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2-18570 采购项目编号:GPCGD222201GC033J
广东省政府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2-18570 采购项目编号:GPCGD222201GC033J
项目名称: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采购人:广东省乐昌监狱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广东省乐昌监狱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xx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2-18570
采购项目编号:GPCGD222201GC033J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255,411.80元
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采购包预算金额:3,255,411.8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1-1 | 房屋修缮 | 详见需求 | 1.0000(项) | 详见第二章 | 否 |
x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270个日历天。自开工令发出后27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
〔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建筑业)政策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xx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1)报价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或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初次报价响应文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2) 报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报价响应文件提交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
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售价:免费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响应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个日历日)
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xxxxx.xx.xxx.xx)。
六.本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xxxxxxx
xx: xxxxxxx000x联系方式: 0751-55804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xxxxxxxxxxxx000x之一810
联系方式: 020-62791661;邮箱:xxxxxx0@xx.xxx.xx
0.xxxxxx
项目联系人: xx
电话: 000-00000000;邮箱:xxxxxx0@xx.xxx.xx
0.xxxxxxxx
云平台联系方式:400-183-2999
数字证书CA技术服务热线: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号条款
《用户需求书》成交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报价无效。本需求部分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在磋商过程中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发包人:广东省乐昌监狱
2、工程项目名称:xx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3、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xx):
(0)更换所有窗户的窗扇包括推拉窗扇3321.6平方米,推拉窗1074.81平方米,固定窗扇1038平方米;(2)新增小组固定窗859.24平方米;(3)新增xx纱窗扇2338.45平方米;(4)更换小组卫生间及二、三、四楼走廊防盗网等共计3393.25平方米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4、工期要求:270个日历天。自开工令发出后27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备注:该工程在监管区内,需要满足狱内施工及防疫要求如:晚上不得施工、疫情期间需封闭管理等,报价人充分考虑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5、合同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分两期进度款抵扣);
(2)工程进度款: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6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3)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8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4)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按监理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价,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凭证资料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项目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付款前乙方缴纳结算价的3%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为两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免费保修;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施工单位已经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及施工机械进场,经施工监理和监狱审查确认工程已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经施工监理评定中间安全合格,支付40%,通过竣工验收,支付10%。
6、工程发包价:¥3255411.8元,叁佰贰拾xxx伍仟肆佰壹拾壹元捌角。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123113.47元(固定报价)。暂列金133934.87元(统一报价)
备注:若报价人的总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80%,报价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报价人成本分析。投标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7、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实行清单内固定综合单价、总价措施费包干方式承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说明,按包工、包料、包施工安全、包质量、包xx施工、包劳务、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以及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等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8、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工程变更(含新增项目)、现场签证时,按以下原则计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如成交的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其中低值计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1)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成交的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2)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变更时,计算主材(设备)价差,即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主材(设备)价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其中,主材
(设备)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设备)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设备)价格,变更后的主要材料与设备价格按以下第3项约定计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成交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年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综合定额提出变更工程单价。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由成交人及发包人另外协商解决。其中:
1)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报价书中的价格(报价书中相同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中低值);报价书中没有的机械台班价格按投标当月乐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指导价格;报价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期间《乐昌市建筑经济信息材料参考价》下浮5%结算,在《乐昌市建筑经济信息材料参考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价格结算,原则上按施工期间市场价,且不高于施工期间《韶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85% 。
2)辅助材料费及其它机械费按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基价计算;
3)计价费率沿用报价文件中相关工程的最低费率,若报价文件中无相关工程的费率可参考,则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 。
4)结算价:按上述(1)~(3)原则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报价浮动率作为结算价。报价浮动率 =( 成交价总额 / 采购预算 )×100%
(4)、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因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而调整。
(5)、工程量计算原则:按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履约金:成交人在合同签订时提供该项目成交价5%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款项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采购人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回。二、项目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以下资质并且能直接参与施工现场管理。
(1)★取得二级或以上建造师资格(广东省外报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且须在该企业注册)。(提供证书复印件);
(2)★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2、工期管理要求:工程施工须按约定的工期实施,因施工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价的1‰ ,最高不超过合同的5%(总工期延期扣罚达到合同总价5%时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项目现场踏勘要求:无(必须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4.成交供应商服务成果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9》、《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8》及其他相关政府标准及规范为验收标准;
5.报价人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能为采购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专人响应,保证服务人员随叫随到。或承诺成交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专人响应,保证服务人员随叫随到。
6.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的修缮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修缮现场视察情况,制定计划及对修缮项目作出评估预算。
7.发生房屋墙体脱落、水电设施破坏、地面破坏等危及行人、车辆安全的紧急情况,或发生水管爆漏、火灾隐患等严重影响办公条件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在接报后0.5小时内响应并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8.成交供应商须确保服务现场的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应当日清理干净,不得留在现场过夜;
9.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0.若合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因交通违章、交通肇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火灾等,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供应商依法负全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追偿;
11.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凡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须在 24 小时内组织施工,且保修期从此次翻修日期起顺延计算。
12. ★售后服务:应急响应时间不超过10h、质保期2年或以上。防水部分质保期5年或以上。(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13. 服务便利性:报价人施工期间的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1.5小时。
14.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和使用材料的要求
14.1项目质量控制标准
(1)本项目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国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2)成交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用户要求停工和返工时,成交人应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2 使用材料的要求 (见主要材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报告,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严格按先试后用原则,并应提供至少一份副本给用户作为验收样品。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二次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材料、设备的成交人承担。
15.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其中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名、项目现场施工主管一名,质量主管一名、造价师一名、项目电工一名及安全员一名三、主要工作内容与要求及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四、项目相关服务内容
(一)总体服务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需接受采购人的技术监督,服从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2.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进入维修点需佩戴由采购人配发的工作证,并接受物业或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3. 成交供应商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有向采购人提供更合理化或更环保、节能、节约维修成本的方案建议的义务;
4.成交供应商应按项目工程量如实报价,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虚假申报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及中止合同;
5.成交供应商要有对工程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能力,能够按照例行节约、环保、节能的原则和甲方要求提供方案和造价预算。要有编制项目预算和结算清单明细以及竣工图的能力。
6.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详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概述:总概要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并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2)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施工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成,计划编制切实可行,关键节点要有合理的控制措施,人、材、机需求和进场计划与计划相呼应,计划要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并要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以及合理的经济赔偿;
(3)质量保证措施:成交供应商要针对本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确保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并有违约责任承诺以及合理经济赔偿;
(4)施工技术措施:成交供应商要针对该项目提出关键技术措施,对相关工艺要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并有具体的解决方案,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对新技术要有可靠的验证材料,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障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要有预见性并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和合理的经济赔偿;
(5)疫情防控:成交供应商要提供详细、可行的疫情防控措施施工方案并承诺所有人员封闭施工及管理;
(6)安全生产:成交供应商需要提供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措施具体可操作,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的安全审查管理体系、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度等;
(7)项目组织架构:成交供应商要提供明确的项目组织架构,各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7.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安全、保密要求,施工人员完成工作后要离开施工区域,施工过程中非施工必要不能拍照,禁止在网络传播与本项目有关的照片、资料和工作内容。
8.本项目为边办公边施工情况,成交供应商应在非工作时间使用车辆及工具运输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噪声和灰尘。供应商施工期间造成的噪声、灰尘污染给第三人造
成损失、或遭第三人投诉的,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9.成交供应商要对现有非施工区域进行保护,特别是对施工用道路进行表面保护,如有损坏,应予修复原样,或进行赔偿。
10.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区域安装电表、水表进行施工计量并支付采购人电、水费,不能安装水电表计量的,结算是按定额水电费扣除。
11.本项目所有施工区域禁烟,明火作业需书面报监理或采购人管理人员同意。
12.施工人员非经同意,禁止到非施工区域。
13.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必须驻场主管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接受采购人的考勤管理,如有违反,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4.采购人对所有拟进入监管区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来源地、近14天内个人旅居史、接触史(有无与疫情重点区域人员、近期境外人员、确诊或疑似人员接触等)、有无发热史等信息,在进入监狱区域前48小时内自费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实名制台账。
15.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监管区前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有关要求到指定封闭管理点进行封闭隔离,集中封闭管理时间及组织进行核酸检测要求视监狱疫情防控部署同步作动态调整,在封闭隔离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与外界人员有任何接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工程施工人员进出监管区管理规定合同》。
(二)质量和安全xx施工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省、市现行验收规范执行。施工期间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成交供应商须按建设单位要求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安全xx施工标准:杜绝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三)资料收集与归档
1.本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供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统一送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采购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施工区域外围的围蔽要严格按图纸及清单的标准制作安装五、验收要求
1.本工程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9》、《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8》及其他相关政府标准及规范为验收标准;
2.采购方、成交方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采购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成交方可自行验收,采购方应予承认。若采购方要求复验时,成交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采购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成交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由于成交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成交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该项目涉及的货物进行到货验收。
(1)要求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险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
(2)开箱后,成交人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同,由成交人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登记册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3)成交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设备使用单位;
(4)如机检或系统测试中如发现设备性能指示或功能上不符合标书和合同要求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用户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5.工程竣工后,成交方应通知采购方验收,采购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28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采购方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成交方,另定验收日期,但采购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六、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日期起算 27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的实施、检验验收并交付采购人。
1、成交人要对施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安排,使人力、机械设备、材料等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各部位的施工、各工序的搭接较为紧凑。所以进度控制的主要作用就是按照目标和组织系统,对系统各个部分的行为进行检查,以保证协调总体目标
2、成交人要根据工期要求,特别对应边施工边生产的现场环境和晚上施工作业要求,编制合理施工计划
3、成交人要实行过程计划控制,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对工期进行动态管理,确保阶段目标得以完成。
4、成交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设备、合理的进行资源分配将本工程工期控制在业主招标工期内。
5、成交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研判,做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七、履约金、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一)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时提供该项目成交价5%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款项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采购人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天内一次性无息退回
(二)合同款支付: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分两期进度款抵扣);
(2)工程进度款: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6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3)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8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4)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按监理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价,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凭证资料后 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项目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付款前乙方缴纳结算价的3%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为两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免费保修;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施工单位已经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及施工机械进场,经施工监理和监狱审查确认工程已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经施工监理评定中间安全合格,支付40%,通过竣工验收,支付10%。
(三)工程款结算
1.★报价供应商必须做出书面承诺(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对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工程量统计时出现的工程量计算±5%以内偏差等非变更原因引起的差异视为已包含在本响应文件总报价中,成交金额以响应文件总价为准,在此范围内采购人不再作出调整,工程量超出±5%以外部分按实结算,结算价以第三方审核价为准。
2.合同内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综合单价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采购双方均不得修改。
3.如遇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情况下结算方式按如下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按照成交供应商报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成交供应商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
价计算,成交供应商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计算。
