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SZC2024-J2-300231-GXJY合同编号:GXYS-2024-60
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
项目编号:BSZC2024-J2-300231-GXJY合同编号:GXYS-2024-60
发包方:西林县财政局
承包方: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目录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1
附件 1 安全生产合同 3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5
附件 3 廉政协议 7
附件 4 项目中标通知书 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甲方:西林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5103000804012X8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农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CB848M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黄赢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
(2)工程地点: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
(3)工程内容: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新建产业道路 1.895 公里,xx 宽 4.5 米,路面宽 3.5 米,两侧土路肩各 0.5 米,挖土石方总量:2269.99 立方米;错车道 3 处;涵洞 4 道。(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4)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函;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含采购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肆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元伍角壹分 (¥:847726.51)。
5、由于发包人按本协议书第 6 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付款方式:转账。
合同签订生效后,施工方进场施工后根据施工工程量可以申请工程价款总额 30%的预付款;工程完成总工程量 的 80%,发包方按工程总价的 30%支付第二次进度款;工程量达到 100%后既可申请 80%(含已付)工程款;工程结算经审定后,施工方需在审计造价结果出来后按结算审定金额 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发包方指定的基本账户,发包方则将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含已支付),在项目质保期满一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项目质保金退回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以上款项转入公司账号(开户名称: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账号:4505 0167 6110 0000 073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龙景支行)
8、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都有权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最终以发包人审定同意为准。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并可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9、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6 月 27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9 月 24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总开工令之后,承包人应立即开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合同段的所有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在本合同签订后 3 天内进场,并且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随便更换或撤离现场。
10、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xxx,注册专业、等级及注册编号: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桂 245141441563。技术负责人:xxx
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2、本协议书一式陆份(正、副本各叁份),合同双方执正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公章) 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一:
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西林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5103000804012X8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农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CB848M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黄赢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为在 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作(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
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产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救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在施工中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公章) 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甲方:西林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5103000804012X8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农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CB848M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黄赢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为保证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桥涵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 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新建产业道路 1.895 公里,xx宽 4.5 米,路面宽 3.5 米,两侧土路肩各 0.5 米,挖土
石方总量:2269.99 立方米;错车道 3 处;涵洞 4 道。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质量保修期 12 个月。如发生质量问题,质量
保修期从最后一次维修时间算起。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3 天内派人处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在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渠道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_3_%。在质量保修期满 一 年后无质量问题,由乙方申请提交退款报告,甲方将项目质保金退回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公章) 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代表人:
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三:
廉 政 协 议
甲方:西林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5103000804012X8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农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CB848M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黄赢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根据有关“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 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名称)的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勘察设计合 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 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监督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西林县西平乡西平村威泥沟沙糖桔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西林县财政局(公章) 承包人:广西元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24 年 6 月 26 日 签订日期: 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四: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