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0912018071001392)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规定,审慎选择保险产品。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本公司: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2018尊荣防护版)
(注册编号:C00003930912018071001392)
鉴于投保人已交纳保险单所载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文件中所做的xx,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下列保障及扩展保障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 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第一条 保障范围
1 被保险个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x公司赔偿被保险个人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发行公司 已补偿该被保险个人的部分。
2 发行公司补偿
如发行公司赔偿被保险个人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本公司将补偿发行公司已支付的前述金额。
3 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x公司承保发行公司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
4 承销商责任
如发行公司和/或被保险个人按其在承销协议或私募协议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保证)赔偿承销商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本公司将补偿发行公司和/或被保险个人已支付的前述金额。
5 控股股东责任
x公司赔偿控股股东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
6 售股股东责任
x公司赔偿售股股东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
第二条 扩展保障和服务
1 不可抗力事件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发行公司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而发生的媒体管理费用,但发行公司必须于该媒体管理费用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2 监管危机响应费用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发行公司为应对重大监管事件而发生的监管危机响应费用,但发行公司必须于该监管危机响应费用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3 紧急抗辩费用
x公司,以责任限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承担紧急抗辩费用,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于该紧急抗辩费用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4 危机管理服务
x公司已安排了监管危机响应团队,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本保险条款附件一所列的法律和监管危机管理服务。
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免赔额不适用于本项服务。
5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责任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个人或发行公司因发行招股说明书时违反数据保护而导致的下列损失:
(i) 被保险个人未获得发行公司补偿的损失;
(ii) 发行公司的损失;或
(iii)发行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个人的损失。
6 超赔责任限额
x公司在遵循有关超赔责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将赔偿被保险个人遭受的损失。
7 调查费用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为应对调查所发生的调查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x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经确定的不法行为
经司法程序终局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或被保险个人正式书面承认属实的下列情形所 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损失:
(i) 被保险人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利润或利益;或 (ii) 从事任何刑事的或民事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2 先前的赔偿请求和情况
基于下列任一情形所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损失:
(i) 在本保险合同所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已报告或本应已报告的 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中或已通知或本应已通知的情况中所指称的、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事实;
(ii)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任何未决的或先前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监管程序、调查、仲裁或判决,或基于或指称的事实与前述程序所指称的事实 相同或实质相同。
3 美国有价证券
基于或可归因于在美国或其属地或领土的任何州或行政区购买、出售、要约购买或出售由发行公司发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有价证券导致的损失:(i)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五节规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或依法应当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有价证券;或(ii)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三节规定,发行公司
有义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本项责任免除不适用于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144A 规则所购买或出售的有价证券。
4 托管人
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担任雇员养老金、分红或雇员福利计划的托管人、信托人或管理人时存在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忽,包括实际或被指称违反《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或任何国家、领土、司法辖区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成文法或普通法中与前述法律类似的规定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5 承销商职业责任
仅对于承销商,由下列任一情形所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损失: (i) 承销商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
(ii) 承销商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与专业服务有关的职责或义务。
第四条 定义
1 情况
指被保险人合理预期会导致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任何事实或事件。
2 控股股东
指保险单第一项载明的自然人或实体。
3 重大监管事件
指根据发行公司合理预期,可能导致有价证券发行发生重大延误或被取消的下列事件:
(i) 监管机构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发行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或现场检查,包括文件材料的准备、查阅、复印、查没或与任何被保险个人面谈;
(ii) 与(i)项有关的公告;或
(iii) 发行公司或任何被保险个人在保险期间内收到监管机构的正式通知,依法要求发行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准备文件或材料、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或与监管机构面谈。
4 违反数据保护
指与招股说明书内容明确有关的,任何实际或被指称违反本保险合同订立地司法辖区内有关数据保护以及隐私保护法律或任何法规、规章的行为、错误或疏忽。
5 免赔额
指保险单第七项所载明的金额。
