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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经济开发区循环园 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合同
甲方:阳原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日
目录
附件1 保险 95
附件2 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公式 98
附件3 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法 102
签署地点:
甲方:阳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00 x、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鉴于:
1、目前,阳原县毛皮行业“特种养殖、硝染鞣制、碎皮加工、成衣制作、产品销售、技术研发、文化旅游”的产业链尚未形成,所以阳原急需引进毛皮硝染企业入驻开发区循环园。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和企业污水的处理,阳原县需在开发区循环园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以及提供配套基础设施。阳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阳原县毛皮循环经济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毛皮循环园服务中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阳原经济开发区循环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项目。
2、毛皮循环园服务中心在县政府授权下,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社会资本”)。
3、依照招标文件,甲方与乙方签署《阳原经济开发区循环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乙方保证自觉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权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整个建设期及运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并在项目合同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本合同生效后 60 日内,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乙方占股比例为 100%,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
4、本合同对签署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均需遵守执行。非经合同签署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本合同正式签署时不得有任何修改。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 指阳原经济开发区循环园污水处理厂及 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和服务地点为阳原县毛皮循环经济园起步区。 |
“本合同”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 PPP 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 PPP 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 视为并纳入本合同。 |
“甲方” | 阳原县人民政府。 |
“乙方”或“社 会资本方” |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 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
“合作期限” | 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6 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
“建设期” | 是指满足建设条件且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 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 |
“生效日期” | 指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
“政府付费” | 合同期内的政府付费总额包含了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 利润,已根据本合同第 14.1 条确定数额。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是指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与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覆盖乙方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即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绩效付费),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即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绩效付费)-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本项目可行 缺口补助金额根据上述公式计算,非固定值。 |
“法律适用” | 指适用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 |
“法律变更” | 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的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 变化;或者(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 |
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律法定的工作日。 |
“土地使用权” | 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协商、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 |
“土地使用权证 明” | 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 核备、备案等。 |
“项目合作期” | 具有第 5.2 条规定的含义。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 6.4 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运营日或开始运营日” |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书面确认的本项目可以开始整体运营的日期,自运营日起开始计算并收取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 口补助。 |
“运营期” | 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最后一 日止的期间。 |
“试运行” | 为优化、摸索运行参数并取得最佳处理效 |
果而由项目公司按试运行方案组织实施的对 工程整体质量的全面考核。 | |
“运营维护期履约 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 6.5 条款向甲方 提供的保函。 |
“移交日” |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 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 抗力等。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及任何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 征用等行为。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
“固定资产投资”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设备、设施及其它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 更新)支出。 |
“政府部门” |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 行政、司法部门。 |
第 2 条 其它
x合同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所指的合同是指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xx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8)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a)合作协议;
(b)本合同及附件或补充协议;
(c)谈判备忘录;
(d)投标文件;
(e)招标文件;
(f)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充分理解合作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毛皮循环园服务中心已获甲方授权管理本项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甲方保证其所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阳原县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报阳原县人大或常委会审批;
(5)其他。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同时适用于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已充分理解合作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乙方对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运营维护投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5)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管。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乙方保证其所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其他。
3.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
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4.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授予乙方对本项目的独家建设和独家运营维护权;
(2)在项目合作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对乙方运营维护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建设、项目维护、污水处理能力、出水质量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4)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发生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保障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做出应急响应,但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充分补偿;
(7)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纠正乙方违约行为、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8)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甲方协助乙方收取污水处理费和办公租赁费,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和办公租赁费由付费单位直接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9)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项目维护、项目管理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 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 行核实处理;
(10)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11)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本项目经营权的完整性;
(1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3)甲方须严禁各排污企业违规排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14)甲方应做好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保证园区入驻率,保持园区良好运转;
(15)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 6.1 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于项目
公司成立后 15 日内向乙方移交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资料;
(16)甲方协调合作范围内的排水户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纳入乙方的污水收集管网,禁止不应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户纳管;对排水户污水排放达不到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协助乙方下达拒绝接纳污水通知书,并关闭入网通道。如因该等原因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证明文件等
(如有);
(17)其他法定或约定权利义务。
4.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享有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权;
(2)xxx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4)乙方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乙方对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及赔偿;
(7)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
(8)接受和配合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或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的监管;
