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统缺陷修订及维护性开发服务: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系统设计缺陷,修正系统,并确保错误不重现;对于驻场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系统 bug 或甲方提出的系统功 能优化、流程变更等小需求),将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实时通信方式,及时与技术专家或后援团队进行沟通,必要时提供现场服务。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组织运维支持团队提供 现场服务,以修补系统bug,完善系统功能。
合同编号:
甲方: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乙方: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广西南宁
签约日期: 年 月
目 录
1.合同书
2.磋商报价表
3.磋商声明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技术需求偏离表
6.磋商记录
7.最后报价表
8.项目需求
9.成交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广西财政信息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 电子支付安全控件运
维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项目组成
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磋商文件和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报价表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响应文件。附件二:采购需求。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
附件四:业务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办法。附件五:保密协议。
第二条 项目服务范围和要求
(一) 服务地点和服务时间。
1. 服务地点:xxxxxxxxxx。
0.xxxxx 00 xx,xxxx: 2021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7 日止。
(二)项目具体服务内容。
提供业务系统的接口维护服务及系统完善和优化工作,具体服务内容有:一)日常技术支持服务
1.业务咨询,操作指导:为业务人员提供咨询、操作指导和培训服务。
2.基础数据变动维护:基础数据需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接口标准、报文规范和业务规范及财政金融和安全相关规范要求,任何基础信息变化均需进行标准化维护,基础信息维护涉及电子凭证中的业务类型、支付方式、资金性质、金额等基础标识字段,基础信息的变动及维护。
3.系统数据服务:数据查询(按照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需要查询数据库,统计电子凭证等数据查询操作);数据变更(按照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需要通过数据库进行数据变更操作,数据变更前对数据做好备份,确保数据的回退保障);数据核对(按照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通过查询数据库,取得相关业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核对校验等数据核对工作)。
4.业务流程及权限变动维护:在运维期间需要根据业务管理要求及人员变动管理,完成财政电子支付支撑软件系统相关业务流程、权限等维护,以满足业务变动及管理需要。
5.系统用户办理业务时的技术支持。对系统新功能,要求对新系统用户或其他需要支持的系统用户提供办理业务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6.客户端故障排除:对于客户端出现的无法访问或无法办理业务情况,给予协助和指导,对于无法远程解决的情况,乙方运维支持团队应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故障现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现场排除。
7.日常运维资料整理归档:为了确保系统运维工作的连续性及可追溯性,记录完整运维档案,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8.电子化对账:协助甲方完成内部对账及与人行、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化对账的工作,不断完善电子化对账功能。
9.版本升级:根据业务需求,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及联调测试,包括:凭证库版本测试、服务端升级、客户端升级,修复缺陷、提升性能和改进功能,在新版本发布时,制订系统升级方案,做好系统备份,选择合适的时间实施;电子印章系统版本测试、服务端升级、印章备案管理;消息中间件版本升级、队列调整维护;报文规范版本升级、增减报文分析及确定、联调测试、凭证库调整;财政核心业务系统升级、联调测试;代理银行核心业务升级、联调测试;人民银行核心业务升级、联调测试。根据网络安全及用户需求完成业务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版本升级工作,保障软件版本升级后业务系统能正常运行。
10.测试环境部署:按甲方要求安装调试系统的测试环境等。
11、数据备份:根据数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并保证备份的系统数据库能有效的恢复、回退,防止数据丢失,提供数据备份恢复的校验服务。
12、业务值守服务:在业务系统的业务高峰、系统升级、安全整改等重要时期,乙方应加派技术专家提供现场服务。
13、定期巡检及检修:定期进行日常巡检工作。检查系统的内存使用情况、队列是否有排队情况、数据库是否有长时间锁表的情况、连接池是否有泄漏情况、应用部署是否有异常情况,以及系统的宕机监控等,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数据量大、系统结构复杂、长时间运行的系统,根据采购人要求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例行维护和系统重启。
二)系统功能维护服务
1、系统优化服务: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保障系统的平稳运行,清除系统运行中发生的故障和错误,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乙方应组织运维支持团队针对系统部分功能进行性能调优工作,包括了对数据对象的优化查询,应用中间件的参数配置,并对优化进行详细的测试,出具系统优化报告,评估优化的成果。收集、梳理甲方优化系统操作的合理需求,制定方案以优化系统运行。
2、系统缺陷修订及维护性开发服务: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系统设计缺陷,修正系统,并确保错误不重现;对于驻场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系统 bug 或甲方提出的系统功能优化、流程变更等小需求),将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实时通信方式,及时与技术专家或后援团队进行沟通,必要时提供现场服务。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组织运维支持团队提供现场服务,以修补系统bug,完善系统功能。
3、安全整改:当发现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补漏,必要时修改系统设计及源代码。对由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第三方软件造成的安全隐患,乙方应提供相关软件安全补漏测试等技术支持,协助甲方完成安全整改。
4、配合系统运行软件环境维护。配合甲方做好绩效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
5、业务整合及维护。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及要求,乙方应组织运维支持团队相应调整系统的流程、功能等。
6、故障记录收集整理。收集整理各类系统故障记录,分析具体原因,确定故障点并作出改进措施。三)应急响应服务需求
乙方在系统出现紧急重大问题(如断电、设备故障、更换服务器等),不能正常运行时,应提供应急响应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从业务系统、数据库、应用支撑平台三个方面来考虑应急处理措施。
2、应急演练:根据甲方安排,模拟各类系统故障,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3、成立应急响应服务小组:指派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软件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组成应急服务小组,在启动应急预案时可在第一时间提供故障解决服务。
四)技术支持服务需求
配合一体化系统电子化相关功能升级、业务流程改造等工作,并根据报文规范相关要求对财政业务涉及到的流程梳理、凭证内容的调整等,进行实施联调测试,确保财政国库支付电子化业务的安全性、完整性。
五)培训服务
根据运维服务所处阶段的特点,培训总体目标就是培训管理团队将切实有效的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应用到运维服务的所有培训活动中,以达到各类不同用户的培训要求,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系统管理和业务操作,从政策环境、项目环境、应用环境各方面能够协调一致的按预期进行,达到行政管理信息化理念及工具的广泛普及。
通过系统培训,将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针对用户:使用户能够轻松便捷的使用各核心财政业务系统得到所需的各种统计分析报表和决策数
据;
2.针对操作人员:保证系统项目(包括与该系统有关联的部门)各级使用人员对系统流程、系统架构、系统体系、系统功能有全面的了解,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熟练掌握、操作应用各核心财政业务系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
