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备案单编号:J22086491-6331 武汉市东西湖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常青花园综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二)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12ZF(W) (货物类)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采 购 方 式 : 公开招标 项 目 日 期 : 2022.08
计划备案单编号:J22086491-6331 | |
武汉市东西湖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xx花园综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二)项目 | |
招标文件 | |
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12ZF(W) | |
(货物类) | |
采 购 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
采 购 方 式 : | 公开招标 |
项 目 日 期 : | 2022.08 |
目 录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六)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104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105
(八)业绩情况一览表 106
(九)信誉、信用等证明文件 107
(十)商务偏离表 109
(十一)其它 110
四、技术文件 111
(一)货物技术规格书 111
(二)技术规格偏离表 112
(三)产品检验报告(如需要) 114
(四)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有) 115
(五)供货计划 118
(六)调试验收方案 119
(七)售后服务方案 120
(八)其它 121
第一章 投标邀请(代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xx花园综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二)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xxxxx 000 x X00 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大厦 10 楼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9 月 14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HCSIMC2022-6518512ZF(W)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2086491-6331
3、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xx花园综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二)项目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778.6 万元
6、最高限价(如有):778.6 万元
7、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60 个日历日内交货。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当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的证明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0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8 月 26 日,每天上午 08:30-12:00、下午 13:00-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xxxx 000 x X00 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xxxx 00 x
0、方式:线上领取/现场领取/邮寄送达;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招标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加盖申请人签章的文件获取登记表(网上下载/格式自拟),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包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
招标文件如需线上领取或邮寄送达的,申请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将获取招标文件所需提交的完整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xxxxxx00@xxxxxxx.xxx;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获取相关材料登记申请人信息后,将向申请人的电子邮箱或地址发送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效性以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2 年 09 月 14 日 08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 年 09 月 14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xx干线与新城一路交叉口码头潭综合楼四楼东西湖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详见大厅公告)纸质文件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创新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
件。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2、项目包信息:本次招标共分 1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
第 1 包:
项目包名称:医疗设备
简要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采购预算:778.6 万元,最高限价:778.6 万元
3、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投标;招标、评标和中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报价超过该项目包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该包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按项目(标)包进行送达;投标人有意参加多个项目(标)包时,请按照对应项目(标)包提供文件获取相关材料。
5、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户 名: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账 号:0279 0016 6710 504
开户行行号:3085 2101 507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桂科长(027)830905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000xX00x(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大厦10楼
联系方式:027-84888155/8156/8157/8159
传真:027-848881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电 话:027-84888155/8156/8157/8159 转 816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20 日
附件:文件获取登记表
文件获取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 (填写完整的单位全称,必须与投标文件上的投标人一致) |
办公地址: | |
报名包号(项目分包时填写): | (填写报名包号,变更或放弃包号请来函告知,放弃投标请来函告知) |
授权代表: | (填写联系人姓名)请填写一个固定联系人,变更请来函告知。 |
授权代表手机: | (填写联系人手机) 有关信息我们会短信发送至手机,请关注并收到后回复。 |
授权代表座机: | |
授权代表电子邮箱/QQ: | (填写联系人邮箱) 有关文件我们会邮件发至您邮箱,请收到后注意回执。 |
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 |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3)文件获取登记表(格式自拟/网上下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包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邮箱地址。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 |
1.1.4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1.5 | 项目名称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xx花园综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二)项目 | |
1.1.6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用户指定地点 | |
1.1.7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2.1 | 资金来源 | ☑ 财政性资金 | □ 其他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交货期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3.2 | 质保期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3.3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中的 《资格审查表》。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1 | 中标后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 品 | □ 接受: ☑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 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 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 惠。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为 工业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 件)。 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4.2 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 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11 条的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 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鄂财采发〔2021〕8 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它符合鄂财采发〔2021〕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本项目采购预算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与正本保持一致(扫描件)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PDF 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 盘 以上资料均应密封提交。 | ||