3)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韶关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可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共同确认。
4)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以招标答疑、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为基础,其结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审核为准。
5)工程竣工后,报价人根据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出具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的工程结算总价需税前下浮,下浮率为:报价-绿色施工安全措施费/招标最高限价-绿色施工安全措施费。其中,结算书中的取费系数按照2018年《广东省装修工程综合定额》执行,有系数区间的均取平均值计算,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按照本工程施工期间的《乐昌市建设工程材料设计参考信息2020》所发布的造价信息执行(无造价信息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双方认定的价格执行),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本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结算。
八、外来施工人员进出监管区须知
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成交供应商应认真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外来人员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假借监狱名义从事有损监狱形象的行为。
(二)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与罪犯划清界线,防止被罪犯利用。
(三)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应衣着整齐,举止xx;女士不得衣着暴露。
(四)凡需进入监管区的外来人员应由合作方开具委派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向狱方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来车辆应凭审批手续并由监狱警察带领或监狱指定人员驾驶,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
(六)所有进出监管区大门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接受监门警察和监门哨兵的检查,凭通行证件或经监狱审批的手续,人证相符、手续齐全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
(七)外来人员进出监管区大门应遵守《广东省监狱监管区大门管理规定(试行)》。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由监狱相关部门警察带入带出,并接受监门武警和值班警察的检查管理。
(八)外来人员不得携带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进入监管区,进入监管区时应按规定将移动电话等物品保管在贮物箱。违禁品是指枪支弹药、通讯设备、现金、刀具、毒品、麻醉及精神药品、军警制服、便服、假发、反动、淫秽宣传制品等物品;
违规品是指含有酒精的饮品、火种及可用作点火的可燃物品、身份类证件、绳索及可用作绳索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玻璃陶瓷类制品及含有玻璃制品的物品、绝缘物品、燃料炊具和电炊具等物品;
危险品是指钝器、攀高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性等物品。
(九)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大门后,应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挂于胸前,并妥善保管。
(十)外来人员在监管区内应遵守监狱的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与罪犯接触,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
2、不得为罪犯携带现金、酒类、熟食类物品或传带、保管任何物品;
3、不得为罪犯邮寄信件、捎口信或替罪犯打电话;
4、不得在监管区拍照、摄像或录音;
5、不得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监舍区;
6、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监狱工作秘密,或从事其它有碍监管安全的行为。
(十一)外来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并熄火,拔下钥匙,锁紧车门窗。所有车辆在当天17时前应驶离监管区。
(十二)成交供应商对所有拟进入监狱区域施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来源地、近14天内个人旅居史、接触史(有无与疫情重点区域人员、近期境外回国人员、确诊或疑似人员接触等)、有无发热史等信息,在进入监狱区域前48小时内自费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实名制台账。
(十三)监狱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人员在进入监管区前需严格按照监狱有关要求到指定封闭管理点进行封闭隔离,集中封闭管理时间及组织进行核酸检测要求视监狱疫情防控部署同步作动态调整。其中疫情封闭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解除封闭后施工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其它防疫物资如口罩等,由成交人自费采购且需符合防疫标准。在封闭隔离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与外界人员有任何接触,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并需书面承诺遵守监狱疫情防控规定。
外来人员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监狱将责成成交供应商将其解聘、辞退或调离,情节严重的将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有违法行为的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270个日历天。自开工令发出后27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东省乐昌监狱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见用户需求书 |
验收要求 | 1期:见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成交人在合同签订时提供该项目成交价5%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款项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采购人在 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回。 |
其他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 )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 (元) | 分项预算总价 (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房屋修缮 | 详见需求 | 项 | 1.0000 | 3,255,411.80 | 3,255,411.80 | 建筑业 | 详见附表 一 |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1 | 见需求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
注:若存在多项核心产品,当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项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则视同其是所响应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供应商。附表一:详见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请注意: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响应无效。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
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东省乐昌监狱,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供应商: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响应登记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7.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8.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
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 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
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
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
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二、须知前附表
x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包情况 | x项目共1个采购包 |
2 | 开启方式 | 远程电子开标 |
3 | 评审方式 | 现场电子评标 (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4 | 评审办法 |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
5 | 报价形式 | 采购包1:总价 |
6 | 报价要求 | 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
7 | 现场踏勘 | 否 |
8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9 | 响应保证金 | 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 开户账号: 无开户银行: 无 支票提交方式: 无 汇票、本票提交方式: 无 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响应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d/guangdong/),申请办理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响应保证金。 |
10 |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 家数 | 采购包1: 3家 |
11 | 成交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 1家 |
12 | 有效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3家 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 |
13 | 项目兼投兼中规则 | 无:无 |
14 | 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 |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 |
15 | 代理服务费 |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
16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17 | 响应文件要求 |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 (2)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启、评审的,供应商须在开启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 0 份 。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0 份,纸质响应文件副本 0 份。供应商须满足上述事项“一、电子响应文件”中(1)或(2)的要求,和“二、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请保证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18 | 其他 | |
19 | 开标解密时长 | 解密时限为主持人开启远程解密起30分钟内完成 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 |
20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 | 采购包1:是 |
三、说明
1.总则
x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适用范围
x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进口产品
x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5.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响应,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响应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
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6.关联企业响应说明
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6.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7.关于中小微企业响应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
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8.纪律与保密事项
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8.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8.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8.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8.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询价小组披露。
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
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9.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
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9.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
10. 现场踏勘(如有)
10.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0.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五、响应要求
1.响应登记
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并点击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2.响应文件的制作
2.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磋商报价说明如下:
(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轮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磋商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3)磋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2.4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5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6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7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9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
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响应文件的提交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
(2)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3)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4.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启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保证金
6.1响应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递交,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请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到账情况以开启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查询的信息为准。
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函或响应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
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启或评审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6.2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备注: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有效期
7.1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
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8.样品(演示)
8.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8.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9.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9.2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3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9.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六、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
1.响应文件的开启
1.1开启程序
工作人员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启分为现场电子开启和远程电子开启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
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启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响应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1.2异议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1.3开启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
(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
(即两份文件不是投标客户端编制同时生成的)。
2.评审(详见第四章)
3.成交
3.1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xx.xx)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3.2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终止公告: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xx.xx)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 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
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质疑联系人:龚小姐,王先生
电话:000-00000000,62791615传真:020-62791628
地址:xxxxxx000xxx000xxx:000000
3.投诉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000xxxx000x
电 话:020-83188580、83188500、83188511、83188586
邮 编:510030
传 真:020-83357559
八、合同签订和履行
1.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2.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
第四章 评审
一、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2)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4.7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件信息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4.8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8.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 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三、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附表一)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二)的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
系统抓取并记录到供应商与同项目(采购包)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件信息相同(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的除外)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序号 | 资格审查内容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
2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 好记录 |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 计制度 |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 。 |
4 | 报价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或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初次报价响应文件提供资质证书 复印件)。 | 报价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或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初次报价响应文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
5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 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6 | 报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报价响应文件 提交证书复印件。 | 报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报价响应文件提交证书复印件。 |
7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
8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 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9 |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10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建筑业)政策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1(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序号 | 评审点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总金额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未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按固定价报价)。若报价人的总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80%,报价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 、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报价人成本分析。投标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
2 | 对标的内容没有报价漏项。 | 对标的内容没有报价漏项。 |
3 | 提交报价函。报价文件完整,报价内容基本完整,无重大错漏,并按要求 签署、盖章。 | 提交报价函。报价文件完整,报价内容基本完整,无重大错漏,并按要求签署、盖章。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 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 |
5 | “★”号条款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号条款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6 | 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日起至少90 天。 | 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日起至少90天。 |
7 | 如出现磋商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修正 后的报价,报价人按规定书面确认。 | 如出现磋商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修正后的报价,报价人按规定书面确认。 |
8 | 未出现视为报价人串标报价所列的情 形。 | 未出现视为报价人串标报价所列的情形。 |
9 | 报价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可接受的附 加条件。 | 报价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可接受的附加条件。 |
2.响应文件澄清
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磋商
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详细评审
x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构成 | 商务部分20.0分技术部分20.0分 报价得分60.0分 |
技术部分 | 总体方案 (3.0分) | 1.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 范要求,满足且优于要求得3分。 2.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 ;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完全满足要求得2分。 3.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的要 求得1分。 4.未提供上述内容,得0分。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0分) | 1.针对本工期的工期目标及项目的特点,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措施详尽,流 程清晰,配置充分,可行性很高,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得3分; 2.措施较详尽,流程较清晰,配置较充分,可行性较高,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 3.措施不详尽,流程不清晰,配置明显不足,可行 性不高,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 4.未提供上述内容,得0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3.0分) | 1.质量管理措施完整,职责分明;材料采购符合要求、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针对性合理 ,满足且优于项目要求的,得3分; 2.质量管理措施基本完整,职责较分明,材料采购符合要求、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针对性基本合理,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分; 3.质量管理措施有缺陷,职责不明,材料采购提一般,不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分; 4.无响应承诺函或其他情形得0分。 | |
施工技术措施 (3.0分) | 对各报价人的施工技术措施水平进行评分: 1.施工方法先进,工程重点难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技术措施 可以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完全满足并优于项 目需求 的得 3分; 2.施工方法较先进,工程重点难点、施工关键 技术工艺把握较准确,技术措施可以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 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分; 3.施工方法较差,工程重点难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够准确,技术措施不能障工程质量 、工期 和施工安全生产,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 分; 4.未提供上述内容,得 0 分。 | |
