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摩石證券有限公司
現金帳戶協議
x協議於《客戶資料表》中載明之日期訂立。協議雙方:
(1) 摩石證券有限公司 (Studium Securities Limited),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註册地址為xxxxxxx00xxxxx0x000x,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 第 1 類(就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中央編號 AXT242)(下稱「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及
(2) 姓名、地址及詳情載於《客戶資料表》中的那一方(下稱「客戶」)
協議雙方茲此協議如下:釋義
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協議內,下列表述的含義如下:
「帳戶」 指任何一個或多個現在或此後以客戶名義與本公司就本協議開設的現金證券帳戶;
「本協議」 指本協議以及隨附的各類附表及客戶與本公司就關於開立、維持及運
作帳戶所訂立的其他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表》的原
件或雙方自簽立該資料表後不時對其進行修訂或補充的修訂本;
「聯營公司」 就本公司而言,指本公司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的法人團體;
「獲授權人士」 倘為法團客戶,則指《客戶資料表》中最初獲如此命名之一名(或多名)
人士或客戶在該資料表屆滿後不時以任命書形式向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倘為個人客戶,則指持有客戶有效授權書及在《客戶資料表》中最初獲如此命名或客戶在該資料表屆滿後以任命書形式向本公司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
「《銀行業條例》」 指不時修訂的《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
「營業日」 指交易所公開營業的任何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日及交易所指定為非營業日的任何其他日子除外);
「現金帳戶協議」 指本協議,隨附的附表除外;
「結算所」 就香港聯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所;就任何其他外地證券交易所而言,
指向該外地證券交易所提供類似香港中央結算所服務的結算所;
「客戶款項規則」 指香港證監會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所制訂的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代理經紀」 指某個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任何成員或參與者(而本公司並非該交
易所及/或結算所的成員或參與者),作為本公司的代理在該交易所訂立交易及/或結算,視情況而定;
「《客戶資料表》」 指載有客戶姓名、地址及詳情且經客戶簽署的《客戶資料表》及隨附
的各種補充協議;
「電子服務」 | 指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設施,借此客戶能夠發出電子指示,從而進行 | |
買賣及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及/或獲得資訊; | ||
「交易所」 | 指香港聯交所及任何境外證券交易所 | |
「境外證券交易所」 | 指根據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獲准於該國或地區營運的證券交 | |
易所或任何場外市場; | ||
「基金」 | 指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同類的集體投資計劃; |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香港中央結算所」 |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
「資料」 | 指任何交易數據、買賣價、新聞報告、第三方分析報告、研究及其他關 | |
於證券及證券市場的資料; | ||
「指示」 | 指由客戶或其授權人士根據第 19 至 22 條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或 | |
指令; | ||
「證券」 | 指任何團體(不論是註冊公司抑或是非註冊公司)或任何政府或地方 | |
政府當局擁有或發行的股份、股票、債權證、認股權證、債權股額、基 | ||
金、債券、票據及任何性質的商業票據,包括 | ||
(a) | 該等股份、股票、債權證、認股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 | |
票據的權利、期權或利益(不論是以單位抑或是以其他方式計 | ||
算); | ||
(b) | 該等股份、股票、債權證、認股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 | |
票據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書、收據或認購或購 | ||
買的權證; | ||
(c) | 股票指數期權;及 | |
(d) | 一般稱為證券的文件; |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不時修改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香港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及任何其合併、
聯合或兼併的公司或之後所產生或繼續存在的公司;
「 證 監 會 」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及
「交易」 指任何關於購買、認購、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及處理任何及所有種類證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管、提供代理人或託管服務及在本協議下或根據本協議而進行的其他交易。
2. 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條文及附表是指本協議的條文及附表,且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個部分。
3. 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單數詞包含複數詞,反之亦然,而任何指單一性別的名詞包含每一種其他性別。
4.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的意義。
適用法例及規則
5. 所有交易須根據聯交所及結算所不時修訂的、適用於本公司的所有法例、規則、監管指示、章程、慣例及做法而進行,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 studiumsec Ver1.1 (202002)
6. 本協議中的各條款均可與其他條款分割及相區分。如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與交易所、結算所或任何對本協議的重大事項擁有司法權力的當局的任何現行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有抵觸,該條款應根據任何該等法例、規則或規例予以撤銷或修改。在所有其他方面,本協議應繼續及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授權
7. 本公司獲授權以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代表客戶開立及運作帳戶並進行交易,除非本公司以書面形式就有關交易作出其他表示。
8. 客戶(若為法團)授權獲授權人士在與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所涉及的一切事宜方面全權代表客戶,及代表客戶簽署所有與帳戶及其運作、交易及本協議有關的協議及文件。而所有該等文件、指示或指令,如由獲授權人士發出或簽署,且任何一個獲授權人士所作出的口頭指令或指示屬合法有效,則對客戶具有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而所有上述文件、指示或指令如為書面形式且需親筆簽署,則應按《客戶資料表》所指定的簽署指示簽署。
9. 如客戶屬個人且希望委任獲授權人士,除填具《客戶資料表》之外,客戶必須向本公司呈交一份格式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類似委任文件。
10. 客戶授權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委任適合於執行交易的代理經紀,並承認上述代理經紀的業務條款及任何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應適用於該等交易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1.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根據客戶不時提供給本公司的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處理本公司為客戶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帳戶中的款項。
佣金、費用及利息
12. 在所有交易中,本公司獲授權扣除其為客戶而與任何人士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佣金及費用(經不時通知客戶),交易所或結算所徵收的所有適用費用、佣金、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到期即付的代理人或託管費用。