3.6.5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 装订成一册 □ 分册装订,共分册,分别为:第一册,包括 第二册,包括 …… 投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必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3.6.6 | 文件编制(多包) | 本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项目(标)包时,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 不分别编制,全部编制成一册; ☑ 按项目(标)包分别编制、装订和提交投标文件。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包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1.3 | 开标一览表 |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 样。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从政府采 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7.1.1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
7.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一)湖北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
7.3.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 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8.1.1 | 质疑期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综合组 联系人:xxx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8156/8157/8159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光谷生物城生物创新园国药大厦 A20 栋 10 层 | ||
8.2.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 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9.1.1 | 履约担保 | ☑ 无; □ 有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货物类)收费标准计取。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6)其他事项: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10.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讫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13.1 | (一)信用承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 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的规 定,投标人需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 书》,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9-2。 | |
(二)合同信用融资: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 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 询。 | ||
(三)其他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指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2)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中不 应出现“赠送”的内容。 | ||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 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 日。 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2.2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交货期、质保期及付款方式
1.3.1 交 货 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质 保 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 保密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中标后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2 政府采购政策
1.12.1 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1.12.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投标人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1.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 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己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4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
〔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本招标文件第 1.12 条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
承担。
2.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
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 2.2 款规定办理。
2.1.5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2.2.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函及附件
3.1.2 报价文件
3.1.3 商务文件
3.1.4 技术文件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保险、装卸、仓储、保管、安装指导、检测、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投标人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投标人的风险。
3.2.2 本项目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各类材料、配件和人工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
3.2.3 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或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2.4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责
任。
3.3.3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 备选投标方案
3.5.1 本项目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1.1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若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备选方案,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3.5.1.2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 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单位章。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6 本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项目(标)包时,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时,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密封完好。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授权代表如不出席会议,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内容无异议。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介绍本项目招标的主要过程
(4)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启封投标文件、核验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
(6)唱标
(7)宣布评标安排及其他事项
(8)开标会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异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7.1 确定中标人
7.1.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7.3.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质疑和投诉
8.1 质疑
8.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技术组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8156/8157/8159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光谷生物城生物xxxxxxx X00 x 00 x
8.1.2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8.2 质疑回复
8.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8.3 投诉
8.3.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合同授予
9.1 履约担保
9.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9.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9.1.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 签订合同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 偿。
9.2.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3.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 收取方式和标准
10.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0.2 收取时间
