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TAC00002
聯邦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 2023 年度保險權益說明
x權益說明僅供聯邦信用卡用戶參考,詳細承保條款依聯邦銀行與本公司簽訂之條款契約為準,若有疑問請洽本公司。
保單號碼:
0011TAC00002
保險期間:
⾃⺠國112年01月01日12時起⾄⺠國113年01月01日12時止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聯邦銀行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保障期間:
1、 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直接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或團費80%以上款項(行程須含來回機票)。 (若為消費公共運輸工具特價票種,該特價票種金額須大於該票種原價面額30%以上,如鐵路之回數票之每⼀次搭乘之 消費票價皆須大於原票價30%以上方能承保,無限搭乘之定期票則不在保障範圍)
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發生時,本保險契約須尚未屆期或已完成續保事宜。
但本公司仍以被保險⼈⽤以⽀付本款第⼀⽬各項金額之承保信⽤卡及該年度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為據。
3、 要保單位已屆期之保單若非由本公司簽單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該已屆期保單保險期間內刷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而於本保單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者,本公司亦依本保險契約負理賠之責。
---------------------------------貼心提醒:您的機票或團費刷退後則無法享有本保險保障
如遇有班機延誤或取消之情形時,若您所購買之機票有不可更改行程之限制導致航空公司可能為您辦理退票退費,或者您因自身因素以退票退費方式取消原先之機票或團費款項交易,將導致本保險無法申請理賠,敬請審慎評估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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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理賠須憑消費收據或單據正本。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不包含: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特別提醒:公共運輸工具搭乘期間平安保險之公共運輸工具包括定期定點之⻑途城際客運、火⾞、⾼鐵、⾶機、渡輪。
●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暴動、⺠眾騷擾,但於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6)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8)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或因被保險人自殺(包括未遂)、自殘所致,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9) 因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10)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
壹、旅遊不便險理賠說明事項
(⼀) 班機延誤/取消/轉機失接 (達4小時以上)
實支實付補償 (無定額給付。理賠上限額度依各卡別之約定辦理)
無限卡、世界卡、聯邦御璽卡、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樂活御璽/鈦金卡、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 八福鈦金卡、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桃園市⺠聯名鈦⾦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淡信鈦金卡 美華泰御璽卡、賴點御璽卡、旅遊型白金卡、理財型白金卡 個人商務白金卡、商務差旅卡、其他白金卡、紅利卡、 幸福M鈦商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
其他金卡、旅遊普卡、其他普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7,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14,000元為限) |
班機延誤/取消/轉機失接費用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於延誤起飛地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本公司於本項所載之「班機延誤
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因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起飛地機場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須正本收據申請):
1. 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2. 來往於機場及滯留地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4. 國際電話費。本項若係發⽣於中華⺠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補充說明
1.被保險⼈的預定⾏程若係⼀接續性的⾏程,雖該⾏程發⽣⼀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2.預定起飛之班機已於表定時間起飛後,因天候因素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迫降或轉降其他機場時,則非屬信用卡保險所定之班機延誤或取消。
3.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計算區間係以該發生延誤之原定班機表定起飛時間起至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表定起飛時間止;原定班機起飛時間之前所發生之收據或單據恕不在給付範圍內。
4.膳食費與住宿費用須合理且有必要性,如預定非供事故時間使用的房間、宴客等,則不在理賠範圍內。
5.交通費用限於來往於機場及滯留地住宿地點之間,若前往用餐地點或任何第三地所衍生之交通費用(例如:市區交通費用、兩機場間的移動費用)則非屬理賠範圍內。
6.更改行程之機票、機票差額及船票不在理賠項目。
7.日用品費用申請,需檢具行李交寄證明。
8.國內航班若發生延誤,該原定及實際上登機證機票號碼需相同,若機票無機票號碼,須請航空公司開立搭機購票證明,並註記機票號碼;若因班機後補不上而增加延誤天數,亦須出具相關證明。
9.申請理賠時,航班須完成搭乘並提供實際搭乘班機之登機證或搭乘證明正本。
(二) xxxx(於6~24小時因航空公司因素未拿到行李,不保目的地機場與被保險人居、住所在地位處相同縣市者)
實支實付補償 (無定額給付。理賠上限額度依各卡別之約定辦理)
無限卡、世界卡、聯邦御璽卡 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樂活御璽/鈦金卡、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八福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桃園市⺠聯名鈦⾦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淡信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賴點御璽卡 旅遊型白金卡、理財型白金卡、商務差旅卡 個人商務白金卡、其他白金卡、紅利卡、幸福M鈦商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
其他金卡、旅遊普卡、其他普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7,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14,000元為限) |
