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同類型案件聯合採購(pooling) ◼ EOD-市有建物及用地整合運用導向之都市發展
111年度工程督導小組研習班
與權責分工表
xxx
(🕿分機:6022)
111年6月20日 1
◼ 本府(工務局)持續監控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工程採購
流廢標達3次(含)以上件數
◼ 相同類型案件聯合採購(pooling)
◼ 屋頂防水隔熱統包工程、運動場及跑道統包工程、校舍材料劣化修繕、總務外包、安裝智慧節能循環扇、褐根病處理、樹木修剪、電力系統改善、校舍屋頂安裝太陽能板、太陽光電風雨球場等。
◼ EOD-市有建物及用地整合運用導向之都市發展
◼ 教育局採購及工程輔導團
◼ 校園降溫與節能手冊
◼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手冊
◼ 本府成立「城市美學專案辦公室」
◼ 小型工程標案居多
◼ 集中在上半年辦理招決標-暑期缺工
◼ 部分小型標案承攬意願低
◼ 戶外工程易受陰雨天氣影響
◼ 開學後未完工之特別因應
◼ 部分工程在開學後只能在假日施作
◼ 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契約價金
◼ 常見未規定材料設備應送檢(試)驗
◼ 總務主任在8月1日有大量異動人員
◼ 校舍屋齡已達50年是否已辦理文化資產保存認定
…梗圖
一
、可行性研究及規劃
二
、基
本
設
計
三
、細
部
設
計
四
、工程採購招
標
五
、施
工
與
驗
收
六
、接管
、使用或營運
由綜觀進入細節
開工前準備
開工
施工
施採 工x xx 預進 估 變 履工購 xx x質 算度 驗 更 約查稽 督管 管管 掌管 計 設 爭核核 導理 理理 控理 價 計 議
竣工
驗收
結案
7
◼ 1.開工⇨2.施工⇨3.竣工⇨4.驗收、結案⇨5.保固
◼ 1.開工(開工前準備)
◼ 廠商:工地人員報核、鄰屋現況調查、擬定施工預定進度表、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報核、申報空污費、申報開工、編擬施工、品質、安衛計畫、工程保險、施工前協調及障礙排除、工程材料與設備型錄、樣品送審、檢(試)驗、施工圖繪製等
◼ 機關或監造單位:工程司指派、開工通知、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監造人員報核、提報監造計畫(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施工前協調及障礙排除、審查廠商所提之文件等
◼ 2.施工
◼ 施工管理:填報監造日報表、廠商填報施工日誌、申請主 管機關各階段勘驗、填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定期召開工程(界面)協調會議、估驗計價、變更設計、工 程保險加保或展期、履約保證書狀延長有效期、補足、發 還、解釋契約、圖說與規範等
◼ 品質及安衛管理:工程材料與設備送審進度管制、工程材料與設備試驗及結果之查察、施工作業自主檢(抽)查、安全衛生檢(抽)查、工程督導等
◼ 進度管理:施工進度管制、擬定趕工計畫、工期檢討等
◼ 其他:本府召開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查核、採購稽核、臺北市單一xx系統回應、工程爭議處理、每月填報標案 管理系統、配合更新教育局二代表單系統等
◼ 3.竣工
◼ 繪製竣工圖說、申報竣工、竣工確認、製作結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竣工、申請使用執照、申請綠建築標章、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消防檢查、昇降設備檢查、申請接水接電、測試設備運轉等
◼ 4.驗收、結案
◼ 驗收作業、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辦理點交作業、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繕製工程決算書、提送保養維護手冊、教育訓練、繳納保固(保活)保證金、發還履約保證金等
◼ 5.保固(保活)
◼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保固期滿會勘(通知)、發還保固保證金
◼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填報
◼ 教育局二代表單系統填報
◼ 工程未決標、已決標未開工、停工中、進度落後、完工未估驗計價、完工未結案、採購稽核或施工查核未達80分之追蹤管控或檢討精進作為
◼ 臺北市單一xx系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回應
◼ 全民督工通報回復
◼ 開學後未完工之因應措施與緊急應變計畫
◼ 尚未完工工程現場查證表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6條 稅捐 第7條 履約期限 第8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第9條 施工管理 第10條 監造作業第11條 工程品管第12條 災害處理 | 第13條 保險 第14條 保證金第15條 驗收 第16條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第17條 保固 第18條 遲延履約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第20條 連帶保證 第2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3條 爭議處理 第24條 其他 |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6條 稅捐 第7條 履約期限 第8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第9條 施工管理 第10條 監造作業第11條 工程品管第12條 災害處理 | 第13條 保險 第14條 保證金第15條 驗收 第16條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第17條 保固 第18條 遲延履約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第20條 連帶保證 第2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3條 爭議處理 第24條 其他 |
附錄1、工地管理
附錄2、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1.契約第1條第3款附件:契約文件一覽表