10.2.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
11.1 无效投标
11.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1.2废标
11.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二、纪律和监督
12.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12.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12.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2.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2.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
明。
12.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2.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2.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2.2.1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2.2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3 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2.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前注:
1.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未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2.下列采购需求中:
2.1 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2 标注“▲”的产品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2.3 技术要求的重要性分为“★”、“#”和一般无标示指标。★代表最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无标识则表示一般指标项。“技术支持资料要求”项可填“是”和“否”。选择“是”的,投标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技术支持资料。
(1)在技术要求中,所有参数与性能均指满足使用需求的最低标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低于此标准的即视为负偏离并按评分标准扣减分数。
(2)在技术要求中,凡涉及引用某一品牌或产品制造商的产品,均指参照或相当于该产品的参数或性能。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应对技术要求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对于供应商不能满足的技术(服务)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内容应包括不能完全满足的条款及投标人所能提供的替代响应方案等。未附相应偏离说明的条款或技术规格均视为满足采购需求,一旦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及服务需求进行验收,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虚假应标。
2.4 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采购需求中有要求的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2)技术参数中标注“#”号技术指标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且标明其所在投标文件中的页 码;技术支持资料以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须由货物制造商或其直属机构加盖公章),或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为准;若上述技术资料中有内容不一致的,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实质性要求条款)
包号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数量 | 预算单价 (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1 | 1 | 便携式彩超(血管神经) | 否 | 2 台 | 35 | 70 |
2 | 高端麻醉工作站(▲核心产品) | 2 台 | 72.5 | 145 | ||
3 | 高端麻醉机 | 6 台 | 35 | 210 | ||
4 | 麻醉机 | 2 台 | 18 | 36 | ||
5 | 麻醉监护仪 | 8 台 | 9.2 | 73.6 | ||
6 | 移动 C 臂 X 光机(▲核心产品) | 2 套 | 122 | 244 | ||
▲核心产品:高端麻醉工作站、移动 C 臂 X 光机 | 合计(万元) | 778.6 | ||||
采购预算(万元) | 778.6 |
说明:
(1)投标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所投产品单价超过产品单价最高限价的,该包作无效投标处理。
(2)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认定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投标人需提供拟采购医疗设备的供货、运输、验收、使用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
以及承担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为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 1.12 款规定。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二、技术要求
(一)第一包:
1、设备名称:便携式彩超(血管神经)
序号 | 重要性 | 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用途说明 | |||
1. | 腹部、小器官、浅表、神经、血管、泌尿、急诊、介入、麻醉 其他等全身应用 | ||
(二)系统技术规格及概述 | |||
2. | ≥15 英寸无缝纯平投射式电容屏 | ||
3. | # | 机器内置≥3 个可激活探头接口 | 是 |
4. | ≥4 个 USB3.0 接口 | ||
5. | 具备数字波束增强器 | ||
6. | 具备多倍波束合成 | ||
7. | 具备二维灰阶模式 | ||
8. | 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模式 | ||
9. | 具备宽带频移谐波 | ||
10. | 具备组织特异性成像 | ||
11. | 具备频率复合成像 | ||
12. | 具备空间复合成像 | ||
13. | 具备斑点抑制成像 | ||
14. | 具备彩色多xx成像(包括但不限于彩色、能量、方向能量多 xx模式) | ||
15. | 具备频谱多xx成像:脉冲多xx、高脉冲重复频率、连续波 多xx | ||
16. | 具备 M 型模式 | ||
17. | 独立角度偏转 | ||
18. | 具备扩展成像(要求凸阵、线阵可用,提供证明图片) | ||
19. | 具备实时双幅对比成像 | ||
20. | 一键自动优化(包括应用于二维、彩色及频谱模式,彩色多x x自动识别,包括 ROI 框位置、角度自动改变) | ||
21. | 支持全屏放大 | ||
22. | 支持局部放大(支持前端、后端放大) |
23. | 具备回波增强技术 | ||
24. | # | 智能血流跟踪(自动随探头移动,取样框自动角度偏转、自动 跟踪血流显示情况,无需手动调节) | 是 |
25. | 支持xxx自动识别功能 | ||
26. | 支持锁屏功能 | ||
27. | 支持自动唤醒功能 | ||
28. | 具备常规测量软件包 | ||
29. | 具备腹部、心脏、血管、小器官,神经测量软件包 | ||
30. | 图像后处理,可处理参数≥26 种 | ||
31. | 支持手动触摸屏上注释 | ||
32. | 支持手动触摸屏上包络测量 | ||
33. | 支持手势操作(图像调整、测量和注释、图像浏览) | ||
34. | 支持戴手套触控操作 | ||
35. | 穿刺针增强技术,可跟随进针角度随时改变声束偏转角度,支 持双屏实时对比显示增强前后效果,支持线阵和凸阵探头 | ||
36. | ≥142 种体位图 | ||
37. | 可支持 DICOM 3.0 | ||
38. | 支持语言包括但不限于:中文,英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 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俄语,捷克语,波兰语,土耳其语,挪威语,塞尔维亚语,具备键盘输入、注释、操作面板等 | ||
39. | 内置超声教学软件,解剖图谱,标准的超声图像,扫查位置参考图,以及扫查技巧图文解析,覆盖神经、腹部、甲状腺、乳 腺、睾丸和妇产等应用,为用户提供在线指导 | ||
40. | 智能追踪探头信息,探头内置记忆芯片,可自动记录设备序列 号等信息,自动写入病例 | ||
41. | 支持语音控制功能 | ||
(三)测量/分析和报告 | |||
42. | 常规测量:具备 | ||
43. | 距离测量、椭圆及描迹测量面积xx、体积测量 | ||
44. | 多xx测量(自动或手动包络测量,自动计算测量参数) | ||
(四)电影回放和原始数据处理 | |||
45. | 所有模式下可用 | ||
46. | 支持手动、自动回放 | ||
47. | 支持向后存储和向前存储,时间长度可预置(向后:最大时间 480s;向前:120s) |
48. | # | 图像后处理,可对回放图像进行参数调节,可处理参数 B 模式 ≥8 种、M 模式≥5 种、彩色模式≥5 种、PW 模式≥10 种 | 是 |
49. | 支持同步存储(支持单帧图像文件包含但不限于:DCM、TIFF、 BMP、JEPG 单帧,电影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VI),即后台存储或导出图像数据的同时前台可以完成实时扫描。直接一键存储 至硬盘,突然关机或未结束检查关机资料不丢失 | ||
50. | 支持脚踏开关自定义功能键,要求同一个自定义功能按键支持 ≥4 个功能的输出 | ||
(五)检查存储和管理 | |||
5.1 检查存储:具备 | |||
51. | ≥120GB SSD 硬盘、内置超声工作站 | ||
52. | 多种导出图像格式:动态图像、静态图像以 PC 格式直接导出, 无需特殊软件即能在普通 PC 机上直接观看图像。导出、备份图像数据资料同时,可进行实时检查 | ||
5.2 检查管理:具备 | |||
53. | 专用于病人信息管理 | ||
(六)连通性要求 | |||
54. | 支持网络连接 | ||
55. | 有线网络:具备 | ||
56. | 无线网络:具备 | ||
(七)系统技术及要求 | |||
57. | 主机重量≤6.5Kg | ||
7.1 二维灰阶模式:具备 | |||
58. | 具备数字化声束形成器 | ||
59. | 数字化全程动态聚焦,数字化可变孔径及动态变迹,A/D≥12 bit | ||
60. | 接收方式:发射、接收通道≥1024,多倍信号并行处理 | ||
61. | 扫描线:每帧线密度≥512 超声线 | ||
62. | 发射声束聚焦:发射≥8 段 | ||
63. | 扫描频率: 电子凸阵:超声频率范围 2-5.0MHz电子线阵:超声频率范围 4-12MH | ||
64. | 预设条件: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图像检查条件 | ||
65. | 最大显示深度:≥39cm | ||
66. | 最大帧率:≥999 帧/秒 | ||
67. | TGC:≥6 段 |
68. | 二维灰阶:≥256 | ||
69. | 动态范围:≥230 | ||
70. | 增益调节:B/M/D 分别独立可调,≥100 | ||
71. | 伪彩图谱:≥8 种 | ||
7.2 彩色多xx成像:具备 | |||
72. | 包括但不限于速度、速度方差、能量、方向能量显示等 | ||
73. | 显示方式:B/C、B/C/M、B/POWER、B/C/PW | ||
74. | 取样框偏转:≥±30 度(线阵探头) | ||
75. | 最大帧率:≥364 帧/秒 | ||
76. | 支持 B/C 同宽 | ||
7.3 频谱多xx模式:具备 | |||
77. | 包括但不限于脉冲多xx、高脉冲重复频率、连续多xx | ||
78. | 显示方式:B,PW,B/PW,B/C/PW,B/CW,B/C/CW 等 | ||
