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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老旧小区改造二期项目--中山西路片区(新华都一瓯宁派出所沿线两侧)(不含给水、室外消防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 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建瓯老旧小区改造二期项目
--中山西路片区(新华都一瓯宁派出所沿线两侧)(不含给水、室外消防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建瓯老旧小区改造二期项目--中山西路片区(新华都一瓯宁派 出所沿线两侧)(不含给水、室外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建瓯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瓯发改审批(2024〕58 号 。
4.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本项目含拆除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 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7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柒拾xxxxxxxx (¥ 17792009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叁拾伍万肆仟壹佰玖拾元整 (¥ 354190 元);
(2)甲供材料费金额:(注:在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时,合同价税前造价扣除甲供材料款)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 30000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xxx万伍仟xx叁拾元整 (¥99553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xxx x 2332008202311698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1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 实施工程的价款;(2)应支付的进度款和扣减的返还款;(3)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等其他支持性证明文件及表格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7.2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的28天内完成审查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审查签认后,承包人应提供同当月进度结算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有权扣回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不含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支付 申请,发包人审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80%(不含变更及签证部分),余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若本工程按规定进行政府审计的,承包人应配合政府审计工作。政府审计 金额与财政评审机构审核金额有差额的,经通知承包人核实或反馈后相应调整竣工付款证书或最终结清证书中的合同价格。承包人对发包人有欠款的,承包人应在政府审计意见出具后30天内将欠款返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否则发
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建瓯市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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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xxxxxxx 000 x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xx区闻
xxxxxxxx 00 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1125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571-87988830 传 真: 传 真: 0571-8798883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xx闻堰分行
账 号: 416973942758 账 号:3300161704305900006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通用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协议或签署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xx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xxxxxxxxx000@xx.xxx ;
通信地址: 3 区 3 号楼 901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00000000@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 0000-0 x 0 x 000-000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详工程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⑪合同协议书;⑫中标通知书;⑬投标人的投标书文件;⑭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与此有关的内容);
⑮通用合同条款;⑯技术标准和要求;⑰图纸;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⑲工程 预算书(含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与此有关的内容);⑳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叁套(提供电子档)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包范围有关的设计图纸、设计
。
1.6.2补充:承包人应认真审核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弄清施工图纸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若因对图纸理解有误或未及时发现图纸中相互矛盾之处而造成质量问题、返工或其他损失,承包人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
专项方案设计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5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现场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并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发包人上级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有出入现场指导、检查的权利。
施工进出交通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且应提前办理此手续,不得以此为由拖后项目进度。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中标价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现状,施工便道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费用已包 在本工程投标总造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允许本施工工程使用, 与本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传播、和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有使用权利及存档权利。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352123197001150531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000000000@xx.xxx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 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场地按现状提供,发包人不负责提供场地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 2、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三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两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其他义务: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需与第三方配合的,须无条件予以配合,配合费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配合费。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 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
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⑤承包人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必须明确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 内容,并将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向监督机构备案。
⑦
承包人应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 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报验,由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该工序视为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⑧承包人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
、真实完整。
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罚承包人。
⑩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并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 “xx工地”。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人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维修所有的现场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
、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
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全部费用。
(5)施工场地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工场 地清洁、因场地内的道路为新建道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维护好现有道路的完整,若因施工过程中道路被损毁或被破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完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均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
(6)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闽人社发〔2021〕3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7)发承包双方需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建造师注册编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建安 3198008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000000000@XX.XXX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日常工程建设管理及监督,如
:(1)签认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2)同意组织竣工验收;(3)签认 工程进度款及竣工付款证书;(4)签发工程接收证书;(5)签认工程结算审核成果;(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但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 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书面报送并获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采 用不定时随机检查(点名)的方法检查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缺岗,且未向监理人事先书面报告并获得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缺岗的按每人/天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擅自离开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需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除外),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若因承包人原因,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或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 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拒绝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拒绝撤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劳 务 员 等,每人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以请假条方式获得发包 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部施工 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持证上岗人员,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
,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按1000元/人天扣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开工之
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离场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的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交,并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一直有效。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银行转账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电 子保函形式之一提交。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 招标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将全额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中标人。
3.8 施工合同的签订
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承包人未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阶段全过程安全与xx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与信息管理, 做好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详见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主要有:①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索赔;②增加合同价款及费用的行为
。详见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1007815 ;联系电话:0000000000 ;
电子信箱:000000000@xx.xxx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下列文件或凭证,需要同时具备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和发包人项目公章后始生效:(1)工程变更;
(2)费用变更;(3)工期顺延;(4)工程索赔;(5)工程款支付;(6)停 工通知、复工通知;(7)分包人的确定;(8)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
(10)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11)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并满足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若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工期不补。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其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返修至合格,甚至停工整顿,工期不予顺延。如发生质量事故的,则每出现一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3000-5000元。由于质量等原因发包人及监理有权处以0.1-2万元的罚款,罚款由工程款中扣除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承担费用
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为止,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款项。因此发生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 / ;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 | / | ; | |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 / | ; | |
(5) |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 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需监理人和业主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要确保发包人不因与此有关引起的任何责任 。
6.1.4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发包人(监理人)有指示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指示组建现场治安保卫机构,承 担治安保卫职责。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报监理审后报送发包人。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同期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6.1.8 补充: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认为须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或拒不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
,实施难点和对策,关键节点工期的控制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总体施组织设计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后5天内完成,其他具体施工方案按照实际进度于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编制完成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7.3.2开工通知