(9)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污水处理运营权进行外包、违法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0)运营期内,乙方应全天候(必要的系统检修期除外)对生产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毛皮污水处理生产线在进水水质符合本合同“16.1 污水处理厂进水质量标准”,其它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处理生产线在进水水质符合本合同《GB/T 31926-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做到达标排放,如果在进水符合设计水量、设计水质情况下未实现达标排放,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乙方应在过错范围内合理承担相应责任;
(11)乙方对上游各企业的排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监管,并根据污水厂工况进行调度排污;
(12)因乙方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工作而获得国家相关项目奖励和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奖励或优惠政策归乙方所(享)有,乙方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使用;
(1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或违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14)其他法定或约定权利义务。
5.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本项目进行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及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取得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除为本项目融资外,乙方不得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出现项目违约、法律(需求)变更、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情形,甲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本合同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合同履行,但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5.2 项目合作期
x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运作实施,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延长或第 23 条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28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6 年),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算。无论建设
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延长或缩短,合作期 28 年保持不变(因政府方原因、政府方认可的工期延期或者法定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的情形除外)。
项目合作期结束,需要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的,甲方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可延长合作期限,并重新签订合同。
5.3 合作期限的延长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工期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3)其他延长合作期的事由。
(4)乙方在上述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5)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5.4 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x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
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运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但是,债权范围仅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直接合理债权,甲方视情况及时协调并给必要的支持。
5.5 特别约定
在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日起,因政策法规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要求等原因,项目设施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升级、改造、扩建的情况,均由乙方实施,双方应基于乙方投标报价的收益率水平(依据届时现行xxxxxxxxx),xxxx方追加的投资额度应调整本项目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绩效付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运营及收益。
6.1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甲方需完成的前期工作(如前期规划、项目场地必需的征地拆迁、部分基础设施等工作;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报告核准、测勘、设计等,以及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设施等)。
6.1.1 前期规划及工作要求:
(1)园区引进的为毛皮硝染企业,不含制革企业。毛皮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要与调研的生产工艺一致,包括:浸皮、剔肉、脱脂、浸酸、鞣制、复鞣、染色、烘干工段,对于不符合上述生产工艺的企业不得引进,对于引进企业甲方应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引进企业污水排放标准满足 16.1 污水处理厂进水质量标准;
(2)招商引资时规定上游企业必须采用分级回用(脱盐水和浓盐水回用于生产),毛皮加工企业必须接收集中污水厂处理后的合格出水。
6.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需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技术边界条件和分质分级处理回用工艺设计思路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1)PPP 合同签订后由阳原县毛皮循环园服务中心及乙方共同推
进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暂定 5 家皮毛企业与集中污水处理厂整体编制
一套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要明确说明项目的技术边界条件,包括:毛皮种类类型、企业生产工艺、排水量、排水水质、污水预处理工艺、回用标准、排水要求、集中处理厂工艺、出水标准、回用标准、回用率、污泥量、污泥去向、危废去向等,并充分论证项目的物料xx和水xx以及工艺流程等。
(2)污水系统建设及管理范围:乙方负责的污水处理范围从上游企业污水排放源头到集中污水厂最终排放口,包括 5 家上游企业的污水预处理站、1 座 5000m3/d(3000m3/d 和 2000m3/d 两条污水处理生产线,执行过程中如有更优方案则按更优方案实施)集中污水处理厂以及管网工程。每家企业的排水量及排水周期需同乙方商议,由乙方统一分配及调控,实行“以水定产”的原则。
(3)含铬废水:复鞣含铬废水由各毛皮加工企业自行单独循环使用不允许外排,该股废水不进入投资方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装置和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范畴。
(4)含氟废水:毛皮的防腐和加工过程中涉及使用含氟原料的企业,需要明确预处理和出水氟离子排放限值,尽量不采用含氟原料。
(5)关于进水水质问题:5 家毛皮企业排放的污水经过乙方预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园区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接收;其他企业废水需满足《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如企业排污指标不满足排水要求,则由企业自行建设预处理设施,达标后排入。
(6)关于设计处理体量问题:总体处理水量按 5000m3/d 设计;5
座预处理污水站各特征废水处理量在深化设计时与企业协商论证;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按 5000m3/d 设计,可分期建设。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拟分两条线建设,一条建设处理水量 3000t/d,污水处理能力生产线对应设置各工段的收集池,通过调序排放将各毛 皮加工企业的各工段废水分别收集,再根据水质情况进行混合均质后 进行统一的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使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另一 条建设为 2000t/d,处理普通工业污水和园区生活污水。执行过程中如 有更优方案则按更优方案实施。
(7)关于出水排放标准:达到环评报告批复的出水标准后排入阳原县污水处理厂。目前国家及省市不要求的检测指标不作为出水考核指标。工艺流程上预留深度脱盐工艺接口,为今后氯离子执行标准的提高留有空间。膜处理系统和蒸发结晶工艺段一期建设暂时不考虑,后期根据水量的提升及排放标准的提高另行考虑,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运营费用由入驻企业或甲方承担。
(8)关于污水预处理后回用问题:原则上污水整体回用率达到 50%以上,引进的毛皮加工企业必须接收集中污水厂处理后的出水、脱盐水或浓盐水并回用于生产,详按环评中论述。污水分级回用根据上游不同工段的用水要求可在预处理站就近回用,或使用集中污水厂某工艺段出水进行回用。分级回用水质及水量在深化设计时与上游企业共同确定。通过在各毛皮加工企业内建设的预处理装置可实现 50%的废水循环利用,集中污水处理厂满负荷生产后 50%的出水回用于毛皮加工企业各工段。
(9)关于企业内部分级分质回用设计思路:园区引进的毛皮加工企业的浸水、脱脂、浸酸、鞣制、染色等各工段废水要分别配置收集池和预处理装置(包括格栅、混凝沉淀、澄清、气浮、pH 调节脱色等工艺技术)以及回用池,实现各工段的废水分别循环使用,各工段回用水池无法循环利用的废水经过在线监测总铬指标达标后排至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10)关于污泥去向问题:由甲方提供合规污泥处理处置点并承担相应处理处置费用。园区集中污水厂产生的污泥送至阳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距 3km 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污泥收纳点变更导致运距超过 3Km,则超过 3Km 以外的运费由甲方予以补偿乙方。
(11)关于危废问题:企业排水中应不含有重金属等危废成分。含铬废水由企业自行回用处理,不包含在本项目的建设处理范围内。污水站进口仍需对总铬等指标予以约束。若由于进水原因导致污水预处理站或集中处理厂水质中检测出有相应危废成分(各企业的排污口在线水质监测仪表由乙方投建),则由此造成的污水及危险废物由甲方协助乙方处置,费用由甲方向产废企业收取,转付乙方。污水厂正常运行过程中由化验、药剂投加等产生的危废,处置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技术条件需在环评报告中落实,最终以获得的正式批复为准。
6.2 前期工作经费
x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如项目场地必需的征地拆迁、平整场地、部分基础设施等工作;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报告核准、地勘、设计等,以及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
通电等配套设施等),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与本项目相关的需要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项目公司成立后,这些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开工后 1 年内返回给甲方或相关单位,甲方或相关单位应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在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6.3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6.4 建设期履约保函
6.4.1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1)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于项目公司成立后 60 个工作日内,且项目具备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证、施工许可证等合规开工手续后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出具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格式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 500
万元 。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如果保函到期,乙方应在到期日前向甲方缴纳合法有效的保函,以保持保函的持续、合法、有效至建设期结束。
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所应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履行在 PPP 项目合同下的投融资、建设等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6.4.2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6.4.3 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提出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 6.4.1 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 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在 30 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一日政府方有权扣减未补足保函的
x分之五;逾期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余额。
6.5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
6.5.1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在项目正式进入运营期的前 20 个工作日,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缴纳 300 万元 的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出具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格式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作为其在运营维护期履约担保的组成部分。