6 抗辩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解或上诉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包括上诉保证金的费用,但本公司无义务申请并提供该上诉保证金),抗辩费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的 薪资报酬、所花费时间的补偿,或与被保险人营运有关的任何间接费用支出。
“抗辩费用”包括经本公司批准,通过抗辩律师聘请的权威专家代表被保险人为评估、报告、分析、诊断或反驳与承保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抗辩有关的证据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7 发现期
指保险期间届满后九十(90)天的期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将由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所发生的情况而于此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
8 紧急抗辩费用
指超出适用的免赔额,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抗辩费用:
(i) 已发生,但因紧急情况合理阻碍了被保险人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ii) 仅为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iii) 事后经本公司认定为合理发生的费用。
9 超赔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金额,仅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本公司才可以该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个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i) 本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责任限额;
(ii) 其他所有适用的管理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其最高责任限额,无论其是否明确载明其为本保险的超额保险;
(iii)被保险个人可获得损失补偿的所有其它保障的赔偿限额已耗尽。
超赔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将特别保留且仅适用于发行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该部分限额为超赔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超赔责任限额。
本公司在超赔责任限额项下的所有赔偿金额均不计入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责任限额。
超赔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4款“关联性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规定的“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失。
10 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首次发生的完全超出任何被保险人控制的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导致有价证券发行发生重大延误或被取消的事件。发生前述事件时,被保险人应按本条款第五条第1款“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报告”的规定通知本公司。
不可抗力事件不包括:(1)任何完全由于市场反应不佳或定价不当导致有价证券发行发生的重大延误或取消;(2)重大监管事件。
11 调查
指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针对发行公司的事务进行任何有关有价证券发行的正式、监管或行政性的调查、程序或质询:
(i)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
(ii) 确认被保险个人和发行公司为调查的对象,或要求被保险个人作证;
(iii) 由于被保险个人在发行公司内工作职责,或由于其担任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依法要求参加。
12 调查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为直接应对和参与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调查费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薪资报酬、所花费时间的补偿,或与发行公司营运有关的任何间接费用支出。
13 被保险人
指发行公司、被保险个人、控股股东或售股股东。
14 被保险个人指:
(i) 任何于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具有下列身份的自然人:
(a) 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 发行公司中担任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c) 担任发行公司董事但不具有董事头衔的个人(包括“影子董事”);
(d) 发行公司发布的任何上市文件或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实上的或预期将担任董事的任何人;或
(e) 发行公司的雇员,但仅以其履行发行公司经理的职责时为限;以及
(ii) 上述第(i)项所述 被保险个人的合法配偶或家庭伴侣(包括同性伴侣关系),但仅限于因针对该被保险个人提起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个人不包括发行公司的任何外部审计师、接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托管人或任何其他类似职位的人。
15 本公司
指保险单所列的保险公司。
16 发行公司
指发行有价证券的法人实体。
17 抗辩律师事务所
指本保险条款附件三中所列的,本公司所指定的任何律师事务所。
18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明的金额。
19 损失
指抗辩费用、被保险人因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违反数据保护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和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以及费用或和解金额。
“损失”还包括媒体管理费用、调查费用、监管危机响应费用以及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其他扩展保障项下所支付的任何赔偿。
“损失”还包括被保险人因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所应支付的民事罚款和刑事罚金,但须以其适用的相关现行法律可以承保为限。
“损失”不包括税金和依法不能予以承保的其他金额。
20 媒体管理费用
指完全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i) 发行公司为了减轻有价证券发行发生重大延误或被取消所造成的声誉损害,聘请公关顾问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以及
(ii) 发行公司所发生的合理的广告、印刷、邮费、差旅及住宿等费用。
21 非执行董事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自然人:
(i) 现在或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发行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ii) 在过去三年内:
(a) 不是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b) 不是发行公司的雇员;
(c) 除担任发行公司的董事外,未因提供任何其他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从发行公司获得其他报酬或利益。
22 不可补偿损失
指由于适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发行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该被保险个人与发行公司间的补偿协议(但仅限于与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相关的补偿协议)禁止或因发行公司破产(以其设立当地法律为准)或丧失偿付能力,而使得被保险个人未能从发行公司获得的补偿的损失。
23 有价证券发行
指招股说明书中所述有价证券的公开发行或出售。
24 投保人
指保险单第一项载明的实体。
25 专业服务
指承销商有偿提供的服务或供应的商品或产品。
26 投保文件
指投保人为申请本保险而提交给本公司的下列文件:
(i) 经签署的投保书(包括其中的声明、保证及xx);
(ii) 上述投保书的任何附件;
(iii) 招股说明书;以及
(iv) 构成承保基础的任何其他重要资料。
27 招股说明书指:
(i) 已依法提交给相关司法辖区内的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并于保险单第十项所列明的随同投保文件或以附件方式提交给保险人的披露文件(包括任何发行或募股说明、招股说明书、通知、发行公告或无论是否被法律或通常惯例所要求的类似性质或用途的其它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或修订文件);