2.契約第2條第2款附件:廠商提供之維護保養或代操作營運服務項目)
3.契約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廠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
、進度曲線表(預定進度表)
4.契約第11條第2款附件: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範例)
5.契約第11條第3款附件: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範例)
◼ 3.竣工
◼ 繪製竣工圖說、申報竣工、竣工確認、製作結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竣工、申請使用執照、申請綠建築標章、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消防檢查、昇降設備檢查、申請接水接電、測試設備運轉等
◼ 4.驗收、結案
◼ 驗收作業、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辦理點交作業、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繕製工程決算書、提送保養維護手冊、教育訓練、繳納保固(保活)保證金、發還履約保證金等
◼ 5.保固(保活)
◼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保固期滿會勘(通知)、發還保固保證金
◼ 本契約條款(共24條、附錄1、2及5項附件)
◼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 開標、決標紀錄
◼ 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簡稱,有辦理期限及罰則之約定)
◼ 圖說 ※1.設計圖⇨ 2.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施工製造圖、配置圖)⇨ 3.竣工圖
◼ 特定條款(第1條第3款附件)
◼ 補充說明(或規範)
◼ 本契約條款(共24條、附錄1、2及5項附件)
◼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 開標、決標紀錄
◼ 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簡稱,有辦理期限及罰則之約定)
◼ 圖說 ※1.設計圖⇨ 2.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施工製造圖、配置圖)⇨ 3.竣工圖
◼ 特定條款(第1條第3款附件)
◼ 補充說明(或規範)
◼ 請提醒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務必按本權責分工表之期限辦理各事項,否則按罰則規定計罰。
◼ 招標前依採購標的性質、規模及需求,確實檢視修訂表內各項目,表內所約定期限、罰則,得在[ ]內予以調整修正。
◼ 注意應予勾選/填寫後納入契約…
◼ 針對小型修繕工程,建議製作契約文件時得將罰則之金額調降,避免扣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
◼ 為因應工期較短之特性,相關計畫書提送或材料設備送審、檢(試)驗之日數應予酌減,俾符合施工需求。
◼ 各單位依權責應審查、審定(複核)、核定之項目,若有須改正事項,應一次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正,改正後複審或複核之期限,仍依本表所訂期限重新計算,如逾期改正、逾期複審或逾期複核者,仍應依本表逾期或違反罰則及契約約定處置。除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廠商辦理改正次數超過1次者,自第2次審退文件送達次日起,仍應依本表「逾期或違反罰則」連續計罰至改正完成日止。但本表所列項目另有約定按次計罰者,從其約定。(本表附記5)
◼ 案例:廠商品質計畫書未能一次修正完妥,遭監造單位再次退件。監造單位退件4/27送達廠商,廠商重新修正5/3送達監造單位,應計罰6日(4/28~5/3)違約金,每日扣罰品管費用總額之2%。
◼ 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項目,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辦理。如有訂其他項目之需要者
,得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 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決標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監造計畫書製作綱要-前言-三)
◼ 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機,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
,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監造計畫書製作綱要-前言-四)
◼ …督導、查核列為缺失
◼ 工程決標時尚未核定監造計畫書
◼ 品質計畫書自主檢查表未參考監造計畫書抽查表製作
◼ 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未能於開工前核定
工程履約管理應辦事項作業程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spx
◼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
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 為何建築工程常採用 1.總價結算方式?
◼ 建築工程建議採用 3.部分總價結算,部分實作數量結算方式,但那些工項採總價結算、那些工項採實作數量結算應清楚載明。
◼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
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以上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 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 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是調升還
是調降契約單價?
