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 USBkey电子证书。
编号:【】号
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2.0 版,2022 年)(线上版)
客 户 须 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 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抵押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 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 您可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在确保本人亲自操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同时通过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均视为您本人办理。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是指用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自动在图像中检测人脸,并与被识别人在相关部门留存的证件信息进行比对以核实被识别人身份真实性的技术。
6. 您可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 USBkey电子证书。
7. 本合同与《中信银行个人授信合同》以及各具体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抵押权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通过 95558 客户服务电话或向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甲方(抵押人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联系电话:【】
甲方(抵押人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负 责 人:【】
住 所:【】联系电话:【】
为确保主合同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在一定期间(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个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双方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抵押:指甲方以抵押物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1.2 双方、一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可合称为双方或分别称为一方。第二条 主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
2.1 在债权确定期间(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内,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
2.3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依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4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4.1 甲方以本合同附件一《个人抵押房产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2 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格且经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见本合同附件一《个人抵押房产清单》约定。本合同所述之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5.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抵押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及判决、裁定、授权、协议、义务等,不会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5.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各笔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3 甲方以抵押物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4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已依法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本合同签署前,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外,甲方承诺该抵押物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未设立居住权、租赁权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有人,则甲方应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于共有的所有事实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获得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本合同签署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
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它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5.7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 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5.8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并非甲方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5.9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信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甲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5.10 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5.11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对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乙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
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情形时,甲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6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 6.3款、第 6.4 款、第 6.5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或其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7 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财务活动及抵押物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
6.8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如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6.9.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6.9.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9.3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9.4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6.10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书面报告抵押物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已毁损、查封、扣押、转让、拍卖、改扩建等情况)。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被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价值减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11 如甲方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承租人、承租期限、租金支付安排,并留有承租人联系方式。甲方承诺,在主债权结清前,抵押物的出租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续租或再行出租。
6.1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甲方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甲方未履行相关续期手续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履行,甲方应承担乙方垫付的续期费用及全部税费。
6.13 如因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在甲方作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持有抵押物期间,或抵押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相应税收负担,并致使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不利变动,则相应税费均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支付。甲方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乙方有权代甲方缴纳,甲方应承担乙方垫付的税费。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获知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抵押物拆迁事宜:
6.14.1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 甲方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物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甲方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或
(2)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6.14.2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 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
(2) 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3) 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4)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6.14.3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未采用前述两种方式进行补偿或除前述约定外双方仍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后续事宜。
6.15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6.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6.17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第七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7.1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7.2 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8.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关的资料。
8.3 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信用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在清偿主合同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8.5 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将处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提存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8.6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属于甲方所有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8.7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8.8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原因暂停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有关服务功能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
前公告通知甲方。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管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依法负责缴纳相应的税费。甲方应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
9.2 除本合同第 6.14 款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甲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抵押物的保险
x合同的抵押物保险办理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以下条款适用于需办理保险的情形:
10.1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为保障贷款安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退保且经乙方同意方可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抵押物保险单和续保单由乙方保管。
10.2 如甲方没有按本条前款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情形,乙方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甲方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 8.5 款的约定。
10.5 就抵押物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0.5.1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10.5.2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10.5.3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0.5.4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
11.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及时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或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1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或发生法定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事宜,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1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2.1.1 任一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12.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6 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12.1.3 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权不成立或抵押物不足值,要求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甲方增加、更换抵押物,甲方不配合的:
(1) 抵押物所有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2) 抵押物发生出租、被查封、被监管等情况;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设立居住权、变更共有方式/份额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乙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乙方要求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债务;
(4) 甲方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甲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权存续期内不按乙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2.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6.12 款约定导致抵押物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能有效续期的,或甲方未偿还乙方垫付的续期相关费用的;
12.1.5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情形。
12.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如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币种与抵押权实现时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物的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汇率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12.2.1 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
12.2.2 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转让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12.2.3 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抵押物。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
12.2.4 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的任何行动。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应在抵押物转让条件确定后的 3 日内,将抵押物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甲方逾期未通知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上述通知行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抵押权。
12.4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3.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3.4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及系统错误。
(2)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登记等办理及费用承担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请见第二十一条约定。第十五条 不放弃权利
15.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15.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以及其它合同对乙方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对甲方依法或依约应向第三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义务的连续性
x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
第十七条 x合同的效力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8.1 如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18.2 如使用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电子签名并通过乙方系统审批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18.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9.2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
19.3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条 其他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通知与送达
20.2.1 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
20.2.2 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其他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20.2.3 双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第 20.2.2 款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20.2.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如本条约定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20.3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 (抵押人一)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微信号 | 【】 | |||
甲方 (抵押人二)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微信号 | 【】 | |||
乙方 (抵押权人)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邮政编码 | 【】 | |
住所 |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 |
主合同债务人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债权确定期间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最高债权额限度 |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为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大写)人民币【】。 (2) 债权本金(大写)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 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 |||
抵押物保险 | 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
2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的,可通过第二十一条约定的途径咨询。第二十一条 具体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根据抵押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及乙方的信贷政策确定抵押物保险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乙方为该抵押物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 (2) 甲方无需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 |
当需办理保险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费承担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 保险费由甲、乙方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乙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 | |
抵押登记 | 甲方提供的抵押房产为期房的,须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指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而取得的权证)并备好相关材料,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指甲方因转移登记而取得的权证,下同)的条件后【】日内办妥所有权证,并在甲方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日内办理抵押房产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提供的抵押房产为现房的,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办理抵押房产的最高额抵押手续。 |
拍卖保留价 | 采用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 |
投诉与咨询渠道 | 【】 |
争议解决方式 | 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 提存等事项 |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主合同债务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公证 ②登记 ③鉴定 ④评估 ⑤保管 ⑥过户 ⑦提存 |
其他约定 | 【】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抵押物共有人兹此承诺:
本人与【】以【】方式共有本合同抵押物,本人作为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亦作为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为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全部优先受偿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
(清单 1)
房屋坐落 | 【】 | ||
房屋产权人 1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产权人 2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类别 | 【】 | 建筑面积 | 【】 |
评估价值/购买总价 | ¥【】 | 单价 | ¥【】 |
抵押房产开发商 | 【】 | ||
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 | ||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机关 | 【】 | ||
权属证明名称及编号 | 【】 | ||
备注: 【】 |
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
(清单 2)
房屋坐落 | 【】 | ||
房屋产权人 1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产权人 2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类别 | 【】 | 建筑面积 | 【】 |
评估价值/购买总价 | ¥【】 | 单价 | ¥【】 |
抵押房产开发商 | 【】 | ||
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 | ||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机关 | 【】 | ||
权属证明名称及编号 | 【】 | ||
备注: 【】 |
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
(清单 3)
房屋坐落 | 【】 | ||
房屋产权人 1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产权人 2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类别 | 【】 | 建筑面积 | 【】 |
评估价值/购买总价 | ¥【】 | 单价 | ¥【】 |
抵押房产开发商 | 【】 | ||
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 | ||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机关 | 【】 | ||
权属证明名称及编号 | 【】 | ||
备注: 【】 |
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以下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并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限度。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 | 备注 |
甲方:【】 抵押物共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