客戶的有關公司行動有效地批准,並在簽署和交付時將按本協議的條款構成客戶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III) 交付給經紀的客戶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章程、規程或組織大綱和組織 細則或構成或規定其組成的其他文據以及董事會決議的各自之經核證的真實副本,均是真實和準確的並仍然有效;及
(IV) 並未曾採取,或目前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以就客戶的資產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盤人或對客戶進行清盤;
(H) 如果客戶或其中之一是個人,客戶在法律上能夠有效地簽訂和履行本協議,並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資格,而且不是破產人;及
(I) 如果客戶是合夥商行並以一個商行的名義經營業務,本協議就一目的而言應繼續有效並有約束力,即使因引入新的合夥人或因當其時經營業務或組成商行的任何合夥人去世、精神錯亂或破產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夥商行或商行的結構發生任何變化亦然。
16.2 客戶承諾,在本協議和∕或客戶資料報表中提供的資料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時立即通知經紀,客戶尤其同意當客戶之通訊地址及聯絡資料有變更時,客戶須即時通知經紀有關變更。倘經紀在七(7)日內仍未能以客戶提供之最新聯絡資料與客戶聯絡以行使或履行根據本協議之權利或義務,客戶同意此事構成證明客戶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之充分證據,並成為一項失責事件(見第 11.1(G)條)。
16.3 經紀將把下列各項的實質性變更通知客戶:(a)其業務名稱和地址;(b)其在證監會的註冊狀況及其 CE 編號;(c)其提供的服務性質的說明;或(d)應付給經紀之報酬的說明和支付基準。
17. 向客戶提供資訊
17.1 經紀可透過印本、談話、電子媒介、其網站或其他方式(不論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客戶提供金融市場的資料、報價、新聞、研究或其他資訊,包括圖形圖像 (統稱「有關資訊」)。客戶確認有關資訊的產權屬於經紀集團、其資訊提供者或其特許人(統稱
「資訊提供者」),並且受適用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
17.2 客戶確認資訊提供者不就有關資訊作出任何類別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保證或適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證) 以及不會確保有關資訊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足夠或全面性,尤其由於市場波動或傳送數據之延誤有關資訊中投資產品的市場報價未必實時。雖然經紀相信該等數據為可靠,但經紀未就此作出獨立核證其資料正確或完全。客戶不應認為經紀對該筆數據作出任何推薦或贊許。
17.3 客戶確認和同意有關資訊的提供是僅為參閱之用,不應該用以作出商業或投資以及其他類別的決定之根據。資訊提供者不會就任何人士依賴該等有關資訊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18. 客戶資料之披露
18.1 根據本協議條文,經紀必須為帳戶內的資料保密。客戶確認根據有關市場和交易所、規則和監管之條文下,在聯交所、證監會或其他香港的監管機構(「有關監管機構」)的法律要求下,經紀需透露有關帳戶中交易的詳情、客戶姓名或名稱、受益人身份和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提供該等資料予經紀以符合有關要求。
18.2 沒有限制任何於第 18.1 條的披露,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授權經紀和其他經紀集團公司,在有關監管機構要求以協助其調查或查詢或司法管轄權之法院要求或為公眾利益或為經紀或客戶的利益或客戶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權在毋須通知客戶及獲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披露有關帳戶資料、報告、記錄或屬於有關帳戶的文件和其他合適資料,且經紀可適當地製造一份有關客戶和客戶帳戶的電腦記錄或其他文件。
18.3 客戶亦同意經紀商可於本協議繼續有效時或終止後,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和有關帳戶的資料給予任何其他經紀集團公司或任何根據本協議賦予經紀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承讓人。
18.4 客戶須應有關監察機構之要求,向其提供以下人士有關其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身份詳情」)或其他關於客戶之資料:
(A) 客戶;
(B) 就有關交易而言,最終負責最初發出該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或
(C) 將會從該等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
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以協助經紀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客戶並且授權經紀將上述資料向香港監察機構透露,而毋須徵詢客戶的同意或通知客戶。
18.5 在沒有損害第 18.4 條條款下,若果客戶執行其客戶之交易,不論是全權委託或不是全權委託,不論作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去進行交易,客戶同意在有關交易被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咨詢時,如下條款將會適用:
(A) 根據以下條款,在經紀要求下,(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監管機構客戶或(客戶所知悉的)帳戶最終受益人的身份詳情。客戶必須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任何最初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詳情。
(B) 如客戶進行的交易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客戶必須
(I) 立即按經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細節)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該計劃、委托或信託的執行人的身份詳情。
(II) 盡快通知經紀當其為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投資的酌情權已被否決。如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否決,客戶必須按經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知有關監管機構該執行人的身份詳情。
(C) 如客戶是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托,及根據一項特別交易,客戶或其主管或職員的酌情權被否決時,客戶必須立即通知經紀有關投資酌情權被否決的日期。如客戶的投資酌情權已被否決,客戶必須立即在經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知有關機構負責交易執行人的身份詳情。
(D) 如客戶注意到其相關客戶亦為某些指定客戶的中介人,而客戶對這些指定客戶的身份詳情確不認識,客戶須確定:
(I) 客戶與其相關客戶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排,容許客戶透過要求或促使其相關客戶提供,以獲得根據第 18.5(A)、18.5(B) 及
∕或 18.5(C) 條所概述的資料;和
(II) 客戶必須在經紀要求就有關交易,立即要求其相關客戶提供根據第 18.5(A)、18.5(B) 及 ∕ 或 18.5(C) 條概述的資料。從其相關客戶收到或促使其提供這些資料後,客戶應盡速將資料提供給相關監管機構。
18.6 客戶特此同意經紀毋須就其根據本第 18 條披露所引發的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18.7 客戶理解,客戶就開設或維持任何有關帳戶或就經紀或任何其他經紀集團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已向經紀或其他經紀集團公司提供或可能不時提供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義)(「個人資料」)。客戶承認,除非客戶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予經紀或任何其他經紀集團公司,否則客戶毋須提供。但是,如果客戶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經紀可能無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有關帳戶及∕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18.8 客戶確認已細閱私隱政策,並同意其中所有條款。
18.9 即使本協議終止,x 18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19. 外幣交易
如果經紀代客戶進行的有關交易涉及外國貨幣(除香港貨幣以外的貨幣)的兌換,客戶同意:
(A) 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的任何損益全歸客戶並由客戶承擔當中風險;及
(B) 經紀可全權決定任何時間和形式以兌換貨幣,以實施其在本協議下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20. 修訂
20.1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紀可透過按第22條規定通知客戶而不時修訂或補充 (不論是通過在本協議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如果客戶不接受該等修訂或補充,客戶可在按第22條收到或被視為收到通知後七(7)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經紀,從而終止本協議。如果在該時限內客戶沒有終止本協議,或如果客戶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該修訂或補充的通知後繼續操作有關帳戶,客戶應當作已接受經修訂或補充後的本協議所約束。