如果保函到期,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在到期日前向甲方缴纳合法有效的保函,以保持保函的持续、合法、有效。
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所应提交的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履行在 PPP 项目合同下的项目运营维护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6.5.2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担保至项目合作期限终止。甲方应在项目合作终止且社会资本方递交移交保函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
6.5.3 恢复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取了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
6.5.1 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
(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在催告后 30 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一日
甲方有权扣减未补足保函的万分之五;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按本合同终止条款约定内容提前终止 PPP 项目合同,收回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6 移交维修保函
6.6.1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
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于本项目运营期满终止日 6 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供 300 万元的移交维护保函(出具移交维护保函的格式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移交维修义务以及质量保证义务的担保。
6.6.2 移交维修保函的解除
移交维修保函担保至期满移交验收合格后 6 个月 届满。甲方应在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移交维修保函。
6.6.3 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恢复到本合同 6.6.2 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在催告后 30 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扣减未补足保函的
x分之五;逾期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按本合同终止条款约定内容提前终止PPP 项目合同,收回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7 禁止滥用保函
甲方有权在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形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保函相应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用于赔偿甲方或他方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
甲方应严格按照保函、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取本合同第
6.4 条至 6.6 条所述保函项下款项。如甲方滥用保函给乙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7.1 项目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7.1.1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25177.14 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自有资本金总额为 8000 万元,剩余所需 17177.14 万元资金由乙方通过融资方式进行筹措。
7.1.2 项目公司由中标社会资本独资成立,即中标社会资本占项目公司 100%股权。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一致(以下简称“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 31.77%,即 8000 万元。乙方
(社会资本方)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全额实缴全部项目资本金,并确保资本金为自有资金。
7.2 项目融资额
7.2.1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出于本项目融资需要,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非因项目融资需要,乙方不得就本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权益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处置。
甲方有义务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及文件,但不提供融资担保。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资产转让。
7.2.2 融资金额应全部用于本项目投资和运营,并足以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
7.2.3 社会资本方的补充融资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融
资额不足或未能按期完成融资的,中标社会资本应保证以自有资本、提供融资担保等各种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能够获得足额融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后续的运营维护。
7.3 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支持
7.3.1 为保障本项目融资,甲方应负责协调其他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本项目向乙方移交完成之前,将本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列入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并通过人大的政府财政预算。
7.3.2 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低息贷款,并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但不提供融资担保,必要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因甲方未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导致无法及时融资,由此导致建设期延误甲方应予以顺延,且乙方不因此承担责任。
8.1 土地使用权
甲方以划拨的方式将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到毛皮循环园服务中心或甲方指定机构名下,本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用地手续均由其办理,乙方予以配合。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项目用地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给乙方,合作期内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应确保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同时确保乙方使用的土地上不存在其他权利障碍。
特许经营期内,如需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设施时,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应负责办理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如本项目的合作期限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长,则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相应延长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8.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 8.1 条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8.3 征地拆迁
甲方应协调好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工作。与征地相关的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不超过 7 万/亩)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9.1 设计要求
乙方以本项目批复的环评报告中的技术方案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需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可优化设计。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的重大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2 设计的审查
乙方应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交给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
9.3 甲方要求的变更
9.3.1 甲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9.3.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
9.3.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 9.3.5 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9.3.4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
(2)撤回变更通知。
9.3.5 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如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
9.3.6 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第 9.3.6 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9.3.7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
9.4 乙方要求的变更
9.4.1 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变更。
9.4.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9.4.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9.4.4 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未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则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3)甲方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10.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它要求,依法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所有使用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
(3)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重大合同和审批文件等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5)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第 10.6 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如果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则其可自行施工。
(7)乙方应提供建设期施工进度计划及项目资金落实计划。
(8)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
(9)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0.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2)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3)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4)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0.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进行监督。
10.4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0.4.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乙方承诺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
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 19.2 条保密条款执行。
10.4.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10.6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10.7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 5.3 条执行。
第 12 条 竣工
12.1 项目竣工验收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未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再次组织一次竣工验收,但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再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乙方承担项目建设不合格的责任。
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工程验收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以独立子项工程为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12.2 工程费用结算依据及原则
x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预备费、工程其他费及建设期利息等。