總價結算計算方式
契約數量 | 實作數量 | 結算數量 |
100 | 95 | 98 |
100 | 96 | 99 |
100 | 97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3 | 100 |
100 | 104 | 101 |
100 | 105 | 102 |
◼工程採購契約採總價結算
案件,其結算時實做數量未達各項目之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實作數量小於契約數量3%,
機關吃虧。
◼實作數量增減在契約數量
3%以內,按契約數量結算
◼實作數量大於契約數量3%,
廠商吃虧。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 建築工程如門窗、燈具、指標牌面、機電或空調主機、設備等,可明確計算數量個數者,建議採實作數量結 算,以免工程結算時出現非整數之不合理現象。
◼ 數量較為不明確者,例如新建工程之基樁、連續壁須貫入承載層,其深度尚須現場挖掘後判讀,建議以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較為公平合理。
29
◼ 常見錯誤作法:有回收價值物料以工程費抵減(負值)編列後逕行坐抵
◼ 拆除工程之廢棄金屬料(如鋼筋、鋼板、金屬門窗、電纜線等)
◼ 汰換之電梯
◼ 開挖後擬運棄之有價土石料(卵礫石或細砂)
◼ 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可回收作為再生瀝青混凝土)
◼ 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 工程廢料採併入工程招標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 工程廢料之殘值應詳列估價明細併同工程辦理招標。
◼ 辦理工程招標時,於工程契約書應載明估價殘值價金不隨標比調整,亦不得以收支坐抵,得標廠商需將變賣價金繳入市庫。
◼ 工程廢料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實做數量乘單價或一式)結算總售價。
(臺北市市有工程廢料處理原則 第9點)
錯誤作法-回收折價抵減工程費
◼ 詳細價目表內之有價料鋼構料及鋼筋回收(負值)以工程費抵減編列後逕行坐抵
Q銀行來函要求機關出具書面同意,對於工程採購契約之估驗計價款,直接撥入廠商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應如何因應處理?
A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 或訂單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 契約報備於機關,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 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 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工程會98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06520號)
茲因估驗計價款應匯入廠商所指定之帳戶,如廠商指定之帳戶為該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則自予同意。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1款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30%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或1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並就尺寸、工料、重量或權重等不符部分,處以減價金額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以上不符情形,契約另有允收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開減價及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1款
◼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除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 (1)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
🞐 (2)上述減價之不符項目有處以懲罰性違約金者,並處以該項目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乘以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比率之懲罰性違約金。
減價收受計算範例
項次 | 工作項目 | 契約金額 | 結算金額 | 減價金額 | 懲罰性違約金 |
2 | 裝修工程 | 200,000 | 180,000 | 採減價收受,本項減價金額(10%)為20,000元 | 採減價收受,本項懲罰性 違約金(2倍)計算方式為: 20,000*2=40,000元 |
5 | 安全衛生費 (可量化) | 20,000 | 20,000 | 非採一式計價,故不屬契約第4條第1款第4目約定 之情形,該項目之金額無須減少,亦無須另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 |
6 | 材料檢驗費 (按項次1-4合計之2%) | 30,000 | 30,000 | 屬第4條第1款第4目除書所稱該項目性質與比率增 減無關之情形,該項目之金額無須減少,亦無須另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 |
7 | 社區參與及宣導費 | 30,000 | 30,000 | 與前揭分項工程無關,故不屬契約第4條第1款第4目約定之情形,該項目之金額無須減少,亦無須另 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 |
8 | 稅什費(按項次1-4合計之11%) | 165,000 | 162,800 | 屬第4條第1款第4目有關項目採一式計價之情形,減價金額計算方式為:20,000*11%= 2,200元 | 屬第4條第1款第4目有關項目採一式計價之情形,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40,000*11%=4,400元 |
合計 | 減價金額為22,200元 | 懲罰性違約金44,400元 37 |
◼ 驗收時主驗人抽查驗核廠商之進口材料,雖已提出進口證明書、原廠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但無法提出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亦無法在本國檢試驗機構辦理…
◼ 廠商及建築師,表示材料品質無虞且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請校方同意減價收受。
◼ 依工程採購契約檢討施工廠商疏失責任(計罰品管費)。
◼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 參考本府工程施工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2.5.4,承包
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1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 結算數量比契約數量少採減價收受?
◼ 未履約之工程項目採減價收受?
◼ 隔音牆施作完成經測試隔音效果未符契約規定,採減價收受?
◼ 初驗(複驗)不合格項目採減價收受?
◼ 道路鋪瀝青之厚度檢驗不足,依契約施工規範規定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是否為減價收受?
