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甲方不得於寄送商品時夾帶與訂單商品無關之宣傳文件,或逕自傳送廣告 e-mail 或簡訊給經由乙方網站購買商品之消費者,若經消費者檢舉,並經查證屬實,甲方除需負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支付乙方 10 萬元作為違約金。
用 印
商品供應合約書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大台灣旅遊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緣甲方擬提供商品於乙方所開設之各網路平台銷售,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合約生效及合作商品
一、 本合約自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自西元(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
二、 於本合約簽署後,本合約之所有內容即自動取代甲乙雙方之前所簽訂之任何書面合約或口頭所議定之內容。
三、 本合約書(含任何附件)在經甲乙雙方用印後,需一式二份經雙方用印後交付對方,在交付對方後即完成簽約程序,乙方即可依合約內容安排後續之商品銷售事宜。
四、 貨品規格及價格如附件。第二條:商品保證
一、甲方應保證其商品/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商品服務內容、產品配方、包裝標示、產地標示等提供乙方代為製作刊登之一切資料)符合中華民國政府法令之一切規定,且商品具備正常
品質及合理保存(保固)期限,非瑕疵品、仿冒品或不法商品,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或其他權益,並可使乙方於其網站代為廣告刊登或代為銷售。乙方代為銷售或刊登
廣告之商品依法所需之商標授權書、產品檢驗證明、妝廣字號、藥證字號、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亦由甲方負責提供。如有違反上列相關之政府規定,致乙方遭受行政機關罰鍰、調查或任何法律相關處分時,所有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除甲方需無條件支付因此產生之罰鍰外,尚需賠償乙方每案件十萬元違約金。為避免任何法律情事之xx,xxxxxx,x方可立即通知甲方改善,若未立即改善,乙方可逕行終止雙方間合作關係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方保證簽約之商品規格、照片、說明等,應與其實際出貨予消費者之商品相符,不得有誇大不實或明顯差異之情形,並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智慧財產權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個人資料處理法及其他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法事宜,所有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於乙方無涉。合作商品上檔前,甲方需提供與實際出貨商品相同規格之樣品供乙方查核檢驗,其樣品費及寄送運費由甲方自行負擔。
三、甲方保證擁有所有提供乙方使用之文案與照片之智慧財產權,若因提供乙方使用之文案與照片發生侵權事宜,且經查證屬實,甲方須負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
四、若因甲方無法提供乙方相關之商品照片,或所提供之照片不符商品上檔需求,甲方有義務提供乙方額外之樣品供乙方拍攝商品照片之用,在完成照片拍攝後,乙方將擁有該照片之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的狀況下挪為他用,或擅自授權其他不相關之第三方使用。
五、若消費者因食用、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致使消費者(包含任何經消費者提供予其食用、使用之人)身心受到損害,甲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包含但不限於所有相關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六、商品效期約定:甲方保證商品有清楚定義且符合真實情形之保存期限,且出貨時商品之有效期限不低於保存期限的二分之一;若有特殊效期之商品,除需事先經乙方同意外,另須於網頁上對消費者清楚標示說明,始得銷售。如係自國外進口之生鮮食品或商品,其商品效期之標示及是否屬即期品,應於上檔前先送樣品經乙方確認,若未能於商品上架前將相關資料提供乙方確認,所有相關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由甲方負擔。
七、適當包裝及出貨檢查:雙方認知並了解各種商品均有其安全衛生之特殊性,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及該商品運送需求以適當包裝處理,並應於出貨前嚴格檢查,確保商品安全衛生及品質良好,為確保所有出貨品質能獲得有效控管,乙方可指定特定之宅配運送業者作為商品運送者。
八、在商品上架期間,若乙方發現甲方所提供之商品有違法相關法令規定之疑慮,得立即將該項產品下架,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所有因而產生之費用與責任(包含但不限於全數退款退貨、提供消費者購物金補償、相關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等措施)由甲方全數負責,在乙方採取後續處理措施之過程中,甲方除有義務向乙方說明相關之情事,亦須指派專人配合乙方處理後需相關事宜及負擔相關之後續處理成本。
九、在甲方完成商品上檔確認後,即不得任意以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貨量不足、生產不及等)要求檔次臨時下架,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或相關品牌信譽受損,乙方有權依實際受損害之二倍金額向甲方求償。
第三條:商品出貨
一、 乙方為網路購物平台之經營者,負責所有與消費者間之線上交易與客戶服務工作,但在物流與倉儲相關之工作,則由乙方委託甲方協助進行,甲方所提供乙方所有相關之商品報價中亦包含此部分之費用,因此甲方有責任提供乙方最高品質之物流與倉儲服務。
二、 甲方於出貨完成後,有義務將所有宅配單顧客收執聯正本或影本繳回乙方,惟有在繳回宅配單顧客收執聯之後,該筆訂單才會被認定為順利出貨完成。然若甲方因宅配單顧客收執聯遺失而無法繳回乙方,則該筆訂單視為『尚未出貨』,甲方有責任請其所配合之物流業者向乙方提出已完成出貨之相關書面證明,若因此造成出貨延遲扣款或影響乙方貨款支付之時程,相關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三、 除有特別議定外,本合約所合作之商品出貨時間期限,自乙方通知甲方出貨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貨品寄送。