(1)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经审核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计日工及其他经甲方、监理认可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施工方案等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等全部资料,按照以下原则对施工图预算审核文件进行调整后计入项目结算。
(2)结算原则
①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依据 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北省 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
程》以及 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2012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年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3 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3 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以及河北省、张家口市现行造价文件、补充定额等,定额缺项部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②人工单价石建价信【2021】2 号文件。
③材料价格: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主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地材、电线、电缆、沥青、阀门、母线、综合机电工程的金属管材、污水管网管材、管件(仅为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铜管、不锈钢管、铸铁管等,不含塑料配管)等依照施工期间当地的材料信息价(网刊公布价格)的平均价计入结算。如果无信息价(网刊价)的或者有信息价,但市场价与信息价有较大偏差的(偏差≥10%),按照实际市场价并计取相应的运输费、采购保管等费用计入结算。
④机械费:按照采用相应的定额及有关机械费调整文件执行;对于大型机械,无机械台班定额的,按照市场租赁台班价格计入结算。
⑤政策变化调整:施工期间,如遇税金、规费、定额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定额和人工单价发生调整的,按变化调整后的文件办理结算。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确定的设备价及约定内容计入结算。
(4)工程建设其他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按照各项费用的不同类别划分,分别按照投资估算中同档计算方式及费率计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化,计算方式及费率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计入工程建设费用。本项目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实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前期费用已由甲方主持实施相应工作的,其费用按照甲方移交的费用清单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
(5)预备费
x项目的预备费主要为基本预备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步设 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包括: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技术、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设计变更、材 料代用、局部处理等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 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实行工程保险的工程费用应适当降低); 竣工验收时因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的费用。经审计后计入工程建设费用;未经政府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工程建 设费用。
(6)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以项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计入工程建设费用。
12.3 项目审计
甲乙双方选定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全程针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实施全程跟踪审计。乙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审计机构应于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12.4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运营日之前,在具备条件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同时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甲方。
12.5 建设内容
x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最终以通过甲方审核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13.1 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
(1)满足运营条件相关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合格且连续 5 日出水达标,本项目进入开始运营日;
(2)如污水处理厂无进水、进水水量不足、进水水质持续不能达到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试运行或不具备出水水质连续五(5)天均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的,则从满足运营条件相关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第 61 日进入开始运营日。
13.2 开始运营程序
(1)在满足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下,xxx在计划开始运营日前向甲方提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满足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开始运营以及开始运营的确定日期,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合理且与事实相符的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
(2)如甲方未于前述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开始运营日为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的 次日。
13.3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本合同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为本项目覆盖的区域提供安全、平稳、有效的服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须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准则和惯例编制经设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项目公司根据甲方要求定期上报每月成本表及甲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运维期内:
(1)始终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谨慎运营管理,按照运营维护规范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规范、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
(2)在项目合作期内,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保证达标排放以及基础设施运营工作。
(3)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以及执行环评报告“三同时”的要求。
13.4 可用性付费调整
(1)合作期内,由于项目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提标改造或新增或 者改扩建相应的设备设施,甲方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是否由 项目公司追加相应投资。如甲方确定由乙方追加相应投资,在提标改 造或新增或改扩建设备设施之前,双方应基于乙方投标报价的收益率 水平,就包括提标改造或新增或改扩建设备设施的建设方案、建设费 用及运营维护费用等成本核定或因提标改造或新增或改扩建设备设施 工程建设而需调整的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绩效付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方应根据追加投资额度调整本项目可用性付 费及运营维护绩效付费。如届时法律不允许,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13.5 运营范围及内容
阳原县毛皮循环经济园起步区,东至经一路,西至经三路,南至产业大道,北至纬一路(同时在处理能力允许范围内承担经开区的污水处理任务)。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运营内容为:对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污水处理厂、综合服务大楼)及新建道路、管网进行维修与养护;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更新、维修与养护;污泥脱水及运输;为合作区域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大楼运营、养护、管理服务;同时承担在处理能力允许范围内,经开区各企业间接排放的污水、生
活污水和毛皮循环园的污水。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运营内容。
13.6 运营服务标准
自合同约定的本项目运营日起,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执行“本合同 16.2 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标准”。
基础设施运营按照行业规范以及双方后期约定执行。
13.7 监管考核
甲方组织成立监督考核小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机构、项目公司、财政主管部门、接受服务的企业代表、第三方审计、咨询机构等。监督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方案》(见附件 4),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以及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考核。
在项目合作期间,本着公平合理、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原则,甲方可以依据项目公司或第三方评估、审计、咨询等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考核办法及细则进行修改和调整。甲方和乙方对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和细则协商一致后执行。
13.8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提供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配套条件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供热、供气等。
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
协助乙方获得当地政策性补助、税收优惠。
13.9 乙方的主要责任
13.9.1 建设工作
乙方应自行筹资,本项目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设施等按照经政府方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建设。
13.9.2 运营及维护工作
自当期项目设施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的规定运营和维护当期项目设施。
13.10 项目设施移交工作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
13.11 暂停服务
13.11.1 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1)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书面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十五[15]日前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至少七[7]日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预定计划内暂停服务七[7]日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
(2)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c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可能影响的污水处理水量;
d 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以使污水处理厂维持至少百分之五
十的设计运行能力,并且乙方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累计不得超过 30 日。
13.11.2 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
(1)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预计的污水处理能力。乙方应尽快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48]小时,则乙方可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3)因灾害性天气或地震等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4)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水量支付。
13.12 甲方的监督与介入
甲方有权派出由其书面授权的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能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2)擅自处分项目资产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3)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4)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5)乙方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或撤销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6)其他 / 。