13. 本公司有權按照《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批准的其他方式將帳戶中的所有款項,及代客戶收到的或其帳戶上的所有款項存入一個或多個認可機構的一個或多個信託帳戶。
14. 客戶應根據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帳戶上所有借方餘額的利息,包括其於任何時間以其他方式欠付本公司的任何金額。該等利息應逐日計算並在每月的最後一天或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予以支付。逾期利息將按月複息計算及本身利息將產生新的利息。
15. 客戶同意帳戶中貸方餘額累積的任何利息絕對地歸本公司所存。倘透過獨立的書面協議本公司同意就帳戶中的貸方餘額向客戶支付利息,利息將以本公司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的利率計算。
16. 為遵守客戶款項規則,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為本身的利益,收取任何信託帳戶或獨立帳戶中為或代客戶所持有的所有款項而產生的全部利息。
17. 在不損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的原則下,如果客戶在六個月或以上未有進行任何買賣活動,本公司可按其不時釐定的金額及貨幣對不活躍帳戶每半年收取維持費。該等費用將自動從帳戶中扣除。
18. 客戶同意須按本公司所提供及載於網站上的收費表中所列明的方式及時間向本公司支付所列明的佣金、費用、收費及支出。客戶明白及同意,該等佣金、費用、收費及支出可由本公司隨時作出修改,客戶在發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時,應不時瀏覽網站以閱讀並了解最新的收費表。
指示
19. 根據第 76 至 78 條,所有指示應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親自或透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形式,藉專人遞送、郵寄、傳真或透過電子服務發出。
20. 客戶承認及同意,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透過任何方式向本公司發出的或意圖發出的而本公司已據此行事或視之為依據的任何指示,無論何時均屬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該等指示實際上是否由客戶發出或是否獲客戶授權。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無義務透過任何已接受的方式向發出指示人士的身份或權限作出查問或核實。
21. 客戶承認,指示一經發出,即可能無法取消或更改。
22. 本公司可行使絕對酌情權,無需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代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進行任何特別交易。倘客戶發出指示時,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視情況而定)不足於結算當日對有關交易進行結算,本公司將拒絕按照該等指示行事。
23. 倘客戶死亡或破產或成為無能力或殘疾而無法經營及管理其帳戶、財產或事務,本公司在收到與客戶死亡、破產或無能力或殘疾有關的通知書之前,本公司可(但並非必須)繼續按照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如同客戶仍在世、存在或能夠經營及管理其帳戶、財產及事務一樣。
24. 倘本公司知悉或懷疑就客戶的一個或多個帳戶的運作或提供予客戶的任何服務或在有關方面存在違反安全性或其他可疑情況,本公司擁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或延遲按照指示行事,且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客戶。
交易慣例
25. 由客戶發出的任何買賣證券的當天指令,倘在相關交易所營業時間結束或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屆滿時,或客戶與本公司協議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尚未執行,則應視作自動取消。
26. 客戶授權本公司在任何時候擁有絕對酌情權,為取得較好的成交價及/或減少指示數量而代表客戶購買及/或出售證券的客戶指示,與本公司收到的其他客戶的類似指示,進行合併及/或分拆處理,惟該等合併或分拆不應導致執行該等指示的價格低於其單獨執行時所獲得的價格。而且倘無足夠證券滿足如此合併的購買指令,則實際購買的證券數量將按本公司獲得彼等指令的先後次序分配予各單獨指示。
27. 由於實際上受交易所限制及證券價格經常出現急劇變化,因此報價或交易偶爾可能受到延誤。本公司或許在作出合理努力之後仍未能在任何指定時間以所報價格進行交易。本公司不會對任何由於違反或未能遵守指示的任何條款的任何行為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倘本公司未能透過合理努力完全執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權只執行部分,而無需事先得到客戶確認。不論結果如何,客戶均應接受結果並於執行指令時受該等結果約束。
28. 客戶確認由於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買賣交易的慣例,以「最佳」或「市價」價格執行買賣指令有時是不可能的,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接受本公司根據客戶指示進行的交易所約束。
29. 按適用法律和規例以及市場規定,本公司可在充分顧及其收到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的情況下,絕對酌情決定執行這些客戶指令的優先次序,客戶不得就本公司執行任何收到的指令提出關於其買賣盤優先於其他客戶的任何要求。
30. 除非另有其他協議,就每項交易而言,如非本公司已經代表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以結算交易,否則客戶應在本公司就相關交易通知客戶的時間,向本公司支付已清算的資金(包括以港幣之外的貨幣支付),或以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已支付所有款額及具有有效及完整權益的證券。客戶須就因客戶未能進行結算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費用對本公司負責。客戶帳戶所持有,而為或代表客戶購買或客戶持有權益的任何及所有證券,須受客戶因從事證券交易對本公司所負義務的一般留置權限制。倘在代表客戶妥為執行交易後的兩個營業日(或本公司通知客戶的其他期間)內,客戶未能向公司支付相關應付xx,xxxxxx(x)xxxxxx,xx或出售任何該等買入的證券;及/或 (ii)如屬賣出交易,在透過掛號郵件、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輸形式發送的函件向客戶發出通知後,借入及/或買入證券(視情況而定),以履行對本公司所負一般留置權或義務。
31. 本帳戶應為港幣或本公司不時與客戶協定的其他貨幣戶口。倘客戶指示本公司使用港幣以外的貨幣進行交易,由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所引致的任何盈利或損失均由客戶單獨承擔。倘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措施要求將一種貨幣轉換成另一種貨幣,則本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等方式及時間來實施。
32. 客戶確認,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電話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可被錄音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作出監控而無須發出任何警告,如果發生爭議,可使用該錄音作為有關該指示的最後及最終證據。
33. 倘本公司使用代理經紀的服務,本公司有權為其自有帳戶接受及保留本公司就其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業務(以客戶為受益人)而收取的任何佣金或回扣。
賣空
34. 客戶確認,適用法律及規例將禁止本公司代表客戶發出出售客戶並不擁有的證券指令(「賣空指令」)。客戶承諾:
34.1. 在發出賣空指令前,其已訂立有效證券借貸安排或採取其他本公司可以接受的填補方式,保證相關證券於指定的結算日期交付;
34.2. 在執行賣空指令前,其將向本公司提供按本公司要求涵蓋任何該等指令的文件保證。
35. 客戶承認本公司有權要求其交付關於證券借貸安排的證明文件副本,如貸方確認書。
利益衝突
36.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可為其任何聯營公司的帳戶進行交易。
37. 不論本公司是自營買賣或代表聯營公司或其他客戶買賣,本公司獲授權買入、賣出、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或採取與客戶指令對立的持倉。
38. 本公司獲授權將客戶指令與其他客戶指令進行對盤。
39. 本公司獲授權在本公司持有證券或作為證券包銷商、保薦人或參與其他工作時進行證券交易。
40. 在本條文所提述的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將所獲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說明。新證券上市