四、 在商品開始銷售後,乙方將隨時查核甲方是否如期於上列期限內完成出貨,若未能如期完成,每延遲一天,甲方須賠償該檔次所有商品之 1%貨款予乙方作為賠償金,最高以 20%為上限,且乙方將暫停支付所有其他交易檔次之貨款,直至甲方全數完成出貨為止。
五、 若甲方出貨時間違反雙方所議定之規則,乙方有權暫停所有檔次之合作,所有因檔次暫停合作之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
六、 為預留物流公司配送時間與消費者對於到貨時間之期待,本公司在網站上標註之最晚出貨時間可能與上列議定時間不同,甲方不得逕以網頁標示時間作為延遲出貨之理由
七、 甲方除徵得乙方同意外,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已生效之訂單。甲方認知並了解於其完成出貨登錄前,乙方得受消費者之請求隨時取消訂單與退貨。
八、 甲方不得於寄送商品時夾帶與訂單商品無關之宣傳文件,或逕自傳送廣告 e-mail 或簡訊給經由乙方網站購買商品之消費者,若經消費者檢舉,並經查證屬實,甲方除需負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支付乙方 10 萬元作為違約金。
九、若因物流業者之故,造成商品遺失,甲方有責任請物流業者提供相關之書面證明,若未能提供相關之書面證明,該筆訂單將視為『尚未出貨』。
第四條:商品退、換貨作業規範
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網路購物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接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當收到消費者相關之退貨申請時,甲乙雙方有義務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之狀況下接受並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甲方須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提供購買商品之消費者退換貨服務,其退換貨處理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於結算貨款時,將先扣除消費者退貨商品金額及相關產生之物流處理費。
二、 若遇消費者要求部分退款時,乙方將直接以消費者退貨比例計算退款金額。
三、 在計算可供退貨之鑑賞期時,為預留物流廠商之到貨時間,乙方是依甲方完成該檔次所有商品出貨日當天晚上 24:00 後開始計算九日,在此期間內乙方將無條件接受消費者之退貨申請,乙方最晚將在收到退貨申請單後之次二工作日內將退貨通知甲方,甲方有義務取回退貨商品,以完成退貨程序。
四、 甲方出貨時務必確認所有包裝內容已含有所有相關之商品組合、配件與零組件,以及所有出貨商品之產品品質,若出貨時有所遺漏或產品瑕疵,乙方有權直接幫消費者進行退貨,然若消費者仍需該項商品,甲方須無條件重新補足應有之商品內容或更換產品品質良好之商品,所有相關之衍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重新寄送商品之商品成本、物流費用及包材費用)亦須由甲方負擔。
五、 在乙方接獲消費者之退換商品需求並通知甲方後,甲方若有收回退換貨商品之需求,須於 3 個工作日內與物流業者完成退換貨件的收回,並負擔相關之物流處理費用,不得將物品收回之責任與相關費用轉由消費者負擔,若未能於期限內取回商品,而造成商品遺失或損毀,相關之產品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六、 售後服務:甲方應負責提供商品適當之售後服務,如因故停止製造、輸入、代理、經銷,或停止銷售時,仍應擔保繼續提供售後服務予消費者,並履行其他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承諾之所有服務與責任。
七、 在未經乙方同意下,甲方不得直接連絡有退換貨需求之消費者,然若消費者透過其他管道xxxxxxxxx,xxxxxxxx,x方有責任將該名消費者之需求直接轉由乙方處理。
第五條:款項支付
一、 甲方應於完成出貨後即將請款憑證寄送予乙方,請款憑證(收據或發票)與稅別(應稅或未稅)務必與附件一之合作商品基本資料表相符,若因內容不符造成損失概由甲方負責。乙方在收到請款憑證後也會進行出貨查核,若在收到憑證時甲方尚未完成出貨,乙方可將請款憑證退回,並待出貨完成後再進行款項支付之程序。
二、 甲方有義務備註清楚該發票/收據所對應之檔次編號,並詳細填寫品名、數量已供乙方進行核對,甲方於開立發票時請勿先行扣除消費者退貨之金額與數量,針對所有的退貨金額與數量,甲方將以折讓單之方式另行折抵之。
三、 乙方有權利針對甲方所提供之物流單號逐筆比對,並在物流業者所提供之後台進行查核,若無法比對相關之配送資訊,乙方有權暫停支付該檔次之所有款項直至責任釐清完全。
四、 在乙方支付甲方款項之同時,若甲方有因違反雙方所議定之條款,且達扣抵款項之標準,乙方將直接於支付款項中扣除。
五、 所有請款憑證所開立之月份應與出貨完成月份相符,若有不符,乙方可退回甲方重新進行開立,或併同下一月份之請款作業共同進行,乙方將不負擔因請款憑證開立作業失誤所造成之請款作業延誤之責任。
六、 為避免爭議,乙方於收取甲方請款憑證之時間一律以郵戳或物流公司之運送編號日期為基準。
七、 付款條件:
乙方於每月 5 日結算至前一月份月底前出貨完成之請款憑證,在確認金額與明細無誤後,
將於當月最後一日付款,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若未能於 5 日前將前一月份月底前出貨完成之請款憑證寄至甲方,則付款作業將與下一月份之廠商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八、 乙方將以匯款方式支付款項,所有因支付甲方款項時所產生之相關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負擔,甲方之匯款資訊如附件二,若因甲方資料填寫錯誤致匯款延遲,相關責任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消費爭議處理
一、 消費者因購買商品發生消費爭議時,由乙方負責第一線之客戶服務事宜,在未經乙方同意下,甲方不得自行與消費者聯絡,若經消費者檢舉,並經查證屬實,甲方除需負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支付乙方 10 萬元作為違約金。