3.针对系统管理员:保证管理维护人员能够准确完善地掌握系统安装、调试及针对各个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针对技术人员:保证项目完成定制研发的需求,如进行数据接口定义、业务规则定义、预警规则定义、各种统计报表的自定义等功能。
六)项目要求的其他服务(详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费用和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196800.00),即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所有费用,含运维服务费、派出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通信补助费、税金及其他与运维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二)付款条件:甲方根据《业务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办法》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乙方服务费。考核共分两期,每六个月进行 1 期考核。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两期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乙方应得服务费金额,计算方法为:
考核平均分=两期考核得分之和÷2;
当考核平均分≥80 分时,应得服务费金额=合同总金额;
当 0 分≤考核平均分<80 分时,应得服务费金额=合同总金额×考核平均分%。
(三)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技术支持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 40%),即:人民币柒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78720.00)。
2.合同服务期满,且完成第 2 期考核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两期考核得分计算乙方应得服务费金额。应得服务款≥预付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尾款(金额=应得服务费金额-预付款金额);应得服务款<预付款的,乙方向甲方无息退还多付的预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应得服务费金额)。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业务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办法》规定的特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二次重大事故的,甲方可拒付服务费尾款,并按“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合同终止”相关条款终止合同,以及按“第六条 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违约追责和损失索赔。
4.因系统升级、改版等原因,乙方应得服务费=已提供运维服务的实际天数/365 天×合同总金额,如该金额<预付款时,乙方应无息退还多付的预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应得服务费金额)。
5.乙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履行告知义务。甲方发现相关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故障现象,便于乙方对故障修复进行相应准备。
2.协助乙方工作和提供工作便利。乙方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例行巡检、季度检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设施便利等。
3.负责对乙方工程师进行 1 天保密知识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系统日常维护。乙方应提供驻场服务和后台技术支持,包括电话服务、现场服务、应急服务、
节假日值班服务等,保证运维技术服务实时响应,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此外,乙方提供专人对年度重点财政工作进行支持服务,保证年度重点工作顺利、及时完成。
2.积极响应服务请求。在接到服务请求后,乙方必须在 10 分钟内给予响应。系统故障一般应在 2 小时内处理完毕,并保证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出现突发系统故障, 2 小时内还未能处理完毕,影响到财政业务正常运行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以便采取应急措施。乙方必须明确保障达到用户的服务响应要求:7
×24 小时电话或电子邮件服务, 1 小时内做出明确的响应安排, 2 小时内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应做出故障诊断报告,并解决故障。
3.确保运维服务的技术力量。约定服务期内,乙方需根据项目需求配备运维支持团队,包括驻场人员、技术专家、后援团队等,通过系统分工,整合资源,确保服务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且该团队需提供 7
×24 小时值守,遇到用户问题立即提供服务响应。其中驻场人员 5 名,日常派驻甲方指定地点,负责约定服务期内的系统运行维护、本地化开发、维护性修改开发和软件版本升级安装等服务。驻场人员需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才能入场。此外,业务高峰期加派不少于 3 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以满足财政业务开展和运维工作需要。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变动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无条件地扣除项目尾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完成系统修改开发工作。对相关信息系统做维护性修改开发,完善并优化系统。
5.按时提供运维服务文档。运维期间,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文档,以便甲方对乙方服务进行考核。
6. 负责组织技术培训和版本升级。乙方根据本采购需求,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培训服务,并提供系统版本升级和打补丁等服务。
7. xxxxx参与本项目人员的遵纪守法、xx自律教育和监督,对项目人员在项目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甲方利益造成的侵害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参与项目人员的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方面的入职调查材料。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一)知识产权归属。
1、项目过程中的文档、数据、本地化开发和维护性修改开发(含源代码)的版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漏;
2、版权归属甲方所有的系统和文档,乙方及其相关利益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
(二)转委托。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三)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守对方的单位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财政数据资料及其他公开后对对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秘密。
2.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
3. 双方应对参加项目工作人员严格要求,遵守保密协议。
4.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逾期 30 个工作日以上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延期款额 5%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款,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外,还应承担项目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或采购需求)和本项目服务方案进行系统运维工作,造成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接到故障处理请求后,未能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且不能提出应急解决预案,导致相关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或采购需求)设立运维支持团队,或运维支持团队成员配置不符合合同规定(或采购需求),甲方提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整改的。
(4)乙方未按项目要求完成本地化开发工作,甲方提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整改的。
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项目文档,或不按时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甲方提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整改的,乙方应承担项目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3、乙方第一期服务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仍不整改,第二期服务考核得分仍低于 60 的,乙方应承担项目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4、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每发生《业务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办法》中规定的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如下:
