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8 月22 日《关于准予招商富时中国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0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基金净值会 因为国内 A 股市场、香港股票市场波动及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采用直接投资和通过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建股票组合。基金名称为“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存在以下特定风险:由于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产生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由于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或成份券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各种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上市基金,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从而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开放式基金,可能遇到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果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
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在公司层面上的成分券与富时中国 A50 指数相同。 2、选样方法
(1)每家公司仅有一个股份类别被选定作为其代表,即“A”股或“H”股。筛选过程将于每个季度审核中进行。
(2)对于仅有“A”股上市的公司,“A”股将会被选定纳入指数内。
(3)对于“A”股与“H”股均有上市的公司,若“H”股不被纳入富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内,则“A”股将被选定纳入本指数内。
(4)对于“A”股与“H”股均有上市的公司,若“H”股被纳入富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
x,则价格较低的股份类别将被选定纳入本指数内。有额外筛选缓冲区适用于现有成分股以降低指数的换手率。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富时罗素(FTSE Russell)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8 风险揭示 10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0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2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3
§25 备查文件 154
§1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相应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xx:(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xx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xx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xx)xxxxxxx,000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xxx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xxxxx,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xx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xx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xx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xx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xx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 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xxx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xxx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xxx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简历同上。
xxx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xx,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xxx女士,硕士。2013 年 7 月加入广东倍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品牌推广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现任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4月 22 日至今)、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 月22 日至今)、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4 月 22 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1 年 8 月 4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xxx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xxx、xx、xxx、xx、xxx、xxx、xx。
xxx先生,简历同上。
xx先生,简历同上。
xxxxx,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xx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xxx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xxx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xx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xx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xx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6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20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xx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电话:(010)00000000
联系人:xxx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电话:(021)00000000
联系人: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xx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 代销机构信息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渭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19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客服电话:955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x服电话:9556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12345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88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6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6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1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14 或 0000000000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
21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31 或 000-0000-000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郁疆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75 或 00000000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镇客服电话:955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米硕 客服电话:9557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联系人:熊丽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8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7 |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x 客服电话:95368 或 000-0000000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23 或 000-000-0000 |
xx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76 |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xx一联系人:丁思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2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xx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xx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40018-40028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9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1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62 或 0000-000-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29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辽宁省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48 |
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 X 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 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xx 0 xx度小满金融总部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055-4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 xxx 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 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 0 xx 00 x 19C13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 x 0 xx 00 x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267658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 0 x 00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 xxxx |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付佳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57 | |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xxxxxxxxx 00 xx 00 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010-65884788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 x 000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xxxxxxxxxxx 00 x 00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118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xxxxxxx xx 0 xx 0 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188 传真:0571-26698533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
客服电话:95177 |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xxxx: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86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21)3850977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021-5878769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 0 x 00 x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高源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21-6859691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x xx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 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 x1807-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x 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x xxx 0 x xxxx: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人:兰敏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00xxxxxxx.xxx/ 传真:021-52975270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 xxxx: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21-22066653 |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 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0000000.xxx.xx 传真:021-64385308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21-50810687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xxxxx 0000 x 0 x 0X-00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 0 x |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 0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999926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 x X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84 |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xxxxxxx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10-8336307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755-82080798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 X xxx 000-000 x xxxx:xxxxxxxxx XXX xxx X x 0000XXXX0-00 x 0000、xxxxxxxxx 00 x xxxxx:x东华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 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 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1-88911818-800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9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 xx xxxx:xxxxxxxxx 0000 xxx 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00 x-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 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1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14 或 0000000000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
办公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31 或 000-0000-000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xxxx: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郁疆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75 或 00000000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xxxxxx 0 x xxxx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 x xxxxxx 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镇 客服电话:955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米硕 客服电话:9557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联系人:熊丽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8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 00 x 0#x 0 x、0 x、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 |
