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1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保 证 人):
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 (工程所在地) 的 (工程名称) 工程的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的担保、管理、启用、核销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担保,保证担保保函(保函编号: ,保证人: ),按规定应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万元)。
2.本保证担保仅限于支付甲方承建的该工程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不得擅自索取赔付,并接受乙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保证担保的监督管理。
3.如出现甲方承建的该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甲方逾期未履行的,由乙方对该保证担保履行义务。
4.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乙方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核销申请表》时止,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保证期间的担保费用。
5.保函担保金额已启用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证担保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原保函即行失效。
6.工程已竣(交)工验收,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甲方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核销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核销申请表》送交乙方办理该工程的保证担保核销手续,担保方可终止。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保证金担保金额,向甲方开具本工程保证担保办理凭证和保函,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乙方不得为保函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2.甲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甲方逾期未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乙方发出《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额度内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3.甲方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新保证担保的,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新的保证担保凭证和保函。
4.乙方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核销申请表》,方可办理保证担保核销手续,核销保函。乙方对该工程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终止。
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甲方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到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保证担保核销手续之日起协议自动终止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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