乙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且乙方应当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临时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应保证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期间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常运营本项目所需的资料。
甲方临时接管本项目,可以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接管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需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临时接管期间,项目运营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
临时接管期间,甲方和项目公司双方进行协商,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整改完成后,经项目公司书面申请,且经甲方评估合格后,可以终止临时接管,由项目公司继续经营;在临时接管期间,对项目公司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经营的,甲方按法定程序终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甲方以此评估结果对乙方进行补偿。
13.13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污水处理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土地(包括土壤、
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3.14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 13.9 条项下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兑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并可另行组织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
14.1 项目公司收益组成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绩效付费-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
14.1.1 租赁费
办公场地租赁费参考阳原县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和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协议,最终价格以甲方确认为准。甲方协助乙方按月向入驻企业收取租赁费并确保乙方有权收取租赁费及手续的合法性,租赁费直接打入乙方账户。
项目公司将通过三种途径收回成本和获得回报,第一种是收取租赁费,第二种是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通过县财政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办公租赁设置保底出租额,本项目可租赁面积为 6800 ㎡,
其中运营期前四年保底出租面积按照总量的 60%、70%、80%、90%,运营期的第五年起至项目合作期届满保底出租面积按 100%计算。即运营期前四年保底租赁额分别为 244.8 万元、285.6 万元、326.4 万元、
367.2 万元、运营期的第五年起至项目合作期届满前每年保底出租额为
408 万元。
保底租赁额约定:
当(月)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当(月)保底租赁额时;
甲方应补足当(月)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与当(月)保底租赁额之间差额。
当(月)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当(月)保底租赁额时;乙方按向入驻企业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计算租赁费。
14.1.2 污水处理费
x项目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包含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单价及高浓度工业污水处理费单价。本项目企业污水处理费由甲方协助乙方按月向企业收取,并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甲方指定自来水公司代收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
项目保底水量约定:
本项目污水处理单价为 19.76 元/立方米(含税),保底污水处理费等于年总进水水量与污水处理单价之乘积。本项目保底水量污水处理量前四年分别为设计值的 60%、70%、80%、90%计,在运营期的第五年起至合作期届满保底水量污水处理量为设计值的 100%计。
当(月)实际水量<当(月)保底水量时;
甲方应补足当(月)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与当(月)保底污水处理费之间差额。
当(月)实际水量≥当(月)保底水量时;
乙方按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计算污水处理费。
14.1.3 可行性缺口补助
(1)按照本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模型,依据社会资本方中标时项目收益率水平,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最终决算审计结果为依据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2)当(月)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年可用性付费+年运营维护绩效付费)/12-当(月)实际收取到的租赁费-当(月)实际收取到的污水处理费。
项目总投资未确定前,本项目运营期第一年政府付费(即可用性付费+年运营维护绩效付费)暂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运营期第一年可用性付费为 2379.33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为 1856.68
万元,合计 4236.01 万元。
(3)年可用性付费为项目总投资在合作期内(26 年)甲方按照 7.6%的合理利润率平均每年支付给乙方的金额,项目总投资以竣工决算后经审计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为准。运营期内本项目升级改造、改扩建、提标改造等增加的投资,计入本项目总投资,并按本条款约定调整计算可用性付费。经审计之前,项目总投资暂按本合同约定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经审计之后,按审计确定的项目总投资调整年可用性
付费,并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已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与实际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若甲方多付则于下个付费周期予以扣除,若甲方少付则于下个付费周期予以补足。
当年可用性付费=[项目总投资×合理利润率×(1+合理利润率)^运营期总年数]÷[(1+合理利润率)^运营期总年数-1]
(4)年运营维护绩效付费金额为每年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成本及合理利润(7.6%)。
当年运营维护绩效付费=当年运营维护成本×(1+合理利润率)当年运营维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发生的与污水处理业务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运营期乙方发生的融资成本、利息及保函、保险等费用);
(b)乙方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园区基础设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c)乙方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综合办公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和房产税等。
当年运营维护成本不包含已计入总投资金额的融资建设期利息。运营维护成本包含与污水处理有关的设备、设施的折旧金额(本
项目最终确认的设备设施折旧不计算合理利润率,本项目另行改扩建或重新采购设备设施折旧须计算合理利润率),不包含乙方投资实施的园区基础设施及综合大楼的投资成本在运行期间的折旧,运营期如果发生综合大楼和基础设施的大修维护或设备设施重置,由政府另行拨付费用予以实施。
甲方按项目实施方案运营期第一年(开始运营日后 12 个月)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计算运营期第一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运营期第二年开始,其余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调整根据调价机制约定执行。
14.2 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确定
甲方可行性补助支出金额按照 14.1 条进行测算。
14.3 付款方式
14.3.1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方式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每个运营年度内前 11 个月
度付费周期内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按照 14.1.3 款计算。运营各年度内最后一个月度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为经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确定的年度实际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与前 11 个月度已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之间的差额部分,若已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大于实际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则在下一个付费周期内予以扣减。
14.3.2 具体确认及支付程序
(1)乙方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申请单,申请单中应附运营维护成本报表和相关的必要证明资料,以便甲方审核。
(2)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付款。
(3)乙方应在收到可行性缺口补助后 3 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收款,发票内容为污水服务处理费(税率为 6%)。合同执行过程中,税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影响可行
缺口补助金额的计算。
14.4 迟延付款的责任
14.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14.3.1 条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通知;若甲方在收到该催付通知送达 60 日后仍未能支付,则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后延期支付,并支付延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若甲方和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14.3.1 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且已逾期(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超过 6 个月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4.4.2 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1)争议的通知。如果甲方对乙方结算申请单显示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付款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此结算申请单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在本条约定的到期日前支付无异议的金额。争议金额应按本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2)未付款项的支付。如果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除向乙方如数支付未付款外,还应支付该未付款项自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多付款项的退还。如果结算单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产生争议,且后来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确定为属
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退还上述不当支付部分,则乙方应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甲方利息,且甲方有权在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中予以扣除。
14.5 投资额变动引起的调整
针对运营期新增建设投资或资本投资内容导致项目总投资额变动,按 14.1 条进行重新测算可行性缺口补助。
14.6 调价机制
14.6.1 调价因素
x项目租赁、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调整,可充分考虑物价指数、药剂价格、电费价格、劳动力成本、税率、基准利率及其他因素变化的影响。
14.6.2 调价方式
(1)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调价程序,乙方按照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向排污企业、居民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运营维护成本的常规调整及临时调整
①常规调整:在经营期内,由于养护费、人工费、管理费、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理与处置费用上涨,或进水污染物浓度超出设计范围,或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等因素影响污水处理的成本,运营维护成本应根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综合申请调整。年度运营维护成本调整自开始运营日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乙方根据调价公式调整,并向甲方提交年度运营维护成本调整的书面申请。甲方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予以核定,是否执行新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
单项必然调整。当影响污水处理成本的某一主要因素累计变动超过 10%以上时,由乙方在变动发生的当月提出申请。甲方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予以核定,是否执行新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