(1)发生特大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重大事故,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特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二次重大事故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得服务费=已提供运维服务的实际天数/365 天×合同总金额,如该金额<预付款时,乙方应无息退还多付的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金额-应得服务费金额)。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甲方有权要求其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向乙方追讨赔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合同终止
(一)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电力故障、火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免责,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于告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合同终止。
1.如果乙方存在下列情况,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提出破产申请、被判破产、被提请破产申请或停止经营。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力。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业务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办法》中规定的特大事故或累计两次发生重大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因系统升级或改版,乙方不具备运维技术服务能力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条款终止合同。
4.合同解除。如果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时,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若有依据证实另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八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 本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乙方: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 | |||
电话: | 电话: | |||
签约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泉河支行帐号: 323358095171
开户名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
乙 方: |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2203-KLZB),涉及甲方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资料,为保障甲方的信息系统和系统数据安全,需对本次项目的内容进行保密,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定义:
1.1“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是指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有关联的公司、单位)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技术、运维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形式表现均具有保密性。凡未经过甲方允许,擅自以口头、书面、电子数据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涉及保密信息的行为均属泄密和违约行为。
2.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范围以外使用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
2.2 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必要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其中该作业程序必须书面提交甲方确认。
2.3 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3.1 乙方同意如下内容:
3.1.1 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完成本项目的工作;
3.1.2 不能将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1.3 除乙方书面提交甲方确认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外,不能将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3.1.4 未经甲方许可,不能将此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3.2 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例外情况:
4.1 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经甲方授权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
5.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交回:
5.1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文件(包括原件和任何有形的备份件),同时立即清除乙方电子设备上的相关电子信息,甲方有权进行检查。
5.2 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可以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 6.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明确地书面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
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7.救济方法:
7.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7.1.1 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7.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7.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7.2 违约责任
7.2.1 乙方及乙方参加项目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8.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9.其他规定:
9.1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有效公章,否则无效。
9.2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9.3 甲方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其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9.4 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9.5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6 本协议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10.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1.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2.生效及其它事项:
12.1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于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为南宁市青秀区。本协议未明确的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2.3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乙方(盖章):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电话: | 电话: | |||
签约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合 同 附 件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宜: | |||||||
2.售后服务具体事宜: | |||||||
3.其他具体事宜: | |||||||
甲方(章) | 年 | 月 | 日 | 乙方(章)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