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認購人;及 (ii) 基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355)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認購人與基金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之認購協議,據此,認購人同意認購基金之股份,現金總代價最高為15,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港幣117,000,000元),視乎認繳股本通知而定。 |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認購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
背景
認購人與基金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之認購協議,據此,認購人同意認購基金之股份,現金總代價最高為15,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港幣117,000,000 元),視乎由投資經理作出之認繳股本通知(從首次支付認繳股本通知之相關金額之日起計最長三年期間(可由投資經理延期最長額外6 個月 )而定。預期首次認繳股本通知將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作出。
認購協議日期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訂約方
(i) 認購人;及
(ii) 基金
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基金、投資顧問及投資經理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標的事項
基金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註冊成立之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根據基金提供之資料,HS Group Ltd. 為基金之投資經理,而HS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則為投資顧問。基金擬投資於通常被稱為對沖基金之投資組合,主要由投資經理管理,以追求各種另類投資策略,並重點放於亞洲市場。
代價
認購事項之總代價為15,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港幣117,000,000 元), 須以現金支付。每次認繳股本通知下之認購事項將受到三年禁售期之限制,期間認購人不准贖回其已認購之股份。預期認購事項低於基金總承諾認購額之5%。
認購協議之條款乃認購人與基金經公平磋商後協定落實。
認購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x集團之重要投資及主要業務包括物業發展及投資、建築及與樓宇相關業務、酒店擁有業務、酒店經營及管理、資產管理及其他投資(包括金融資產投資以及飛機擁有及租賃業務)。
董事會認為,認購事項乃於本集團之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為本集團提供機會擴大其投資組合,目的是令其收入來源多元化。董事會亦認為,認購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認購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或訂明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Centu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公司,而其已發行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55) |
「代價」 | 指 | 認購事項之代價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基金」 | 指 | HS Group Sponsor Fund Ltd.,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幣」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投資顧問」 | 指 | HS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投資經理」 | 指 | HS Group Ltd.,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認購人」 | 指 | 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之若干全資附屬公 司(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公司,而其已發行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78)及為本公司之上市附屬公司(透過本公司另一上市附屬公司Paliburg Holdings Limited 所持 ) |
「認購協議」 | 指 | 由基金及認購人就認購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之認購協議 |
「認購事項」 | 指 | 認購人根據認購協議認購基金之股份 |
「美元」 | 指 | 美元,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 |
承董事會命
Centu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xxx
xx
香港,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於本公佈刊發日期,董事會包括下列成員:
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xxxxx(主席兼行政總裁) | xxx先生 |
xx圖先生(副主席) | xxxxx |
xxx小姐(副主席) | xxx先生 |
xxxxx(首席營運官) | |
xx先生 | |
xxx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