20.2 除第 20.1 條所述外,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予以修訂或補充,除非獲得經紀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21. 聯名客戶
21.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各別的,述及客戶之處,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 經紀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C) 經紀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戶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經紀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D) 經紀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責任。
不管上述 (B) 段或任何一位客戶與經紀達成的任何約定,經紀有權要求客戶的所有人士以書面或其他經紀決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請求,否則經紀可以不接納或執行該等指示。
21.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聯名帳戶持有人」),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自動終止,除非根據本協議的其他條文終止,但會構成失責事件(見第 11.1(C) 條),死者在有關帳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聯名帳戶持有人名下,唯經紀有權向該已去世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聯名帳戶持有人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無論前段有何規定,就聯名帳戶持有人已身故或喪失行動能力、附有破產法令,或法院或主管機關向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命令或通知而影響有關帳戶的運作,倘經紀由第三者收到於上述聯名帳戶持有人有關帳戶中的資產提出索償,經紀有權按其意願採取適當行動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停止有關帳戶運作及停止由有關帳戶提取資產直至問題獲得解決(例如遺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已獲委任或已取得破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或有關法院命令已獲解除或有關通知已獲除去等)。
22. 通知
22.1 如果經紀需要向客戶發出或提出任何報告、確認書、通知、任何要求或請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協議需與客戶聯絡,通知(包括催交欠款、保證金或抵押品)可由專人交付,或通過郵寄、電傳、傳真、電子媒介或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客戶資料報表所述的或不時書面通知經紀的地址或電傳、傳真、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22.2 客戶交付給經紀的通知可由專人交付,通過郵寄、電傳、傳真或通過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本協議所述的或經紀不時通知的地址或電傳、傳真或電話號碼。
22.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知,如以專人、通過電傳、傳真或電話或透過電子媒介交付,須在傳送時視為作出,或如通過郵遞方式傳送,投郵日期後兩天須視為作出 (以先發生者為準);唯發給經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經紀收到時才生效。
23. 終止
23.1 在不損害第 7.8 條、第 11 條及第 20 條的原則下,經紀及客戶可以向對方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將本協議終止。此舉不會影響任何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的承諾或彌償(包括但不限於第 15 條及第 16 條及第17 條及第 18 條),或於協議終止當日根據本協議還未完成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各項會在協議終止後仍有效力。在不損害前述的原則下,任何終止不會影響終止前已達成的有關交易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協議各方的權利或責任,亦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在該項終止之時所涉及仍未平倉的客戶合約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協議各方的權利或責任,包括保證金,直至該等合約已平倉或已交收及∕或有關的交付已完成及所有該等責任已全部解除。
23.2 縱使第 23.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有未償還經紀的欠款、未平倉合約或其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24. 一般條款
24.1 就本協議所提及的事項,以及有關帳戶的開立、維持及運作的事宜,本協議構成協議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及理解,並且取代協議雙方任何較早前表達或達成的聲明、協議或理解(不論是以口述、書面或其他形式表達)。
24.2 本協議已經翻譯為中文文本,但如果發生任何抵觸,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24.3 在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間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經紀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24.4 除經紀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經紀可將欠客戶的任何款項貸記入有關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該帳戶付款等同向客戶付款。
24.5 客戶就本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客戶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經紀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24.6 任何本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制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儘管本協議中可能有相反之處,並且不限於前述所廣義之規定,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得違反或抵觸於任何時段由任何具有對經紀和/或客戶有管轄權的法院、政府或其他主管機構發布的法律、附例、規定、守則、指南、命令或指示
(「適用法律」),而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款發生衝突或不一致,則相關適用法律的條款將始終為準且佔主導地位。特別是,在不限制前述所廣義之規定的情況下,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都不得限制或有效地限制本協議下任何適用法律未能合法排除或限制的任何一方的責任。經紀商和客戶均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24.7 客戶特此宣佈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協議,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24.8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經紀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經紀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經紀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簽立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完善經紀對其享有的所有權;
(C)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欠款或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充分的責任解除;
(D)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件或匯票;及
(E) 就為著經紀考慮到有需要及應當保障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所產生的抵押權益起見,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24.9 當客戶的交易指示在交易所自動對盤系統成功配對和執行時,印花稅將同時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交易所」)
收取。如交易金額為外幣,印花稅將按交易金額以《印花稅條例》第117 章)訂明的匯率折算為港幣的金額計算。
24.10 假如經紀因為違責而引致其該等顧客遭受金錢之損失時,該等顧客均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而成立之投資賠償基金索償,每投資者最高索償港幣150,000元。
24.13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有受本公司托管之股票將會存放於本公司之合規存管處,作妥善存管。
25. 爭議及管轄法律