41. 客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以其代理人身份為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申請在交易所新上市及/或發行
證券,為了本公司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提出該等申請。
42. 客戶應熟悉及遵守招股章程及/或發行文件,及申請表格或其他相關文件內所載列管轄新上市及/或發行該等證券及其申請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在其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相關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43. 客戶茲向本公司作出申請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時必須作出的所有xx、保證及承諾(不論向相關證券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作出)。
44. 客戶進一步聲明及保證,並授權本公司在申請表格(或其他文件)向交易所或及任何其他適當人士披露及保證,本公司提交的任何相關申請,乃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為其自身或客戶代為申請的人士之利益,提交及有意提交的唯一申請。客戶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及相關證券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所提交任何申請之相關人士,均可依憑前述聲明及保證。
45. 客戶承認,倘申請由一間除證券買賣外並未有從事其他業務的非上市公司提交,而且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則該等申請須視作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46. 客戶確認及明白,有關證券申請的法律、監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均會不時作出變化,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根據相關法律、規管要求及市場慣例(按本公司不時行使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向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採取額外相關措施,並作出額外聲明、保證及承諾。
47. 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為本公司本身及/或代表客戶及/或為本公司其他客戶提出的大批申請,客戶承認及同意:
47.1. 該等大批申請可能因與客戶及客戶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若無欺詐、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本公司及代理人概不就上述拒絕的結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47.2. 如該等大批申請因違反xx及保證或與客戶相關的其他因素而被拒絕,則根據第 66 至 69 條對本公司予以賠償。客戶承諾,亦將對受上述違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令其他人受到的損失承擔責任。
客戶識別
48. 如果客戶為其委託人(不論是全權委託還是非全權委託)進行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證券或相關衍生工具之交易,不論以代理人身份或是以受委託人身份與其委託人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在本公司接獲香港聯交所及/或證監會(以下統稱「香港監管機構」)進行有關交易的查詢時,下列條文適用:
48.1. 根據下列規定,客戶須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應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進行有關交易的委託人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引發交易的第三方(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48.2.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應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計劃、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及(如適用)代表該等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48.3.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代表在該等計劃、帳戶或信託投資權已被撒銷時,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本公司。在客戶的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已被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應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48.4.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行事,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
(a) 已與其客戶作出適當安排,使之有權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索取第 48.1、48.2 及 48.3 條例所載之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第 48.1、48.2 及
48.3 條例所載的資料,並在收到其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48.5. 客戶確認,(在必要時)其已從進行證券交易的帳戶的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一切同意或豁免,故可將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及於該等交易擁有最終實益權益人士及引發交易的人士(如與其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及聯絡詳情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
48.6.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款中所列的各項規定將繼續有效。
保密
49. 本公司將對帳戶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為遵守交易所及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監管當局(包括海外監管當局)的規定或要求提供該等資料時,本公司可在無須徵得客戶同意或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該等機構及任何本公司之分支機搆或聯營公司。
50. 若是個人客戶,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使用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關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已載於本協議的附表一,客戶確認其完全了解並接受附表一的條文。
證券保管及處置
51. 客戶委任本公司作為客戶的證券託管人,為客戶提供證券託管服務。倘無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書,客戶同意不對本帳戶的證券或款項進行抵押、押記、出售、授出期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52. 就本公司代表客戶保管而持有的證券而言,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進行以下處置:
52.1. 倘為可登記證券,以客戶的名義或本公司代理人名義登記;或
52.2. 妥善保管於《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經營證券保管業務的其他機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指定帳戶,以便於妥善保管證券。若為香港的證券,必須為證監會認可提供保管服務的機構。
53. 倘本公司按本條文規定進行妥善保管而持有證券,本公司須自行或促使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保管人:
53.1. 將為客戶收取的任何與該等證券有關的股息或其他利益貸記入帳戶,或是按協定的方式支付予客戶。當該等證券為本公司的客戶持有的同一大量證券的一部分時,客戶有權根據該證券在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此種證券中所佔份額,在持股產生的的收益中得到相應的份額。當股息以現金股息或其他方式派發時,如客戶沒有事先以書面提出不同指示,本公司獲授權代表客戶選擇以現金方式收取股息;及
