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低于百分之 (即 %);
附件3
胜山镇——
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要 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慈溪市“标准地”工作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x协议项下宗地编号:慈胜山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即 亩)。
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
第三条 x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 x元(小写 x元);
(二)建筑容积率: ;
(三)年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x元/亩(小写 x元/亩);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x元/吨标煤(小写 x元/吨标煤);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x元/吨(小写 x元/吨);
(六)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低于百分之 (即 %);
(七)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拾 x元/亩(小写 10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 25 %;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退还 25 %;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达产并通过达产复核的,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x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3年,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投入强度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向镇政府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说明:根据慈政办发[2018]113号附件——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