疫情防控措施 (3.0分) | 1.提供详细、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措施施工方案且承诺工人封闭施工及管理,满足且优于项目要求的得3分。 2.提供的疫情防控措施施工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且承诺工人封闭施工及管理,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分。 3.无提供疫情防控施工方案、或无承诺工人封闭施工及管理,得0 分。 | |
安全生产措施 (3.0分) | 1.提供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强,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图,满足且优于项目要求的得3分 2.提供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 全责任制不完善,未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图,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分 。 3.未提供安全生产措施,得0分。 | |
项目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2.0分) | 1.明确的项目组织架构、各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满足且优于项目要求的得2分 。 2.有项目组织架构、基本能按照工程的实际设置岗位,由岗位职责分工,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分。 3.未提供项目组织架构,得0分。 | |
商务部分 | 项目经理综合素质 (5.0分) | 项目经理工程类技术职称情况: 1.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 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 2分。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 2.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得2分。 备注:需附职称证复印件(或打印件) |
企业业绩 (6.0分) | 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装修或修缮类工程的,每一个得一分。(本项最高得 6分) 备注: 1.需提供有关业绩、合同复印件(或打印件)。 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业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业绩视为无效,不予计分: ①业绩不属于装修或修 缮类工程的➁业绩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6.0分) | 具备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认证证书得2分,此项最高分不超过6分。注:提供上述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xxxx://xxx.xxxx.xxx.xx)”的全国 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的在有效期的官网截图打印件 | |
纳税信用 (3.0分) | 1、报价人投标人2020或202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得3分:评定为A级;新设立企业取得M级的;经营的年限未达3年导致未能评定为A级;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非企业组织。 评定为B级的2分,非新设立企业取得M级的得1分;C级的0分 ,D级或未提供资料的不得分。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税务系统査询截图作为证明资料。 属于不需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非企业组织,提供相关政策规定及证明文件。 注:“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只计算供应商自身(不计算供应商的分公司、子公 司及分支机构)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 (60.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 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6.汇总、排序
采购包1:
本项目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将各有效磋商供应商按其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最终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评审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
7.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章 合同文本
x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广东省乐昌监狱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乐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xxxxxxxxxx000x
工程内容: 1、更换所有窗户的窗扇包括推拉窗扇3321.6平方米,推拉窗1074.81平方米,固定窗扇1038平方米;2、新增小组固定窗859.24平方米;3、新增xx纱窗 扇2338.45平方米;4、更换小组卫生间及二、三、、四楼走廊防盗网等共计3393.25平方米等。(具体以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1、更换所有窗户的窗扇包括推拉窗扇3321.6平方米,推拉窗1074.81平方米,固定窗扇1038平方米;2、新增小组固定窗859.24平方米; 3、新增xx纱窗扇2338.45平方米;4、更换小组卫生间及二、三、四楼走廊防盗网等共计3393.25平方米等,(具体以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
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实行清单内固定综合单价、总价措施费包干方式承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说明,按包工、包料、包施工安全、包质量、包xx施工、包劳务、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以及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等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工程的相关建设要求,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其中承包方式的注重点“清单内容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0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出具之日计起。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大写): ;
(小写):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8.1工程自行施工,若甲方查实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扣发罚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立即无条件无偿退场。甲方不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8.2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8.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各种款项全部用于本工程建设,并允许甲方有权对乙方本工程项目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应甲方要求每月甲方、乙方和乙方项目部主管财务人员定期召开财务审议会议;(乙方在每次申请工程款项目的同时,必须提供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支付后提供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工程款项的支付工作)
8.4遵守投标文件中的配置的管理人员,并对施工人员负全部管理责任,对进场的劳务工人实行指纹管理登记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部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如不按要求派驻管理人员,不允许开工或停工,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5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变更材料)必须通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看样定板,并完成准许使用手续后才用于本工程建设中。
8.6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承包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8.7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审核后的投标清单价格(含综合单价)作为签定合同和施工建设的价格依据。
8.8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附件: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制发的《省属监狱工程承包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办法(试行)》、《省属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变更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管理。
8.9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意见,
承办方必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在作业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及作业工人工资卡开办,每次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25%直接打入到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xxxxxxxxxx000x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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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 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成交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
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成交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 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 条和第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 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
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x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 |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
当师合作同出文解件释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23.2 款、第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
合受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
合限同制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x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
用
x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法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律
和
4.3
法
适用标准与规范规
x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 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
如果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提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供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配
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合
施
5.3
工
图的纸图
施工的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
按照纸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修
5.4
改图
包人
纸承 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的正。
5.5
错
误
图
纸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 款、第5.2 款、 第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的
使 x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用
与6 通讯联络
退6.1
还
通讯形式
x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
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
送
主义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通定地点和接收人。
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不
得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转
7.2
包
和分
肆包
承包意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工。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分
程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的
包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批
工 (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程
准7.3
签
订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次分包。
包7.4
合
分同
包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
工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程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
责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任7.5
和
分义分义
包务包务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
人直工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程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
价 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款7.6
结
分算
包与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合
支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同付
终
8 现场查勘
止
8.1
发包
发包人人应按照第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提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供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资
料
8.2
的
承包人现场查勘责
承包任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xx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合同条款及格式
完备性和义务
9.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
发包量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清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单
(2)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准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确
性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和
10.1
修
正投
标
承包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件
完
(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备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性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和
10.2
义
承务包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人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报
付。
价
10.3
的
限算限算
制术制术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错
误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的
11.1
调
整文
物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化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石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 小时内以
等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物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
品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保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
11.2
地
下
x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障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碍
x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
物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
处
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置
12 事故处理
12.1
发
生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事12.2
故
的事的事
通故通故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
场物知的知的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处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
理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
同双
故合 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争
议13 交通运输
认13.1
定
道路
除专通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行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权
和
13.2
场
场外外设
除专施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道
13.3
路
的场的场
x外约外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
x、交定定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通
超大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
件
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和
13.5
超
重道
件路
因承的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和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运桥
13.6
输梁
的水
损路
和
坏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航
责 辆”包括船舶和
空
任 飞机等。
运
输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专
项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 款、第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批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 款、第
事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件14.2
的
专签
项认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 款、第24.1 款和第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
选,批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
合同准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事件
15 专利技术
签
15.1
认
人侵
的犯
承包要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专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求利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
技
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术
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责
15.2
任
专利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技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
术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的
15.3
使
用版
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和
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知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识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产
权
16 联合的责任
16.1
共
同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的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
和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各16.2
自
的联的联
责合责合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任体任体
文件签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暑
17 保障
17.1
合
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双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方 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相 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互17.2
保
障承障承
包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
人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对
发
包
人18 财产
的18.1
保
用障
于
工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程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
材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料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工
18.2
x
xx
备包
和
财
如果人发包人依据第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xx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施人的任何施工设备、xx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工18.3
产
设
及
承
备其
包
的使
人
用
如果要承包人依据第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财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求
产
及
其19 发包人
二、合同主体
使19.1
用
遵
包人
守发 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法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律19.2
发
包人
包发 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人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工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作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
发
包人
包发 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
人 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提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供19.4
施
发工发工
发包场包场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
人地人地 项。
支19.5
付
发款发款
发包项包包项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
人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组
织
发包人供应材料竣
和工程设备要求
19.6工
验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收19.7
发
包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人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未
尽
20 承包人
义
20.1
务
的遵
责守
承包任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法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律
20.2
与
依承
法包
承包纳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人
(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税工
(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作
(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xx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
包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
人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实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施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工
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作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0.4
承包
人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
实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施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
施
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工
20.5
组
织承
设包
计
承包人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
和
为 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发
工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包
作 (2)发包人的雇员;
人
x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的
排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人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员
