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T 日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或管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认购参与或认购 即推广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或申购 即存续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O一七年 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合同当事人 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6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6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9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4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5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
十八、 集合计划的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九、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0
二十、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1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展期 32
二十二、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2
二十三、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3
二十四、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8
二十五、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40
二十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5
二十七、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5
二十八、 或有事件 46
重要提示
x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到代理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代理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方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本集合
计划”或“本计划”)运作,明确《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 指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电子签名合同 | 指《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指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业务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暂行规定》 | 指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信达证券 |
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兴业银行 |
委托人(或持有人) | 指依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期权等。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
代理推广机构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
份额登记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 |
集合计划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 |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投资运作的时间段 |
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开放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期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 |
临时开放期 | 是指因发生本计划合同变更或其他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的情形。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或管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
认购参与或认购 | 即推广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
申购参与或申购 | 即存续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委托人账户 | 即集合计划委托人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计划净收益或者净收益 | 指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扣除按规定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和相关费用后的价值 |
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 简称”份额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
集合计划份额单位累计净值 | 指份额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
集合计划的负债 | 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负债行为 |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单位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
管理费 |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
托管费 |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
关联方关系 | x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合同签署 |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 |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联系人:xxx
xx人
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 0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255760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联系人: xxx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50 亿份(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份额不受规模上限限制)。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同业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资产配臵比例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包括现金、同业存
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须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事项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存续期限
x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1 年。管理人有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时,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或延期终止。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临时开放期以外的日期均进行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管理人可安排临时开放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应密切关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信息,管理人在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后视为已通知委托人。
3、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设臵特殊的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1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设级差。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中等风险的产品。
本计划的适用投资对象为:认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具有相当风险承受能力、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合格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管理人委托的具备金融产品销售资格、建立完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经营稳健、内控严格的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
x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
x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化费率为 0.6%。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本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到期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4、托管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的年化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本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到期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6、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鉴于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由本计划委托资产承担的增值税等税负,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计提或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存续期参与
一般情况下,集合计划存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因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参与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日申请办理参与手续。
2、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委托人与代理推广机构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或委托人数量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将由管理人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还给委托人;
(4)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推广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是否接受应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6)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
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设臵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所带来的利息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认购参与价格(认购参与价格 1.00 元)
存续期参与(如有):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申购参与价格(申购参与价格按照未知价原则,为申购当日单位净值)
其中:
A、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B、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 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3) 参与委托人数达到 200 人,管理人拒绝或暂停委托人初次参与;
(4)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发生本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6)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
(7)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前 8 项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方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因发生合同变更或其他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日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2、退出场所
一般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封闭运作,不办理退出业务,集合计划到期后自动终止并清算。
3、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 4、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份额低于 1,000,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 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需委托人在退出日的前2个工作日向推广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6、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x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x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数(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与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款项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该开放日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顺延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部分顺延退出不受单笔退出最低金额的限制。下一个工作日为非开放日的,不受开放日的限制。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因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退出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日)的单位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
7、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临时开放日予以支付,并报告给委托人。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资产的管理,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且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且不超过 200 人,符合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
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人。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及设立。本集合计划推广及设立终止的,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资金及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在设立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按相关规定开始运作。
2、日期: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管理人宣布的成立公告为准。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1、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专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委托财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信达集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托管账户专用章
1-1 以及开户机构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委托财产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财产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委托财产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独立。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资产托管人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块按月向资产管理人提供银行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初 15 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资产管理人逾期未反馈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管理人默认账务核对无误。资产管理人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安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可向资产托管人查询。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是指运用集合计划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金融产品、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应收参与款;
3、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4、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的自
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本合同“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及“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和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三)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沪、深交易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收益。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每周与托管人进行核对。在每周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内,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内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管理人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协商,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更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如有)进一步扩大,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将估值错误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向委托人披露,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如托管人的净值计算也不正确,则双方应在其各自过错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
4、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其他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十) 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但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未及时更正已产生错误的差错责任方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须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 (“受损方”),差错责任方应先行向受损方赔偿损失。差错责任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在其支付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追偿;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请求赔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请求赔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请求赔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有关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赔偿损失;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化费率为 0.6%。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本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到期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2、托管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的年化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本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到期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3、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4、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鉴于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由本计划委托资产承担的增值税等税负,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计提或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x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收益为投资所得信托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
