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购商品退货价值贬损保险(卖方版)条款 (众安在线)(备-其他)【2019】(主)006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提供网络购物服务(以下简称“网购”)的网络平台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用于网购的商品中,数字商品、票务产品、旅游服务类产品等非实物类商品和无法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实物类商品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商品范围。可退货商品的范围及退货政策,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约定,经投保审核后载明于保险单。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实际承担退货商品价值贬损的卖方。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买方成功进行实物类商品网购交易后依照退货政策提出退货申请,被保险人接受退货并返还约定款项,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由退货造成的商品价值贬损,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买方依照退货政策就退货条件与卖方达成一致;
(二)价值贬损是指商品由于退货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破损、短量等实际状态与商品出售给卖方时状态的价格差,由保险人指定的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价格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卖方收到买方退货的商品并已返还约定的款项。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卖方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流程开始的时间早于买方购买时间;
(二)卖方提供虚假退货信息;
(三)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退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起退货流程的情形;
(四)网购交易发生后,卖方实际未发货或买方未收到商品;
(五)退货申请提出后,买方未发生实际退货流程或卖方未收到退货商品。
(六)未在保险xxx的商品。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骗保行为;
(二)买方与卖方尚未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时发生的退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单方面拒绝签收的退货行为;
(三)不符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退货条件的退货行为;
(四)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
(五)商品因自然或人为原因产生的损失、损坏、变质或无法使用;
(六)食品、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后不适宜再销售;
(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同一商品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索赔所涉及的损失和费用;
(二)网购商品发生替换,被替换品的价值贬损;
(三)网络平台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
(四)根据退货条件,商品价值贬损中实际已经由买方承担的部分;
(五)商品因市场价格波动或自然折旧造成的价值贬损部分;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同类商品的预期价值贬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用于网购的商品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如网购商品类型或退货条件更改可能导致风险程度显着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本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网购商品类型或退货条件更改导致风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退货商品的价值贬损承担相应损失,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理赔申请书;
(三)买方与卖方就退货条件达成一致的证明及返还款项的凭证;
(四)卖方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的证明,包括价格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险时商品的实际价值贬损金额— 根据退货约定由原买方已经承担的部分损失(若有)。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 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退保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超过保险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对于已发生保险赔偿的保单,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释义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手续费率)×[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