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1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
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代表基金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二)募集期间及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要素齐全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没有按本托管协议约定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的投资指令,导致资金划拨错误或延误,给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和/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但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投资人向责任方索赔。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过户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 日,投资人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净值以基金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介。
2、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申购: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不含申购费的有效申购款划往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4、赎回: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不归基金财产的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 10:00 前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专用清算账户。
5、转换: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的转出资金(含不归基金财产的转换费)于 T+3 日上午
10:00 前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专用清算账户。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名、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时间,包括权益登记日、红利发放日等,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4、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且合理的协助。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分别独立出具半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同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分别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款账户和赎回款接收账户应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只能将管理费和赎回费划到指定账户,如有变更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及时通知。
十六、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损失,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审慎核对,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1、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3、在资金交收日,各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0: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15、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上述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托管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本页为《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