25.1 本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規管及限制,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別和共同地涵蓋客戶可能在經紀開立或重新開立的所有有關帳戶,並應對經紀、經紀的繼任人和受讓人(不論是否通過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 )以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25.2 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經紀絕對酌情決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戶有約束力。
25.3 按經紀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xxxx明示同意承認任何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25.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協議,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規管及限制,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始終是,經紀有權在對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客戶提出起訴,客戶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三部份 -期權帳戶額外補充
1. 引言
本附表對帳戶之標準條款作出補充。
2. 定義與釋義
2.1 依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期權交易規則”)✁要求,本協議及本附件中✁條款與條件組成期權客戶協議。
2.2 在本附件中,聯交所期權交易成員✁經紀人將被稱為“OTM”。
2.3 客戶承認在訂立本期權客戶協議之前,OTM已經提供給客戶以下文件:
a. 載有OTM全稱及地址,及期權交易主任或期權交易代表人姓名或地址✁書面聲明,作為OTM之客戶他將主要負責客戶之事務;
b. 聯交所“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小冊子;以及
c. 客戶適當填寫✁一份客戶信息聲明。
2.4 主要負責客戶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期權交易主任或期權交易代表人✁全名及細節列於本協議註冊人士聲明書一節中。
2.5 在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中定義✁詞彙及表達,在本附件中有相同含義。
3. 聯交所規則,規例等✁適用性
3.1 所有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將受限於並與該等業務有關,客戶及OTM將受憲章、聯交所規則、期權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規則、規章、聯交所與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證券結算公司”)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有限公司(“期權結算所”)慣例與習慣,以及香港法例有關條款✁約束。
3.2 客戶同意設立、行使、結清及履行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客戶合同。客戶承認並同意受其作為一方當事人✁所有客戶合同中✁標準合同列出✁條款及規定所約束。
4. 交易徵費
所有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受交易徵費✁規限。根據期權交易規則,XXX被授權收取該費。
5. 持倉及行使限制
OTM有酌情權自行決定而無須通知客戶設置限額所可持有或行使✁持倉量。此外,客戶明白: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規定,OTM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或過戶,以使OTM能符合聯交所有關持倉限制✁規定,或在OTM失責✁情況下,或交易所自行決定關於OTM✁失責事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之定義),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為符合聯交所✁失責處理程序,而將客戶所簽訂✁一份或多份客戶合約平倉或過戶。
6. 期權金
必須就期權合約以現金繳付期權金。客戶同意在OTM規定並已向其作出知會期間向OTM繳付期權金。客戶亦同意倘若OTM按其指示購入、沽出或行使期權合約,客戶須按與OTM達成✁協定✯付佣金予。OTM須就適用於客戶期權帳戶✁任何其他費用或收費給予客戶事先通知。
7. 按金
客戶同意按期權交易規則✁規定,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期權業務向OTM✯付按金,並在OTM可能要求下及通知客戶✁時間內✯付額外✁款項。客戶承認及同意OTM有權在活躍✁市場下增加計算按金次數。客戶同意如未能於OTM提出要求時立刻或於指定時間內存入依據OTM自行決定附加聯交所期權結算抵押品✁金額,OTM將視客戶違約。
8. 交收
當有效地執行客戶合約時,交收責任即告產生。客戶須按本協議書及標準合約✁規定覆行該等交付責任,其履行方式須與期權交易規則中有關 OTM履行相應✁交付責任✁方式一致。
9. 客戶之失責、違約
倘若客戶未能✯付期權金、繳付按金、履行交付責任或履行本協議書✁任何條款,在不影響OTM可享有✁任何其他權利✁情況下, OTM有權自行決定而無須再通知客戶有關按金短缺或得到客戶同意而客戶特此授權OTM:
a. 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期權業務不再接納客戶✁進一步指示行事;
b. 將客戶身為訂約一方✁部份或所有客戶合約平倉、過戶或行使;
c. 訂立任何合約以作對沖因客戶失責而須其承擔✁風險;
d. 購買或借入任何或全部證券以作客戶交收;
e. 就有關客戶✁失責在一所交易所或其他方面訂立任何合約,以作銷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商品,旨在履行責任或對沖其須承擔✁風險;
f. 將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一部份或全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現金除外)出售,並將其所得收益,連同代表客戶持有✁任何現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用於✯付客戶所欠✁欠款餘額;及
g. 將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任何或全部證券出售,以期抵銷客戶✁任何責任,以及行使就其有關客戶✁任何抵銷權利。對經此運用後✁餘款則退還客戶。
10. 客戶✁證券作抵押品之運用
未經客戶書面同意,OTM不得將客戶✁任何證券用作期權交易會員取得貸款或墊✯✁擔保;或無論為任何目✁而將證券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
11. 客戶資料
11.1 客戶保證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OTM就有關期權帳戶開戶所提供✁資料皆屬完整,真實及正確。
112 客戶確認其不是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成員✁僱員,並且沒有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成員✁僱員在客戶期權帳戶中擁有實益利益。
12. 資本調整
客戶認知期權系列✁正股發行人✁資本結構或組成發生變化,或在其他例外情況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能對該期權類別✁條款及條件作出其 認為必須或有利✁調整,以盡量保證持有該期權類別內包括未平倉合約✁所有訂約方均獲得同等對待。客戶承認及同意所有該等調整均 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3. 授權人
(假若客戶委任授權人代表自已)客戶全權授權該授權人代為發出指示買賣或一切有關期權交易事務✁交易無論是否按金交易或一切有關客戶期權帳戶✁事務。客戶現承擔,追認和證實期權交易會員由現在到將來有關授權人發出一切指令。客戶亦聲稱授權人此權力永遠有效直至OTM收到客戶書面通知有關撤銷授權人✁指令。
14. 透✯和利息
141 客戶同意負責客戶期權帳戶內之一切損失、負債及短欠,包括因結算客戶期權帳戶而招致之直接✁或間接✁一切負債及短欠。
14 客戶現授權OTM收取及同意✯付於客戶期權帳戶因出現透✯或按金未能✯付✁利息、其息率由OTM可自行決定,客戶放棄有關息率變動之通知。利息計算以每日單息計算而每月以複息計算。
15. 帳戶終止
OTM有權以二個營業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和取消客戶期權帳戶和/或終止此合約。任何此通知對於各方已產生✁權利均不受影響及各方於此任何條款✁義務仍繼續有效。
16.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並承認OTM已經全面向客戶解釋了下文列載✁風險披露聲明(第五部分-風險披露聲明)及提問問題和詢問獨立意見,並且客戶接受 該等風險。
17. 信息之變更
客戶及XXX同意,若本期權客戶合約和於上述客戶資料聲明參考✁資料發生任何重大變化時通知對方。
18. 客戶及OTM作為負責人
客戶明白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交易所執行,客戶與OTM在客戶合約中訂立為主要負責人。
19. 產品詳細說明
OTM同意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產品資料。客戶證實客戶已被提供標準合約✁副本並已經閱讀和證實明白標準合
約✁條款及規定。
20. 通知
凡發給客戶任何通知及通訊,可以由預繳郵寄或傳真或電傳發往本合約所列✁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傳號碼,或發往客戶此後以書面通知OTM✁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傳號碼、或送遞至客戶本人;此等通知不論客戶實際接獲與否,均認作已接獲處理,如以郵寄,於通知寄出之第二個 營業日、或如以傳真或電傳、於發出當日、或如送遞於送遞之時。本文並不可釋義為要求OTM發出任何無須OTM發出✁通知給客戶。
第四部份 -期貨帳戶額外補充
1. 引言
本附表對帳戶之標準條款作出補充。
2. 交易
2.1 如客戶未能交付足夠商品,經紀人可借入就該項交付而言必要之商品,客戶須作出賠償保證及在被要求下,使經紀人免受任何損失或免經紀人可能付出或被要求✯付之款項。