提
承包人避免施工供
损害他人利益
20.6配
合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承
包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人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未
尽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义
21.1
务
的发
责包
任
发包人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等。现
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
场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管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
理
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人
21.2
员
任
承
命包
承包和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
人
更 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x
换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表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
任
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
命
务。
和
21.3
更
换监
理
合同
工除 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
程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
x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 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造21.4
价
承工承工
包程包x
xx人师师人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x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
表 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授任授任
权命权命22 发包人代表
人和人和22.1
选撤选撤
发 任回任回
包命
和
发包人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对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撤
其 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回
代22.2
表
发授
包权
人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
x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
表 予认可。
职
权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
人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
对 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理23.2
工
监程监x
xx理师
工授工授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
xx程权师职权
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3.3
监理
工
除属于第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
程 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师 (1) 根据第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职 (2) 根据第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权 (3) 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
限 地;
制 (4) 根据第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 根据第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
工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程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师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
指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 小时后
令 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
如果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执
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行23.6
监
监理监理
理工理工
工程工程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
理工程师程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师指师指23.7
职令职令
权监权监
委理委理
监理工托工托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程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师 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未
尽
义24 造价工程师
务24.1
或
发失
包误
人
发包的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责
对 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
任
造 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价24.2
工
造程造程
价师价师
造价授工授工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
xx 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师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职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权 任。
24.3
造价
除属工于第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程 (1) 根据第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师 (2) 根据第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职 (3) 根据第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权 (4) 根据第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限 (5) 根据第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制 (6) 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
价工
工造 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程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
师 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
指 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令24.5
承包
如果人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执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24.6
行
造
造
价价
工工
程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
价工程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师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师24.7
指
职
令
权造权造
委价委价
托工托工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程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师 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未
尽25 承包人代表
义25.1
务
承或承或
包失包失
承包误人误人人应依据第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对的对的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
其责其责
x任代任
承表包授人
承包权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
予认代可。
表25.3
职
承权
包
人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
使承代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表
25.4
临
时紧时紧
任急任急
命情命情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况人人况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职时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权承权承
26 指定分包人
包
26.1
人
代表
采指
取定
指定措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分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
施
包
程的分包人;
及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
双
工
服务的分包人。
方作
26.2
责
任
承
包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人
26.3
对
指指
定定
发包分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分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5 款办理。
包包
26.4
人工
的
程承
接款包
受结人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
算
对 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与指
支
定27 承包人劳务
付
分27.1
包
承工承工
包程包程
承包的人的人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提义提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
交务交务
施
承工包
机人
承包构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
人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
x
员 人员。
排
的27.3
报
雇
告
佣承佣
包人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对 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雇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
员 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应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
做 害的雇员;
的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
工 仰和风俗习惯;
作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
包人
人承 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
特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殊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时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间 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施 工程师同意。
工27.5
的
承批承批
包准包准
承包人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
向 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雇 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员 x。
支27.6
付
承劳
包务
人
承包工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
资
向 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工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地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派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遣
雇
承包人雇员安排员
和撤换
27.7的
要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
求 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承包
承包人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
对 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雇 全。
员
的
保28 工程担保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护28.1
承包
为正人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提
28.2
供
履履
约约
履约担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担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保保
28.3
期
限向
和发
退
发包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
人
还 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
支 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付28.4
索
发赔
包款
人
承包项人按照第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
付保提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5
供
支
支付担保期限和付
退还
支付担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
保 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8.6
向
承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
包 x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
人 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支28.7
付
索双索双
赔方赔方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 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
金额款延款延。
项
28.8
长
担
x保定
合同期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担限保
事29 发包人风险
项29.1
发
包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人
承29.2
担
风
发险
包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风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险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30 承包人风险
30.1
承
包人
包承 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人30.2
承
承担承担
自开风包风包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 条和第
人险人险风
险
31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
不
可抗
可不 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
抗 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
力 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因 (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素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1.2
不
可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
抗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
力 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处 后的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理 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
程 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 条、第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序31.3
不
可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
抗
整合同价款:
力
(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引
(2)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xx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起
(3)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费
用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的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31.4
担不
可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
抗
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
力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引起
延迟工迟工履约发生不
可抗期抗期力的责任
31.5
的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
处 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理31.6
避免
不可和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
减 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
少 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不
可
抗32 保险
力32.1
的
发损
包失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人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办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理
(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保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32.2
承
包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人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
办
外伤害保险;
理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险
32.3
双
方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
提
险凭证。
供
32.4
保
险
未单
按
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
规
凭 按下列规定补偿:
定
证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投
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保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
的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补
32.5
救
发生
当合保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
险 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
事 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故32.6
双 工方工方 程应程应
当合变尽尽变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更的更的 被责被责保任保任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险32.7
人
保险应险应赔偿金的用途尽
从保的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
责 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任32.8
约定
具体投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保
事项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四、工 期
提交
7
承包工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
程
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进
度
工程进度的监督计
和检查
33.2划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3.3
提交
除专施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
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
工
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进
1
( )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度
2
( )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报
3
( )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告
4
( )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和
修
33.4
订
实进际度
如果进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
计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
度
与
划 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
进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度
计
划34 开工
不
34.1
符
开
工程时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工
的34.2
条处
件工理
程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
开
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
工
合同签订后的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
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
承包
承包人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
未
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按
时
34.4
开
发工包的
处
因发人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推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理迟
开
程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序35.1
工
和
的
暂责暂责
处 停任停任
理
监理施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
程
工 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序
的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
和
指 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
责
令 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任
35.2
复工
承包的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 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
要
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求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
暂停
非承施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工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
持
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续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
5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
6
35.4
天
以
发
上包
的人
复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
工
承 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要
包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求
人 承担:
原 (1)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因 (2)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和 (3)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不 (4) 擅自停工的;
可 (5)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抗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 条规定处理。
力35.5
因
发素
包造
人成
不
如果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按。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
停
35.6
规施
定
工暂
支的停
付
施
暂停责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
任
工 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工
结
程 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
款束
造后
的
成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处
暂36.1
理
停 工施工施 期工期工
合同计的计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
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
算责算责
任
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
工
同双
期合 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
x 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定36.3
的
工要工要
期求期求
合同顺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
x
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提
交
当第工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
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期
顺
36.5
延
工报期告
如果顺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
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延
持
36.6
续
拒发绝生
如果延承包人未能在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
的 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
期
要 期的权利。
求36.7
工期
监理顺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
x 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 天内,按照第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
的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
核 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实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与 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确 数。
