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2 号)同意注册,福建星云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383,896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32.30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2 号)同意注册,福建星云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383,896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32.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840.8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
11,599,822.71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400,018.09 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x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年 7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1)第 351C00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闽都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序 号 | 户名 | 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五一支行 | 35050187620 700001779 | 20,000,000.00 |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锂电池电芯化 | |||||
2 |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闽都支行 | 681066333 | 30,000,000.00 | 成分容设备及小动力电池包 组装自动线设 |
备生产线项目 | |||||
新能源汽车电 | |||||
3 |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 | 59190379451 0333 | 230,000,000.00 | 池智能制造装 备及智能电站变流控制系统 |
产业化项目 | |||||
4 |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81113010111 00626976 | 110,097,364.37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计 | 390,097,364.37 | - |
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
1、上表中专户金额的合计数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为尚有部分发行相关费用未支付(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印刷服务费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等);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006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