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享世家 C 款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乐享世家 C 款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人寿[2024]终身寿险 0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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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乐享世家C 款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乐享世家C 款”)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 ||
2 名词解释 | ||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
3 案例说明 | ||
例:王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乐享世家C 款”,x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 基本保险金额:100 万元 | ||
❖ 保险期间:终身 | ||
❖ 交费期间:20 年 | ||
❖ 年交保费:26300 元 | ||
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 ||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1 |
身故保险金 | 100 万元 | 王先生身故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3 保险金申请 | |
1.4 保险责任 | 4.4 保险金给付 |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3 投保范围 | ||
8.4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
8.5 未还款项 | ||
8.6 合同内容变更 | ||
8.7 联系方式变更 | ||
8.8 争议处理 |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6 其他权益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1 现金价值 | |
3.2 宽限期 | 6.2 保单贷款 |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
6.4 减保 | ||
6.5 减额交清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乐享世家 C 款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享世家 C 款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1.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金额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未满 18 周岁2(不含 18 周岁生日)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
(此页正文完) |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6) 战争9、军事冲突10、暴乱11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本条款“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3.3效力中止与恢复”、“8.4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
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
车辆。
9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10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2;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1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13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14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 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
13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 时。
14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周
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15。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
6.4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6。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6.5 | 减额交清 | 如果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已交纳年满18周岁前所经过保单年度的保险费,我们为本合同提供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即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已选择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17,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泰康乐享世家 C 款终身寿险合同(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
15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1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保时您
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
17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
8.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第 8.1、8.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8.3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
8.4 |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8.5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8.6 | 合同内容变更 |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7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8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