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前海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 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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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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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及对象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范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旅行 7.3 意外伤害 7.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 7.5 突发急性病 7.6 潜水 7.7 攀岩 7.8 武术比赛 7.9 毒品 7.10 酒后驾驶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2 无有效行驶证 7.13 机动车 7.14 医疗事故 7.15 非处方药 7.16 探险 7.17 特技表演 7.18 猝死 7.19 净保险费 7.20 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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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及对象 |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旅行者。 |
1.4 | 保险期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范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旅行种类分为: (1)中国境内旅行(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2)中国境外旅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
2.4 | 保险责任 | x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约定的旅行(见 7.2)线 路内旅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保险责任项目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
基本部分 |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见 7.4)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本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等于本主险合同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可选部分 | 以下第(3)至(4)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以下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突发急性病(见 7.5),并在发病之时起至次日 24 时xx该突发急 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4)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参加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或承办的潜水(见 7.6)、滑雪、滑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见 7.7)、武术比赛(见 7.8)、摔跤、蹦极、卡丁车运动和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所约定的身故、伤残的,我们根据本项责任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中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保险金。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2)的机动车(见 7.13);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14)、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7.15)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滑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蹦极、卡丁车、跳伞、探险(见 7.16)、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见 7.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您与我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被保险人猝死(见7.18)(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该责任的除外责任); (13)被保险人违规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您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责任时,因下列第(14)至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在未经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16)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17)被保险人参加无资质机构或人员自行组织的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8)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我们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0);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果申请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金,还需提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及身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及身故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申请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金,还需提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身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 | ||
馆出具的身故证明; | ||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的有关证明; | ||
(5)所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 ||
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本主险合 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于本主险合同 解除前我们应承担但尚未履行、正在履行或已对其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不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6.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旅行 | 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或者商务洽谈等为目的必须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 |
7.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4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 准 及 代 码 》 ( JR/T 0083 — 2013)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7.5 | 突发急性病 | 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投保前已接受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
7.6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7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7.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4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7.15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16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7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18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19 | 净保险费 |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 − 35%)”。 |
7.20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