2.2 如經紀人被暫停或撤銷作為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利,結算所可進行一切必要之事項,以便將經紀人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在經紀人之商品帳戶列作貸記之任何款項或資產轉調到另一名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
2.3 經紀人須按照客戶之要求提供有關商品之規格以供客戶參考。
2.4 經紀人收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就商品帳戶之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資產將由經紀人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並與其 本身之資產分開,由經紀人持有之該等資產於破產或清盤時不應構成其資產之一部份,並須於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 之人員以接受經紀人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或資產後,隨即歸還予客戶。
2.5 經紀人有權按監管規則及本協議內✁條款訂明之方式動用客戶✯付或存放於經紀人之任何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債務證券或其他資產,尤為重要者,經紀人可動用該等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債務證券或其他資產以履行經紀人對任何人士之責任,惟有關責任必須與其代表客戶交易期貨/期權業務有關連。
2.6 就經紀人代客戶在結算所維持之帳戶,經紀人與結算所之關係乃作為主事人,因此,該帳戶不會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之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任何透過經紀人✯付或存放於結算所之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及其他資產均因此不存在任何信託性質。
2.7 經紀人受期交所規則約束,該規則准許期交所在其認為客戶正在累積持倉量而此舉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市場或多個市場(視情況而定)之公平及有秩序運作構成不良影響下,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數量或要求代客戶平倉。
2.8 期交所及證監會可能要求經紀人透露客戶之姓名、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有關客戶之資料。當經紀人要求客戶遵守該項要求時,客戶應向經 紀人提供所要求之資料。主要負責客戶事務✁僱員✁全名已紀錄在客戶資料表格內✁註冊人士聲明書內;或由經紀人在有需要時向客戶通 知。
2.9 經紀人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情況下,不論是為經紀人本身或為其聯營公司或其他客戶✁帳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交易指示相反✁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方式,根據期交所
✁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設施而執行✁,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規則而執行✁。
2.10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徵費,及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2.11 如客戶因經紀人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法律責任祗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有效索償《證券及期貨條例》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條例》內所訂明✁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3. 保證金
3.1 客戶須按經紀人不時全權作出之規定維持帳戶有充足之保證金。
3.2 經紀人有權要求高於期交所和證監會及/或任何有關管治機構規定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根據監管規則及本協議內✁條款,如客戶未能妥善處理任何追補保證金之通知或要求,經紀人或須向期交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匯報所有有關之未平倉合約✁詳情。
4.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並承認經紀人已經向客戶以客戶所選擇之語言全面解釋了下文列載✁風險披露聲明(第五部分-風險披露聲明)及提問問題和詢問獨立意見,並且客戶接受 該等風險。
第五部份 -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户應於作出投資前,知悉金融市場存在✁多種不同風險。本風險披露聲明未能載列所有風險,並且可能 不時經由附加風險披露修訂或補充。
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 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賣創業板股份✁風險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情 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 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
在憲報指定✁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內容或創業板市場✁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 處,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風險
經紀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你✁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規 例所監管✁。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規則可能有所 不同。因此,有關你✁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你✁資產✁相同保障。
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授權書✁風險
假如你向經紀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 關於你✁有關帳戶✁成交單據及結算,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5.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投資 者而設✁。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證券之前,應先諮詢經紀✁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 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證券並非以聯交所✁主
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證券類別 加以監管。
6.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 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風 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請你尤其注意以下各 項:
(A) 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不可靠✁資料傳輸及通訊媒介,而且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 在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其他通訊時存在風險;
(B) 與經紀✁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或軟件故 障)、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及不時被限制、延誤或無法進行;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指示或進行✁交易可能會由於 (以適用者為準) 無法預計✁通 訊量、所用媒介屬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或導致傳輸延誤或發生不 正確數據✁傳輸;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交易而發出✁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受到延誤,以致執行價格 與指示發出時✁通行價格不同;
(E)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指示可能不經人手審閱而執行;及
(G) 刊登在經紀✁網站✁任何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其反映✁客戶✁證券交易指示或買賣 盤✁進度或該等指示或買賣盤✁執行,以及與投資者✁帳戶有關投資者✁現金狀況、商品狀況 或其他資料,未必可以即時更新。上述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未必反映並非透過經紀✁ 網站進行✁交易,如有疑問,投資者應聯絡經紀,以確定投資者✁交易✁進度或與投資者✁帳 戶有關✁其他資料。
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 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 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責任所施加✁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 向為你進行交易✁商號查詢這方面✁詳情。