◼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第7點(漏項之處理):「契約項目如經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及另行議價。」
◼ 漏項履約爭議案例:天花板油漆,其單價分析表未有編列搭架費用,廠商主張屬漏項、漏量,監造單位/機關查明後,是否確認屬漏列而應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契約約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 該費用屬廠商第一級品管材料設備檢(試)驗費,機關應於詳細價目表中編列相關項目費用,並依第11條第3款「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辦理。
◼ 材料設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1款)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三級)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辦工程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承包商(一級)
全民督工系統
工程品質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
臺北市政府
三 施工查核
級
第二級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品質保證
施工督導小組
材料設備
工務所
施工品質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 (PCM)
工務科品勞科
成立品質管理組織
監督承商製程確保品質
監造單位
監造廠商
第一級
建立品質管制系統執行製程品管
供應廠商
分包廠商
主承包商
承包廠商
品質管制
43
◼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一級品管)可以規定無檢(試)驗項目,亦無編列材料檢(試)驗費嗎?
◼ 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 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 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第5
款)
檢(試)驗報告正確作法
46
◼ 契約預付款為訂約總價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 件如下: 。
◼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
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日(由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實際支付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之實付數及機關依契約規定支付廠商之預付款 ,於年度結束時,仍未併隨估驗計價逐期扣回之餘額。 」
◼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15日及月終;□每月月終;□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施工進度超 過80%得申請(廠商如不申請者,將於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1次。
◼ 需申請建築許可或檢(試)驗通過之案件(如室內裝修、電梯工程、遊具、隔音門窗等),建議應有分期付款規定,另教育局亦規定400萬元以上工程,宜分期付款,避免對廠商造成資金週轉壓力及機關預算執行率偏低。
◼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
◼ 物價指數調整:
◼ □本工程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機關應將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依工程性質勾選物調方式並訂定調整門 檻)
◼ ☑本工程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除工程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或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工作天者,機關得勾選本項外,機關倘勾選本項不納入物調規定者,應於招標前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
◼ 訂約總價在500萬元以上者,並應另依「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將契約之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5%僱用設籍臺北市2年以上之原住民。僱用原住民之實發工資總額未達該標準者,應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設立之「促進原住民就業」專戶繳納差額。對於僱用原住民遇特殊情況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定後,不在此限,並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
◼ 本府勞動局會來函要求提送僱用原住民情形的資料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有註明原住民身分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第2點)
◼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第 3點)
◼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要求廠商提趕工計畫、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提高估驗款之保留款
◼ 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 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施工進度已達 75%以上,且無接獲法院通知執行扣押命令之情形下
◼ 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履約期限-第7條
◼ □應於_年_月_日以前竣工。 ⇨限期完工
◼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_日內 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本工程係以
□日曆天;□工作天 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 □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全部;□分段 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如履約期間分段進度需求為2階段以上者,機關應增訂各階段履約期限)
◼ 電力改善工程(新設、既設)
◼ 廠商履約文件之提送、負責辦理之審查作業、查驗、驗收、估驗計價、應負責申辦事項等規定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 此處所述以日為單位,係為日曆天。
◼ 其他: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如施工順序及其限制等
◼ 案例:A、B棟建築物修繕工程,全部工期為○日曆日
,機關於決標後,廠商才知道A樓須先完成,並取得部分使用執照,並俟校方師生完成搬遷後,再將B樓內的物品全部搬遷至A樓內置放後,才能施作B樓,引發工期、管理費、責任檢討等履約爭議。
◼ 工程所規劃之施工順序及其限制,未明確載明於契約文件,該疏失是誰的責任?