定36.8
承包
承包人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
误 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期
的
赔37 加快进度
偿37.1
承包
在非人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
原 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因 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加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快 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
进 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
度 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的37.2
要
发求
包
如果人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
原 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
因 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加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快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进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 款、第72.3 款和第72.5 款规定计算。
度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的 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要 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求
38 竣工日期
38.1
约
同双
定合 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计38.2
划竣
工
实日际
除发期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
竣 情况分别确定:
工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 日期;
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确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定38.3
延
发包
迟因 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竣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 条
的 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责
任39 提前竣工
39.1
提
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竣同工程进度计划。
工39.2
的
提要
求
前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
竣
其公式为:
工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 — 计划竣工天数
天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数
的
40 误期赔偿
计
40.1
算
误期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赔40.2
偿实
际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延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 计划施工天数
误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天数
的
计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算
五、质量与安全
41.1
履
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职
责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和41.2
义
质务
量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
与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
x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全
41.3
的
监管
管理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
的 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要 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求 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承包
承包人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
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
施42 质量标准
工
42.1
质
量约量约
负定负定
合同责工责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
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
程
收标准为依据。
质
量
42.2
标
工准程
合同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量
42.3
有
争承争承
议包议包
承包人的的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处保处保 理证理证
工程质量的职
责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
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3 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
发包人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
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鼓
励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
质
量
承创包优
承包人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争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取
质
量44 工程的照管
创
44.1
优
工程
从开照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
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
管
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44.2
照管
承包期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
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间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承
包
人45 安全xx施工
造
45.1
成
安损全失
发包文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
x
的 安全xx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xx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
责 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施
任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xx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
工
的期限和安全xx施工内容编制安全xx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
的
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要
求45.2
发包
在合人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xx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
责
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任
(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xx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3
承包
在合人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xx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xx施工
责
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
任
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xx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
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
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5.4
施工
监理措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
x
x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
的
包人在收到监理
审
查
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与
整
45.5
改
治安
合同管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
理
保卫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
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
施工
承包场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
地
的
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
环
人。
保
、
卫46 测量放线
生
46.1
要
测求设
监理施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工
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
控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制
网
46.2
施工
承包控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制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网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
(
此支付任何费用。
点
)
46.3
管
承理包与
承包人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
使 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
测
用 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量
放
46.4
线
测量放线误差的的
处理责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
任 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 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6.5
保护
监理基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
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
准
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点
或
线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等
47.1
标
发志出
在施钻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孔
和
47.2
勘
钻探孔性
除工和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
勘
开 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 条规定办理。
挖探
性
工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开
作48.1
指
挖
令约令约工定作
发包供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
的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应
x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的
用 和地点等内容。
材
料
48.2
和
发工包程
发包人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设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交
备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货
日
48.3
期
发的包要
发包人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求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供
应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材
料
48.4
和
发工包程
发包人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设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供
备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应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材
料
48.5
和
承工承工
包程包程
发包人设人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保备保备
管的管的 发责发责 包任包任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人
48.6
供
供应应的材
发包材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
料
料 应责任:
和
和 (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工
工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
程
程 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设
设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
备
备 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与
(4)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
x
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定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不
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符
(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时
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
48.7
包
人供
的应
责材
发包任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
料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和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工
48.8
程
设约
备定
结
发包使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算
前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方
的 规费、税金。
式
检
验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
承包人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
采
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
购
运输和保管。
材
料
49.2
和
承工
包程
承包人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设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
供备
货
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与
清
49.3
点
承要包求
承包人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购
材
49.4
料
承和包工
监理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
程 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
使
设 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用
采
备49.5
的
购
责承责承的 任包任包材
如果人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 款和第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
项经料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不
和49.6
执
工
行使行使
程
指用指用设
承包令替令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
备
的换的换的
责材责材责
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任料任料49.7
任
的
采申购请
承包材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
与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
料
批 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和
工
准49.8
程
禁设止备
承包指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
使 厂家或供应商。
定
用采前购
材
的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料
检50.1
验
和
进工入程
监理现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设
场
备 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
检
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验
50.2
试
验材验材
料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工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
程
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
设
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备
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的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见
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证
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
取
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
样
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与
50.3
不
见材
证
料和
料材 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
取
和 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样
工50.4
检程
验 材设材设
试 料备料备
验 和的和的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
工使工使
程用程用设备的检
费用计算。
(1)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50.5
验
试再
验次
检
监理费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查验承包人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试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用设备,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试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验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再次检验试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试
50.6
验
及
材料和工程设备
其
质量有争议的处
理
合同责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
任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承
担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自备的施
工设备和临时设
承施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
51工.2设备和临时设
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承包人增加或更
51换.3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
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
承包
承包人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
对 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工 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程 提供便利和协助。
质52.2
量 工检工检 程查程查
承包质的的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量义量义检务检务查
的要
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求52.3
工程
发现质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量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不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达 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标
准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的52.4
处
质理
量和
责
监理检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
查 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任
不52.5
得 现影现影 场响场响
如合工施工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艺工艺工试
验
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隐
蔽
没有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覆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程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和53.2
中
参间
加验
的
如果验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收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收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 款规定重新验收。
的
通53.3
限知
制验
收
经验结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果
的53.4
确
隐认
蔽
如监工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程
53.5
的
拍
承摄包或
承包人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
照 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私
相 承包人承担。
自
隐
蔽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4.1
重新
当监验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
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收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54.2
额
外
当监检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
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
查
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 款、第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
检
由发包人承担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验
55 工程试车
55.1
试
照合
车按 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内55.2
容单
机
设备试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车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工程
的
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
通
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知
55.3
和
限
单制机
单机试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车
55.4
结
果
确
联的动
设备试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认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车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
通
记录上签字。
知
55.5
和
结试
果车
x费
的试车 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确 照下列规定处理:
用
认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
和
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不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 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
x
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要
求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
处
延误的工期。
理
55.6
投
料
投料试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车
56 工程变更
56.1
工
程
合同变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更
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权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限
56.2
工
程
合同变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x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容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
工
程
合同变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更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程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
序
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
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
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6.4
承
包
合同人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
提
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
出
工程师应按照第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工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
程
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
变
以奖励。
更
56.5
建
议
工
程
工程变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更 (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导 (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致 (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合