8.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商號可能是 你所進行✁買賣✁交易對手方。在這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 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監管或會比較 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規則和有
關✁風 險。
9. 證券借貸✁風險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你已授權經紀運用你✁證券,你將面臨損失該等證券✁風險。
10. 關於授權第三者✁風險
容許授權第三者進行交易或運作戶口,是有重大風險,並且可能被未經授權者發出指令,或買賣 證券超越你給予✁權限。你要承受如此運作✁一切風險,且不可撤銷地免除經紀承擔此等指令所引 致或所關連✁責任。
11. 存放於經紀✁現金及證券✁風險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 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 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 於你✁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有關客戶。
12.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風險。根 據這些市場✁規例,投資者享有✁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 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該項交易✁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
✁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交 易所在地✁所屬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
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
情。
13.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合約買賣所帶來✁利潤或招致✁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司法管轄區或其 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影響。
14. 保證金買賣✁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付所需✁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帳戶內因此而出現✁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15. 提供將你✁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授權書✁風險
15.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15.2 假如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15.3 此外,假如你✁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授權將會在沒有你✁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15.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而使用授權書。
15.5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5.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期貨及期權交易✁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 你所蒙受✁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保證金數額。即使你 設定了備 用指示,例如“止蝕”或“止蝕限價”等指示,亦 未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 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 存入額外✁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 ✁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帳戶內任何 因此而出現✁短欠數額負責。 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 身✁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 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程序, 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權利與責任。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旨在概述買賣期貨及期權✁風險,並不涵蓋該等買賣 ✁所有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 應先瞭解將訂立✁合約✁性質(及有關✁合約關係)和你就 此須承擔✁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 投資者都並不 適合,你應就本身✁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 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開倉保證金✁金額 較期貨合約本身✁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 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 需要投入✁資金造成大比例✁影響。所以,對你來說, 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 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倉盤而向聯合證券存入✁ 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 你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維持 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資金, 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短 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
2.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買賣指示(如“止 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 合✁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 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長”倉或“短”倉同樣 ✁高。
期權
1.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 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 期權)以及相關✁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 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 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 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購入✁是期貨產品✁ 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保證 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期權在到期 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 有✁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 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風險一般較買 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 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 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 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 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 產。若賣出✁是期貨產品✁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 貨倉盤及附帶✁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 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 權作“備兌”,則所承受✁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 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付期權金,令買 方✯
付保證金費用✁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 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風險。在期權 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付當時尚未繳付✁期 權金。
期貨及期權✁其他常見風險
