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5]终身寿险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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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本条款
1. 关于xxxx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2. 本合同的构成 2
3. 投保条件 2
4.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2
二、账户条款
5.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2
6.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2
7. 个人账户 3
8. 保单管理费 3
9. 结算利率 3
10.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3
11. 您的账户结算 3
12. 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及手续费 3
13. 退保及退保手续费 3
14.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限制 4
15. 款项返还 4
三、保障条款
16. 您的账户价值 4
17. 保险责任 4
18. 责任免除 4
19.保单贷款 5
20.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5
21.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5
2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
23. 保险金的申请 5
24. 保险金给付 5
25. 欠款的扣除 6
26. 诉讼时效 6
四、其他
27. 宣告死亡 6
2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2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30.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6
31. 本合同内容变更 6
32.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6
33.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7
34.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7
35. 客户信息保密 7
36. 法律适用 7
37. 争议的处理 7
释义 7
xxxx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1. 关于xxxx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保条件
3.1 投 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15日至70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4.
本合同的生 及有 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5.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
我们收 的书
时撤销,我们自始不 担保险 。
二、账户条款
6.
保险费及支 办法
6.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交),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6.2 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收取。您申请以其它方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在批单或批注上作出具体约定。
6.3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因追加保险费将影响到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被保险人是否进行再次核保,以决定是否接受您交纳追加保险费的申请。我们在同意接受您的追加保险费申请后,委托银行从您指定的账户以转账形式收取。
6.4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将您的资金由您指定的账户转至我们开立的银行账户时,方视为我们收到了您交纳的保险费。
6.5 保险费的分配
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我们按照本合同6.6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6.6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需要支付给我们的费用。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均为0。
7.
个人 户
本合同生效时,我们为您专门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
8.
保单管理费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生效日之每月对应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当月10元保单管理费,如出现未满一个月的情形,按实际天数收取。
9.
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间,我们将在每月初公布上月结算利率,用来结算您上月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您寄送最新的保单状态报告。
10. 最低 证结算利率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您的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年利率2.5%。
最低 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 不 定的, 实际 算利率将不低于 低 证结算利率。
11. 您的账户结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您的账户利息将在每月结算日根据上月账户价值(账户价值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实际账户价值为准)和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计算。
合同对部分支取、退保、满期金支付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已提取金额的利息 = 已提取金额×[(1+日复利)上一结算日至提取日- 1 ]注:日复利按最低保证结算利率换算
部分支取个人 户价 及手续费
1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12.1 您每次部分支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且部分支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20,000元人民币。
12.2 我们将根据您的保单年度、部分支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规定的比例,以支取的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收取一定的部分支取手续费并在您剩余的账户价值中扣除,具体的比例如下:
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及以后 |
手 例 | 5% | 4% | 3% | 0% |
12.3 您要求部分支取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支取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2.4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待最近一次公布结算利率后,以该结算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并支付给您。
13. 退保及退保手 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当日,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结算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规定支付给您:
13.1 我们将根据您的保单年度以及下表中规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具体的比例如下:
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及以后 |
手 | 5% | 4% | 3% | 0% |
13.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3.3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待最近一次公布结算利率后,以该结算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并支付给您。
14.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 限制
当发生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时,即当日所有申请支取或退保的金额超过万能投资账户总额的10%,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万能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 当日按投资账户金额的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期交易;
(2) 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金额数量占所有申请的金额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金额数量;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停止;否则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15. 款项返还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支取、退保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16. 您的 户价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当期账户利息+当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当期部分支取账户价值及部分支取手续费-当期保单管理费
(1)账户建立时,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初始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及当期保单管理费后的余额;
(2)我们结算您的账户利息后,账户利息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3)部分支取账户价值后,您的账户价值按实际支取的金额及部分支取手续费相应减少;
(4)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加;
(5)扣除保单管理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所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相应减少。
三、保障条款
17. 保险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一至第五个保单年度(含)内身故,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及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以后身故,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及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100%。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人是未 年人 , 保险人死亡给 保险金 和不 保险监 理 构规定的 。
18. 责任免除
下
(1)
(2)
(3)
(4)
(5)
形之一,导 保险人身 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金给付 任, 时本合同 止:
保人对 保险人 杀 、故
;
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拒依法 取的 制措 ;
保险人自本合 生效之日 2年内自杀,但 保险人自
为无民 行为 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主动吸食 注
品①;
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 有效驾驶证驾驶③, 驾驶无有 行 证④的机动车;
(6) 战争、军 冲 、 乱 武 叛乱;
(7)
合人
炸、核辐 污 。
终止时, 个人 户中 有余 ,我们将按 本合 的相关户价 并遵 以下 定支 :
,待最近一次公布 算利率后,以 算利率和 公布日 算 的个
发生上 (1)项 形导 险人身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权利人 还合 终止时 保单现金价 ⑤。
发生上述其他 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的,本合 终止,我 合 终止 单现金价值。
19.保 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我们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您特 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 净额⑥为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0.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1. 年龄确定与错 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申 投
且其真实年们行使合同
, 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保险人的 生 期在 保单上填 。如 发生错 , 申报的 保险人年龄不 实,并
不符合本合
定的 保年龄限 的,在 险事 发生之 我们 权解除本合 ,并 全 无
还
的保险 。我
除权 用本合同 29条的规定。
2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 故 或者 大 失未及时 ,致使保险 故的性质、 、
x 等难以 定 ,我 对无法 定 部分,不承 给 身 保险金的 任, 我 通过其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径已 及时知
者 当及时知 保
23. 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5.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26.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7.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其他
28.
明确说明与如实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 大过失未 行 款 定的如实告 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同 承 或者提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 除本合 。
如 投保人故意不 如实 知义务,对于本合 解除 发生的保险事故, 承 付保险金的 ,并不 险 。
如 人因 大 失未履行如实告 义 ,对 险 故的发生有严 响的,对于本合同 除 发生的保险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任,但应当无 还您已 纳的保 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9. 我们行使合同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0. 联系方式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我们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 果因您未能及 知, 使我们无法提 给您相应的 务,由此导致的 和损
失, 本人承 。
31.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32.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将按本合同第13条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若被保险人已身故或被宣告死亡,您不能要求解除本合同。
33.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在
被
合
人与 保险人不是
险人不要求 持本合
一人的 形中,如 保人先于 保险人 故, 只要 保险人 求 持本合 效力, 人不能 除本合 ;
效力的,则您的合法继承人全体达成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 。
被
后,我 将
本合
关 定,待 近一次公布 算利率后,以 结 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 您的个人账户
,并在收
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10 个工作日 行支付,但是须根据本合同13条的规定计算并扣除 手 费。
34.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35. 客户 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36.
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审理合同纠纷。
37.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①
毒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 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⑤ 现金价值:账户价值×(1-保单年度对应的退保手续费比例)
⑥ 金价 净额: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本合 款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