同
价57 竣工验收条件
款57.1
和
工竣工竣
期工期工
承包的验验的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具备58.2款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调
57.2
收
整条整条
竣件工
合同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 条规定进行验收。
收57.3
条
件竣件竣
的工的工
如果要验验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时性 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求收求收
条
件58 竣工验收
的58.1
限
竣制
工
竣工验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
收 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标58.2
准
竣工
当合验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申 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均已完成,并符合同要求;
请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的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条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件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8.3
核查
发包工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核查。
程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
竣 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工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验58.4
收
组报
织
发包告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验
58.5
收
和组
确织
发包认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验
58.6
收
的不
限组
织
发包制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8.7
验
收
颁
的发
责
竣工竣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任58.8
工
验
接
收收
证
发包工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
书 修和完善要求的,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
程
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9
竣
工
经验日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58.10
期
的
单
写位
x
发包工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程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
和 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
工 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58.3 款、第58.8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程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部 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位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
验 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
收 支付合理利润。
58.11
施
工
合同期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10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运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
行58.12
竣
工
除专清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8.13
施
工
工程队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伍58.14
的
撤使撤使
离用离用
合同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8.15
验
收
工
或程
验
合同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收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工
未质
量
通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过59.1
争
工
议
缺程缺程的 陷的陷的
缺陷责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
责 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任
任期
计
算
缺陷责任期延长
59.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59.3
缺
陷
合同责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xx,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4
重
新
任何检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如果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弥补,
试 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9.5
验
承包
缺陷人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的
59.6
进
入
颁
权发
在专缺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陷
59.7
责
任
签
期订
工
合同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止 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
程
证 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质
书59.8
量
保
质
修量
保
质量书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修
59.9
期
计
工
算程
承包质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
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
量
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保
59.10
修
修复
承包质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量缺
陷
以
外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1
的
六、造 价
x
提用交
工程资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
x
计划书。
需
60.2
求
计
提
划供
资
发包书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
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x
xx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安
排
61 工程量
证
61.1
据
清单
工程工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
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
程
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
量
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包
61.2
括
的
清
工单
的
工程作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内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工
容
程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量
62.1
工
程
工程计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
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量
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
和
依据。
计
62.2
价
的依
据工
程
合同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
量
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和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计
62.3
价
的
已
要完
工
承包求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程62.4
款
额现额现
场报报场
当造计告计告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量的量的62.5
提
交收交
到和和到
造价已核核已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实完实62.6
工
复程复程
款核款核
如果计额额计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量报报量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告结告结62.7
果的果
不限
予
对承制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
计 师均不予计量。
量62.8
各
项
除按工照第69 条至第73 条、第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作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价款
的63 暂列金额
计63.1
算
暂
列
工程金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额63.2
的
用暂用暂
列途途列
经发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额
的
支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
63付.3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账单或收据。
64.1
64 计日工
计
日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工
64.2
单
价计
的日
任一用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
时,工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
的
还给途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4.3
确
认
计
日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工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
程进的度款同期支付。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
支
价款。
付
65 暂估价
65.1
招
标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暂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
估 入合同价款。
价65.2
项 非目非目 招的招的
发包标要要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材求材求65.3
料
和非和非
工招工招
发包程标程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专设设专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备业备业
暂工工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估程估程66.1
价暂价暂 的估提的估提
价前价前
的竣的竣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
发包工要要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求奖求奖66.2
误期
合同赔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偿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67 工程优价奖
67.1
优质
合同优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优质优价奖,明确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的应奖额度。约定优质优价奖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优质优价奖。
价
67.2
奖
的工的工
x程约程
除专定优优定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 天内支付。
质
x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计
68.1
提
与约与约
支定支定
合同付合付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同
68.2
价
款合款合
同
合同价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款
的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调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整
(4) 工程变更事件;
事
(5) 工程量偏差事件;
件
(6) 费用索赔事件;
(7) 现场签证事件;
(8) 物价涨落事件;
(9)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69 条至第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8.3
合
同
出现价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 条规定办理。
款
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
调
虑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整的
办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理
69.1
后
继
合同法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律
69.2
法
规调规调
变整变整
发生化价价化第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的款的款
价的价的
款方款方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调法调法70.1
整项
目
发包特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
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
征
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的
准
70.2
确
项性目
合同特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
征
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描
述
70.3
不
发生第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
符
调的整价
价 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款款
的
调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方
整71.1
法
清
单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缺
71.2
项
漏调
项整
工程的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
分
照第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价部
71.3
款分
调项调
整工整
措
工程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
费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施
的
项
目
方72 工程变更事件
x
法72.1
的
工方程
法
合同变履行期间,出现第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更
72.2
的
价调
款整
分
工程调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整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部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分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
项
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工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
程
算)×100%。
费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的
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
方
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法
72.3
调
整
工程措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施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项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目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
x 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的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
方 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法72.4
调
整
如果承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
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超过15%部分的
包
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
人
规定调整:
报
(1)当P0< 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
价
调整。
偏
差
(2)当P0>P1×(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0
式中:P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的
方 P1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法
72.5
删
减
如果工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
作
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或
工
程
的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补73.1
偿工
程
工程量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
偏
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差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 款、第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的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价
73.2
款
调调
整整
对于分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部 (1)当Q1﹥1.1Q0时,S=1.1Q0×P0 +(Q1-1.1Q0)×P1
分 (2)当Q1﹤0.9Q0时,S=0.9Q0×P0 -(0.9Q0- Q1)×P1
项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工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程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x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的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方73.3
法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M1=M0+△M
(2)当S1﹤0.9S0时 M1=M0–△M
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索赔的价款调整
74.1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发出索赔意向书
74.2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
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74.3
索赔
在索记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录74.4
的
提保提保
交存交存
和
在发费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用审用审74.5
索查索查
无赔无赔
权报权报
告
如果索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 款至第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
赔
核实
造价费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
承包用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索74.7
赔
反报
索告
承包赔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的74.8
限
调制调制
整
费用价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
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款
的确
75 现场签证事件
认
与
现支场支场签证的价款
75调.1付整付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5.2
现
场
承包签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证75.3
的
现提现提
场出场出
除专签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证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报75.4
告
现的
场确
计日签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认
证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
的 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要75.5
求
现场
承包签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证75.6
工
现作现作
场的场的
签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
实
证施证施
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7
的
限调
制整
现场价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款
76 物价涨落事件
的
76.1
确
认物
与价
涨
合同支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76.2付款、第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落76.2
的
调价调价
整款整款
按照第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人调人调76.3
工整工整
x调费调
的整的整
方承xx
x包法包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人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采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购 1)价格系数法
材 C′n =Xx.Xx =Cn(a+b • Ln/ L0+c • En/E0+……q• Mn/M0 )
料 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备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的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
材 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
料 “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L0”、“E0”、……、“M”表示基准日
设 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备 2)价格调差法
x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
、 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施76.4
工
机
承包械包械人采购材料
设备费备费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
执行方第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
法
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
合同价履行期间,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款序调整合同价款。
77.2
调
整
合
程同
序
出现价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未提
的
交合款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规77.3
调
定
增
调
报增
告
造价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并
款
的 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
的
提 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
出 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
核
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实
77.4
调
增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价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款
77.5
的
支合
付同
出现价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款
调
减78 支付事项
事
78.1
件
的支的支
处付处付
发包工理理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 预付款按照第79 条的规定支付;
程
款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第80 条规定支付;
项
(3) 进度款按照第81 条的规定支付;
(4) 结算款按照第83 条的规定支付;
(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 条的规定支付。
78.2
延迟
如果支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
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
付
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
利
息
承包人提供支付
计
78凭.3证
算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
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78.4
承包
如果人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
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未
按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规 (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
定 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支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付 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款 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项 予赔偿。
的
限79 预付款
制79.1
约定
预付预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
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0%。
付
79.2
款
预付
承包款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支
2
( )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付
7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天内报发包人确
申
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请
7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
的
价工程师。
核
实