1. 合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商號查詢所買賣✁有關期貨或 期權合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 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 就期權而言,期權✁到期日及行使✁時間限制)。交易 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合約 ✁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相關資產✁變化。
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 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 或合約月份✁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 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 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
✁虧損風險 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 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 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 限。缺乏相關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 價格。
3. 存放✁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 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 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保障。至於能追討 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 地✁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款項或財產如有 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 分配予你。
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所有佣 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 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虧損。
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 ✁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風險。根據這些市 場✁規例,投資者享有✁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 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 ✁該項交易✁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監管機構,將不 能迫使你已執行有關交易所在地✁所屬司法管轄區✁ 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 易之前,你應先向為你進行交易✁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 所屬✁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 措施及有關詳情。
6.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合約買賣所帶來✁利潤或招致✁虧損(不 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 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 時受到匯率波動✁影響。
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 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 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賠償 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 商號就其所承擔✁責任所施加✁限制。由這些責任限制 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商號查詢這方面✁詳情。
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 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 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風險,包括有 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 導致你✁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 行。
9. 埸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 准進行場外交易。有關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買賣✁交 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 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 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風險。此外,場外交易✁ 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監管制度;因此, 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規則和有關✁風 險。
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額外風險
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T+1 時段」)可進行交易✁合約種類 由交易所不時決定,可能與正常交易時段✁合約種類有所不 同。T+1時段内✁流通性亦未必能達到正常交易時段内之水 平。T+1 時段内成交✁交易亦可能於下一交易日✁結單才能 顯示。T+1 時段可能設有上/下限價機制,只可在交易所不時 釐定之限價範圍內進行交易。T+1 時段内可輸入各類買賣盤 或可能與正常交易時段有所不同, T+1 買賣盤選項亦可能不 適用於部份類別之買賣盤,你應在輸入買賣盤前留意有效期 及輸入買賣盤後留意買賣盤之狀態。T+1 時段未必是銀行正 常辦公時間,你應預先安排資金轉帳途徑以應付 T+1 時段可 能✁資金需求。因應風險管理措施,你亦有可能於 T+1 時段 被要求補倉。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是 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 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 制訂✁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 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相同保障。
附錄: 香港期交所之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對一名或一組人士之恆指期貨、 期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以及小型恆指期權之持倉情況實施 上限。本規則旨在避免因個別人士或一組人士過份持倉而導 致市場可能出現波動✁情況。上述規則詳情如下。若閣下對 本文件或對觸犯第 632A 條所涉及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交易商或獨立專業顧問。(倘若本文件✁中文本與 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1. 無論長倉或短倉,任何人士在恆指期貨、恆指期權、小 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所有合約月份 內,不得擁有 或控制合共超過 10,000 張合約。而且,任何人士亦不 得在所有合約月份內擁有或控制超過小型恆指期貨及小 型恆指期權 2,000 張合約(不論是長倉或短倉)。計算持 倉限額時,每張小型恆指期貨之值為 0.2,而每張小型 恆指期權則為與恆指期權內相對應系列✁持倉限額之五 份一(「持倉上限」)。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 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戶口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 文或隱含協議或共識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戶口持倉情況均 會一併整合計算。
3. 凡多個不同戶口或多組戶口均由同一位人士管理,或依 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 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 按交易規則第 632A 條整合計算。此等戶口包括(但不限 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人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 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戶口或多個戶口合共之持倉情況超 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聯合證券替該位客 戶平倉,以便令該戶口或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 上限。
5. 此外,倘若聯合證券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 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會違反持倉上限, 則聯合證券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免責聲明