二、 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解決任何消費爭議,若消費爭議未能獲致解決,致乙方、乙方之負責人或乙方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甲方應負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並應配合甲方與政府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如前開人等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律師費用、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甲方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甲方並同意前述賠償或費用,乙方得逕行自應給付予甲方之帳款中扣抵,並得於乙方認定可能受損害之金額範圍內,列為保留款項暫不支付予甲方,俟上開情事解除後,再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個人資料保護
一、 甲方認知並了解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係以乙方名義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僅得於依乙方指示進行出貨、退換貨及售後服務處理之必要目的範圍內進行個人資料之利用,並應與自己之客戶資料獨立、分離,不得對消費者為任何行銷或其他個人資料利用行為。
二、 甲方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如有委託物流業者提供服務者,亦僅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物流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且應以契約要求物流業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及採取適
當之安全措施,以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避免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事發生。甲方並同意定期進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管理之檢查,並留存相關記錄,如有必要,乙方得
至甲方進行查核。
三、 本合約期間終止或屆滿後,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刪除所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副本。如有售後服務之需求者,雙方同意以乙方所留存之交易資訊為準。
四、 若甲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或違反本合約者,致生個人資料爭議者,甲方應即時通報乙方,並依乙方指示進行處理,並由甲方負擔相關民、刑事或行政責任。如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並應賠償乙方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罰鍰、賠償、合理律師費用等)。
第八條:保密義務
一、 甲方因本合約執行所知悉或持有乙方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內容、消費者個人資料、財務資料、乙方網站後台系統或其他未經公開揭露之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行保密,除依本合約規定為利用外,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利用或洩
漏予任何第三人。如有對其員工、顧問或其認為有必要之第三人揭露者,應使該等受揭露之對象受與本合約相當之保密義務。
二、 本條約定不因本合約之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其效力,至機密資訊非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喪失其秘密性為止。乙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刪除或返還乙方機密資訊。
第九條:違約及終止
一、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他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期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完全者,未違約方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並得終止本合約。若有尚未上檔的商品,亦得一併終止;若已上檔銷售者或已下檔但未出貨完成者,乙方得選擇終止銷售,退款予消費者,或要求甲方依本合約履行完畢。
二、 除雙方因有約定者外,本合約之終止或屆滿,不影響雙方於終止或屆滿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第十條:其他
一、 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有關本合約約定事項之完整合意,取代雙方同時或先前、口頭或書面之其他合意。
二、 任一方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移轉予任何第三人。
三、 因本合約所為之書面通知,以向他方於本合約所載之地址送達後生效。如因故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委託郵務機關寄送時,視為已送達。如地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四、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 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以為憑據。
用 印 | 用印 |
(以下空白)立約人
甲 方:代表人:地 址: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乙 方:大台灣旅遊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地 址: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 666 號 14 樓之 2電 話:04-23851199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306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