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若每自然季度末集合计划现金资产金额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管理人有权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4、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得低于集合计划面值;
5、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现金分红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集合计划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具体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创造稳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目标。
(三)投资策略
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具有中等风险、低流动性以及中等收益水平的特点,因此
x集合计划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均会比传统债券要高,除了利用传统债券的风控措施来进行风险控制以外,管理人还将专门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以下两方面建立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首先,管理人将建立专门的评级模型,仔细甄别信托投资项目的优劣和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管理人将严格控制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并在允许的投资比例内,针对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发行人不同的资质情况进一步细化投资比例;最后,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和监测,并且适当控制所在投资组合的久期,保证账户总体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水平。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本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资产管理事业部根据宏观分析、信托行业分析、财政政策分析、货币政策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根据研究报告,结合对投资备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尽职调查和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议案,包括投资备选对象分析和资产配臵方案;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提交的投资议案,审议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资产配臵比例;
4、投资主办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下达投资指令;
5、资产管理事业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
(三)内部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风险管理部,为专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该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
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臵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纪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专职负责部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臵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xx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x集合计划资产不得用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在不改变本级和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并在实施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不需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存续期内管理人于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报告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公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
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需要电子邮件或纸质对账单的委托人应提出需求并登记相关信息,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需要对账单的委托人发送电子邮件或纸质对账单。委托人应确保登记的信息正确有效,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发送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委托人有义务确保登
记信息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未登记接收地址或登记信息有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管理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对账单不能送达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布在管理人网站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如本集合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管理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公告,并及时通知代理推广机构)
(4)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其他。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允许进行份额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的行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年。管理人有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或延期终止。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 人;
2、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责令停业整顿;
4、集合计划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后的 3 个月(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后的 3 个月(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7、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提前或延期终止时,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或延期终止;
9、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变现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资产在可流通或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的清算说明
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则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终止。管理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公告,并自提前终止之日起按正常清算流程进行清算。
7、集合计划延期时的清算说明
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生延期,则本集合计划相应延期,管理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公告,并自延期日期届满之日起按正常清算流程进行清算,集合计划利益分配总额为集合计划延期日期届满之日现金形式财产扣除计划费用的余额。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说明书》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个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 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提及的风险);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4)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能够理解本计划、本计划拟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所有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安排),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5) 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推广机构进行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义务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其向管理人及其推广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其推广机构;
(6) 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7) 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委托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0)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11)承担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要求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而承担的纳税义务;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并履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相关法律文件;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购买本计划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请求赔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
(5)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6)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7)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8)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10)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1)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2)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3)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5)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请求赔偿;
(1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委托人理解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资产面临的上述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
二十四、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不足、资产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税收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从集合计划资产计提或扣收增值税。在该种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可能受到影响,委托人实际获得分配的收益率可能相应受到影响。
(六)特定风险
x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如因政策出现调整,信托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信托,因而可能影响到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进而可能影响委托人的资金安排和收益等。
(2)信用和管理风险:在信托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素也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并最终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安全和收益水平。
(3)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延期兑付收益和本金的流动性风险和到期后无法兑付本金和收益的信用风险。信托期限内,如融资方未按约定履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信托公司行使权利、处臵抵质押物等需要一定时间,可能无法及时向本集合计划分配信托利益,从而造成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延长及可能影响委托人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4)担保物价值波动风险:信托期限内,抵押物价值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减少,一旦需要通过处臵抵押物来实现信托利益,可能出现处臵价值不足清偿全部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并进而造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融资人未按期支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将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6)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托产品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信托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情况,信托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而造成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委托人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面临再投资机会的风险。
(7)延期风险: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1 年,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时,本集合计划相应延期终止,可能造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面临本金和收益延期的风险。
(8)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信托公司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信托公司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对于信托计划的影响可能影响到本集合计划进而影响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设封闭期,集合计划委托人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退
出的风险,同时,由于投向的集合资金信托可能提前终止或延迟而造成小集合封闭期的提前结束或延长进而影响委托人的资金安排和收益等风险。
3、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在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同时本集合计划设有规模上限,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时,集合计划将终止。委托人可能面临集合计划因上述原因终止而停止投资的风险。
5、合同变更风险: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管理人无需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管理人安排的临时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管理人在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首个工作日进行临时退出开放,该部分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手续。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又没有办理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在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该部分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合同变更事项在管理人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生效。
6、关联交易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可能因投资于管理人关联方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虽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交易行为全部基于市场公平行为,管理人竭力避免非公平交易,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
当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事项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七)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委托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电子合同的上传和下载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八)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或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因投资主办变更导致投资风格发生改变,从而
影响委托人收益的风险。
6、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或其他突发事件、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7、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管理人公告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管理人无需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管理人安排的临时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发布公告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管理人在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首个工作日进行临时退出开放,该部分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日办理退出手续。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又没有办理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在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该部分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合同变更事项在管理人公告 10 个工作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生效。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按照上述约定进行的合同变更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合同变更自管理人公告中指定的合同变更生效日起生效。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 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一式八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二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集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章页)
委托人签字/签章: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