xxxx費用理賠
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6 小時~24 小時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於本項所載之「行李延誤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本項不含目的地機場與被保險人居、住所在地位處相同縣市者。
⯎ 未拿到行李的期間由航空公司及行李送達單位出具證明,本公司將以該文件作為延誤期間判斷依據。 補充說明
1.日用必需品係指內睡衣等必要衣著鞋襪、個人基礎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2.精品包鞋履配件、行李箱、保養品、面膜、精華液等不符日用必須品花費不在保障範圍。
3.務必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航空公司、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達時間證明。
4.行李送達指定地點後,再行購買的物品不在保障範圍內。
5.xxxx/遺失補償費用非承保行李箱本身、行李內容物的價值及毀損。
(三) 行李遺失(行李因航空公司因素弄丟 或 於24小時~120小時因航空公司因素未拿到行李)
實支實付補償 (無定額給付。理賠上限額度依各卡別之約定辦理)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50,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100,000元為限)
無限卡、世界卡
聯邦御璽卡、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樂活御璽/鈦金卡、 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八福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桃園市⺠聯名鈦⾦卡、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xx御璽/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 賴點御璽卡、淡信鈦金卡、旅遊型白金卡、理財型白金卡、 商務差旅卡、其他白金卡、紅利卡、其他金卡、旅遊普卡、幸福 M鈦商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60,000元為限) |
其他普卡 |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 (持卡人與家屬合計實支實付以新臺幣40,000元為限) |
行李遺失費用理賠
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所列事故之⼀導致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項所載之「行李遺失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 120 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1.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抵達目的地機場後該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
2.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抵達目的地機場 24 小時~120 小時內未取得該隨行交運行李。
⯎ 未拿到行李的期間由航空公司及行李送達單位出具證明,本公司將以該文件作為遺失期間判斷依據。
⯎ 本公司若已給付本保單不便保險中的 (二)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本公司依其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補充說明
1.日用必需品係指內睡衣等必要衣著鞋襪、個人基礎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2.精品包鞋履配件、行李箱、保養品、面膜、精華液等不符日用必須品花費不在保障範圍。
3.務必保留行李簽收單(第三人簽收也可)或航空公司、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達時間證明。
4.行李送達指定地點後,再行購買的物品不在保障範圍內。
5.xxxx/遺失補償費用非承保行李箱本身、行李內容物的價值及毀損。
(四)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實支實付補償 (無定額給付。理賠上限額度依各卡別之約定辦理)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
無限卡、世界卡、聯邦御璽卡
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樂活御璽/鈦金卡、 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八福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桃園市⺠聯名鈦⾦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淡信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賴點御璽卡、幸福M鈦商卡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理賠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本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五) 行程縮短
實支實付補償 (無定額給付。理賠上限額度依各卡別之約定辦理)
憑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
無限卡、世界卡、聯邦御璽卡
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樂活御璽/鈦金卡、吉鶴晶緻卡 聯邦綠卡御璽卡、八福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桃園市⺠聯名鈦⾦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淡信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賴點御璽卡、幸福M鈦商卡
行程縮短費用理賠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或⼦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因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並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金額為賠償限額。
(六) 劫機補償
定額申請補償費用
每日新台幣5,000元整
全卡別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費用保險金」;未滿⼀⽇者以⼀⽇計算,但以本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費⽤保險⾦額」為限。
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新台幣3,000元整
個人商務白金卡
(七) 食物中毒慰問金 定額申請補償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食品中毒,經合格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食品中毒慰問保險⾦」負理賠責任,但以給付⼀次為限;但被保險⼈嗣後取消前述商⽤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 責。本條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有效之承保信用卡之持卡人。
貳、 旅行平安保險理賠說明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險之承保範圍,得由本公司與要保單位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單獨訂之: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 (二) 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全程旅行傷害醫療費用保險