53.2. 遵從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使該等證券所附有或獲授予的投票權或其他權利。但若行使該等權利須支付任何費用或支出時,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收到行使該等權利的所需的全部款項,否則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均無須遵從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
54. 本公司及本公司代理人無須將其從客戶處收到的或代客戶收到的原本相同證券重新交付給客戶,但可於開立帳戶的本公司辦事處向客戶交付相同數量、類型及名稱的證券。
55. 本公司為根據第 53 條規定妥善保管而持有的證券之風險將由客戶獨自承擔,本公司不會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直接由於本公司嚴重疏忽或欺詐所導致。
5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該等證券未構成「抵押品」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明確授權本公司處置該等證券,以償還客戶(或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人)因證券交易或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所欠付的任何債務,而該債務是本公司處置所有指定為擔保償還債務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而仍然留下的。
違約事件
57.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571. | 客戶無法按照本公司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支付任何存款或任何其他應 |
支付款項,或未能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證券; | |
57.2. | 客戶未妥為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未遵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任何附例、規則和規 |
例; | |
57.3. | 客戶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戶的類似法律程序; |
57.4. | 客戶身故(指個人客戶)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
57.5. | 就客戶實施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執行判決或其他法律程序; |
57.6. |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中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是或將會變成不實或誤導; |
57.7. | 客戶(指法團或合夥公司)簽署本協議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部分或全部撤 |
回、暫時中止或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 |
57.8. | 本公司認為發生可能危及本公司在本協議所擁有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
58.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在無損本公司的其他權利或本公司向客戶獲得補償的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行動,而無需進一步通知客戶:
58.1. | 立即結束帳戶; |
58.2. |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
58.3. | 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執行的指令或代表客戶所作的任何其他承諾; |
58.4. | 結束本公司和客戶之間的任何或所有合約,在相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客戶的任何空倉,或 |
在相關交易所賣出證券以結清客戶的任何長倉; | |
58.5. | 處置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用所得收益以及客戶的任何現金存款償還拖欠本 |
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未付餘額,包括本公司在轉讓或出售客戶帳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產, | |
或完善其所有權時合理招致的所有成本、費用、法律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手續費及經紀 | |
佣金。 | |
58.6. | 根據第 70 至 72 條,合併、整合和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帳戶。 |
如果違約事件發生,客戶在本協議下欠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付款並須立刻支付。
59. 若根據本條文出售任何證券:
59.1. 如果本公司已經作出了適當努力,並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賣出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本公司將不對因此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59.2. 本公司有權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其本身保留或向其任何聯營公司賣出或處置客戶擁有的所有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無須以任何方式對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並且無須對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獲得的任何利潤負責;及
59.3. 如果賣出證券獲得的淨收益不足以支付客戶欠本公司的款項,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不足部分。
終止
60.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五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後予以終止。客戶透過提交該項終止通知將不會影響本公司於收到此通知實際日期之前所進行的任何交易。此外,若發生任何一件或多件下列事項,本公司可終止本協議:
60.1. 客戶根據本現金帳戶協議第 56 條規定而給予本公司的客戶授權被撤回或期滿後(或要求續期時)不予以續期;或
60.2. 根據第 51 條撤回委託本公司作為客戶的託管人。按本條規定終止協議時,不會影響在終止日前本公司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任何交易。
61. 根據本條文終止本協議時,客戶在本協議下應付或尚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立刻償付。本公司不再有任何責任根據本協議條款代客戶買賣證券,即使客戶另有相反意思的指示。
62. 於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行使絕對酌情權以認為必須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有或部分客戶證券,以償還客戶所欠本公司之所有債務。對有關處置的風險和費用均由客戶獨自承擔,本公司對客戶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63. 本公司根據本條文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獲得的任何現金款項須貸記入帳戶,首先扣除本公司在有關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產生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以及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欠本公司的所有其他金額及款項,及已計或應計付予本公司而並未償付的其他債務(不論是實際的或或有的,現在的或未來的或其他性質的)後,將帳戶貸方餘額淨值(如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歸還予客戶。本公司擁有的未變現或未出售證券連同任何有關所有權文件將交付予客戶,並由客戶承擔全部風險和費用。本公司對任何因該交付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64. 若根據本條文應用現金所得款項及扣除任何款項後,帳戶出現結欠餘額,客戶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等於該結欠餘額,連同本公司通知客戶該金額直至實際收到全數支付款項之日(不論是在判決之前或之後)的有關資金成本的款項。
65. 本公司可為了本條文的目的,可在相關日期(由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以相關外匯市場當時(由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的現貨匯率進行必要的貨幣兌換。
責任及彌償