79. | 显示控制:反转、零移位、B 刷新、D 扩展、B/D 扩展等 | ||
80. | 最大速度:≥8.89m/s(连续多xx速度:≥37.35m/s) | ||
81. | 最小速度:≤0.5mm/s(非噪声信号) | ||
82. | 取样容积:0.5-20mm | ||
83. | 偏转角度:≥±30 度(线阵探头) | ||
84. | 零位移动:≥8 级 | ||
85. | 支持快速角度校正 | ||
86. | 支持频谱自动测量 | ||
(八)探头规格 | |||
87. | 配探头:2 把(凸阵探头 1 把,线阵探头 1 把) | ||
88. | 探头频率:具备 | ||
89. | 频率带宽 2-12MHz | ||
90. | # | 所有探头均为宽频变频探头,二维、谐波、彩色及频谱多xx 模式分别独立变频,≥3 段 | 是 |
91. | 振元:最大有效振元数≥192 振元 | ||
92. | 穿刺引导:凸阵、线阵具备多角度穿刺引导功能 | ||
93. | 凸阵探头频率范围:2-5MHz,扩展后最大角度可达 115° | ||
94. | 线阵探头频率范围:4-12MHz,扩展后最大角度 40° | ||
95. | B/M、彩色、能量多xx输出功率可选择分级调节 | ||
(九)系统输入和输出 | |||
96. | HDMI:≥1 个 |
97. | USB:≥4 个,USB3.0 | ||
98. | 网口:≥1 个 | ||
(十)外设和附件 | |||
99. | 台车 | ||
100. | 自动电源卷线器 | ||
101. | 支持机器防盗锁控制 | ||
102. | 可支持数字黑白、数字彩色、文本及无线打印机 | ||
103. | 支持脚踏开关 |
2、设备名称:高端麻醉机
序号 | 重要性 | 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工作条件及基本配件 | |||
1. | 配后备电池,使用时间≥90 分钟 | ||
2. | 具有 RJ45 接口、≥4 个 USB 接口、VGA、RS232 接口等连接功 能 | ||
3. | 机架:中央刹车系统,大脚轮配有防缆线缠绕功能,带工作台 侧栏杆推车,≥3 个抽屉,金属操作面板 | ||
4. | 显示屏可 360 度旋转,俯仰角度可调节 | ||
5. | 适合内窥镜手术模式:具备工作台照明光,且亮度可调,角度 可调,能够在黑暗环境中提供麻醉机工作台面照明 | ||
6. | 配≥4 个辅助电源接口 | ||
7. | 具有独立的 LED 报警灯,三种不同颜色指示高中低级别报警 | ||
8. | 非待机状态转动关机旋钮,主机具备延迟关机功能 | ||
9. | 适用于成人、儿童、新生儿 | ||
(二)气源 | |||
10. | 配氧气、空气、笑气三气源 | ||
11. | 具备笑、氧保护装置,保证氧笑混合气体氧浓度不低于 25% | ||
12. | 快速充氧范围≤35-50L/min | ||
13. | 辅助高压氧输出口:支持用于连接外部设备(如喷射式呼吸机) 的高压氧气出口 | ||
(三)流量计 | |||
14. | 全电子流量计,可直接通过软件设置新鲜气体氧浓度和总流 量,支持适宜流量麻醉指示工具,适合低流量麻醉 | ||
15. | 全电子流量计可以设置成总流量和氧浓度模式,也可以设置成 |
氧气和xx气体单管流量模式,可以通过软件或者机械旋钮设 置调节 | |||
16. | 新鲜气体总流量可设置范围 0.2-18L/min | ||
17. | 具备新鲜气体流量暂停功能 | ||
18. | 具备氧气空气机械后备流量计 | ||
19. | 具备氧气空气辅助吸氧流量计 | ||
(四)挥发罐 | |||
20. | # | 配电子喷射式挥发罐,可由软件调节设置,具备压力、流速 和温度补偿 | 是 |
21. | 具备麻醉剂剩余药量显示功能和药量过低报警功能 | ||
22. | 配双罐位,软件上具有安全互锁功能 | ||
23. | 挥发罐容量≥320ml,支持术中加药 | ||
(五)呼吸回路 | |||
24. | 回路部件可以耐受 134℃高温高压消毒(包括流量传感器) | ||
25. | 二氧化碳吸收罐,容积≥1400ml | ||
26. | 内置双流量传感器,分别在吸入端,呼出端,流量传感器用户 无需工具可自行校准 | ||
27. | 电子新鲜气体共同出口(ACGO),出口无需改装可直接连接特殊 的开放式回路,包含但不限于 Bain 回路、T 管等 | ||
28. | 具有回路加温功能,保证回路不受积水影响,保证流量传感器 精准及向病人提供温暖气体 | ||
29. | 回路配积水杯和排水装置,解决回路积水问题 | ||
30. | 配自动 CO₂旁路功能,在机械通气过程中,更换钠石灰罐无需 选择确认,无需关停机械通气 | ||
31. | 一体化集成回路,具有可观测的吸气呼气单向阀,机械气道压 力表以及手动/机控切换开关。 | ||
(六)呼吸机 | |||
32. | 气动电控或电动电控呼吸机,中文操作系统和显示界面 | ||
33. | 提供辅助/控制通气,配通气模式:VCV、PCV、PCV-VG、电子 PEEP、SIMV-VC、SIMV-PC、带窒息后备保护通气的 PSV、手动通气, | ||
34. | 潮气量范围: 容量控制:5ml-2000ml | ||
35. | 吸气压力设置范围:5cmH₂O-70cmH₂O(相对呼气末正压) | ||
36. | 呼吸频率:2-100 次/分钟 | ||
37. | 吸呼比:4:1-1:8 |
38. | 压力限制范围:5-100cmH₂O | ||
39. | 电子 PEEP,显示屏设置,范围:0,1-50cmH₂O | ||
40. | 吸气暂停:OFF,5%-60%吸气时间 | ||
41. | 呼吸机峰值流速≥180L/min | ||
42. | 具备回路状态指示功能,可以清晰观察病人实际呼吸状态 | ||
43. | 具备吸入端,呼出端双流量传感器,实现动态潮气量实时自动补偿功能,补偿新鲜气体变化、气体压缩、回路顺应性变化以及小的回路泄漏造成的吸入潮气量和设置潮气量的误差。具备内置第三基准流量传感器,可自行校准吸入和呼出端流量传感 器。 | ||
44. | 配肺保护工具:专业肺复张工具,可提供单周期膨肺和多周 期 PEEP 递增法的复张操作。配定时膨肺功能 | ||
45. | 配自动控制麻醉功能,可直接设置目标呼出麻药浓度和吸入 氧浓度 | ||
(七)数字、波形监测,报警和自检 | |||
46. | ≥18 英寸彩色触摸屏,可同屏显示≥4 通道波形和呼吸环图 | ||
47. | 具备关键系统状态显示:气源压力、蒸发器状态、排污状态 等 | ||
48. | 内置≥3 个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 | ||
49. | # | 配麻醉气体监测及顺磁氧和麻醉深度 BIS 模块,所有参数均 可以显示在麻醉机主屏幕上 | 是 |
50. | 插件可在监护仪和麻醉机之间通用 | ||
51. | 可支持监测参数: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吸呼 比、气道压(峰压、平台压、PEEP)、气道阻力、顺应性,麻 醉气体浓度(顺磁氧浓度,N₂O,ETCO₂,五种麻醉气体)、呼吸环(P-V,V-F)监测 | ||
52. | 插件式 NMT,麻醉机屏幕同屏显示 NMT 监测参数 | ||
53. | 同屏幕 4 通道波形显示(压力时间波形,流速时间波形,容量 时间波形,CO₂或麻醉气体浓度波形) | ||
54. | 潮气量监测范围:0-3000ml | ||
55. | PEEP 监测范围:0-70cmH₂O | ||
56. | 可触控报警:技术报警提示中对于导致报警的原因给于文字和 图形提示,可视报警日志,报警信息中可直接设置报警上下限 | ||
57. | 全自动使用前自检:图示化检测,检测失败时给于文字和图示 提醒可能出错的原因。可预约定时自检 | ||
58. | 具备麻醉剂消耗计算功能,可显示麻醉剂消耗速度和消耗总量 |
59. | 具备麻醉趋势图功能,可显示未来 20 分钟内吸入呼出麻药浓 度和氧浓度的趋势 | ||
(八)麻醉工作站功能 | |||
60. | 可扩展连接监护仪,全面监测病人生命体征 | ||
61. | 可连接监护仪,麻醉机参数可以显示在监护仪上 | ||
62. | 可扩展连接支持 HL7 协议的设备 |
3、设备名称:高端麻醉工作站
序号 | 重要性 | 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工作条件及基本配件 | |||
1. | 配≥两节锂电子(非铅酸)后备电池,后备电池使用时间≥90 分钟(新电池,环境温度 25℃) | ||
2. | 接口:1 个多功能复用接口、支持网络和软件在线升级功能, 1 个 RS-232C 串行通讯接口,1 个 VGA 接口,2 个 SB 接口等 | ||
3. | 机架:带大工作台侧栏杆推车,≥3 个抽屉,配脚轮刹车 | ||
4. | 适合内窥镜手术模式:具备三级照明顶光灯,能够在黑暗环境 中提供麻醉机工作台面照明 | ||
5. | 配≥4 个附属输出电源接口 | ||
6. | 具有独立的 LED 报警指示灯 | ||
7. | 非待机状态转动关机旋钮,主机具备延迟关机功能 | ||
(二)气源 | |||
8. | 配氧气、空气两气源 | ||
9. | 具备氧笑联动系统,保证接入氧气和笑气时氧浓度不低于 25% | ||
10. | 快速充氧范围 25-75 L/min | ||
(三)流量计 | |||
11. | 电子显示流量计,空气范围:0L/min~15L/min,氧气范围: 0L/min~15L/min,笑气范围:0L/min~10L/min | ||
12. | # | 电子流量计配备 LED 数字显示和屏幕虚拟流量管显示,屏幕 可显示新鲜气体设置总流量和氧浓度 | 是 |
13. | 具备备用流量计(总流量计) | ||
14. | 具有辅助流量计,用于辅助吸氧 | ||
(四)挥发罐 | |||
15. | 配单麻醉罐位,可选双罐位 | ||
16. | 一个挥发罐,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 |
17. | 首次加药量(干药芯)≥350ml,再次加药量≥300ml | ||
(五)呼吸回路 | |||
18. | 回路整体可徒手拆卸,一体化回路,无裸露连接管线 | ||
19. | 回路整体可旋转≥30° | ||
20. | 回路部件可以耐受 134℃高温高压消毒 | ||
21. | 二氧化碳吸收罐,容积≥1500ml | ||
22. | 内置双流量传感器,分别在吸入端,呼出端 | ||
23. | 流量传感器监测频率为 1000 次/秒 | ||
24. | 低回路系统容积,在包括 2L 手动皮囊的情况下,机控模式回 路容积≤2850ml | ||
25. | 配共同新鲜气体输出口(ACGO),输出口无需改装可直接连接 特殊的开放式回路,如 Bain 回路、T 管等。也可不选 ACGO | ||
26. | 具有回路整体加温功能,保证回路不受积水影响,保证流量传 感器精准及向病人提供温暖气体 | ||
27. | 配 CO₂旁路功能,在机械通气过程中,更换钠石灰罐无需选择 确认,无需关停机械通气 | ||
28. | 具备智能回路识别报警系统,当钠石灰罐未安装到位时,机器 能智能识别,并报警提示 | ||
29. | # | 配呼末 CO₂模块 | 是 |
(六)呼吸机 | |||
30. | 气动电控呼吸机,全中文操作和显示 | ||
31. | # | 提供辅助/控制通气,配通气模式:VCV、PCV 模式,SIMV(SIMV- VC、SIMV-PC)、压力控制容量保证通气(PCV-VG)、SIMV-VG、 PS 以及 CPAP/PS 模式 | 是 |
32. | 潮气量范围: 容量控制:20ml-1500ml压力控制:5ml-1500ml | ||
33. | 吸气压力设置范围:5-70cmH₂O | ||
34. | 支持压力:0,3cmH₂O~60cmH₂O | ||
35. | 呼吸频率:4-100 次/分钟 | ||
36. | 吸呼比:4:1-1:8 | ||
37. | 压力限制范围:10-100 cmH₂O | ||
38. | 电子 PEEP,显示屏设置,范围:OFF,3-30 cmH₂O | ||
39. | 吸气暂停:OFF,5%-60% | ||
40. | 上升式风箱,可以直接观察病人实际呼吸状态 |
41. | 具备吸入端,呼出端双流量传感器,实现动态潮气量实时自动 补偿功能,补偿新鲜气体变化、气体压缩、回路顺应性变化以及小的回路泄漏造成的吸入潮气量和设置潮气量的误差 | ||
42. | 具备内置第三基准流量传感器,可自行校准吸入和呼出端流量 传感器 | ||
(七)数字和波形监测 | |||
43. | 具备三级声光报警功能,有独立报警灯显示 | ||
44. | 彩色触摸屏≥12 英寸,可同屏显示 3 通道波形和呼吸环图 | ||
45. | 内置≥3 槽位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 | ||
46. | 插件可在监护仪和麻醉机之间通用 | ||
47. | # | 配备插件:AG 麻醉气体模块、EtCO₂,EtCO₂插件,以适应全凭 静脉无需监测麻醉气体的需求 | 是 |
48. | # | 可选监测参数: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吸呼比、气道压(峰压、平台压、平均压、PEEP)、气道阻力、顺应性;麻醉气体分析(N₂O,EtCO₂,自动识别五种麻醉气体吸入呼出浓度监测)、呼吸环(P-V,P-F)监测;氧电池法吸入氧浓度 监测 | 是 |
49. | 同屏幕 3 通道任意波形显示(压力时间波形,流速时间波形,容量时间波形,可选呼末 CO2 波形),波形和环图可以同屏显 示 | ||
50. | 潮气量监测范围:0-2500ml | ||
