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和xxx终身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xxx[2023]终身寿险 02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和家xx终身寿险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常用术语
☆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
(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案例
王女士为丈夫xxx(40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和xxx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 10 年,基本保险金额 100 万
元,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为 37940 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xx。
本例中王女士为投保人,丈夫x先生为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儿子xx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本主险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生效,2024 年 12 月 1 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保险金 | 领取人 | 领取金额 | 案例描述 |
身故保险金 | 儿子xx | 100 万元 | 若丈夫x先生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丈夫x先生 | 100 万元 | 若丈夫x先生不幸全残,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六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八条 宽限期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五章
如何退保
第十五条 犹豫期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六章
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条 合同构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xxxx和xxx终身寿险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1,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十八周岁2至七十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 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
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1)穿衣:自己
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2028 年 10 月 1 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效力中止与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犹豫期”、“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条款、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包括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上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6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其中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须具有鉴定资质;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
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6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章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7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xx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8、保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合同生
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7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