(ii) 保险单第十项所载的披露文件中初步公开的招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以及
(iii) 被保险人在任何路演中所作的声明。
28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指与有价证券发行有关的,因任何被保险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或认购或购买有价证券的申请结束前所作的任何直接相关的xx或推介活动中的:
(i) 任何实际或被指称存在的不实或误导性声明或信息;或
(ii) 任何疏忽;
导致向被保险人或承销商寻求赔偿或其他法律救济而提出的任何书面请求或民事、刑事、监管或仲裁程序或调查。
29 公关顾问
指本保险条款附件二中所列的任何自然人或实体。
30 监管机构
指任何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或行政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行业自律组织。
31 监管危机响应费用
指发行公司为应对重大监管事件而聘请监管危机响应团队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32 监管危机响应团队
指本保险条款附件一中所列的任何自然人或实体。
33 路演
指为了激发投资有价证券的兴趣,被保险个人就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有价证券发行,针对有价证券的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或分析师所作的正式推介活动。
34 有价证券
指招股说明书中载明供认购或购买的,证明对发行公司享有债权或股权的任何证券。
35 售股股东
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载明的自然人或实体。
36 资深律师
指双方一致同意指定的资深律师。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由损失发生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律师协会/律师公会(或类似组织)的会长指定。
37 短期费率
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i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iv)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38 承销商
指招股说明书中载列的,为承销协议或私募协议订约方的所有承销商或保荐人,以及担任该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的人士。
39 承销协议或私募协议
指保险单第十一项详细列明的承销商与发行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五条 理赔
1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报告
x保险合同项下提供的各项保险保障仅承保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不是基于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的情况而提起;
(ii) 被保险人须在首次知悉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报告本公司,最晚不得迟于约定的发现期届满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 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知悉情况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或约定的发现期内,将任何情况通知本公司。通知必须包括预期会引起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相关日期、情况或事件以及可能涉及的人士等详细情况。
3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和情况的通知
与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情况有关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若通知以邮寄方式发出,本公司将以邮戳为凭,视寄送日为本公司接到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情况的通知日期。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 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以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三十(30)日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30)日。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关联性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 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如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是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届满后提出的,但已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相关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情况通知本公司,只要其主张的任何事实是上述已通知本公司的事实所引起的、基于或可归于该事实的,则其后续提起的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均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首次提出时或情况通知本公司时即已提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由持续、重复或关联的情况或事件所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任何单一或多次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有关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第5款“同意”的规定。
第六条 一般事项
1 发现期
投保人有权自动享有九十(90)天的发现期。
2 投保文件
投保文件构成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并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3 保险合同的可分割性
对于投保文件的内容,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1款“经确定的不法行为”的规定时,任何被保险个人所作的xx,或其掌握的信息或知悉的情况,或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行为、错误或疏忽,不应对确定其他被保险个人是否可以获得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造成任何影响。
只有发行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者)所作的xx或所掌握的信息才应被推定为发行公司所作的xx或所掌握的信息。
4 不可终止保障
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第3款“保险合同的可分割性”,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导致误导性xx,本公司不会解除本保险合同。
5 同意
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前,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关于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或就此达成任何和解协议,但本公司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上述请求。只有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抗辩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后作出的判决金额,方可作为损失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若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潜在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作出妥协或和解、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责任限额
除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6款“超赔责任限额”的规定外,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障项目项下就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应以责任限额为限。