51. | 分钟通气量监测范围:0-99L/min。 |
4、设备名称:麻醉机
序号 | 重要性 | 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工作条件及基本配件 | |||
1. | 工作环境,温度:10°-40°C,湿度:15%-95% | ||
2. | 电源:220V-240V,50/60Hz | ||
3. | 配后备锂电池(非铅酸电池),使用时间≥90 分钟 | ||
4. | 具有 RJ45 接口、2 个 USB 接口、VGA、RS232 接口等连接功能 | ||
5. | 机架:中央刹车系统,大脚轮配有防缆线缠绕功能,带工作 台侧栏杆推车,≥3 个抽屉,金属操作面板 | ||
6. | 具备后备触摸板配置,支持鼠标操作 | ||
7. | 适合内窥镜手术模式:具备顶光灯,且亮度可调,能够在黑 暗环境中提供麻醉机工作台面照明 |
8. | 配≥4 个辅助电源接口 | ||
9. | 具有独立的 LED 报警灯,三种不同颜色指示高中低级别报警 | ||
10. | 非待机状态转动关机旋钮,主机具备延迟关机功能 | ||
(二)气源 | |||
11. | 配氧气、空气、笑气三气源 | ||
12. | 具备笑、氧保护装置,保证氧笑混合气体氧浓度≥25% | ||
13. | 快速充氧范围≤35-50 L/min | ||
14. | 辅助高压氧输出口:支持用于连接外部设备(如喷射式呼吸 机)的高压氧气出口 | ||
(三)流量计 | |||
15. | 全电子流量计,可直接通过软件设置新鲜气体氧浓度和总流 量,支持适宜流量麻醉指示工具,适合低流量麻醉 | ||
16. | 全电子流量计可以设置成总流量和氧浓度模式,也可以设置 成氧气和xx气体单管流量模式,可以通过软件或者机械旋钮设置调节 | ||
17. | 具备新鲜气体流量暂停功能 | ||
18. | 具备氧气空气机械后备流量计 | ||
19. | 具备氧气空气辅助吸氧流量计 | ||
(四)挥发罐 | |||
20. | 配一个七氟醚挥发罐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 | ||
21. | 配双罐位,具有安全互锁功能 | ||
22. | 挥发罐首次加药量≥360ml,二次加药量≥300ml | ||
(五)呼吸回路 | |||
23. | 回路部件可以耐受 134℃高温高压消毒(包括流量传感器) | ||
24. | 二氧化碳吸收罐,容积≥1400ml | ||
25. | 内置双流量传感器,分别在吸入端,呼出端,流量传感器无 需工具可自行校准 | ||
26. | 可选电子新鲜气体共同出口(ACGO),出口无需改装可直接连接特殊的开放式回路,如 Bain 回路、T 管等,也可以不选 ACGO | ||
27. | # | 具有回路加温功能,保证回路不受积水影响,保证流量传感 器精准及向病人提供温暖气体 | 是 |
28. | 回路配积水杯和排水装置,解决回路积水问题 | ||
29. | 在机械通气过程中,更换钠石灰罐无需选择确认,无需关停 机械通气 |
30. | # | 一体化集成回路,回路整体可旋转,旋转角度≥45° | 是 |
(六)呼吸机 | |||
31. | 气动电控呼吸机,中文操作系统和显示界面 | ||
32. | 提供辅助/控制通气,配通气模式:VCV、PCV、PCV-VG、电子 PEEP、SIMV-VC、SIMV-PC、带窒息后备保护通气的 PSV、手 动通气, | ||
33. | 潮气量范围: 容量控制:20ml-1400ml压力控制:5ml-1400ml | ||
34. | 吸气压力设置范围:5cmH₂O-70cmH₂O | ||
35. | 呼吸频率:4-100 次/分钟 | ||
36. | 吸呼比:4:1-1:8 | ||
37. | 压力限制范围:10-100 cmH₂O | ||
38. | 电子 PEEP,显示屏设置,范围:OFF,3-20 cmH₂O | ||
39. | 吸气暂停:OFF,5%-60%吸气时间 | ||
40. | 上升式风箱,可以直接观察病人实际呼吸状态 | ||
41. | 具备吸入端,呼出端双流量传感器,实现动态潮气量实时自动补偿功能,补偿新鲜气体变化、气体压缩、回路顺应性变化以及小的回路泄漏造成的吸入潮气量和设置潮气量的误 差。具备内置第三基准流量传感器,可自行校准吸入和呼出 端流量传感器 | ||
42. | 肺保护工具:PEEP 递增法肺复张工具 | ||
(七)数字、波形监测,报警和自检 | |||
43. | ≥15 英寸彩色内嵌式触摸屏,可同屏显示 3 通道波形和呼吸 环图 | ||
44. | 内置≥3 个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 | ||
45. | # | 配麻醉气体监测和麻醉深度 BIS 模块,所有参数均可以显示 在麻醉机主屏幕上 | 是 |
46. | 插件可在监护仪和麻醉机之间通用 | ||
47. | 可支持监测参数: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吸呼 比、气道压(峰压、平台压、PEEP)、气道阻力、顺应性,麻 醉气体浓度(顺磁氧浓度,N₂O,ETCO₂,五种麻醉气体)、呼吸环(P-V,V-F)监测,BISx4 | ||
48. | # | 插件式 NMT,麻醉机屏幕同屏显示 NMT 监测参数 | 是 |
49. | 同屏幕 3 通道波形显示(压力时间波形,流速时间波形,容 量时间波形) |
50. | 潮气量监测范围:0-3000ml | ||
51. | PEEP 监测范围:0-70cmH₂O | ||
52. | 可触控报警:技术报警提示中对于导致报警的原因给于文字 和图形提示,可视报警日志,报警信息中可直接设置报警上下限 | ||
53. | 智能化自检:图示化手动检测,检测失败时给予文字和图示 提醒可能出错的原因 | ||
(八)麻醉工作站功能 | |||
54. | 可扩展连接监护仪,全面监测病人生命体征 | ||
55. | 可连接监护仪,麻醉机参数可以显示在监护仪上 | ||
56. | 可扩展连接支持 HL7 协议的设备 |
5、设备名称:麻醉监护仪
序号 | 重要性 | 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监护仪结构 | |||
1. | 模块化插件式床边监护仪,主机插槽位数≥6 个,并可外接 ≥8 槽位辅助插件箱 | ||
2. | ≥15 英寸彩色触摸屏,≥1920x1080 像素高清显示,显示屏 亮度支持根据环境光自动调节 | ||
3. | 具备无风扇设计 | ||
4. | 配内置高能锂电池,供电时间≥2 小时 | ||
5. | 配置≥4 个 USB 接口,支持连接存储介质、鼠标、键盘、条 码扫描枪等 USB 设备 | ||
(二)监测参数 | |||
6. | # | 基本功能模块插入主机插槽支持心电(HR,心律失常,ST 分析和 QT/QTc),呼吸,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脉率,双通 道体温和双通道有创血压的同时监测 | 是 |
7. | # | 基本功能模块从监护仪拔出后作为一个独立的监护仪支持病 人的无缝转运监护,具有彩色液晶显示屏,屏幕尺寸≥5 英寸,内置锂电池供电≥4 小时,无风扇设计 | 是 |
8. | 支持 3/5 导心电监测,支持升级 6 导/12 导心电测量 | ||
9. | 心电电缆配置抗电刀电缆,满足手术过程中电刀环境下患者 心电的正常监护 | ||
10. | 支持房颤心律失常分析功能,支持≥20 种实时心律失常分 析,并提供监护截图证明材料 |
11. | 提供 ST 段分析功能,支持在专门的窗口中分组显示心脏前 壁,下壁和侧壁的 ST 实时片段和参考片段,并提供监护截图证明材料 | ||
12. | 具有 QT/QTc 实时测量功能,提供 QT,QTc 和ΔQTc 参数值, 并提供 QTc 参数的报警功能 | ||
13. | 无创血压提供手动、自动间隔、连续、序列四种测量模式 | ||
14. | 血氧监测提供灌注指数(PI)的监测 | ||
15. | 配置指套式血氧探头,支持浸泡清洁与消毒,防水等级 IPx7 | ||
16. | 支持双通道有创压 IBP 监测,支持升级≥8 通道有创压监测 | ||
17. | 支持 Art 动脉压监测时,同步提供 PPV 参数监测 | ||
18. | 支持提供 PAWP 测量界面,进行PAWP 的测量 | ||
19. | 配备 EtCO₂监测模块,支持 CO₂和 O₂的监测,采用主流技术, 水槽要求易用快速更换 | ||
20. | CO₂波形提供填充和线条两种方式显示,满足不同临床使用习 惯 | ||
21. | CO₂波形最小走速为≤3mm/s,满足同屏查看更多呼吸周期 | ||
22. | 支持升级 AG 监测模块,满足 5 种麻醉气体,笑气,CO₂和 O₂ 的监测,提供 MAC 值的实时监测和显示 | ||
23. | 支持升级 BISx4 监测模块或者单机,提供≥4 通道EEG,双频指数(BIS),肌电活动(EMG),抑制比(SR),频谱边缘频率 (SEF)等参数的监测 | ||
24. | 支持升级提供功率谱密度(DSA)显示界面,可以直观地显示 一段时间内的双侧功率谱分布变化的情况 | ||
25. | # | 配备 PiCCO 监测模块或者单机,采用 Pulsion PiCCO 技术股 动脉和中心静脉常规穿刺实现微创 CCO 等血液动力学监测参数,并提供蛛网图 | 是 |
26. | 支持升级 RM 呼吸力学监测,监测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FEV1.0,RSBI,WOB 等≥17 种参数 | ||
27. | 支持升级 NMT 监测参数,采用三轴加速度方向识别技术,支 持 TOF,ST0.1,ST1.0,DBS3.2,DBS3.3,PTC 测量模式 | ||
28. | 支持升级 EEG 监测参数,支持进行 4 通道脑电的监测 | ||
29. | 支持升级 rSO2 组织氧饱和度的监测,无创,连续,适用于成 人,小儿和新生儿 | ||
30. | 支持升级与麻醉机相连,实现麻醉机设备的信息在监护仪上 显示、存储、记录、打印或者用于参与计算 | ||
(三)系统功能 | |||
31. | 所有参数报警限提供一键操作支持自动设置 |
32. | 能够设置护理组,一个护理组能够设置 6-12 个病人 | ||
33. | 界面参数区提供专门的计时器功能区,提供正计时和倒计时 两种计时方式,满足临床麻醉过程中计时的需求 | ||
34. | # | 配包含但不限于血液动力学,药物计算,氧合计算,通气计 算和肾功能计算功能,并提供截图证明材料 | 是 |
35. | 具备≥40 个参数的 120 小时(分辨率 1 分钟)趋势表、趋势 图回顾,4 小时(分辨率 5 秒)趋势表、趋势图回顾 | ||
36. | 支持≥1000 条事件回顾。每条报警事件能够存储≥32 秒三道 相关波形,以及报警触发时所有测量参数值 | ||
37. | 事件回顾时能够提供报警事件列表。能够根据时间、报警优 先级、报警类型和参数组对事件进行筛选 | ||
38. | # | 具备≥48 小时全息波形的存储与回顾功能 | 是 |
39. | 支持≥120 小时 ST 片段回顾 | ||
40. | 支持升级 24 小时心律失常统计,具有 24 小时心电综合分析概览(24h ECG 综合分析报告),能够提供 HR、ST、QT/QTc、 心律失常、起搏的统计结果,并能够查看细节 | ||
41. | 工作模式提供:监护模式、待机模式、体外循环模式模式、 插管模式,夜间模式、隐私模式、演示模式 | ||
42. | 提供专业的血流动力学辅助应用,能够图形化显示监测参 数,体现参数之间的关系,提供目标治疗决策建议,提供抬 腿试验辅助工具,提供心功能图指示,提供蛛网图参数跟踪 | ||
43. | 提供麻醉xx指示界面,对于患者满足麻醉诱导,麻醉维持 和麻醉复苏三个阶段进行专业界面显示,并提供麻醉复苏评分系统 | ||
44. | 包含但不限于趋势共存界面、呼吸氧合图界面,大字体显示 界面,及标准显示界面等多种显示界面 | ||
45. | 支持选择麻醉机固定支架方案 |
6、设备名称:移动 C 臂X 光机
序号 | 重要性 | 指标项 | 指标要求 | 技术支持 资料要求 |
(一)总体要求 | ||||
1. | # | 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 设计 | (C臂和工作站一体化设计)。 | 是 |
2. | 机型 | |||
3. | 设备配备内置UPS 不 间断电源系统,有效 | 具备 |
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 人信息。 | ||||
(二)高压发生器 | ||||
4. | # | 最大输出功率 | ≥2.5kW | 是 |
5. | 发生器频率 | ≥40kHz | ||
6. | 透视最大KV值 | ≥110kV | ||
7. | 透视最小KV值 | ≤40kV | ||
8. | 透视最大mA值 | ≥25mA | ||
9. | 数字点片最大mA 值 | ≥20mA | ||
10. | 半剂量透视模式 | 具备 | ||
11. | 半剂量脉冲透视模式 | 具备 | ||
(三)球管系统 | ||||
12. | # | 双焦点设计 | 具备 | 是 |
13. | 焦点 | 小焦点≤0.6mm 大焦点≤1.4mm | ||
14. | 管套散热率 | ≥12.5KHU/min | ||
15. | 阳极热容量 | ≥76KHU | ||
16. | 阳极散热率 | ≥37KHU/min(440W) | ||
17. | 阳极靶角 | ≥10º | ||
(四)平板探测器 | ||||
18. | # | 平板探测器材质 | CMOS晶体硅 | 是 |
19. | 探测器尺寸 | ≥21cm*21cm | ||