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 發出之免責聲明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之合約,所依據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坐盤交易 產品可不時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制定✁首個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與期交所 不時制定✁其他指數或坐盤交易產品(「期交所指數」)均屬期交所✁財產。各種期交所指數✁編製過程與 計算方法現時與日後均屬於期交所✁獨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期交所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情況下,不 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期交所可隨時要求買賣與交收該等依據期交所指定✁期 交所指數計算✁期貨與期權合約,須以經修訂✁指數為基礎。期交所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證、 表示或擔保期交所任何指數或彼等之編製與計算方法或相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發出或隱含 任何種類有關期交所指數✁保證、陳述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對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數承擔任何責任, 亦不會對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負責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人士,在編製和計算任 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誤解、錯誤、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 疏忽)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在買賣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期貨和期權合約時, 因上述各項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不 得就本免責聲明或因本免責聲明而出現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買賣 以期交所指數為基礎✁期貨和期權合約✁參與者或第三方完全確認本免責聲明,並且在該等交易中不依賴 期交所。
有關買賣指數期貨✁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股票指 數及可能不時恆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要求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 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 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 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 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 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 他性質✁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 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任何經 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問題向交易 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 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 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 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指數期權✁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股票指 數及可能不時應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要求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 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 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 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 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程序及依 據及任何有關✁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 結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 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 其他性質✁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 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任何經 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問題向交易 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 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 41 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 等合約關係。 (注意 : 倘若本免責聲明✁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其他風險
(A) 結構性產品風險 – 結構性產品✁一些相關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 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 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信貸評級。
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 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槓桿比率而快速改 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 品尚餘✁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 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 波動可對相關資產✁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價格。
7.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 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投資 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8. 買賣衍生權證✁一些額外風險
i.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ii.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波幅。
9. 買賣牛熊證✁一些額外風險
i.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特色。若牛熊證✁相關 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 已停止買賣✁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 以是零)。
ii. 融資成本
牛熊證✁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 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融 資成本。融資成本✁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上市文件。
有關衍生權證及牛熊證✁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
「產品及服務」✁「衍生權證」產品專欄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w_c.htm)
「產品及服務」✁「牛熊證」產品專欄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cbbc/intro_c.htm)
(B) 交易所買賣基金風險 – 交易所買賣基金✁一些相關風險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表現。交 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 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波動而蒙受損失✁準備。
2.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交 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