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4款“关联性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规定视同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关联性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数量,本
公司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单第五项所载各分项责任限额为本公司在相应保障项下对所承保的损失可支付的最高金额。
除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6款“超赔责任限额”以外,根据保险保障赔付任何损失后责任限额将相应扣减。
7 超赔责任限额
被保险个人有权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6款“超赔责任限额”的规定获得额外保障,但仅以超过责任限额以及被保险个人可获得的任何其它保险或补偿为限。
责任限额以及被保险个人可获得的任何其它保险或补偿用尽后,本公司将以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金额为限赔偿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6款“超赔责任限额”项下承保的损失。超赔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将特别保留且仅适用于发行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8 免赔额
免赔额不适用于不可补偿损失。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仅对超过适用免赔额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发行公司应自
行承担保险单第七项所列的免赔额。单一免赔额适用于由第五条第4款“关联性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单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中所述的所有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引起的
损失。
如发行公司依法可以或应当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但在三十(30)天内未作出补偿的,则本公司应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预付所有的损失,并相应减少本公司应向该被
保险个人支付的金额。
除非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否则本公司将扣 除免赔额:
(i) 发行公司能够合理地向本公司证明,根据适用法律、发行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该被保险个人与发行公司间的补偿协议(但仅限于与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相关的补偿协议)的规定,其不被允许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补偿或因破产(以当地法律为准)或丧失偿付能力而无法补偿该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或
(ii)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是由发行公司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
9 抗辩费用的预付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本公司将预付抗辩费用,直至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中所指称的事项获得最终解决:
(i) 在适用免赔额的规定时,损失已达免赔额;
(ii) 本公司于费用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收到充分列明详细情况的抗辩费用发票。
10 抗辩与和解
被保险人有权利亦有义务对其所遭受的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提出异议。如有关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和解涉及或在合理情况下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本公司有权充分参与抗辩及和解的协商。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全部相关信息并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和合作。
本公司同意,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形下,各被保险人为避免重大利益冲突可分别委托代理人处理法律事务。
对于发行公司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本公司无义务亦无责任就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与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发行公司进行沟通,但本公司有权利亦有义务就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为相关被保险个人进行抗辩和提出异议。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被保险个人应从本保险条款附件所列抗辩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一家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公司和任何被保险个人就该被保险个人是否遵循本款上述规定而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不应按本条第19款“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在本公司主张该被保险个人违反本款上述规定时,应在三十(30)个营业日内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资深律师解决。资深律师将按指示就本公司所主张的故意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期间本公司将继续预付抗辩费用。双方同意受资深律师所作意见的约束。仅为本规定之目的,“抗辩费用”应包括资深律师在作出前述意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若资深律师认定被保险个人存在故意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行为,则本公司对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被保险人通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后,本公司可按责任限额和可适用的超赔责任限额的剩余金额向被保险个人或发行公司支付保险金,本公司按此赔偿保险金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任何有关抗辩费用的义务)即行终止。
11 破产
被保险个人发生破产或发行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不会免除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2 责任分摊
如被保险人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以及不承保的当事人和/或事项,本公司无义务就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向被保险人赔偿不属于本保险 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部分。本公司仅对完全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保险条款第一条第4款“承销商责任”提供的保险保障外,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承销商因遭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判决金额或和解金额不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义务赔偿承销商因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如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以及不承保的事项,则本公司应考虑可归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以及不承保的事项和/或当事人的相应法律和财务风险,以公平确定被保险人应适当分摊的抗辩费用、判决金额、和解金额。
如任何承销商和被保险人因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共同发生抗辩费用、达成和解金额、被裁判须承担连带责任,该承销商、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考虑相应法律和财务风险以及该承销商和作为被请求人(或被告)的被保险人所取得的相应利益后,对前述金额进行公平、适当的分摊。
13 赔偿顺序
对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应按损失提请本公司赔付的先后顺序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根据其单独自由裁量,认为赔偿所有损失将超过责任限额的,本公司应依下列顺序支付赔偿金:
(i) 本公司将首先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一条第1款“被保险个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项下承保的损失;
(ii) 之后,对于尚未达责任限额的部分,本公司可要求投保人(或其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者)在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书面决定其他损失偿付的顺序和金额,或代表发生该损失的被保险人领取尚未达责任限额的部分。
发行公司和所有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上述赔偿顺序进行赔偿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即全部解除。本公司依照上述(i)和(ii)项的规定进行赔偿后,如因赔偿上述损失的顺序和金额而遭受任何赔偿请求的,投保人将补偿本公司由此导致的损失。
14 代位求偿权
x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任何保险赔偿后,在已给付的保险赔偿范围内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有请求追偿、责任分摊和补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得采取且应促使承销商不得采取任何有损本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为,并同意采取且促使承销商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保全、保护和帮助本公司行使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不应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涉及的被保险个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本公司能证明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以及该被保险个人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1款“经确定的不法行为”的责任免除规定,则本公司保留进行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15 其它保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仅对超过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任何有效保险获得赔偿或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6 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供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服务时,系由第三方直接向作为其客户的被保险人提供,本公司不负监督责任。因此,本公司不对前述第三方服务或未能提供该服务作出任何保证、担保或xx;本公司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错误或遗漏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对被保险人使用或未能使用前述第三方服务所导致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17 通知和授权
投保人应有权,或在获得所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有权代表所有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下列相关事宜:收发相关通知(包括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通知)、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到期保险费、接收和接受保险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批单、争议解决、接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行使或拒绝行使发现期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19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i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 法律适用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或履行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
21 合同解除
除因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后九十(90)天内未支付保险费,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未提出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不存在任何情况,投保人有权提前向本公司,以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间的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
22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3 索赔欺诈
x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的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存在虚假或欺诈仍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
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24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直接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抗辩费用、媒体管理费用、调查费用、监管危机响应费用除外。
25 保密条款
x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属于保密事项。如需将本保险合同的内容披露给任何自然人或实体,须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本页内容结束)
附件一 监管危机响应团队
附件二 公关顾问
附件三 抗辩律师事务所
1. 选择抗辩律师
被保险人应选择抗辩律师事务所为其抗辩所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选的抗辩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为抗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选的抗辩律师事务所不得代表被保险人处理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相关的争议。被保险人就保障范围的争议可直接或委托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其与本公司进行讨论,该律师事务所不应为抗辩律师事务所。
2. 地域管辖范围
被保险人应选择位于发生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抗辩律师事务所。抗辩律师团名单内无任何事务所位于发生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时,被保险人可以在获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抗辩律师团名单上未列明的,但位于发生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本公司有权自行委托一家抗辩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导律师事务所抗辩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非抗辩律师事务所应作为当地律师事务所协助主导律师事务所处理该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3. 利益冲突
经本公司事前书面明确同意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与其他被诉被保险人不同的抗辩律师事务所,但仅限于出于利益冲突的考虑或有其它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形。
4. 抗辩律师事务所的修改
x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批单方式修改抗辩律师事务所的名单。但未经投保人的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不得修改该名单。
在投保人的要求下,本公司可以酌情考虑:
(i) 为在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域内(包括未列入本附件中的司法管辖区域)抗辩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在已批准的抗辩律师团名单中增加抗辩律师事务所;
(ii) 对于某项特殊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本附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