0#x 0 x、0 x、0 x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7 |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x 客服电话:95368 或 000-0000000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xxxx 0000 xxxxxxx 0 x 00X-0 xxxxx: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23 或 000-000-0000 |
xx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7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xx一联系人:丁思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2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xx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xx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40018-40028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9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
客服电话:95562 或 0000-000-000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329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辽宁省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48 |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xx、xxxxx人:xx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联系人:xx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60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到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止,共募集 363,255,439.7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43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须为整数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份额须为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 申购费率 |
M<50 万 | 0.80% |
50 万≤M<100 万 | 0.50% |
M≥1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x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用由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7 天≤N<30 天 | 0.75% |
30 天≤N<180 天 | 0.50% |
N≥180 天 | 0%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且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7 天≤N<30 天 | 0.50% |
30 天≤N | 0%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场外收取。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xxx.xxxxxxxx.xxx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元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671.9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元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2,671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96×1.2000=1.15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9,206.35—1.15=99,205.20 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671 份 A 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1.15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458.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 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3,458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33×1.2000=0.40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100,150—0.40=100,149.60 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458 份 C 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假设赎回申请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x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x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9.2 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9.3 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券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大类资产配置
x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富时中国 A-H50 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同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券停牌、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券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券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
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9)、(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5 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9.6 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如果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9.7 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 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1.1.1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22,235,420.18 | 93.00 |
其中:股票 | 22,235,420.18 | 93.00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0,024.00 | 0.13 |
其中:债券 | 30,024.00 | 0.1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x合计 | 1,608,328.08 | 6.73 |
8 | 其他资产 | 35,097.01 | 0.15 |
9 | 合计 | 23,908,869.27 | 100.00 |
注:上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人民币 7,367,873.32 元,占基金净值比例 31.28%。
1.1.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3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238,221.00 | 1.01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9,892,393.46 | 41.9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294,800.00 | 1.25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203,835.00 | 0.87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3,280,986.20 | 13.93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76,000.00 | 2.87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81,311.20 | 1.19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4,867,546.86 | 63.11 |
1.1.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1.1.5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通信服务 | - |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 774,662.49 | 3.29 |
消费者常用品 | - | - |
能源 | 407,482.97 | 1.73 |
金融 | 4,991,554.59 | 21.19 |
医疗保健 | 127,428.19 | 0.54 |
工业 | - | - |
信息技术 | - | - |
基础材料 | 615,031.54 | 2.61 |
地产业 | 451,713.54 | 1.92 |
公用事业 | - | - |
合计 | 7,367,873.32 | 31.28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1.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1.7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400 | 2,562,000.00 | 10.88 |
2 | 02318 | 中国平安 | 31,109 | 1,380,009.08 | 5.86 |
3 | 000858 | 五 粮 液 | 5,700 | 1,250,523.00 | 5.31 |
4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7,600 | 887,920.00 | 3.77 |
5 | 601166 | 兴业银行 | 45,500 | 832,650.00 | 3.53 |
6 | 601012 | 隆基股份 | 8,980 | 740,670.40 | 3.14 |
7 | 06030 | 中信证券 | 41,541 | 686,585.93 | 2.91 |
8 | 601888 | 中国中免 | 2,600 | 676,000.00 | 2.87 |
9 | 300059 | 东方财富 | 19,060 | 655,092.20 | 2.78 |
10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6,400 | 618,280.00 | 2.62 |
1.1.8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3968 | 招商银行 | 21,313 | 1,101,698.23 | 4.68 |
2 | 06066 | 中信建投证 券 | 5,500 | 39,999.38 | 0.17 |
1.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0,024.00 | 0.13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0,024.00 | 0.13 |
1.1.1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649 | 21 国债 01 | 300 | 30,024.00 | 0.13 |
1.1.1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1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13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14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5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1.16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1.17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8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1.19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20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21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2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东方财富(证券代码 300059)、兴业银行(证券代码 601166)、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03968)、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中国平安(证券代码 02318)、中信证券(证券代码 0603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东方财富(证券代码 300059)
根据2021 年 7 月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工信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2、兴业银行(证券代码 60116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xx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0396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xx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财务会计报告违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xx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财务会计报告违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中国平安(证券代码 02318)
根据2021 年 2 月23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21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6、中信证券(证券代码 06030)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根据2021 年 2 月10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3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24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451.8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31,961.54 |
4 | 应收利息 | 683.59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5,097.01 |
1.1.2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6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27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28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招商富时 A-H50 指数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12.03-2018.12.31 | 0.10% | 0.01% | -5.50% | 1.08% | 5.60% | -1.07% |
2019.01.01-2019.12.31 | 29.27% | 1.07% | 33.64% | 1.07% | -4.37% | 0.00% |
2020.01.01-2020.12.31 | 17.59% | 1.36% | 17.08% | 1.32% | 0.51% | 0.04% |
2021.01.01-2021.09.30 | -9.54% | 1.40% | -9.82% | 1.40% | 0.28% | 0.00% |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1.09.30 | 37.64% | 1.26% | 33.34% | 1.25% | 4.30% | 0.01% |
招商富时 A-H50 指数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12.03-2018.12.31 | 0.07% | 0.01% | -5.50% | 1.08% | 5.57% | -1.07% |
2019.01.01-2019.12.31 | 28.75% | 1.07% | 33.64% | 1.07% | -4.89% | 0.00% |
2020.01.01-2020.12.31 | 17.12% | 1.36% | 17.08% | 1.32% | 0.04% | 0.04% |
2021.01.01-2021.09.30 | -9.81% | 1.40% | -9.82% | 1.40% | 0.01% | 0.00% |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1.09.30 | 36.10% | 1.26% | 33.34% | 1.25% | 2.76% | 0.01%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x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12.3 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由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组成。许可使用固定费按照 37,640 美元/年收取,许可使用基点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用按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5 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1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x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5.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5.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5.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