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B 款)相关条款
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B 款)相关条款
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B 款),简称企福宝 B,是由太平洋寿险《(2008)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等三款产品组合而成,囊括意外、医疗、 住院补贴等各项风险责任。各险种条款如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 06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注意 2.3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6.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8.7 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9 无有效行驶证
1.3 投保范围 | 风险 | 8.10 | 机动车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1 | 医疗事故 |
2.1 保险金额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12 | 非处方药 |
2.2 保险期间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3 | 潜水 |
2.3 保险责任 | 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8.14 | 攀岩 |
2.4 责任免除 | 7.4 合同内容变更 | 8.15 | 探险 |
3.保险金的申请 | 7.5 联系方式变更 | 8.16 | 武术比赛 |
3.1 受益人 | 7.6 争议处理 | 8.17 | 特技表演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释义 | 8.18 | 现金价值 |
3.3 保险金申请 | 8.1 配偶 | 8.19 | 有效身份证件 |
3.4 保险金给付 | 8.2 子女 | 8.20 | 情形复杂 |
3.5 诉讼时效 | 8.3 意外伤害 | 附录 |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4 醉酒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5 斗殴 | 业标准) | |
5.被保险人的变动 | 8.6 毒品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2008)”。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 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
(意外身故保险金)
可选保障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投保人选择可选保障,当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 ||
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
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5.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x投保人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对于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退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所负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的团体成员退出本保险的,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时退出本保险。 | ||
6. | 合同解除 | |
6.1 | 投保人解除合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
同的手续及风 | 料: | |
险 | (1)保险合同; | |
(2)投保人单位证明。 | ||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 ||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保险条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x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并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 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 ||
8. | 释义 | |
8.1 | 配偶 | 指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
8.2 | 子女 | 包括生子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8.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4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5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8.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
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 ||
8.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
8.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1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8.12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13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4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5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6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7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18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
8.19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8.20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09]医疗保险 01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5.2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5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注意 6.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3.保险金的申请 | 6.1 意外伤害急救 |
1.1 合同订立 | 3.1 受益人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2 合同构成 | 3.2 保险金申请 | 7. 释义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给付 | 7.1 意外伤害 |
1.4 投保范围 | 3.4 诉讼时效 | 7.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4. 保险费的支付 | 7.3 住院 |
2.1 保险金额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 5.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7.5 情形复杂 |
2.3 保险期间 | 5.1 合同终止 | 7.6 现金价值 |
2.4 保险责任 |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2.5 责任免除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团意医疗(2008)”。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
1.2 | 合同构成 | x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投保范围 | x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x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的确定。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 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
为限。
2.5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
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6.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险、本附加险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
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 | ||
5.2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意外伤害急救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本公司对被保险 人于急救情况稳定后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级别医院的治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被保险人的变动;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
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与保险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 ||
7.3 | 住院 |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 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
7.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7.5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 |
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6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7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09]医疗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5.2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注意 6.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3.1 受益人 | 6.1 意外伤害急救 |
1.1 合同订立 | 3.2 保险金申请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2 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给付 | 7. 释义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4 诉讼时效 | 7.1 意外伤害 |
1.4 投保范围 | 4. 保险费的支付 | 7.2 住院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3 实际住院天数 |
2.1 日住院补贴金额 | 5.合同终止与解除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2.2 保险期间 | 5.1 合同终止 | 7.5 情形复杂 |
2.3 保险责任 |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 7.6 现金价值 |
2.4 责任免除 | 及风险 | |
3.保险金的申请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团意住院补贴(2008)”。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
1.2 | 合同构成 | x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投保范围 | x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日住院补贴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 贴保险金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 “6.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险、本附加险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意外伤害急救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本公司对被保险 人于急救情况稳定后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级别医院的治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被保险人的变动;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住院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 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7.3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 24 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的天数。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6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7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