66. 本公司將盡力遵守及執行由客戶發出的並為本公司接受的關於帳戶或交易的指示,但本公司及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除非已經證實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人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所致)無須對任何客戶由下列情況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負有任何責任(不論是合約、民事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
66.1. 本公司欠缺能力、不能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指示或該指示含糊或有不完善之處;或
66.2. 本公司忠誠地按照或依仗客戶的指示行事,不論該指示是否在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給予任何提議、建議或意見後發出;或
66.3. 本公司因任何不受控制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下屬部門)的關閉或裁定、暫停交易、通信器材、電子設備、電話出現中斷、故障、失效或失靈而致使命令傳遞延遲或其他互連問題、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的工業行動、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經紀、其他公司或人士未能履行其責任;或
66.4.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經紀或其他公司因任何原因停止承認本公司代表客戶所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未能履行或撤銷任何該等合約,惟該等終止或未履行不能影響客戶在本協議下對於任何該等合約或從其產生的其他責任或義務;或
66.5. 任何以口頭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或設置的指示被誤解或被錯誤詮釋,或電子通訊出現擠塞情況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傳達上出現延誤或錯誤,或接收及處理所傳達指示的通訊設備及所有其他有關設備、設施及服務出現任何機械故障、失靈、暫停或停止持續運作或有效,及本公司的電話或通訊系統出現機械故障或失效;或
66.6. 本公司、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相關代理、其他公司或人士欠缺能力、未能或延遲將客戶的款項及/或證券轉至帳戶或客戶及時指定的銀行帳戶。
67. 在不影響上述第 66 條規定的條件下,即使本公司已經獲建議該等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不管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本公司、聯營公司、相關代理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對客戶因或聲稱因或有關使用電子服務或是未有按照任何由客戶給予本公司的指示行事所產生的任何延誤或聲稱延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
68. 客戶同意足額彌償及持續彌償本公司、聯營公司、代理經紀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統稱「獲賠償人士」)因本公司根據本協議規定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有關該等交易或所採取的其他形式的任何行動或不採取行動、或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的責任,而蒙受或導致的所有損失、費用、索賠、負債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包括本公司收取欠本公司的任何債項及帳戶未付欠款而導致的任何合理費用、執行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權利或與結束帳戶有關的費用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向本公司收取的罰款。
69. 即使本協議終止,第 66、67 及 68 條文的規定仍繼續有效。
抵銷、留置及合併帳戶
70. 在不影響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本公司根據法例或本協議可享有的其他類似權利情況下,除此以外,本公司於任何時候所持有或佔有的客戶的所有證券、應收款項、金錢及其他財產(由客戶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持有)均受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權規限,作為抵銷或履行因交易而引發的所有客戶對本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責任的持續抵押。
71. 在不影響任何一般留置權或本公司根據法例或本協議可享有的其他類似權利情況下,除此以外,本公司(作為其本身及作為其任何聯營公司的代理人),可於任何時候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在本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所開設之任何性質的任何或所有帳戶(不論是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持有)進行合併或整合。本公司可抵銷或轉讓任何該等帳戶中的任何資金、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責任或債務,無論該等責任及債務為真實或或有的、主要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個別的。
72.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款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無須通知而在任何帳戶之間或在其聯繫人的任何其他帳戶之間相互轉讓任何資產。
共同及個別責任/繼承人
73. 當客戶包括兩名或由兩名以上個人組成時:
73.1. 該等人士須各自共同及個別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義務負法律責任。
73.2. 本公司可接受自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位發出指令、給予其收據及與其進行所有目的的買賣,除非本公司接獲相反的書面指示;
73.3. 向任何該等人士其中一位作出的任何付款均為有效及全面履行,無論該等付款是否於該等人士一位或多位身故之前或之後作出;
73.4. 任何該等人士其中一人身故(即任何其他該等人士仍在世),本協議將不會終止。倘身故客戶的遺產可由本公司強制處理以清還其生前所引起的任何負債,身故人士於帳戶中的權益將歸屬於生存者的利益。任何彼等知悉任何該等死亡後,各在世者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
73.5. 本協議對客戶的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個人代表、繼承人及承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均具有約束力。
交易通知及報告
74. 本公司將可透過以下方式向客戶報告交易執行情況
74.1. 立即透過電話或傳真通知客戶;及/或
74.2. 於執行交易後兩個工作天內按《客戶資料表》所載的指定電郵地址(「指定電郵地址」)向戶發出有關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的電子通訊。除非沒有任何交易,否則本公司將向客戶送當月的電子月結單,呈列當月交易概要;及
74.3. 向客戶指定電郵地址發送電子帳單,
除此之外經本公司同意或本公司不時規定之其他通訊方式
75. 客戶有義務仔細檢查交易確認書、帳戶結單及月結單,並在有關確認書、帳戶結單及月結單發出後的七個營業日內或本公司指定的或在特殊情況下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其中任何指稱錯誤或失當。否則,交易確認書、帳戶結單及月結單為結論性的,客戶將被視為放棄追究任何該等錯誤或失當的權利。而本公司也被免除了客戶提出的關於帳單的或關於本公司採取或未採取與帳戶有關的任何行動之所有索賠責任。
電子服務及電子通訊
76. 客戶同意根據現金帳戶協議及其附表二電子服務協議的規定,使用日後本公司所提供的電子服務及/
或電子通訊
77. 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對所發出的買賣指令類型及其價格範圍施加限制。
78. 客戶同意支付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收取的所有服務費用(如有)。
xx及保證
79. 客戶聲明、保證及承諾:
79.1. 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完整,本公司有權依賴該等資料行事直到接獲客戶任何有關資料變動的書面通知。倘該等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須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79.2. 本協議所有必要許可或授權均已取得且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及
79.3. 客戶擁有權利及法律效力訂立並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本協議亦構成客戶的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風險披露