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 ✁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問題,在市場大幅 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市場/行業✁交易所買賣基金亦 可能會有此情況。
4.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 波動可對相關資產✁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價格。
5.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 有一個或以上✁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6. 交易所買賣基金✁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成份股/資 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相關成份股/資產。 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 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表現。 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1.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表現而不用 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 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2.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經濟利益。有關衍 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 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 品✁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 嚴重。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
要。請於實物資產及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名單参考現時於香港交易所旗下證券市場上
市✁交易所買賣基金✁分類摘要。
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內「產品及服務」專 欄: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etf/etfmain_c.htm
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資料亦可見於證監會✁網站:
交易所買賣基金
http://www.invested.hk/invested/tc/pdf/etfleaflet.pdf
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從認識開始 http://www.invested.hk/invested/tc/html/section/products/funds/ETF/etf_key.html
(C) 人民幣證券産品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得視作已經完全詳細列明而並無遺漏✁通知。 為免誤會,交易涉及以人民幣計值✁證 券產品(“人民幣證券產品”)同樣受以下✁條文所約 束。
人民幣交易之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換涉及匯率風險,而目前並非可以自由兌換。由經紀提供或透過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幣兌 換服務及 其他服務須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不時修訂之規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幣進行✁買賣證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和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以 及在出售 資産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例如包括結算營運費用)時,亦可能受制於買入價 及賣出價之間✁差距 所影響。
中國政府管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兌換,若其約束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人 民幣資金 流動變得更加嚴格,則在香港✁人民幣市場✁深度將可能進一步變得有限。
人民幣兌換港元及其他外幣✁價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而變得波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及國際政治 及經濟狀 況✁轉變。另外,當人民幣相對港元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計算✁人民幣證券產品✁價 值將會下跌。
提供人民幣資金✁限制
若客戶✁帳戶沒有足夠✁人民幣資金以認購或購買人民幣證券産品,或因經紀要求客戶就認購或 購買人民 幣證券産品而需要兌換其帳戶內✁款項為人民幣,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 下,經紀可以協助客 戶或代表客戶把帳戶中以其他貨幣作為單位✁款項兌換為人民幣。但是,經 紀不能保證可以向客戶提供足 夠✁人民幣資金。 若是因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流通之人 民幣資金受到限制,而導致有關交易所 需✁人民幣資金不足夠,經紀可能需要取消有關客戶✁交 易,或為客戶之交易平倉,而客戶
✁投資可能蒙 受損失。
因為結算、清算、或代表客戶收取款項例如股息✁情況下,經紀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為 任何交易, 當中涉及包括但不限於以港元以外✁貨幣計值✁證券,指定或決定一種結算貨幣。在 這種情況下,非指定 結算貨幣作為單位✁結算所得款項或經紀代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可能會被轉換 成為指定✁結算貨幣。經紀或 聯屬公司/集團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買賣外幣(現貨或遠期)。除另 有協定外,適用匯率為經紀或聯屬公司 /集團或其代理人(或屬於經紀可能選擇獲有關金融管理局 發牌或授權✁財務機構✁任何其他公司)根據其 酌情權而按現行市場基準而釐定✁匯率
即使本協議提及任何相反規定,除另有協定外,客戶沒有權利於任何帳戶中以港元以外✁貨幣作 單位✁款 項收取任何利息。
第六部份 - 私穩政策
1. 作為聯合證券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或聯合集團公司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聯合證券有限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代客戶作投資決定時 (適用於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服務) ;
(C) 作信貸檢 ;
(D) 確保客戶之信用維持良好;
(E)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F) ✯援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G)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H) 根據聯合證券有限公司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I)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紀錄✁一部份;及
(J)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用途,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B) 任何對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有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包括對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有保密 資料承諾✁聯合集團成員公司;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仕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發生拖欠付款時)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及聯合集團公司✁業務有關✁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及
(H) 任何聯合證券有限公司之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任何地點 (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並同意可轉發給向任何聯合集團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客戶同意聯合證券有限公司不時收集✁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規定使用及披露。
8.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是否持有他∕她✁資料及查閱有關之資料;
(B) 要求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之資料;
(C) 查悉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訊以便向有關✁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9.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所提供有關他∕她✁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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