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数据服务协议
协 议 双 方 :
甲方: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住所地: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 00000000
乙方: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 0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协议签订地:北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数据服务事宜,在自愿、平等、互利、诚信基础下,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乙方向甲方提供指定数据服务(简称“服务”):一年服务期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模型进行数据运算并按照模型输出结果提交甲方。
2.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指定的数据结果在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在自身内部研究的范围内作复制、修改、扩充、删除、转录、转接使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授权范围内将本合同指定的数据结果提供给甲方的关联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大陆境内(简称“关联公司”,意指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使用。
3.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约之日起一年。
1. 协议金额
x协议项下的数据服务费用为总金额(含税)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付款进度
(1)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
元);乙方收到款项后,【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附件中所有数据服务,甲方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履行验收程序。
(2) 乙方应该甲方支付款项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寄到甲方处。
(3) 甲方将服务费用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户 名: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91150154740008968
1. 交付方式:邮件形式。
2. 甲方应在收到数据结果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通过书面(含邮件)方式将验收结果反馈乙方。如发现数据结果中出现明显的偏差或错误,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可立即向乙方提出核查和修正的要求,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正。如乙方修正后的数据结果仍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修正直至符合本协议约定。
服务支持方式:由乙方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数据的日常维护工作,维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
1. 日常电话支持服务
a.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至晚):服务热线:010-64158500;
b. 非工作时间:联系人:xxx,服务热线:15210788356;
2. 电子邮件支持服务(不限次数):邮件地址:xxxxxxxxx@xxxx0xxx.xxx.xx;
3. 投诉专线
如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可拨打进行投诉,并要求乙方在 1 个工作
日内给出书面解释,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付款,并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条款对乙方提交的数据结果进行验收。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数据服务提出更正、改进的意见。
(3) 甲方应按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文档进行操作,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4) 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协议而引起的间接地、惩罚性的、附带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害承担着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商誉、业务机会或预期收益的损失。
(5) 甲方不允许向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披露基于本合同收集到的原始数据,甲方可以向上述第三方披露基于原始数据的分析结论,但是需注明原始数据来源xxx。
(6)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使用的法律法规使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结果。因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数据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7)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十八(18)个月内,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招揽、或试图劝诱任何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结识的乙方的顾问、经办人员、执行人员等乙方雇员离职。
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及时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及甲方的需求提供数据服务。
(2) 当甲方业务人员对数据结果提出异议时,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服务标准提供支持。
(3) 鉴于数据均来源于公开渠道,如相关公开数据存在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公布信息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乙方不承担由该等错误产生的任何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4) 因甲方误操作、外部病毒入侵等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坏,将不在乙方提供的免费维护范围之内。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给予维护或修复,使数据尽快恢复运行,由此所产生的维护或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 对双方所知晓的有关对方、对方关联公司或属于第三方但对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或将此类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基于本协议目的,需要向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及双方的员工、董事、股东、顾问、合作单位及其他代表)透露上述商业秘密时,甲乙双方应督促上述代表遵守本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并对其代表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3. 甲乙双方同意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知晓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止。
4. 本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 A、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B 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诀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 C、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D、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xx的信息。
5. 本条所述“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之下的公司。
1. 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分析及开发等,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利用数据开发出新产品或形成独立的智力成果(以下合称“新产品”),则新产品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所有,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权将新产品进行转让、出售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2. 乙方对基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建立的模型以及模型产生的结果拥有完全的
知识产权。
3. 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数据结果在协议的授权范围内拥有使用权。乙方相关数据的全部或部分的知识产权、保密资料并未因本合同的签订而转移给甲方。
4. 甲乙双方充分认识到数据的特殊性、多源性以及金融投资的风险性,鉴于此,乙方的数据结果仅供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及其用户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或其他决策的建议。任何依据乙方数据结果而进行的投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发生欠付或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本协议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协议金额之百分之五。甲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个工作日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对甲方提供数据服务,并直至乙方收到应收款项;乙方在全额收到应付款项后应立即恢复提供本协议下应提供的服务。
3. 甲方对乙方数据结果的使用超过授权范围的,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4.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数据服务,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由xxxx相关违约责任。因乙方违反相关约定造成甲方实际经济
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违约赔偿。
5. 依现有技术不可预料、不可克服的或因甲方自身的系统运行环境、甲方人员操作不善等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对 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0%。
7. 无论是依据合同、侵权或者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双方对以下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A.预期利益、利润、商业机会、营业中断、资讯丢失等; B.商誉或者名誉的损失和损害;
C.其他特殊的、偶然的、间接、附带的损失和损害。
1. 协议的一方因受战争、火灾、洪水、地震、疫情及其他在签订本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并克服其发生和后果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受影响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对方因其无法履约或延迟履约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本协议履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双方确认乙方提供数据瑕疵或因乙方系统运营错误、设计瑕疵或疏于正常维护而遭病毒或黑客攻击等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该等影响因素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且应在此后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法的证明作为证据。
1. 本协议之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法规。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一方向对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相关争议应单独仲裁,不得与任何其它方的争议在任何仲裁中合并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增值税相关条款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具体参照合同的约定)。
1.1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
1.2 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
2 乙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服务及其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2 乙方同时向甲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乙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甲方与乙方数据服务合同价款为含税价。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 除本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对协议进行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将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生效。这些书面记录将作为协议的一部
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通过提供、支付、授权、承诺、馈赠任何款项或有价物,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或谋取(不论是对乙方或甲方有利的)不当好处,或违反反贿赂或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或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有引诱一方雇员离职以及承诺离职后安排工作等行为。特别是,双方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与本协议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任何相关人员(特别是包括政府官员)提供、支付、授权、承诺、馈赠任何款项或有价物。双方也承诺在本协议期间会实施并维持合理订立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表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与一方就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人提供、支付、授权、承诺、馈赠任何款项或有价物。双方就反贿赂问题在此xx并保证,一方并无曾经直接或间接通过提供、支付、授权、承诺、馈赠任何款项或有价物,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或谋取任何不当好处、违反本协议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或违反其应当在本协议下所履行的职责。除非本协议另文规定,若一方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与另一方就本协议下职责的履行相关的人提供、支付、授权、承诺、馈赠任何款项或有价物,守约方将有权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无需向违约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其他代价。若一方的代理人、代表、或任何其他根据本协议代表一方从事相关业务的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xx或保证,违约方须承担有关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