80. 客戶聲明及確認其已獲關於附表三的風險披露聲明的詳盡說明,且已被提請就更詳細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的事項尋求獨立法律及財務意見。客戶進一步聲明其已仔細閱覽風險披露聲明,且完全理解及接納其內容並同意受其約束。
通知及通訊
81. 所有通知、報告、報表、確認函件及其他通訊均為書面的,可經由專人送遞、或郵件或傳真方式或透過電子通訊傳送,如交付予客戶,可按《客戶資料表》中所載列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者按客戶在向本公司發出的書面通知中所指定的該等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親自交付或透過郵局或傳真或透過電子服務交付或傳送;如交付予本公司,按本公司可不時選定及通知客戶的本公司辦事處地址。
82. 所有該等通知、報告、報表、確認函件及其他通訊將被視為已妥為送達:
82.1. 根據 76 至 78 條所述,如親自、透過傳真或電子服務或電子通訊交付,於交付或傳送時;或
82.2 如以郵遞發送至本地地址,於寄發日期後兩個工作天;或
82.3. 如以郵遞發送至海外地址,於寄發日期後五個工作天。
修訂
83.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在發給客戶書面變更通知書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對本協議所做的任何修訂將視為已獲客戶接納,除非本公司於其發出通知日期起計 10 個工作日內收到反對的書面通知。
出讓
84.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未經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轉讓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可轉讓。
管轄法例
85. 本協議及其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須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據此詮釋且可根據香港法例執行。
86. 倘客戶為居住在香港以外的人士或公司,客戶須據此委任由本公司不時認可的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替代人,作為其法律文件接收人,以接收任何與客戶有關的法律程序的所有通知及通訊。客戶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對法律文件接收人的送達,即構成為客戶的法律文件的妥善送達。
87. 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佔性司法管轄權的約束。
88. 對客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在任方面而言,時間性是關鍵要素。
89. 本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視作為放棄,而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妨礙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後續行使或將來行使。
90. 本公司承諾如在客戶協議中所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發生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
91. 客戶承認並同意本協議及其相關附表不會因任何錯別字及/或打印錯誤,而影響其有效性和權限性的法律約束。
92. 客戶同意及了解(i)如本協議的英文版本及其條款及細則與本協議的中文版本及其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ii)本協議的中文版本及其條款及細則僅供參考;及(iii)如客戶對本協議的任何方面及其條款及細則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於完成及簽署本協議前,客戶應向其法律顧問及/或其他專業顧問諮詢意見。
附表一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乃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界定的詞彙與現金帳戶協議中所所界定的詞彙具相同涵義。
1) 披 露 義 務
除非另有指明,客戶須向摩石證券有限公司提供《客戶資料表》中所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若客戶未有提供該等資料,客戶將無法在本公司開立帳戶,因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開立和及管理帳戶。
2)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a) 資料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無論由客戶或其他人士提供,亦無論客戶是否收到載有本資料的現金帳戶協議前或後予以提供)均可由下列任何公司或人士(各稱為「資料使用者」)使用:
i) 摩石證券有限公司及/或其他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 集團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iii) 集團於執行客戶指示及經營集團業務時而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 顧問、代理人、託管人等);
iv) 任何作為或被提名為集團對客戶所能行使權行或義務的受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否根據適用於本集團屬下任何成員的法律或規例。
b) 目 的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由任何資料使用者就以下目的使用:
i) 為資料使用者本身或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新的或現有的客戶核實及信貸查核程序﹔
ii) 持續地管理帳戶,包括收取到期賬項及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權益﹔
iii) 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銷集團的產品;
iv) 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
v) 與客戶的個人等資料作出比較(而無須考慮資料來源及收集資料的目的,亦無須考慮該資料是否從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中取得)以便:
(a) 查 核 信 任 ;
(b) 核實資料;及/或
(c) 提供或核實可能需要的資料,以便進行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認為適合的行動 (包括與客戶或其他人士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行動)﹔
vi) 按任何其他協議或服務條款而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
vii) 因為需要遵守任何法律、規則、法院指令或任何監管機構的指令;
viii) 任何有關執行客戶指示或涉及集團的業務或交易。
3) 查閱和更正資料權
根據《條例》的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更正其戶口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在符合若干豁免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有權:
i) 查詢摩石證券有限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和可理解的形式取得客戶個人資料,而須繳交付的費用亦不得過高﹔
iii) 請求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在其提出有關查閱或更正資料的要求遭拒絕的情況下獲知遭拒絕的原因,並對該拒絕提出反對。
4) 聯 絡 人 士
x客戶希望查閱及/或更正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應向本公司的資料保護主任提出。
附表二
電子服務協議
x電子服務協議附於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現金帳戶協議之後,以作為補充,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使客戶可通過電腦或電話傳輸方式,在兼容的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包括能夠連接電訊網絡並帶有調制解調器、終端機或網路電腦等設備的互聯網儀器,發出電子指示和獲得報價及其他資訊。如現金帳戶協議與本電子服務協議內容有任何衝突,概以現金帳戶協議內容為準。
釋義
1. 除非另有指明,電子服務協議之詞彙與現金帳戶協議所定義者具相同涵義。
2.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表達具有下列涵義:
「指示確認」 指與指示有關,無論買賣證券或修改或取消先前指示,本公司接收該等指示之確認;
「登入證明」 指客戶身份,與密碼相連,以使用電子服務;
「電子服務」 指本公司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使客戶可發出買賣證券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證券買賣的電子指示及獲取資訊;
「資訊」 指任何交易資料、出價、詢價、新聞、報道、第三方分析報告、研究及其他資料,而無論與證券及證券市場是否有關;