20. | 图像采集最大像素矩 阵 | ≥1.5kx1.5k | ||
21. | 后处理灰阶 | ≥32bit | ||
22. | 可变三视野 | 具备 | ||
23. | 最大系统分辨率 | ≥3.5lp/mm | ||
24. | 任意模式下无像素合 并 | 支持 | ||
25. | 像素尺寸 | ≤140um | ||
(五)限束器 | ||||
26. | 双xxx器 | 具备 | ||
27. | 虹膜限束器 | 具备 | ||
(六)显示器 | ||||
28. | 医用UHD平板显示器 | ≥27英寸 |
29. | 显示器最高分辨率 | ≥3840 x 2160 | ||
30. | 显示器灰阶 | ≥10 bit | ||
31. | 显示器多轴位万向臂 支架 | ≥五轴 | ||
(七)系统控制 | ||||
32. | 中文系统控制界面 | 提供 | ||
33. | Linux 工业用软件操 作系统 | 提供 | ||
34. | 手闸,脚闸曝光控制 | 提供 | ||
35. | 控制界面要求液晶触 摸屏 | 具备 | ||
36. | 支持多点触控操作 | 具备 | ||
37. | # | 具备不插电待机转场 功能 | 待机时间≥5 分钟 | 是 |
38. | 控制界面大小 | ≥10英寸 | ||
39. | 控制界面最高分辨率 | ≥1280×800 | ||
40. | 控制界面可旋转摆动 | ≥2700 | ||
41. | 脚踏曝光开关线缆 | ≥10x | ||
(八)C形臂 | ||||
42. | SID | ≤100cm | ||
43. | 开口 | ≤78cm | ||
44. | 弧深 | ≥66cm | ||
45. | 水平移动 | ≥20cm | ||
46. | 电动垂直升降 | 升降高度≥45cm | ||
47. | 左右摆角 | ≥±12.5° | ||
48. | C臂旋转角度 | ≥±205° | ||
49. | C臂轨道内运动角度 | ≥150° | ||
50. | C臂轨道内过伸角度 | ≥55° | ||
51. | C 臂最低水平位投照 高度 | ≤102cm | ||
52. | C 臂与工作站为一体 设计无线缆连接 | 具备 | ||
(九)图像处理功能 | ||||
53. | 患者信息编辑 | 具备 | ||
54. | 图像存储 | ≥150,000幅 |
55. | 曝光模式 | ≥8种 | ||
56. | 末帧图像优化显示 | 具备 | ||
57. | 电影放大功能 | 具备 | ||
58. | 数字笔功能 | 具备 | ||
59. | 目标位置追踪功能 | 具备 | ||
60. | 自动亮度对比度调整 | 具备 | ||
61. | 去除运动噪点与伪影 功能 | 具备 | ||
62. | 金属修正功能 | 具备 | ||
63. | 窗口设定功能 | 具备 | ||
64. | 图像均衡优化功能 | 具备 | ||
65. | 图像放大及游走 | ≥400% | ||
66. | 实时图像边缘增强技 术 | 具备 | ||
67. | 负片技术 | 具备 | ||
68. | 具 备 USB 导 出 BMP, JPEG, DICOM,MP4格式 图像 | 具备 |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交付时间(期限) (★实质性要求条款) | 合同签订后 60 个日历日内交货。 |
2. | 质保期 (★实质性要求条款) | 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 |
3. | 交付地点 (★实质性要求条款) | 采购人用户指定地点。 |
4. | 付款条件 (★实质性要求条款) | 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50%预付款;中标人提供合同总金额 45%的银行保函(6 个月期限),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45%合同款(设备安装验收,运行正常 1 个月后可解约);中标人提供合同总金额 5%的银行保函(15 个月期限),采购人支付 5%合同款(安装验收 12 个 月后可解约)。 |
5. | 包装和运输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6. | 保险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7. | 安装调试 | 1、供应商负责合同供货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等; 2、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安装调试计划。安装调试计划参考以下内容:安装调试手册、安装调试进度安排、安装方式、调试方法、调试工具的准备、安装调试环境的准备、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 3、安装调试开始之前,由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清点,如有短缺或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补充、更换; 4、安装调试工作应在采购人代表在场时进行; 5、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缺损由供应商负责补充、更换;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供货设备安 |
说明:以下商务条款应满足或优于,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偏离表》中对以下条款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装调试结果、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
8. | 附件、图纸 | 按照产品制造商规定的随机标准附件和图纸配置。 |
9. | 项目验收 | 1、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出厂等证明文件,必须保证是合同签订后最新出厂的产品。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对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如上述证明文件或相关手续不全,如果出现不是最新出厂的产品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2、依招标文件要求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 3、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出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 4、所有硬件设备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和产品技术规格中的性能。 5、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6、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签署日期作为x保责任起始时间。采购方对中标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货物条件 进行保管。 |
10. | 知识产权 |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和费用。 |
11. | 培训要求 | 投标人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当提供培训服务: (一)培训要求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投标人应有计划的对采购人的业务、维护、操作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投标人应制订采购人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培训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培训目标,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培训,所有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合同签订起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培训目标。 投标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如不合适,采购人可以要求进行更换。 (二)培训内容要求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以确保采购人的相关人员能管理、操作、维护有关设备、以及有关设备正常运行和相关业务的顺利发展。投标人应对采购人操作、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项目中全部硬件设备使用培训及应用系统使用培训。 | ||
12. | 技术支持 | (一)技术支持服务范围 投标人技术支持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相关的伴随服务。 (二)技术支持服务方式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 |
13. | 售后服务 | 投标人负责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流程、应急响应措施、本地化服务措施; 1.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服务: 1.1 电话咨询 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 现场响应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 6 小时内到达现场) 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 12 小时内解决的,应 在 24 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 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 质量保证期过后,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 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投标人和制造商 提供售后服务的,该投标人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 ||
14. | 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 投标人和设备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 文件中列出。 |
15. | 报价说明 (★实质性要求条款) | 1、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标报价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车辆购置税除外)。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上标明“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具体详见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开标一览表格式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数量、合计价格及格式规定的其他事项。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的情形以外,每标包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文件中报表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 相应报价,投标总价为各分项金额总和。 |
四、其他要求
(一)商务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需提供类似业绩 |
2. | 产品质量保证 | 投标人需提供所投所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