若政府方要求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减排任务,由此引起的成本增加由政府方承担。
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计算方法是规定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Pn=Pn-1 K
其中:Pn 为第n 年调整后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
Pn-1 为第n-1 年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
K 为调价系数;
K=a(En/En-1)+bLn-1+cChn-1+d(Taxn/Taxn-1)+eCPIn-1;其中:
a 是调价年份电费在所有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b 是调价年份人工费在所有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c 是调价年份化学药剂在所有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d 为调价年份企业所得税在所有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e 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及化学药剂、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因素在所有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a+b+c+d+e=1
n=第n 年是调整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当年;
En=第 n 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
En-1=第 n 年的前一年时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
Ln-1=第n-1 年时阳原/张家口市统计局编制的《阳原/张家口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第 n-2 年为第 n-3 年的%指数。Ln-1 大于 110%时,按 110%计;
Chn-1=第n-1 年时阳原/张家口东统计局编制的《阳原/张家口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n-2 年的指数。Chn-1 大于 110%时,按 110%计;
Taxn 第n 年时乙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Taxn-1 第n-1 年时乙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CPIn-1=第 n-1 年时阳原/张家口统计局编制的《阳原/张家口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中第n-2 年相对应的指数。CPIn-1 大于 110%时,按 110%计。
a、b、c、d 和e 比例的具体数值依据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确定。
E、L、Ch 和CP 的值应于合同签订时确认。
如果在签署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任何指数的名称被x原/张家口统计局修改或不再可以得到,则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商定替代指数。
如果Ln、Chn 和CPIn 指数的基点在任何时候有变,所公布的 Ln、 Chn 和CPIn 值应相应调整,以提供相对于上一次公布的指数值。
②临时调整:运营维护成本的常规调整周期内,因外购原材料、人员工资、动力费的变动以及运营维护的标准和要求的变化导致变动幅度超过 10%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临时调整运营维护成本,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临时调整运营维护成本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 1 个月内给予答复。审核、审批通过后,对乙方承担的运营维护成本予以临时调整。审核确定运营维护成本临时调整的,则下个常规调整运营维护成本的时间顺延至该次临时调整运营维护成本的两年后。
(3)法律适用触发的调价机制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原因导致乙方污水处理厂原有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附加税费等)之外的税费或污泥处置费变化或增加,双方应在发生变动后的第一次调价前对调价公式进行补充,以使相关费用的变动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影响反映在调价公式中,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商定。
14.7 其它事项
污水处理过程中,在需要投入和启用蒸发系统时,所需要的建设
费用、运行费用及废盐处置费、固体危废处置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污泥鉴定为危废,则政府协助入驻企业解决并处置危废,如若危废产生后一个月内,入驻企业仍未完成危废的处置,则视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因此,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危废处置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15.1 移交委员会
项目合作期结束 12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乙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市级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5.2 移交范围
在项目合作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项目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为项目正常运维而购置或取得的固定资产;
(3)所有尚未到期的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利益;
(4)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5)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6)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7)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留置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权利限制。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方和乙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并妥善安置。
如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中扣除。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5.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5.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6 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
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3 个月之前完成。
(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95%、项目建筑构筑物不存在重大损坏。
(3)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运营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5.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 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本项目设计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 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 乙方追偿。
15.4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应当通知所有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与甲方确认尚未期满的义务的履行,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项目建设或运营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乙方应当将该许可使用一并移交甲方,并确保甲方取得产权人的许可。
15.5 移交效力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5.6 税费的负担
双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5.8 移交违约和处理
11.8.1 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5.8.2 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5.9 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6.1 污水处理厂进水质量标准
甲方引入的毛皮加工企业应符合本项目皮毛企业与集中污水处理厂整体编制的环评报告要求。各企业内部根据环评报告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建设预处理装置及分级回用措施,预处理装置不接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含铬废水,预处理装置由乙方运营管理,预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混合外排水在线监测由乙方监管。各毛皮加工企业排入预处理装置的水质应符合表 16.1 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外排至集中污水处理厂
的水质应符合表 16.2 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
表 16.1-企业内预处理装置进水水质设计标准
序号 | 参数 | 单位 | 设计值 |
1 | 生物需氧量 BOD5 | mg/L | ≤2400 |
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mg/L | ≤6000 |
3 | 悬浮物 SS | mg/L | ≤2500 |
4 | 氨氮 NH3-N | mg/L | ≤160 |
5 | 总氮 TN | mg/L | ≤240 |
6 | 总磷 TP | mg/L | ≤0.5 |
7 | 氯离子 | mg/L | ≤4000 |
8 | 硫酸盐 | mg/L | ≤600 |
9 | 总铬 | mg/L | ≤0.1 |
10 | 六价铬 | mg/L | ≤0.05 |
11 | 动植物油 | mg/L | ≤30 |
12 | S2- | mg/L | ≤15 |
13 | F- | mg/L | ≤5 |
14 | pH | 6-9 |
注:其它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表 16.2-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
序号 | 参数 | 单位 | 设计值 |
1 | 生物需氧量 BOD5 | mg/L | ≤2400 |
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mg/L | ≤6000 |
3 | 悬浮物 SS | mg/L | ≤200 |
4 | 氨氮 NH3-N | mg/L | ≤160 |
5 | 总氮 TN | mg/L | ≤240 |
6 | 总磷 TP | mg/L | ≤0.5 |
7 | 氯离子 | mg/L | ≤4000 |
8 | 硫酸盐 | mg/L | ≤600 |
9 | 总铬 | mg/L | ≤0.1 |
10 | 六价铬 | mg/L | ≤0.05 |
11 | 动植物油 | mg/L | ≤30 |
12 | S2- | mg/L | ≤15 |
13 | F- | mg/L | ≤5 |
14 | pH | 6-9 |
注:其它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其它入园企业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园区生活污水进入本污水厂水质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排放标准。
上游各企业排放污水采取一企一管制,各企业排水口(或外排水收集池)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由甲方协调入驻企业支付在线监测设备购置费(运行费用由甲方支付),由乙方统一安装并负责日常维护及在线管理与调度排污。
16.2 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标准
阳原县开发区循环园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后排入阳原县污水处理厂。目前国家不要求的检测指标不作为出水考核指标。工艺流程上预留深度
脱盐工艺接口,为今后氯离子执行标准的提高留有空间。膜处理系统和蒸发结晶工艺段一期建设暂时不考虑,后期根据水量的提升及排放标准的提高另行考虑,建设及运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主要污染物
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 16.3-出水质量标准
序号 | 参数 | 单位 | 限值 |
1 | 生物需氧量 BOD5 | mg/L | ≤150 |
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mg/L | ≤300 |
3 | 悬浮物 SS | mg/L | ≤250 |
4 | 氨氮 NH3-N | mg/L | ≤25 |
5 | 总磷 TP | mg/L | ≤5 |
6 | 总氮 TN | mg/L | ≤45 |
7 | pH | 6.5-9.5 |
如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使阳原经济开发区循环园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发生改变,乙方执行新的标准并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做到达标排放。如因执行新的出水水质标准导致建设成本及运营维护成本增加,则可以申请追加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
16.3 回用水质量标准
上游各企业工艺回用水质要求:SS≤10mg/L,色度≤50 倍。
毛皮加工企业必须接收集中污水厂处理后的出水、脱盐水和浓盐水并回用于生产。
16.4 水质检测
16.4.1 检测方法与结果确认
(1)进、出水水质应通过监督性监测、日常检测、在线检测确定。乙方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各种指标的检测周期应参照环保部门的有关的规定。
(2)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并妥善保存所有检测记录和结果,并存档备查。