「 密 碼 」 指 客 戶 密 碼 , 與 登 入 證 明 相 連 , 以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
3. 在現金帳戶協議中,「指示」均被視為包含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電子指示。
4. 如客戶同意,分別於現金帳戶協議第 76 至 77 條及第 83 至 84 條條款所提及之「交易通知及報告」及「通知及通訊」可只透過電子服務傳送。客戶可於最初的《客戶資料表》中或其後通過電子服務形式表示同意。
使用電子服務
5. 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登入證明及密碼時,電子服務即可啟動,而本公司將向客戶發出通知。
6. 客戶同意:
6.1. 僅遵照本電子服務協議及現金帳戶協議使用電子服務;
6.2. 其為電子服務之唯一授權用戶;
6.3. 須為其登入證明及密碼之保密及使用負責;
6.4. 由於指示一旦發出即可能無法取消,客戶須於發出指示前作出檢查;
6.5. 須為使用其登入證明及密碼而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示負全責,及本公司接收的任何指示將被視為由客戶於本公司接收的時間及按接收的形式發出;
6.6. 如發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其登入證明及密碼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6.7. 如錯誤輸入登入證明及密碼超過三次,本公司有權終止電子服務;
6.8. 如客戶透過電腦使用電子服務,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提供電郵地址,同意向本公司及時提供電郵地址的任何改變及以客戶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接收本公司的電子通訊;及
6.9. 本公司可只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發出任何通告、聲明、交易確認及其他訊息所作出的同意(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甲或其他表格),是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及
6.10. 須於完成各電子服務環節後立即登出電子服務。
7. 本公司在收到客戶指示時會發出指示確認。客戶同意其接收指示確認並不保證其指示獲得執行。如客戶向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五分鐘內未收到指示確認,或收到的指示確認存有錯誤,客戶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以確認本公司已收其指示。客戶亦同意其未收到指示確認並不意味其指示未獲執行。如客戶收到本公司的指示已獲執行的確認,但未收到指示確認,則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交易。
8. 在不限制前述事項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指示一經電子服務發出即未必能予以修改或取消,惟其未獲公司執行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力修改或取消指示,然而即便客戶接收到有關修改或取消的指示確認,本公司概不保證已作出修改或取消。如修改或取消並未發生,客戶仍須對原先指示負責。
9. 直到本公司可於帳戶中擁有足夠可用的資金、證券或其他本公司可接受的資產以結算客戶指示時,本公司方會執行客戶指示。
10. 客戶有義務仔細檢查指示確認、交易確認、帳戶結單及月結單,並在有關確認書、帳戶結單及月結單發出後的七個營業日內或本公司一般指定的或在特殊情況下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其中任何指稱的錯誤或不當之處。否則,交易確認書、帳戶結單及月結單即為結論性的,客戶將被視為放棄追究任何該等錯誤或失當的權利。而本公司也被免除了客戶提出關於帳單的或關於本公司採取或未採取與帳戶有關的任何行動之所有索賠責任。
11. 任何通告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不僅限於書面確認及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之帳戶結單)如已透過電子方式及設備發出,則視為已向客戶妥善傳遞。為免生疑,客戶同意,如在一般要求的時間內客戶仍未收到本公司任何交易的指示確認及/或帳戶結單等資料,客戶則有義務立即通知本公司。
12. 客戶只可在香港或本公司及其聯營公司可合法提供電子服務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由其本人使用電子服務。
資訊提供
13. 本公司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可能須為資訊支付費用。本公司從聯交所、市場及傳送資訊的第三方(統稱「資訊供應商」)獲取資訊。
14. 資訊乃是本公司、資訊供應商或其他人的資產,且受版權保護。客戶除自用或在其日常業務中使用有關資訊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該資訊或其任何部分。
15. 客戶同意不會:
15.1. 在未經本公司及相關資訊供應商明確書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複製、傳輸、散播、出售、分銷、出版、廣播、傳播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非法用途;
15.2. 以任何非法目的使用資訊;
15.3. 將資訊或其任何部分用於建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建立、維持或提供一個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的交易場所或交易服務;及
15.4. 向 第 三 方 傳 播 資 訊 。
16. 客戶同意遵守本公司合理的書面要求,以保護資訊供應商及本公司在資訊及電子服務中各自的權利。
17. 客戶須遵守本公司不時作出有關批准使用資訊的合理指示。
知識產權
18.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中包含的軟件乃本公司的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不會亦不企圖以任何方式攛改、修正、破解、逆向設計或取代、並不會企圖獲取未授權使用電子服務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中包含的軟件。客戶同意,若客戶違約,或本公司懷疑客戶已違背保證及承諾,本公司有權終止電子服務協議。
19. 客戶確認其透過電子服務所取得的資訊及市場數據可能是第三方專有的,客戶同意,除非事先獲得該等權利擁有者的批准,客戶不會上傳、郵寄、複製或分銷任何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公開及私隱權)保護的資訊、軟件或其他資料。
責任及彌償限制
20. 本公司、其代理經紀及資訊供應商對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下所引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負債概不負責,該等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
20.1. 通過不受本公司控制的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與本公司通訊往來的延誤、失靈或不準確;
20.2. 本公司、其聯營公司或第三方透過電子服務、本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的研究、分析、市場數據、資料及其他資料之延遲、不準確、遺漏或無法取得;
20.3. 未獲授權使用通訊系統,包括未獲授權使用客戶登錄號碼、密碼及/或帳戶號碼;及
20.4.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管制、勞動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關閉或交易中斷、惡劣的天氣情況及天災。
21. 客戶同意,如客戶違反現金帳戶協議(包括本電子服務協議)、適用的證券及期貨法律或規例,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但不僅限於侵犯版權法、任何知識產權及私隱權)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損失、責任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僅限於律師費),客戶將就此對其作出賠償,及保證本公司、其代理經紀及資訊供應商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此義務在電子服務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電子服務終止
22. 本公司保留權利,並有絕對酌情權而無須通知及不受限制地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僅限於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登入證明、密碼及/或帳戶號碼、違反本電子服務協議或現金帳戶協議 、本公司未能向資訊供應商取得任何資訊或本公司與資訊供應商所簽訂的一個或多個協議被終止,終止客戶存取電子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權利。
23. 如本公司終止電子服務,資訊供應商及本公司將不會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但xxxx在無任何理由下終止電子服務,本公司將按比例退還客戶已付但於終止日起並未在電子服務使用的款項。
風險因素
24. 客戶確認並接受載於附表三關於使用電子服務的相關風險。
