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及修缮工程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招标项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学校建设工程及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按相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校园网同时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或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或招标)一般采取委托采
购(或招标)的形式。委托采购(或招标)是指学校委托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政府规定采购平台或其它合法平台以采购人(或招标人)的名义组织采购(或招标)工作。
第五条 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
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研究并解决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招标采购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中的职责:
(一)采购计划的受理、审批;
(二)组织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答疑文件等信息的发布;
(三)协调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
(四)组织对采购与招标事项提出异议的答复,办理中标公示、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的发布;
(五)对采购与招标项目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中的职责:
(一)编制采购意向、计划;
(二)委托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
(三)组织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答疑文件等文件的编制、审核;
(四)组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五)组织现场踏勘;
(六)组织资格审查、评标、谈判、磋商、商定、询价等,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七)组织签订合同;
(八)组织采购与招标资料归档。
第九条 依法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采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在 400(含)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在 400(含)万元以上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集中
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 60(含)—400(不含)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组织采购:
1.执行定点采购,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定点企业中选取不少于 3 家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 1 家成交;
2.委托国采中心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 6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进度要求,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 1 家成交,也可以在定点企业或非定点企业中依据类似工程业绩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综合因素直接确定 1 家成交。
第十一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在 2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委托国采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 50(含)—200(不含)万元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的,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集中采购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 3 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属于集中采购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 50(不含)万元以下的项目,视工程
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进度要求,属于集中采购的,可在集中采购供应商中直接确定 1 家成交,也可依法自行选择确定其他供应商;不属于集中采购的,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依据类似业绩的供货质量、供货速度、产品价格等综合因素自行选择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 50(含)—100(不含)万元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类似业绩
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自行选择确定 1 家企业成交。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采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0(含)—100(不含)万元的项目,执行定点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定点企业名录选取不少于 3 家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 1 家成交;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0(不含)万元以下的项目,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进度要求,可在定点企业或非定点企业中依据类似业绩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直接确定 1 家成交。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服务的采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0(含)—100(不含)万元的项目,在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 1 家成交;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0(不含)万元以下的项目,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进度要求,可在定点企业或非定点企业中依据类似业绩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直接确定 1 家成交。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服务企业的遴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业主代表和专家组成。业主代表可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派出 1—2 名。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立项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进度要求,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企业,或依法自行选择 1
家拟成交企业,报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
(成交)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意向公告。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告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发布。
(二)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后发布。
(三)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后发出。
(四)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招标公告。
无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后发布。
(六)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并报送学校法务办审核后发出。
(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后发出。
(八)评标、定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公示。
中标单位确定后,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
(十)合同签订。
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意向公告。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告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发布。
(二)制定评审文件。
评审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门审核,并报送学校法务办审核后发出。
(三)确定企业名单。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定点企业中随机抽取或者工程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四)采购代理机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组织谈判、磋商、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询价。
(五)确定成交企业。
(六)合同签订。
工程管理部门依照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与成交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企业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还应符合《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照立项部门批复意见执行或报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方可采取其他的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第二十三条 所有采购与招标资料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料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将招投标资料归档保存。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将招投标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它不需要归档资料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然后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二十六条 坚持在招标工作中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
(三)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及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xx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关联企业投标规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