◼ ○校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於5/31決標,遲至當年12/1開工,致當年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
◼ 得標廠商對某項目調整後之契約單價有意見…
◼ 本工程因多次流標廢標,已多次修正設計圖說與數量
,致決標時之設計圖說與申請建照之圖說不符,須洽建管處辦理變更,另都市設計審議差異須洽都發局辦理審查或備查,耗時約3個月。
◼ xx施工動線為狹窄巷道,影響學生通學步道及附近民眾進出停車等,須洽交通局(道安會報)等機關會勘協調適當可行方案。
◼ 校內基地有瓦斯管線須辦理遷移,否則將影響施工。
◼ 本契約範本履約期限含廠商應製作及提送竣工圖,請注意核定合理工期,以利執行。
◼ 限期完工者,易產生爭議,不建議勾選本項。
◼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第8點規定:
「…工期為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應於期限內完成。廠商應依…期程辦理,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由雙方協議之。」
◼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 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 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 預算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其工地負責人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再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其工地負責人得同時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或其他工程職務,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惟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任以3件工程為上限,並不
◼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及技術士。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附錄1第7點辦理(依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設置)。違反上開約定者,依權責分工表約定按日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第1目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工
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專業工程 | 特定施工項目 | 技術士種類 | 特定施工項目規 模 | 設置人數標準 | |
鋼構工程 | 鋼構構件吊裝及 | 一、一般手工電 | 一百零一年金額 | 該專業工程特定 | |
組裝 | 銲 | 超過新臺幣二千 | 施工項目施工期 | ||
二、半自動電銲 | 五百萬元者(不 | 間,應於工地設 | |||
三、氬氣鎢極電 | 含構件材料費)。 | 置任一職類技術 | |||
銲 | 士二人以上,其 | ||||
四、測量 | 金額超過新臺幣 | ||||
五、建築塗裝 | 二千五百萬元部 | ||||
分,每一千五百 | |||||
萬元應增置任一 | |||||
職類技術士一人 | |||||
以上。 | |||||
庭園、景觀 工程 | 一、造園景觀施 | 一、造園景觀 | 一百零一年金額 | 該專業工程特定 | |
工 | (造園施工) | 為新臺幣三百萬 | 施工項目施工期 | ||
二、植生綠化及 | 二、園藝 | 元以上者。 | 間,應於工地設 | ||
養護 | 置任一職類技術 | ||||
士二人以上。 |
專業工程 | 特定施工項目 | 技術士種類 | 特定施工項目規 模 | 設置人數標準 | |
防水工程 | 營建防水 | 營建防水 | 一百零一年金額 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該專業工程特定 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二人 以上。 | |
預拌混凝土工程 | 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 | 混凝土 |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不含材料費)。 | 該專業工程特定 施工項目施工期 間,除應於工地 設置任一職類技 術士二人以上, 其金額超過新臺 幣八百萬元部分,每三百萬元應增 置任一職類技術 士一人以上。 |
◼ 廠商應依本條款【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廠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規定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
◼ 對於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廠商應於提報之施工計畫內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 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 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並確實辦理檢查。
◼ 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視需要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 施工要徑:工程開始到完成的最長工期作業路徑,為工期檢討時之重要依據。
◼ 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施工日誌,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施工要徑
要徑作業:「總浮時」為0之所有作業所連成的路徑。
浮時:作業或事件所享有的剩餘時間。
案例:屋頂防漏暨天花板更新工程(工期35天)
假性工程進度落後-1
◼ ○室內裝修工程因施工進度落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通知辦理施工查核…
◼ 經瞭解本工程有多項材料設備在工廠生產製作中,故現場實際進度偏低,只要進場後完成安裝,工程進度可在短期內迅速增加。
◼ 當初提報工程預定進度表,未詳實依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排程,致預定進度過高,產生假性工程進度落後之情形。
◼ 契約第5條得約定,按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契約單價之 [50]%計給,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並依契約約定檢驗合格者為限。
◼ ○半戶外球場工程因先完成工程決標,但尚未取得建照,開工後又辦理停工,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提報停工案件…
◼ ○連接走廊風雨遮棚新建及xx整修工程因先完成工程決標,但尚未取得建照,施工進度達8%後辦理停工
,隔約2個月後,預定進度已達100%,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提報進度落後92%案件…
◼ 擬妥適當之進度曲線表 (S-曲線)
◼ 設備工程預定進度曲線
不當,導致進度落後。
◼ 開工後建照未順利取得致停工,惟未辦理工期檢討,故工程標案管理
系統呈現進度落後92%。 66
◼ ○電梯工程(位於○○市場)竣工期限為8月10日(限期完工),廠商以每日上午人潮進出影響施工為由,請求展延工期,經建築師回函表示廠商所請求理由並非不合理,同意接納,並報請機關裁量。
◼ 廠商未提出施工障礙檢討資料(如:影響施工要徑之佐證資料等),建築師亦未審慎檢討上開障礙因素符合展延工期注意事項規定之條款。
◼ ○機關業務單位於8月7日簽報核准「同意工期展延至 9月20日」,惟未檢討同意展延工期原因及依據(無工期檢討表),本案工期展延過程,確有未臻確實之情形。
工期展延錯誤案例-花天酒地換工期
◼ (108.1.18)新北環快弊案喝花酒性招待 貪官遭重判
…新北環快永和段承包商為求延展工期,涉嫌招待喝花酒及性招待,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游等3人11年至12年半不等刑期。
◼ 檢調的思維:展延工期= $$ ?
