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则按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实行□不实行分期偿还。实行本金分期偿还的,具体详见《还款计划清单》。《还款计划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或单次提款金额大于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资金支付,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余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分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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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等各方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由《基本要素条款》和《一般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保证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借款人等各方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第二条 借款借据
2.1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结息方式如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第三条 贷款利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四条 账户管理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发放账户和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贷款发放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共同借款人均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转入该账户,并同意借款人使用本笔贷款资金;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等。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并授权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融资等实际情况对该账户资金进出进行管理。
第五条 提款条件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到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提款日。
5.2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必须提出书面提款申请,并提供真实且与约定用途相符的证明材料。借款人每次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
5.2.1 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xx与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5.2.2 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5.2.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书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可撤销。
5.2.4 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第六条 贷款资金支付
6.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监督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6.1.1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书面汇总报告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于次月 10 日前提交贷款人。
6.1.2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使用借款资金的,支付时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对应的交易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6.1.3 如借款人需对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日期等支付条件进行变更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6.2 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提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6.3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有权决定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范围内的具体借款金额,最终贷款信息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经营及财务状况明显趋差;(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4)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还 款
7.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借款人账户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7.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将款项存入资金回笼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遇有多笔需要归还的贷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行决定还款的先后顺序和金额。
7.3 借款人提前还款,需提交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按本合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不得以提前还款导致适用利率档次变化为由要求贷款人变更利率;未提前归还的部分,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7.5 因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15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当事人各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若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担 保
9.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9.2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9.3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变化发生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其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信贷保全措施。
第十条 xx和保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保证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
10.1 依法具备借款人、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10.2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10.3 借款人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10.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10.5 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10.6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第十一条 借款人、保证人承诺
11.1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和债权等投资,不将借款资金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不以个人贷款名义套取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
11.2 借款人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11.3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根据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
11.4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贷后管理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11.5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包括所有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11.6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份制改造或股份转让、入伙、退伙、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11.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 企业名称、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2) 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 股东、董事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5) 借款人或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 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1.8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11.9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11.10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11.11 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作的xx和保证、承诺及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样承担履行责任,共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11.12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借款人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应向贷款人提交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并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对其涉及的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11.13 借款人的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地告知贷款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供贷款人开展客户身份信息的更新工作。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或提供材料而导致银行业务无法办理的责任则由其承担。
11.14 借款人要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如还款资金可能涉及骗贷、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贷款人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停止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2.2 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违约和违约责任
1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
(2)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xx、保证或承诺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之履行的;
(5)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保证人出现外逃事实,无法联系协商的;
(6)借款人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保证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转让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的;
(9)借款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保证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借款人、保证人股权变更或控股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发生变化,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的,或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1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的;
(13)借款人、保证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4)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保证人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的;
(15)借款人、保证人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
(16)借款人、保证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而无监护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的,或监护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7)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项的;
(18)借款人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未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报告,或不配合贷款人检查的;
(19)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3.2 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起诉讼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依据本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
(4)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5)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贷款利率,压降授信额度;
(6)要求借款人、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担保权利或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8)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3 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正常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约定的分期偿还日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条所称罚息利率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1.5 倍。
13.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约定的分期偿还日届满)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开立在贷款人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逾期借款等对贷款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在贷款人处的任何账户进行限额止付。
13.5 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十四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14.1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
14.2 贷款人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与 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14.3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债权银行在实现通知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事宜等),以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通知、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渠道通知,同时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或者媒体公告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5.1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5.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5.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5.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借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7.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履行及贷后管理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