(三) 國內全程旅行平安保險(限白金商務卡)
對於同⼀意外傷害事故,如已依「信⽤卡公共運輸⼯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賠付時,則信⽤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及信用卡國內全程旅行平安保險不再賠付。
| 身故及失能 | 移靈費用 | 傷害醫療費用 |
無限卡、世界卡 | 50,000,000 | 50,000 | 3,000,000 |
農金無限卡 | 30,000,000 | 50,000 | 3,000,000 |
聯邦御璽卡、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八福鈦金卡、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旅遊型白金卡、理財型白金卡、商務差旅卡、幸福M鈦商卡 | 30,000,000 | 30,000 | 100,000 |
樂活御璽/鈦金卡、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全國加油御璽/鈦金/晶緻卡、桃園市⺠聯名鈦⾦卡、xx御璽/鈦金卡、淡信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其他白金卡、紅利卡、賴點御璽卡 | 20,000,000 | 30,000 | 100,000 |
個人商務白金卡 | 50,000,000 | 30,000 | 100,000 |
其他金卡、旅遊普卡 | 12,000,000 | 30,000 | 100,000 |
其他普卡 | 6,000,000 | 30,000 | 100,000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 各卡別理賠最高上限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保額請見本項上述表格黃色部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A. 於飛機原訂起飛、實際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B.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承保範圍(申請限額保額請見本項上述表格灰色部分)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事故發⽣之⽇起⼀百八⼗⽇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超過全⺠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百八⼗⽇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A.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B.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同⼀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身故及失能 | 移靈費用 | 傷害醫療費用 |
無限卡、世界卡 | 10,000,000 | 50,000 | 1,000,000 |
聯邦御璽卡、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個人商務白金卡、旅遊型白金卡、 理財型白金卡、商務差旅卡 | 10,000,000 | 30,000 | 1,000,000 |
(二) 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全程旅行傷害醫療費用保險 各卡別理賠最高上限
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保額請見本項上述表格黃色部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時起,⾄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住所地機場、港⼝後五⼩時⽌之期間。但最⻑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
海外全程旅行傷害保險醫療費用保險承保範圍(申請限額保額請見本項上述表格灰色部分)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有醫療費用產生,⾃意外傷害事故發⽣之⽇起⼀百八⼗⽇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超過全⺠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
但超過⼀百八⼗⽇繼續治療者,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每次實⽀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限額」。
被保險⼈之醫療費⽤未先經全⺠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額的百分之六⼗五核算給付保險⾦。
| 身故或失能 | 傷害醫療費用 |
個人商務白金卡 | 2,000,000 | 100,000 |
(三) 國內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只限聯邦銀行白金商務卡) 各卡別理賠最高上限
國內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全
額之住宿費⽤者,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國境內(台、澎、金、馬)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保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時起,⾄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住所地機場、港⼝後五⼩時⽌之期間。但最⻑以被保險⼈出發⽇起七⽇為限;或被保險⼈於下榻飯店辦理完成住房⼿續時間前五⼩時起⾄退房時間後五⼩時⽌之期間。但最⻑以入住時間起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
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參、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理賠說明事項
無限卡、世界卡、聯邦御璽卡、 | 1. 每⼀項物品最⾼:10萬 |
國⺠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 2. 每⼀次事故最⾼:30萬 |
樂活御璽/鈦金卡、吉鶴晶緻卡、聯邦綠卡御璽卡、 八福鈦金卡、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 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 3. 每⼀事故須⾃⾏負擔1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1,000元 4. 保險期間內每卡全年最高賠償次:2次 |
桃園市⺠聯名鈦⾦卡、全國加油卡御璽/鈦金/晶緻卡、 | |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xx御璽/鈦金卡、美華泰御璽卡、 | |
賴點御璽卡、淡信鈦金卡、旅遊型白金卡、理財型白金卡、 | |
商務差旅卡、其他白金卡、紅利卡、幸福M鈦商卡 |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所購買動產之價款,本公司就該動產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失效日前,遭受意外毀損、竊盜、強盜、搶奪所引起之損毀滅失者,可獲得「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之補償。但全球購物保障適用於損害品無其他保險,或無法由其他保險達到足額之補償;若損害品有火災保險、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等其他請求,或意外事故由第三者所造成,能在其他保險得到補償時,則不受理賠償。
損失額之計算
x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損失。 承保動產不包含下列項目