79.3
与
预支付付
发包款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 天内仍未按照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
要求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
支
付79.4
的
预限
付制
发包款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
的
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扣
回
79.5
退
还
承包预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付
款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保
80.1
函
内
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 条规定实施安全xx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范
80.2
围
和约和约
x定金定
合同额支额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付
80.3
方
式管式管
理
绿色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
求
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和
使81 进度款
用
81.1
限
x制定
合同支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付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
期
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限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和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提
(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交
(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支
(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付
(6) 根据第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申
(7) 根据第68 条至第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请
(8) 根据第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10) 根据第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
签发
造价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中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
支
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付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证
完成该部分工作。
书
81.3
进
度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款81.4
支
付签付签
发
如果期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中
81.5
支
付进付进
证度证度
发包书款款书人未按照第81.3 款和第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照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的支的支
81.6
限付限付 制的修制的
限正限正
发现制支制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 除相应付价款。
证
书82 竣工结算
82.1
约
定
合同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 款至第82.5 款规定办理。
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程序
交
和递 结算文件及
其限制
82.2期
限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
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核
实
造价结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
算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文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
件
完毕。
及
82.4
其
限
复
制核
造价再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次
递
(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交
86 条规定处理。
结
82.5
算
交文付件
发包工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
程
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3 结算款
提交竣工支付申
83请.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 款至第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83.2
签
发
造价竣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 款、第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工
83.3
结
算竣算竣
支工支工
发包付结结付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证算证算83.4
书款书款
竣支工付
如果结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算
83.5
支
付竣xx
证工证工
发包书结结书人未按照第83.3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的算的算偿。
限款限款
制支制支
付84 质量保证金
的
限
制
质量保证金的用
84途.1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84.2
约
定
除专质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量
84.3
保
证质证质
x量金量
在专保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证金
返85 最终清算款
还
85.1
提
交
合同最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 款至第85.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终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
清
对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申请
算
报告。
申
85.2
请
报签报签
告发告发
造价最工程师在收到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核实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内容。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后14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终
85.3
清
算最算最
支终支终
发包xxx付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证算证算
85.4
书款书款
支
付
如最 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 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终
85.5
清算
款最款最
的终的终
承包限清清限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 条约定的争议处理。
制算制算
款
争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议
86 合同争议
的
86.1
处
理认理认
可
x合暂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
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结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果
已认可暂定结果。
或
86.2
产
生双
争方
协
争议议发生后的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
商
成一致的,按照第86.3 款至第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86.3
解
决
合同争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议,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方86.4
式
调解
争议或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认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调
解
合同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仍可按照第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认
86.6
定
结仲结仲
果裁果裁
合同的或或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确诉确诉
认讼认讼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7
争议
争议期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
护好已完工程:
间
继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续
(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施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87 合同解除
87.1
协
商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
致
87.2
解
除不
可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抗
87.3
力
导因
致承
承包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包
(1)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
除人
(2) 按照第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 天或
原
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 天的;
因
(3) 承包人违反第18.1 款或第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
解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8)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2)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xx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87.4
因
发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包
(1)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人
(2) 按照第35.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 天的;
原
(3) 发包人按照第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x
x
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解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除
(5)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6)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8)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87.5
书面
根据第87.2 款至第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通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知
合
合同解除后双方同
87的.6责解解任和义务
除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
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88.1
协
商
根据第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一
88.2
致
解不
除可
根据的第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抗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支力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付解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除
(4) 根据第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的
(5) 根据第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支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 条、第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
付
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3
因
承
根据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包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人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
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原88.4
因
因解因解
发除发除
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包的包的
人支人支 原付原付
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
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因
89 合同终止
解
89.1
除
的合
支同
合同付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 条至第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解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除89.2
后
双的
方终
止
除第履59 条和第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行
89.3
完全
部
合义同
x合务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终
后
止
的后
双
终
止90 缴纳税费
方
90.1
的
义约
八、其他
务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缴
90.2
纳
一没
切交
合同税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
或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费少
交
91 保密要求
税
91.1
费
的提
责供
任
合同保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
务,密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91.2
信
息
保
和密
息
合同履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信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行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保91.3
知
悉
密
签义
权
订务
合同限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
取有保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密另一方当事人。
91.4
协
议
配
合政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府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
91.5
求
并
书
做面
保密好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说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保
明 (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
密
保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工
密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作
程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度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92 廉政建设
92.1
廉
政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建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 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设
92.2
违
反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 的,责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87.3任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93 禁止转让
93.1
履
行
x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
93.2
同
不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转
让
94 合同份数
94.1
约
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提
94.2
供
合正
同副
本合文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
件
效
95 合同备案
力
95.1
合
同
x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备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
案95.2
及
合其
同限
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
制
监督管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理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R 文书;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三套。甲方在发放最新的施工图纸及变更通知时,乙方除保留一套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把已取消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退还甲方,乙方另外要求提退的图纸和资料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6. 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xxxxxxx
xxxx:xxxxxxx000x xxx:xxx xxxx:000000承包人
通讯地址: | 收件人: 邮政编码: | |
监理单位 / 通讯地址: / | 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 |
造价咨询单位: | ||
通讯地址: / | 收件人: / | 邮政编码: / |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
除通用条款规定外,须增加以下四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或联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将合同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各一份。
3、乙方将工程分包后,应承担总包方全部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单位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过错均视为乙方过错。
4、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有工程监督权、指正权。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提出建议乙方暂扣分包单位工程款。
(2)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由乙方管理和支付)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 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
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项签证的真实性、及时性、资料完整性;对变更工程组织计量。上述行为确定前必须报建设方批准方视为生效。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
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变更资料完整性,费用合理性。分析变更可能引起的造价变化,提供经济技术效果分析,并提交建设单
位确认。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6) 现场交验的时间: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9.5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R 其他:达到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由乙方申报,经监理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确定,并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期限以财政审核支付为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期。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R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 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分管领导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xxxx: xxxxxxx000x xxxx: 000000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除通用条款规定外,现增加以下内容:
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并经发包人内部管理制度审核之后盖章确认。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2) 任命( /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确定开工令,开工报告,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变更和组织计划的调整和延长完工期限。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审查工程变更计划,组织计划调整的依据和价格变化,进度款支付审核、结算报审查。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5 . 2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等,必须常驻 工地,不得兼职。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
更换;
在承包人在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除因死亡、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外,每更换一次罚款10000 元,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不低于投标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
如需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投标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
25.3现场管理要求
(1)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22天),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不
超过三天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超过三天的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如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 违约,第一次违约,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警告。第二次起每违约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500元;累计超过5次违约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须立即无条件退场。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随工程实施进度及发包人要求随时驻场。
(3)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现场机构能及时地、始终有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承包人应建立指纹管理登记考勤制度,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管。
①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会议,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每缺席一人次扣除500元,发包人作好记录,在中间计 量支付时扣除。
➁派遣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及专业技术负责人 等)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或涉嫌犯罪,其专业水平或人员素质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不能有效配合发包人工作(如发包人向承包人书面
发出书面指令,驻场工作人员拒签收等)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 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也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承包人必须确保发包人与施工现场机构、与承包人高层管理人员能进行充分、有效和通畅的沟通反馈,必要时,承包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到场指导协 调。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3)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3)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该项目成交价5%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款项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采购人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
回)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15天起失效,无息退还施工单位。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无。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按属地管理办法)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8.5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性质范围,并与甲方签署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2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4)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5-3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 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5)施工组织计划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是甲方考核乙方工期的依据,也是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每月核定工期一次)。
(6)乙方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甲方批准。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 天。
R 其他时间: 以开工令出具时间为准。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如因乙方原因在施工期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除及时消除影响外,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经过整改,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或乙方不按期整