(二)技术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产品技术响应 | 投标设备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货物类产品技术指标的响应/偏离: 1、重要技术指标:标注“#”号为重要技术指标; 注:标注“#”号技术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资料,且必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作逐条注明且标明其所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未按要求提供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
2、一般技术指标:未标注“★”、“#”的技术指标为一般技术指标; 注:投标人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注明响应情况,未按要 求提供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 ||
2. | 供货实施方案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如下方面进行供货实施方案说明: 1.供货实施计划:人员安排、供货安排、供货方式、实施相关设备等; 2.安装(调试)验收方案:试运行测试、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检验等; 3.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实施质量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工作 计划、组织措施等; |
3. | 售后服务方案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如下方面进行售后服务方案说明: 1.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流程; 2.应急响应措施; 3.本地化服务措施和质保期外服务; |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二、评标步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一)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评审因素见《资格性检查表》。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见《符合性检查表》。
(二)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
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见《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
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 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 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 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
6. | (1)投标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对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供应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供应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
(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当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的证明材料;第一类 |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存档)。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
审。
附表 2: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 名称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投标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附表 3:评分标准
评标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30 分 | 报价得分 | 30 分 | 说明: 1、V 指各投标人经修正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报价)。 2、本次评分精确到 0.01 分。 |
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30 分)。 2. 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30 备注: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条规定的,在评 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商务部分 13 分 | 类似业绩 | 6 分 | 1、投标产品同类业绩(核心产品),满分 5 分 (1).根据所投产品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至少包含:高端麻醉工作站),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文件得 1.25 分,满分 2.5 分。 (2).根据所投产品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至少包含:移动 C 臂 X 光机),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文件得 1.25 分,满分 2.5 分。 2、投标产品同类业绩(非核心产品),满分 1 分 (1).根据所投产品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至少包含一个非核心产品),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文件得 0.2 分,满分 1 分。 3.、证明材料: (1)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2)提供的证明材料(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均不得遮挡涂黑、缺页漏项或字迹、印章、金额等合同关键信息模糊不清; (3)如有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该对应评分项不得 分。 |
质保期 | 3 分 | 在满足采购文件免费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上,所投项目包中的所有产品免费质保期每增加 1 年加 1.5 分(不足 1 年的不加 分),满分 3 分。 注:以开标一览表中承诺的免费质保期作为评审依据。 | |
产品质量保证 | 4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评分: (1) 提供所投所有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的,得 4 分; |
(2) 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57 分 | 产品技术响应、主要参数和其他关键性能指标 | 48 分 | 投标产品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货物类产品技术指标的响应/偏离: 1、重要技术指标:标注“#”号为重要技术指标(共 25 项),满分 37.5 分; 标注“#”号重要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5 分,扣完为止; 注:标注“#”号技术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资料,且必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作逐条注明且标明其所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未按要求提供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指标”中所有一般技术指标(即未标注 “★”、“#”的技术指标)要求的,得 10.5 分,每有一项 负偏离扣 0.5 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注明响应情况,未按要求提供该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证明材料: ⑴采购需求中有要求的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⑵技术参数中标注“#”号技术指标应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以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须由货物生产商或其直属机构盖章)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上述技术资料中有内容不一致的,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 分。 |
供货实施方案 | 4.5 分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如下方面进行供货实施方案说明: 1.供货实施计划:人员安排、供货安排、供货方式、实施相关设备等; 2.安装(调试)验收方案:试运行测试、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检验等; 3.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实施质量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工作计划、组织措施等; 计分标准:每项 1.5 分,共计 4.5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说明的响应性进行评分: (1)每有 1 项内容进行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该项得 1.5 分; |
(2)每有 1 项内容进行阐述但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或内 | |||
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该项得 0.5 分; | |||
(3)每有 1 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不满足采购需求,该项不得 | |||
分; |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如下方面进行售后服务方案 | |||
说明: 1.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流程; 2.应急响应措施; 3.本地化服务措施和质保期外服务; | |||
计分标准:每项 1.5 分,共计 4.5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4.5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响应性进行评分: (1)每有 1 项内容进行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该项得 | |
1.5 分; | |||
(2)每有 1 项内容进行阐述但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或内 | |||
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该项得 0.5 分; | |||
(3)每有 1 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不满足采购需求,该项不 | |||
得分; | |||