(3)进、出水水质指标的检测以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比对“合格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及监督性监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在线监测的结果有疑问,可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申请由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实,并以其核实的结果为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6.4.2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495-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2)水样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
(3)用于检测水质的水样应分别在进水采样点和出水采样点采集。
(4)进、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小时。每日于 9:00 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 A、B 两瓶,A 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 B 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 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 4℃保存(在相应检测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16.4.3 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和检测。
(2)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书面委托检查人员,利用 16.3.2 款约定的备用水样,对水质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3)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书面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 16.3.2 款约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水质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取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4)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5)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前款约定的第三方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承担该等费用。
16.5 水质超标的处理
16.5.1 进水水质超标
x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表 16.1 所列标准(设计标准),则视为当日进水水质超标。
16.5.2 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天数的计算
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出水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
16.5.3 水质超标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且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或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1)进/出水水质不符合进/出水水质标准;
(2)出厂污泥、噪声、大气污染不符合标准。
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6.5.4 水质超标的处理
(1)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按相关绩效考核条款执行(具体有关绩效考核的规定见附件 4)
(2)项目合作期间,如因特殊原因致使无法控制的进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能够处理的,经乙方评估后可采取措施保证出水达标,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由甲方承担;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排水,并由甲方和乙方就设备等升级改造以适应环境需求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甲方协助乙方要求入驻企业付费,由乙方统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负责在线管理。
(4)当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如调查核实后确定为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免责,对应该部分绩效考核应按合格计算。
(5)其他 / 。
17.1 水量计量与调校
17.1.1 在乙方商业运营日之前,各毛皮加工企业的生产各工段的废水排放管道、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管道和回用水管道须分别安装流量计,实现各毛皮加工企业污水排放、园区其它各企业污水排放计量以及回用水的计量,作为收费计量依据,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安装。双方对已安装的进水流量计联合进行检测与调校,该等流量计应
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并由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后进行密封。
17.1.2 乙方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记录进水和出水水量,并应确保该等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甲方和乙方传递计量结果。流量数据在线传输至厂内中控室,数据保存不少于一年。甲方需具备数据传输接收条件,如不具备传输接收条件,则应指定一家具有传输接收能力的单位代为接收,以保障甲方能够实时监测流量数据。
17.1.3 甲方和乙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a 甲方和乙方的代表应在安装后,以及此后至少每年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检查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的安全装置内;
b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流量计的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则上述费用由对方承担;
c 甲方和乙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d 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17.2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17.2.1 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污水处理量按前三[3]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不足三个月,则按照实际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17.2.2 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瘟疫爆发、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工程供电中断。
(6)非由甲方控制的政府行为。
18.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8.1.3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补偿事宜双方按照 22.1 条款确定。
18.1.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30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和
重新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8.2 法律变更
18.2.1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导致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8.2.2 发生法律变更时,双方应迅速协商并作出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及经济利益。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或无法通过调整恢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3 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18.2.3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增加,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维护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增加,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事宜双方按照 22.1 条款确定。
18.3 政府行为
18.3.1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18.3.2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18.3.3 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事宜双方按照 22.1 条款确定。甲方因征收或征用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第 23 条约定的终止补偿约定执行。
18.4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期满之后的 2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8.5 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甲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18.6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同意或者提出不予同意的理由,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意见;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8.7 其他共同义务:无。
19.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项目公司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9.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和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
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19.3 其他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就本项目申请获得专项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或者其他国家各级政策性补贴等,此类资金应当依法合规的管理、使用,实现专款专用,用于本项目建设,冲抵乙方项目投资,缩短本项目特许经营期。
20.1 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或以股权质押、虚假诉讼等形式变相转让。
以下情况除外:
(1)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2)项目融资方为实现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权利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3)项目进入运营之日满三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社会资本股东可以转让其在乙方的股权,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20.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20.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20.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合同。
20.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应由其缴纳的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同时按照适用法律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权利。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并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同时乙方还可以享受甲方对其它入驻园区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条件(不重复享受)。
20.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合同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20.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21.1 保险购买
21.1.1 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取得和维持保险,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具体有关保险的规定见附件 1),乙方投保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维成本。
21.1.2 乙方应于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凭证,证明乙方已按本合同的要求购买了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了相关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到期续保时按相同规定操作。
21.1.3 根据本条规定购买的保险,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获得的保险赔付必须用于项目设施的修复和重置(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终止,此时适用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如获得的保险赔付不足以完成项目设施的修复、重置,则缺口部分可通过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其他方式解决。
21.1.4 获得保险赔付后一个月内,乙方需将赔付结果及项目设施的修复、重置计划报甲方备案。
21.2 保险购买违约条款
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2.1 补偿
