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其与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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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见释义)、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人员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见释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见释义)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之前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其与被保险
人协商确定或双方认可的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状况的评定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不同伤残内容属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保险人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等级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减去原有伤残等级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后的差额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其他与妊娠相关的情形或疾病;
(五)被保险人罹患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见释义);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十)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受伤以致伤口感染者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期间; (二)战争(见释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试图或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影响的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赛车、各种车辆表演、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的期间;
(八)被保险人存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所列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投保人实际足额缴纳全额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通知迟延的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4、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有);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4、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或双方认可的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有);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8、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当事
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之时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释义
1、 保险人: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非营运车辆: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5、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 6 小时内死亡。同时,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注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6、 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 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会为此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
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有效驾驶证: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3、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14、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5、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8、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19、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20.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全部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病患、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多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的全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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