一般事項
25. 若雙方發生爭議,客戶同意以本公司紀錄(包括電子紀錄)為準。
26. 倘本公司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聯交所資訊公司」)已訂立特許權協議,客戶授權本公司向聯交所資訊公司提供在本協議項下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有關的資訊,使本公司遵守與聯交所資訊公司就市場數據傳輸所訂立的特許權協議。
附表二的附件甲
客戶同意書(電子通訊)
致: 摩石證券有限公司
xxxxxxx00xxxxx0x000x
xx:電子通訊
本人/吾等,以下簽署之客戶,謹此同意貴公司透過電子通訊向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於下列指定電郵地址提供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文件及其他通訊(該等通訊)。
本人/x等指定之電郵地址:
本人/吾等確認及接受透過電子通訊接收該等通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載於本現金帳戶協議附表三 : “風險披露聲明”第 8 條所列的風險,並同意及承諾免除貴公司因透過電子服務提供該等通訊而令本人/吾等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程式等等的責任。本人/x等明白本人/x等只可從郵寄帳單或電子通訊選擇其一,一經選用電子通訊,本人/吾等將不會收到郵件形式寄發之成交單據及月結單。本人/x等選用電子通訊期間,如電郵地址有所變更,將第一時間通知貴公司。假若貴公司寄發電子帳單後連續二次收到錯誤信息,貴公司可選擇以郵寄形式取代電子通訊。
如本同意書之中英文版本之解釋或意思方面有任何分歧,客戶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本同意書經向本人/x等解釋。本人/x等聲明完全明白本同意書內容。
客戶須在有關的《客戶資料表》上填妥資料及簽署接受及確認上述同意書。
附表三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客戶作出投資決定前應理解股票市場風險,自行評估本身承受風險的能力,及可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2. 期 權 交 易 的 風 險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 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3.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4.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4.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4.2.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4.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4.4.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5.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員的意見並熟悉該項試驗計劃。 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6.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屬於你的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該等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7. 將證券存放於本公司及其聯營公司託管的風險
客戶確認將證券存放於本公司及其聯營公司託管存有風險。例如,本公司持有客戶證券並破產,客戶取回所屬證券將可能受到延誤。此乃客戶須準備接受的風險。
8. 在電子服務協議下使用電子服務的風險
8.1. 如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交易,將須承受與電子服務系統有關之風險,包括有關系統軟硬件故障。而任何系統故障將可能導致你的買賣盤不按指示執行或完全無法執行;
8.2. 由於通訊中不可預測的中止或通路堵塞及其他原因,電子服務不一定可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有關指示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價格執行、指示在傳輸時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指示後無法取消。本公司不對任何因該等中斷或延遲或被第三方進入而造成的客戶損失負責。如客戶不能接受此類中斷或延遲的風險,則客戶不應向本公司透過電子方式發出任何指示;
8.3. 本公司無法保證電子服務或網路傳遞之信息完全安全。客戶應明白及承受經由許可或註冊的個人系統所傳送或接收的任何信息或指示時所引致的任何延遲、損失、變更、替代、出錯或病毒感染的風險。本公司、其聯營公司或及其相關代理人不會對因此而引起或承受的任何損失或毀壞承擔任何責任;
8.4. 客戶透過本公司電子服務使用的市場數據及其他資訊可能是由本公司向第三方獲取的。雖然本公司相信該等市場數據及資訊是可信賴,但本公司及第三方均不會保證任何該等市場數據或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或適時性。本公司概不對因該等市場數據或信息不準確、錯誤、遺漏、無法使用或中斷(不論是由於本公司任何行為或本公司能力無法控制所造成)導致之客戶損失負責;
8.5. 由於需求高峰、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維護或其他原因,電子服務或網路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或無法使用。任何透過電子服務或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的通訊均可能因不可預計的通路堵塞或 x公司、其聯營公司及其相關代理無法控制的其他因素而中斷、傳輸終止或傳輸延遲。由於其 技術限制,網路乃一不可靠之通訊媒介。由於該等不可靠性,資訊傳送或接收將可能有所延遲。帳戶結單可能無法送往指定電郵地址。此外,客戶須完全承擔因通訊及個人資料可能被未授權 的第三方使用及通訊可能出現誤解或錯誤所引致的風險。
附表四
網上證券交易服務
1. 客 戶 須 知
1.1. 為保障閣下的利益,請盡量不要與他人共用一台電腦使用“網上證券交易服務”,若有需要,本公司建議閣下在使用完畢後,謹記登出“網上證券交易服務”及完全退出瀏覽器。
1.2. 請勿在使用服務途中離開閣下的電腦。
1.3. 請勿將登入名稱或密碼告知他人。
1.4. 若閣下需要以任何形式記錄密碼,請小心安排記錄方式,不要讓第三者容易知悉有關數字乃
閣下之密碼。
1.5. 請勿將密碼更改為閣下個人資料有關的號碼,例如閣下的電話號碼或身分證號碼。
1.6. 在完成所有需處理的交易後,請謹記先行登出“網上證券交易服務”,然後才瀏覽其他網頁。
1.7. 在成功發出買、賣或取消交易指示後,系統會顯示有關指示在待成交/處理中欄內,表示有關指示被本公司接納,但不表示該交易指示在市場被成功執行,閣下須進入交易指示狀態欄查詢該指示的最新處理情況。
1.8. “網上證券交易服務”只接受在本港上市及以港元結算的證券進行買賣。若閣下打算買賣非本港上市證券(如怡和系)、債券、納斯達克證券、非港元結算的證券或碎股,請親臨本公司或致電客戶服務主任辦理有關交易。
1.9. 在正常情況下,每項經網上發出的交易指示,在指示完成後,有關交易指示會在完成欄內顯示,以確定交易已被接納。如在處理交易指示途中,閣下的電腦出現故障,或互聯網絡線路中斷,以致未能確定交易是否已經完成,閣下可親臨本公司或致電客戶服務主任,查詢有關交易。
2. 免 責 聲 明
x公司及其員工對提供或轉發其他機構所提供任何證券及其他推介資料,有關內容完整、準確及有效性不作任何形式的保證。任何投資取向亦不構成任何買賣建議,閣下應進行獨立的評估及適當的研究,以對內容加以參考取捨,而證券服務提供之證券價格資料是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他由本公司選擇的資訊供應商提供。儘管本公司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他本公司所選擇的資訊供應商會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本公司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他本公司所選擇的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亦不會承擔任何由於資料的不準確性或不全面而令閣下蒙受損失的責任。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員的意見並熟悉該項試驗計劃。 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法團(CE 編號 AXT242)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 Licensed Corporation under the Securities & Futures Ordinance (CE No. AXT242) and Exchange Participant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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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帳戶補充協議
假如摩石證券有限公司向閣下(下稱「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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