22.1.1 获得补偿的情形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依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2)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3)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污水出水或排水设施运营标准提高,造成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
(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
(6)由于甲方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甲方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
(7)本合同及其他项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2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上述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包括对项目
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1)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3)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了乙方;
(4)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22.1.3 补偿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
(1)一次性现金补偿;
(2)调整项目付费。
22.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发生第 22.1 款约定的补偿事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所发生的补偿事件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22.1.5 补偿的决定
(1)补偿事件的协商处理
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双方对补偿形式或金额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 2 个月。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x在协商期限内,双方仍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本合同争议条款约定解决;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22.2 违约及赔偿
22.2.1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22.2.2 违约通知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22.2.3 甲方违约
(1)本合同第 23.2 款中约定的甲方违约情形;
(2)甲方未依约履行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
如出现甲方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对应违约事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经乙方认可,甲方可选择通过对合作期进行适当延长或者授予乙方认可的甲方行政管辖范围内经营性资产经营权等其他双方协商的方式,用以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乙方权益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
甲方给予相应补偿。
22.2.4 乙方违约
(1)本合同第 23.1 款中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
(2)其他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
22.2.5 赔偿相关事项
(1)本合同中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因违约方违约而使守约方造成的损害、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交通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申请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另有约定除外。
(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4)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的扣除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扣除这些因素。
(5)间接损失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合同解除”,以下均简称“终止”或“解除”)
23.1 甲方的终止
x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及退出条款所涉及的情形或者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法律变更、政府行为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应予以纠正但未予纠正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中的保证金。如果甲方认为已无协商必要,可选择直接发送终止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终止。
(1)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3)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4)乙方在第 3.2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60 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6)乙方擅自转让股权、变相转让股权。
23.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法律变更、政府行为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如果乙方认为已无协商必要,可选择直接发送终止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终止。
(1) 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逾期超过 6 个月时间的;
(2) 甲方在第 3.1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
(4)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60 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5)甲方未按规划完成排污企业入驻园区的招商目标,即在建设期内乙方已投资额累计超过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的三分之一,但第 6.1.2条约定的工艺方案计划入驻的五家毛皮处理企业未全部入驻开工并与本项目同步建设的;
(6)项目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或供排水专项规划调整、污水处理厂搬迁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3.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3.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详见 18.1.4 条款。
23.5 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23.6 终止意向通知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合同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否则,协商期届满之日即为合同终止之日。协商期为自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23.7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 23.9 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合同的终
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本项目合同终止,《合作协议》、《承继协议》、《运营维护协议》(如有)均同时终止。
23.8 终止后的补偿
注: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仅在表中情形时支付乙方合理补偿金。
表中:
H1:经评估的已完工程投资额;
H2:为本合同终止日本项目非流动资产评估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H3:xxxx收回的建设期投入,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若特许经营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特许经营合同另有约定,政府方在不同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乙方合理补偿金,提前终止补偿金及情形按下表确定:
序号 | 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甲方发出的终止(乙方违约) | 在项目建设期内终止时,为 H1*90%-B |
在项目运营期内终止时,为 H2*90%-B | ||
2 | 乙方发出的终止(甲方违约) | 在项目建设期内终止时,为 H1+H4+C |
在项目运营期内终止时,为 H3+C | ||
3 | 法律变更和政策变更或者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 在项目建设期终止时,为 H1+C/2 |
在项目运营期内终止时,为 H3+C/2 |
H4:在乙方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或融资成本;
B:甲方因接管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评估、人员工资等费用;
因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特许经营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双方确定。
C:剩余运营期对应的合理(7.6%)利润额。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的值为负数,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23.9 终止后的移交
23.9.1 乙方根据23.9.2 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1 条规定的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23.9.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或者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日(本合同中简称“合同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占有权、运行权及特许经营权所涵盖的所有权益,并依据本合同第 15 条完成移交工作。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于甲方要求的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的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
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费用和风险。
如因乙方及项目公司不按期移交并退场、甲方不按期接受移交并维持正常运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甲方和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起 15 日内按照 23.8 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依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第 15 条约定完成移交工作之前,甲方为继续建设、运营维护项目所需任何设施设备或权益,甲方有权无偿继续使用,乙方承诺不会设置障碍,并会配合及协助甲方使用设施设备及行使相关权益,以确保项目正常建设运营不会受到影响。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25.1 修改
x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5.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xx双方之间的利益。
26.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x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
则应适用第 26.2 条的规定。
26.2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6.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6.4 项目协调委员会
26.4.1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 30 日内,双方应成立由 3 名乙方代表、 3 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6.4.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 26.4.3 款约定解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6.4.3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项目
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
26.2 款的约定。
27.1 通知
x合同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
上述地址时;和(2)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7.2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7.3 内容冲突
x项目合同内容如与招标文件、实施方案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涉及而招标文件、实施方案中有相关内容的,以招标文件及实施方案内容为准。
如本项目多个文件中的表述有冲突,由甲方负责解释澄清,双方确定最终的适用条款。
27.4 补充协议
x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向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7.5 生效日期
x合同及附件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7.6 合同文字和份数
x合同及附件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
27.7 其它
当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标准执行。本合同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