◼ 承包商為求延展工期,避免被依約裁罰每天契約總價 1‰的逾期違約金,涉嫌招待喝花酒及提供性招待,官員涉嫌在驗收放水及給予展延工期,使承包商免遭逾期違約罰款高達1億8091萬餘元。
工期展延-報表記載不一致
◼ 因施工障礙及雨天等因素影響施工要徑,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請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惟廠商之施工日誌及監造單位之監造日報表,於施工障礙未排除或雨天之期間仍載有出工數、機具及施作項目?
◼ 是否為部分停工或部分工區受障礙因素影響?
◼ 是否僅為交通維持、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監測系統觀測等不可中斷之工項?
◼ 工期展延檢討未切實辦理?說一套,做一套?
進口材料工期展延案例
◼ ○球館地板改善工程之PVC運動地板向國外訂購材料,因船運公司延誤船期致影響工程之施工,以及該PVC運動地板額外抽樣送○大學辦理檢驗所需之期程是否可給予工期展延…
◼ 施工廠商向國外訂購材料、進口手續所需之合理期程及施工期間所需之工期,請建築師檢討施工廠商最遲應於何日訂購
,方可謂無延誤履約期限且無須計罰逾期違約金。
◼ 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工期核算要點第6點第7款)
◼ 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工期核算要點第4點
◼ 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 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 由機關負責。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 已完工之人行道、道路須先行使用
◼ 水溝xx疏濬或清淤,因水文條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區段完成後廠商得申請分段查驗
◼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依採購法第65條第2項所稱本契約之主要部分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廠商如有違反本子目約定情形,則屬違法轉包,應依本款第1目辦理(由機關視個案需要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約定為主要部分,惟上開人員仍應符合契約約 定)。
◼ 廠商僱用之人員是否任職於該公司(審查勞健保資料)。
◼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違法轉包?合法分包?
◼ 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屬轉包。
◼ 得標廠商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稱為分包。
◼ 如招標文件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工程會89年3月23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6979號函)
◼ □屬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不論是否 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 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不勾選)
◼ 是否允許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原產地為大陸地區:
……(不勾選)
(由機關視個案需要勾選,未勾選者,除已有約定產品 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外,表示不禁止,惟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施工地點位於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松山區、信義區、內湖區等6區,廠商應依下列約定使用回收水。但施工地點直線距離超過內湖污水處理廠4公里、直 線距離超過迪化污水處理廠4.7公里,或其他特殊事 由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工地清潔灑水、車輛沖洗及公園、路樹澆灌水源須採用迪化污水處理廠、內湖污水處理廠所產製之回收水,用水時不得以噴霧方式噴灑。
◼ 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8點規定將「污水處理廠回收水取用表(已核章)」納入「估驗計價前履約文件查對項目一覽表」,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
◼ 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 轉。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工 程司。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廠商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 配合權責分工表之文件流程
◼ 監造單位「核定」的項目:工程保險、施工日誌、分項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工程材料與設備資料送審、測試設備運轉等。
◼ 廠商自備材料、設備在進場前,應依本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 2款】之附件)約定項目,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送審之文件、樣品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本工程範圍內材料、設備之送審文件、樣品悉依本表為準。
◼ ■3.檢(試)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並會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 本工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3款】之附件)。
◼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檢(試)驗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本工程材料檢(試)驗悉依 本表為準。
◼ 應檢(試)驗之材料若已取得國家正字標記,得於採用時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產品當期或最近一期合格證明文件,購置及出產證明文件,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後,得免抽驗;惟監造單位/工程司得依規定及視現場施作情形辦理抽驗。
◼ 工程結算時,如材料使用數量未超過該檢驗數量之10%(含)者,免再檢驗。
送審、檢(試)驗管制總表
◼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之送審項目,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之檢(試)驗項目
,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 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填寫最新辦理情形
工程品管-第11條第4款
◼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 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除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處置外,應依契約打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如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查證符合契約或經廠商委託機關同意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結果,無安全疑慮及不妨礙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機關檢討打除重作確有困難或無須打除者,得按該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處以[10]%之懲罰性違約金後,同意後續階段施工。
已施作之鋼筋材料不合格
◼ ○工程契約規定SD 420鋼筋之降伏強度 Fy≧4200kg/cm2,經檢驗後發現 Fy=4150kg/cm2,廠商因趕工之需已將該鋼筋材料澆置混凝土…
◼ 拆除重作…?
