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的申请人(“客户”)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各分支行,统称“银行”)申请通过银行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客户和银行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条款和条件将受限于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不时更新,并且如果本协议与届时有效的电子商业汇票制度存在冲突,则以届时有效的电子商业汇票制度为准。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交所”)不时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类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通知公告、业务指南、风险提示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数据电文,处理票据等业务的平台,目前为由票交所负责建设运营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
(四)银行内部系统包括银行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处理系统,电子银行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客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相关业务规定,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原则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存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
客户应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签署《票据业务承诺函》(以下称“《承诺函》”),向银行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以及银行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并确认满意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为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变更申请
银行为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客户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
《申请表》。银行在收到客户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银行按变更后的内容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银行应通知客户。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客户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委托银行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由客户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数字证书作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责任。
第八条 银行对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客户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
(三)客户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银行视同客户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客户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银行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客户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银行对客户操作时间的认定以银行收到客户的操作指令为准。客户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银行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客户信息或指令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银行负责及时将客户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时转发给客户。
(七)客户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 银行应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申请通知客户。
2.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以下简称“提前提示付款申请”)的,客户对该等提前提示付款申请可以作出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应答。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3.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以下简称“到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客户应在该等到期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前作出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应答。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4.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并且持票人在到期日后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以下简称“期后提示付款申请”)的,客户应在该等到期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前作出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应答。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5. 就任何到期提示付款申请或期后提示付款申请而言,如客户未作出应答的,则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制度银行可以进行如下处理:(1)客户账户余额在相关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足够支付票款的,则银行应扣划客户账户资金,并在该日日终前代客户作出同意付款应答;(2)客户账户余额在相关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银行应在该日日终前代客户作出拒付应答。
第九条 客户在此同意并授权银行按照客户的意愿办理客户在票交所开立资产账户、资金账户等事项,并应向银行提交客户开立相应账户的资料。客户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客户申请撤销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第十条 客户可授权银行在收到以客户为收款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指令后,在银行内部系统内自动触发签收操作,但仍需由客户操作人员发送授权操作指令完成签收操作。
第十一条 客户可授权银行在收到任何电子商业汇票向客户进行的转让背书指令后,通过银行内部系统自动触发被背书操作,但仍需由客户操作人员发送授权操作指令完成被背书操作。
第十二条 若客户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客户授权银行代为处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业务并代客户作出应答。
第十三条 客户承认银行代客户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指令,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银行自主行为。客户应当授权票交所根据银行提交的客户的指令或客户与其对手方达成的指令,对客户指定的或在票交所开立的资产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授权方式包括授权书或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客户承认票交所根据银行提交的客户的指令或客户与其对手方达成的指令,对客户指定的或在票交所开立的资产账户、资金账户进行的借记或贷记处理,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银行或票交所的自主行为。
第十四条 客户确认其已知晓:
(一)客户因履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而产生的业务事项,可以授权票交所代为办理;
(二)客户如决定需要由票交所代为办理相关业务事项的,应当向票交所授权。授权的方式包括签署授权书、签署《承诺函》或提供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客户可以授权票交所代为办理的业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示付款、拒付应答等。
客户如自愿决定就办理相关业务事项向票交所授权的,客户应按照其意愿向银行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资料以使银行按照票交所的要求向票交所提供。
客户承认票交所可以通过业务规则等,明确代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事项的具体实现方式。第十五条 票据信息查询
客户可通过银行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银行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六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应答状态的行为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申请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票据信息披露查询
客户可通过银行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已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银行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八条 费用
客户应向银行支付双方协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有权依照本条款和条件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条款和条件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客户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三)客户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客户应对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条款和条件目的之外使用;
(五)客户应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的信息披露;
(六)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监管部门以及票交所关于“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有关责任;
(七)客户应对其身份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因客户的身份和信息真实性造成银行的任何损失的,客户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应执行客户按银行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银行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银行发现客户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银行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客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客户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银行均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银行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银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银行有权将客户的单位基本信息、用于办理票据业务的结算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向票交所备案,并有权按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以及票交所的要求向票交所提供客户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八)银行应对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除非客户已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条款和条件目的之外使用。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一)本条款和条件项下争议应向银行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客户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银行,本条款和条件及履行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整协议
本条款和条件和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共同构成一份重要协议。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银行可提前至少30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候修改本条款和条件,在该通知的生效日期或其后提出的任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均受限于已修订的条款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客户根据本协议通过银行查询相关信息时,银行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并且不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条款和条件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条款和条件,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条款和条件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规定时可解除本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和条件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除不影响既有交易
本条款和条件解除,银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客户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客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交易记录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第二十八条 效力
就本条款和条件所规范的事项而言,除应遵循本条款和条件的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循银行的一般章则条款(单位客户适用)和相关电子银行或电子渠道服务协议的规定。如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于银行的一般章则条款(单位客户适用)、相关电子银行或电子渠道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