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中的伤残级别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规定的伤残级别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
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属于第二条列明范围内的其他财产。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打
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因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其他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应当交付保险费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实际价值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修复费用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低者为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二者以低者为准)。
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投保多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 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算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支付标准为保险费的 5%。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退还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保险费:
应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 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x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
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七)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九)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冰凌: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一)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二)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十七)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八)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十九)家庭成员:指法律上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二十)暂居人员:指在合同列明地址上的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二十一)家政服务人员:指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二十二)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毁损,无法修复。
(二十三)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局部损失。
(二十四)实际价值: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或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估价方法确定的价值。重置成本是指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保险标的所需的全部成本。
(二十五)修复费用:指将受损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x条款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致使管道破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保险金额
x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四、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
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主合同载明的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2、死亡或伤残赔偿金
其金额为《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所列死亡或伤残程度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
每一保险年度内,上述 1、2 两项赔偿金额之和以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为限。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家政服务员患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
(五)家政服务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
四、责任限额
x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雇佣家政服务员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以及下列材料:
1、家政服务员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
2、家政服务员残疾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死亡或伤残程度 | 赔偿比例 |
死亡 | 100% |
全身瘫痪(终生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100%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80% |
三级伤残 | 65% |
四级伤残 | 55% |
五级伤残 | 45% |
六级伤残 | 25% |
七级伤残 | 15% |
八级伤残 | 10% |
九级伤残 | 4% |
十级伤残 | 1% |
3、家政服务员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药费专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六、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
注:本表中的伤残级别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规定的伤残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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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主合同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漏水;
(二)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已依法办理有效饲养手续的动物所引起的事故;
(四)家政服务人员在主合同载明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服务时引起的事故。三、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责任限额
x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经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
3、索赔项目清单;
4、事故原因证明;
5、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损害赔偿请求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本条(一)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以责任限额为限。
2、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室内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主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中的室内财产因遭受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以下简称“盗抢”), 且三个月内未能破案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保险标的被盗抢;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员或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参与的盗抢;
(三)保险标的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 15 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窃;
(四)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四、保险金额
x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如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损失清单、被盗抢财产的购物发票、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予以赔付。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便携式设备盗抢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1903264996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xxx的房屋地址内的便携式设备,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证实的、外来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丢失或损毁,且自报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盗窃痕迹所致的损失;
(二)门窗未锁而遭盗抢;
(三)在室外遭受的盗窃、抢劫;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
(五)保险标的存放于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本保险xxx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索赔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如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损失清单、被盗抢财产的购物发票、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予以赔付。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六、释义
便携式设备:指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耳机、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照相机或摄像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1903264997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xxx的房屋所附属的玻璃发生单独破裂或破碎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主合同的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四、保险金额
x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玻璃损失、费用清单;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92201903264998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在出租期间,因房屋内发生下列人身死亡事件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
(一)自杀;
(二)因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三、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人身死亡事件的;
(二)房屋非用于出租期间发生人身死亡事件的。四、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租房xx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事件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1903265003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xxx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承租人或其同住家庭成员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二)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斗殴或拒捕;
(五)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八)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九)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十)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三)行政或司法行为;
(十四)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四、赔偿限额
x附加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凭据、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释义
(一)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成员:指与承租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三)共同居住人:指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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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钥匙丢失费用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1903265007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投保人就其每一住址仅限投保一份,投保多份的无效。保险人发现后全额退还多投保的保险费。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的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的钥匙因遗忘、丢失或遭受盗抢,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进入该房屋内部,经聘请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正规开锁公司
(以下简称“正规开锁公司”)开锁的,对由此产生的必要、合理的开锁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聘请的正规开锁公司开启本保险xxx地址内的房屋的大门/正门
(不包括厨房门、卫生间门、卧室门等内部门锁,也不包括小区门、单元楼门等外部门锁)时所实际支付的开锁费用给予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雇佣人员、房屋权利人、开锁公司的故意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聘请非正规开锁公司进行开锁的;
(三)有可供使用的钥匙在 8 小时内可以送到或使用的;
(四)未经房屋权利人同意擅自开锁的;
(五)非开启房屋大门/正门门锁的;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四、赔偿限额
x附加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正规开锁公司出具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证明、收费票据;
(五)被保险人的房产证;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的其他文件或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释义
(一)正规开锁公司:指完成工商注册,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提供开锁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三)共同居住人:指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的人员。
(四)房屋权利人:指房屋产权人、合法使用人及前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租房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1903265010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xx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事故造成被保险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导致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租房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赔偿限额
x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四、免赔期限
x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五、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其修复或重置该居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三)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上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19032650131)
一、总则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有的、本保险xxx地址内且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的房屋,因发生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不能继续出租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本保险xxx地址内的被保险房屋必须具有当地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三、责任免除
主合同的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发生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租房屋无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四、赔偿限额
房屋租金由投保人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但每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