总分 | 100 分 | /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 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 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3.2 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 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 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 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 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 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 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 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 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 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 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 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
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 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10 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 10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 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 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 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
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13.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 招标文件;
20.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 中标通知书;
20.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 2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需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 供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编: | 邮编: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东 西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 | 目 | 编 | 号 | : |
项 | 目 | 名 | 称 | : |
项 | 目 | 包 | 号 | : |
投 | 标 | 内 | 容 | : |
投 | 标 | 人 名 | 称 | : |
日 | 期 | : |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 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 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 |
6. | (1)投标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 | 对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供应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材料(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供应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 ||
(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当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的证明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 (提供复印件) | ||
(3)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获取信息存档)。 |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注册证目录(如有)
项目包号: (如有多包,分包填写)
项目包名称: (如有多包,分包填写)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备案号/注册证编号 | 对应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符合性自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对应页码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评标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响应 | 投标文件 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投标 报价 | ||||
中小 企业 | /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节能 产品 |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环保 产品 |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
1.为方便评委评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2.未在上表中标注对应页码,导致评委评标时漏看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附:投标文件目录
(略)
一、投标函及附件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投标函文件;
2. 报价文件;
3. 商务文件;
4. 技术文件;
5. 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货物(如有)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 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接受本招标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由投标人填写) 个日历天。
5.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 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单位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7. 重要声明: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否;□是,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③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 传真: |
电话: | 电子函件: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
公章: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
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其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
达到: %;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此项必填)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 包 号 : | ||
项 目 编 号 : | 货 币 单 位 : | 人民币 |
序号 | 投标总价(万元) | 交货期 | 质保期 | 投标声明 |
1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并按照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签字。
3.投标声明是指针对开标一览表需声明的内容。如若没有声明内容,请填写“无”。
4.投标人不得在此填写与开标一览表无关的任何其他内容、不得填写“赠送”、“有条件折扣”等内容。
(二)投标分项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设备和标准附件 | ||||||
5 |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 ||||||
6 | 伴随服务 | ||||||
7 | 其它 | ||||||
合计价(万元):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开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
2、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栏目内容对应填写,若需增加栏目内容,请在栏目 “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3、如投标产品属于医疗设备的,所报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必须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表中的相关信息完全一致。
(三)报价说明(如果有)
三、商务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邮 箱: |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 号: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具体组成以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资格审查表》要求为准)
2、资格证明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
《资格审查表》对应的要求编制资格证明文件。
(三)所投产品其他证明材料
1、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备案,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备案凭证。
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商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备案凭证。
3、投标产品属于辐射或射线类的设备或材料的,需提供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
4、投标产品属于压力容器的,供应商需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制造相关管理规定,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5、其他。
(四)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单位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
三、本单位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本单位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二)项的,则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 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