⼀、 由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二、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三、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四、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五、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六、 現金、鈔票、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匯票、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七、 植物或動物。
本公司對下列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承保動產遺失、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滅失原因。
二、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三、 將承保動產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而致失竊;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四、 承保動產屬電機、 電氣器具或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承保動產本身之毀損滅失。
五、 自然耗損、漏損、變質、固有瑕疵、腐蝕、銹損、蟲蛀。 六、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七、 被保險人承保動產之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人故意或違法行為。 八、 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者不在此限。
九、 承保動產之品瑕疵、缺陷設計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不當使用說明。 十、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性污染。
⼗⼀、 因颱風、暴風、颶風、龍捲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十二、 戰爭或任何侵略、叛亂暴動等敵對行為。
十三、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肆、 旅遊期間個人責任保險
各卡別理賠最高上限
| 個人責任險 |
全卡別 | 100,000 |
被保險人於參加旅行團時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本公司同意於保險期間內對於被保險人因旅遊時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時,上述保障範圍僅及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申請理賠費用條件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結果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二、 被保險人 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 被保險人向租借、代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從事商業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牌照之車輛致者。
六、 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十、 被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起訴時,其具保及訴訟所⽣之⼀切費⽤。
理賠事項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 本公司經被保險⼈之委託,得就⺠事部分協助被保險⼈進行抗辯或和解,所⽣費⽤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
之。
三、 被保險⼈因處理⺠事賠償請求所⽣之費⽤及因⺠事訴訟所⽣之費⽤,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 被保險⼈因刑事責任所⽣之⼀切費⽤,由被保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伍、 全球旅遊支援服務保障保險
各卡別理賠最高上限
| 未成年子女護送回國 | 親屬探訪 | 遺體骨灰運回 |
無限卡、世界卡 | 直飛經濟艙機票 | 直飛經濟艙機票 | 5,000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同時支付被保險人海外旅遊往返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參加旅行社旅遊團費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於海外旅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所謂「海外旅遊期間」,指被保險⼈⾃前往中華⺠國境外地區所原訂搭乘之公共運輸⼯具預定起程時間前五⼩時起,⾄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住所地機場、港⼝後五⼩時⽌之期間。但本「海外旅遊期間」最⻑以三⼗⽇為限,逾三⼗⽇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未滿二十足歲隨行子女之護送回國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或身故時,如有同行之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時,本公司同意支付該未成年子女搭乘經濟艙直飛班機返國之機票費用。此項費用應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機票票根、購票收據、意外事故證明、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或住院證明及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如該機票價額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將以購票日當日臺灣銀行現金交易買進賣出之平均匯率,換算等值之新臺幣給付之(如購票當⽇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之匯率為準,並以此類推)。
親屬探訪費用
當被保險人於海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連續住院七天(含)以上,且經其主治醫師認定仍須繼續住院者,本公司將提供被保險⼈之親屬⼀⼈往返居所地⼀次的經濟艙直⾶機票額(不負擔住宿及飲食),以利被保險人親屬前往探視。
被保險人親屬應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持機票票根、購票收據、意外事故證明、被保險人住院證明及被保險人親屬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償付機票價額,如該機票價額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將以購票日當日臺灣銀行現金交易買進賣出之平均匯率,換算等值之新臺幣給付之(如購票當⽇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之匯率為準,並以此類推)。
遺體或骨灰的運回費用
被保險人如於海外因遭受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公司同意於美金伍仟元之範圍內負擔被保險人於身故地之安葬費⽤或運送其遺體或骨灰回國之費⽤。已申請本項費⽤給付者,針對同⼀事故不得再重覆申請「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之移靈費用。
此項費用應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意外事故證明、被保險人身故證明及相關費用單據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如該費用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將以該費用單據日當日臺灣銀行現金交易買進賣出之平均匯率,換算等值之新臺幣給付之(如費⽤單據⽇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之匯率為準,並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