◼ 依鋼筋檢驗規範(降伏強度值7N/mm2以內),得再重取2支試樣重驗(加倍取樣複驗)。
◼ 經廠商委託機關同意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如土木或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無安全疑慮及不妨礙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機關檢討打除重作確有困難或無須打除者,得按該契約規定以該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處以10%之懲罰性違約金。
◼ 鑑定結果有結構強度不足者,應拆除重作,如打除重作確有困難,可提出結構補強計畫送審,機關確認結構安全無虞後
施作,所需經費及工期悉由廠商自行負擔。 81
◼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 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約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 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除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處置外,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工程司應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 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適用於營造業者之廠商)。
◼ 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第1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第2項)。」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 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屬第二級品管以上之情形
◼ 對於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依「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辦理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注意應予勾選/填寫後納入契約
◼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 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應於辦理保險時向機關提出釐清並依第1條第8款辦理。
◼ 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項目 | 約定(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土木建築結構等營造工程,…電力機械設施設備等安裝工程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他。 | ||
鄰屋現況調查 | 招標文件規定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應投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者,除招標文件規定由機關自行委託者外,廠商於施工前應委託具有能力之公正第三者進行鄰屋調查,詳細載明房屋現況,其結果應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
項目 | 約定 | ||
定作人 | 機關 | ||
共同被保險人 | 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設計廠商]、 [監造廠商]及[專案管理廠商] | ||
受益人 | 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加保受益人附加條款 | ||
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保險範圍 | (一)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並加保□拆除清理費用,保險金額: (未載明者,為工程契約金額之5%);□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保險金額: (未載明者,為機關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案例-拆除清理費用、修復費用
拆除清理費用及修復費用之差異
◼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17條(名詞定義):「拆除清理費用: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 拆除清理費用建議可投保工程總價之5~10%。
◼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事故後,按照原有工程範圍必須重複施工之費用屬修復費用。
項目 | 約定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 |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條款 | 加保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增加之保險金額在第九點第一款所訂額度以內,自動納入承保範圍。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加保受益人附加條款(以賠款逕付主辦機關。但不含責任保險)。 加保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加保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90 |
項目 | 約定 | ||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條款 | □加保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鄰屋屬定作人所有者並 □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安裝工程則使用 加保製造者危險條款)。 □加保已啟用、接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加保機械安裝及試車附加條款。 □其他: 。 |
項目 | 約定 | ||
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 ■加保天災責任附加條款。 ■加保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加保海外責任附加條款。 □加保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其他: 。 |
項目 約定
特約或附加
條款
1.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應先通知機關,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或未依機關之指示方式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
2.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3.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
4.特約或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項目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規定
約定
(一)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為契約總價及供給材料費(以機關預算書內所列金額為準),自負額規定
1.每一事故
□天災自負額為
□天災、試車自負額為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其他自負額不得高於 元。
參照「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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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約定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規定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六百萬]元,
自負額不得高於[五千]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二千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五千]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不低於[一千萬]元,
自負額不得高於 [一萬]元。
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五千萬]元。
項目 | 約定 | ||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規定 |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二百萬元; □三百萬元;■五百萬元;□六百萬元;□__元, 自負額不得高於[二千]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5倍,自負額不得高於[二千]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10倍。 |
項目 | 約定 | ||
保險費編列方式及保險單辦理期限 | x工程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所約定附加條款等之投保,其保險費由機關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開工後一個月內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
約定 | ||
項目 | ||
保險期限 | 保險期限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保險期限有初驗程序者應至少至完工日後125以上、無初驗程序者應至完工日後90日以上)。 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或工期展延時,廠商 應依第九點之規定辦理加保、減保或展延保險期限,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在驗收合格前已屆保險期限,廠商應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 | 廠商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98 |
某建築工程已按契約總價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施工中於模板組立完成後,工地發生火災致模板燒毀。
◼ 如承保範圍內之工程,已組立完成模板遭毀損或滅失,而需重置或修復時,如依營造綜合保險之財物損失險 部分,可理賠契約工程項目內「模板組立」等費用, 還是「模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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