改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通用条款第31条规定处理。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270 )天。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乙方提供经监理、造价和甲方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划分的进度款支付时限作为各阶段工期控制的依据。如未按施工组织计划时限完成相应阶段工作,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1)责令整改时限,应在处罚通知书下发一周内完成规定时限的阶段性工作,否则从超期第一天起,每天罚没合同价格的1‰,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2)当整个施工期间扣罚比例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5%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若各阶段工期出现延误被扣罚合同款,而乙方最终仍能够确保在合同工期完成项目进度的情况,甲方将在项目验收时一并返还已被扣罚的进度款。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0.误期赔偿
除按照通用条款外,增加以下三点:
1、如乙方没有将工程款用于本工程,造成停工、窝工。甲方有权停付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乙方在甲方指正后如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无偿在甲方限期内退场,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若发生乙方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所属工人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预先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暂扣所拖欠的款项,直至乙方向其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付清应支付工程款为止。若发生此情况10天内,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在此承诺并同意甲方将所拖欠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该代为支付的款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应甲方提供该款项的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
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情况,凡工期延误超过半年以上的,甲方将通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施工单位按《省属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5.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xx施工的内容: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6.4条约定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无。
57.竣工验收条件(补充以下内容)
57.1验收依据: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材料、构件样板及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57.2 本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且工程基本完工后,乙方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才向监理及甲方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由监理、甲方、设计单位等相
关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甲方的观感检查标准验收。若第一次未验收达到合格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拆除、重做等措施;经返工、拆除、重做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于一
次性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57.3 由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
57.4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书面确认资料合格之日起10 天内协调各方进行验收。
57.5 若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甲方、乙方、工程师、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签字。如果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弥补,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
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7.6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乙方已取得相关的验收证明后五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应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57.7 甲方要求提前使用本工程(包括局部工程),除合同约定外,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办理移交手续。
57.8 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10 天内整理好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在收到甲方通知五天内进行工程的检验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可以进行验收或备案则按规定处理)。
57.9 乙方应按《乐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
57.10 乙方应协助所有工程分包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资料,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 天内应将完整资料移交乙方,由乙方做好汇总、归档。
57.11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0 天内,乙方必须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核。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7.12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 天内,须按乐昌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甲方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甲方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57.13 乙方按乐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和进行中间验收、分部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
58.竣工验收
58.10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 / | , | |
其范围包括: | ||||
(2) |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 / | , | |
其范围包括: |
(此项根据施工组织计划,适用于有单位工程(指某项完成的单体建筑)需要提前于整个项目之前竣工验收,需要按照单位工程支付进度款的建设单
位)
58.11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止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规范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133934.87 元。
65.暂估价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 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R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合同价格的1‰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格的5%元。(总工期延期扣罚达到合同总价5%时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7.优质优价奖
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R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7.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3%,即 / 元;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2%;即 / 元;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1%;即 / 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投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若投标报价的同一单项的综合单价(或取费费率)出现两个或以上不同的综合单价(或取费费率),视为不xx报价,发包人有权将中标报价中上述两个
或以上综合单价(或取费费率)取其中的最低价作为该项的结算价格。
投标清单范围外的工程造价,包括漏项、漏量、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加的工程量,以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的最低价计算;减少的
工程量的造价,以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为参考,重新组价计算。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R 其他调整因素:
经监理、甲方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量或增(减)超过5%以外的的工程量。
R 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增加工程不xx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不xx报价进行调整。
6 8 .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本合同68.1条执行。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调整原则和程序,将调整原因、方式、初步 的拟调整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对该合同价款的调整予以确认,并可作为
调整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72.工程变更事件
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按通用条款72.2款规定,并补充如下内容:
当发生签证的项目,乙方必须提供依据,详细说明及相应的计费方式,并由造价工程师与甲方签章确认才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含税,不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以及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等,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
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
位和发包人批准:
(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相关规定执行;
2)按2018年广东省计价办法及综合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如成交的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其中低值计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①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成交的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➁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变更时,计算主材(设备)价差,即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主材(设备)价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其中,主材(设备)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设备)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设备)价格,变更后的主要材料与设备价格按以下第3项约定计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成交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年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综合定额提出变更工程单价。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由成交人及发包人另外协商解决。其中:
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报价书中的价格(报价书中相同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中低值);报价书中没有的机械台班价格按投标当月乐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指导价格;报价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期间《乐昌市建筑经济信息材料参考价》下浮5%结算,在《乐昌市建筑经济信息材料参考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价格结算,原则上按施工期间市场价,且不高于施工期间《韶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85% 。
➁辅助材料费及其它机械费按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基价计算;
③计价费率沿用报价文件中相关工程的最低费率,若报价文件中无相关工程的费率可参考,则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 。
④结算价:按上述(1)~(3)原则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报价浮动率作为结算价。报价浮动率 =( 成交价总额 / 采购预算 )×100%
4)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因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而调整。
5)工程量计算原则:按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72.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变化的调整方法:绿色安全xx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调整,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
72.4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不补偿,且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工作内容安排。
72.5 新增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工作内容安排,增加金额按合同约定相关结算条款执行,承包人施工期间报送的预算不作 为结算依据。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量或增(减)超过5%以外的的工程量结算,增(减)不低于5%不予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清标超过正负
±20%的以清标价为准),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不予调整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1、乙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书面通知批准。
2、施工时,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甲方应在3天内(变更前)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必须按通知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工程返工部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核实工程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天内与乙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工程量,并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为准。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设备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甲方应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日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上述68、72、73、75条款应增加第三方造价咨询部门的管理意见
75.4 现场签证事件,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实调整
75.5 现场签证事件,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绿色安全xx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调整,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 。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a 为 ;
(2) 人工权重系数b 为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为 ;
(4) 钢筋权重系数d 为 ;
(5) 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6.2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他。无
根据工程实际分3至5期,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和具体形象进度支付,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研究制订,其中第一期为工程预付款,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
90%,余款在完成财务审核后扣留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格的3%)一个月内付清。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R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0%。签订合同,承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 本合同正式签订、乙方已提交保证金。
79.3 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进度款期数等额(或前几期)扣回。 R其他方式: 不抵扣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xx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措施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123113.47元。
80.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按此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施工单位已经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及施工机械进场,经项目经理和监狱审查确认工程已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经施工监理评定中间安全合格,支付40%,通过竣工验收,支付10%。
81.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R 以工程量完成进度为准,具体为:
(1)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分两期进度款抵扣);
(2)工程进度款: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6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3)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形象进度80%,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5%-预付款的50%;
(4)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按监理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价,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凭证资料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项目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付款前乙方缴纳结算价的3%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为两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免费保修;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施工单位已经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及施工机械进场,经施工监理和监狱审查确认工程已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经施工监理评定中间安全合格,支付40%,通过竣工验收,支付10%。
每期工程款的计算,承包合同总价务必扣除合同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然后按照相应的支付比例计算该期工程款;
注:1、中标承包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必须与发包方洽谈合同事宜,如逾期不来,发包方发函通知,如在通知时限内不来洽商合同事宜,发包方有权减少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将工程预付款调整为12%,,支付前提条件要求不变);2、中标承包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法定节假日照算)内必须完成施工合同的签定,如因中标承包方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合同的签定,发包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有权确定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成交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81.1.1乙方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向甲方书面如实汇报上一期进度款的使用支付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期进度款的使用用途。
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在±0.000以下完工后,承包人在30天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报发包人,进行深度结算;在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30天内提交了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在收齐承包人有关结算资料后,经第三方审定结算价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结算款。
a.承包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项目竣工结算(粤财投审函〔2014〕4号、粤财投审函〔2015〕4号、粤财投审函〔2016〕1号)要求收集、报送 资料,并对其所报竣工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 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若承包人不退还,则发包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c.承包人有义务按d条《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直至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d.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一)需要提供的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
(6)工程竣工资料;
(7)图纸会审纪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现场签证单: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招标文件;
(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8)其他结算资料:
(19)资料签收表。
(二)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竣工图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
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由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组成。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
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2)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
盘;
(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4)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 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 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
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 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
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 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 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 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12)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 图,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 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
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价分析表,报监理单位和发包 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
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
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
章;
(1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招标补遗书、招标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应整理装订成册;
(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中标通知书;
(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 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8)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 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9)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
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 审定结算价款的3%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R 其他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的81规定执行。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年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 6份
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15天内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94.2 合同正本的份数 2 份,其中发包人 1 份,承包人 1 份。 合同副本的份数 6 份,其中发包人 3 份,承包人 3 份。
附件一
第四部分 附 件
发包人:(全称)广东省乐昌监狱承包人:(全称)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 x昌监狱六栋旧监舍窗户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