修改后: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每推迟 1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人民 币壹仟元整(¥1000 元/天);推迟 10 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申请或不予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限: 水准点与测量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前【10】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及时对水准点与测量控 制点进行复核校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与测量控制点承担保管责任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5.1修改后: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 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
~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政府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 不含3天);
(3)不可抗力;
(4)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5)因发包人违反第2.4条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施工滞后,导致对本合同关键线路造成影响者;
(6)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 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第7.5.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逾
期罚款为每日历天2000元人民币,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支付违约金金
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
(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该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
(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或提供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所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
(3)工程按国家或发包人企业政策停建缓建、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的工期损失
(但对于类似高考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的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如总包或其他分包单位配合不到位等,以书面文件为准),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认的;
(5)不可抗力;
(6)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8小时;
(7)
上述情况应是实际有造成工程停、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以现场签证为准。
2、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
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
、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施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
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 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工期如有延误的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工期不予顺延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7级及以上地震;
(2)8级及以上大风袭击工程所在地;
(3)一昼夜内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上述情况均以南平市气象台的资料为 准)。
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
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 7 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⑪
本工程施工所需施工材料、设备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材料品牌进行采购(如有约定时)。施工中发包人如对指定(参考)材料品牌进行更改、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应按更改后的材料品牌进行采购。
⑫
为保证质量,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产品,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同时应承担发包人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同样,若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承包人返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⑬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的标准要求,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经监理、发包人认可检验的合格产品。主要材料应为大型厂家生产的质量可靠的产品,签定供货合同前应通知发包人,否则不予结算。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项目建设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 设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预算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室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办公桌椅等)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要求配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相应的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施工中发包人根据 实际需要作出的变更决定(例如在施工前中后发包人要求减少工作量部分,发包人不予补偿该部分的原有利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且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以无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
10.4 结算计价
10.4.1 结算计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 12.3.1〔计量原则〕确定,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 10%或低于 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 10%且不低于 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 10.4.1.2 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10.4.1.2 ( 1 ) 现 行计价 定额 :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 (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 有关规定:《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GB50857-2013 ) 福建省实施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2)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
(6%-10%之间约定)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 暂列金额非必须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 。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5%以内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②措施项目费及施工方法客 观变化产生的费用;③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④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⑤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⑥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⑦为确保xx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⑧非发包人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⑨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11)大型机械进出场台次实际不同增加的费用;
(12)土方类别、弃土外运运距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13)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排水降水费用;(14)除双方约定的可调整因素外的其它一切风险。承包人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xx环境
,综合在中标价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 。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 条和11.1 条的
相应方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费用。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适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送交当月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进度报表。报表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填写,一式陆份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变更或增加部分按 专用条款10、11条方法计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适用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适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要求格式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 实施工程的价款;(2)应支付的进度款和扣减的返还款;(3)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等其他支持性证明文件及表格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的28天内完成审查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审查签认后,承包人应提供同当月进度结算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有权扣回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不含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支付 申请,发包人审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80%(不含变更及签证部分),余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若本工程按规定进行政府审计的,承包人应配合政府审计工作。政府审计金额与财政评审机构审核金额有差额的,经通知承包人核实或反馈后相应调整 竣工付款证书或最终结清证书中的合同价格。承包人对发包人有欠款的,承包人应在政府审计意见出具后30天内将欠款返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否则发
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适用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适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合同工期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发包人任何时候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供发包人使用,未完成的内容承包人应当继续,直至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 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并有权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 7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专用条款 7.5.2 条“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内根据施工规范要求需要的试车工作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投料试车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投料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14.1 过程结算
14.1.1关于采用过程结算的约定: /。
过程结算节点如下: / 。 14.1.2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内容包括:
14.1.3.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 / 。过程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
过程结算申请清单包括: / 。 14.1.4发包人审批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付款的期限: / 。
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异议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款项包括: /。
14.2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申请单一式肆份,验收完成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工程量核对报告、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追加(减
)的工程价款、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 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加 快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并经第三方审核 单位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出具结算结论书或批复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发包人未在二个月内将审 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
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 起 14 天内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申请单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保修期结束后28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保修 期满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发包人于28日内审核确认。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一个 月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 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后的28天内无息退还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的设备,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8 小时内派人修理,其它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审核确认后工程结算价款的 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结算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待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悉数返还。保 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责 任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所需的一切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长 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如承包人违约按以下条款执行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
,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 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10%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③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 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由于承包人原因(如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开工备案所 需的各项资料等),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使得开工日期严重滞后的;
b、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d、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 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e、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f、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不服从发包人的施工现场 管理,对发包人要求其无条件向项目施工场地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如电信施工单位、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房建施工单位等)提供施工现场配合(含交叉施工的现场配合)不积极配合的。
g、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
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
h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 总承包不能将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谴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按当期市场行情价确定后支付)。
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
按原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95%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或监理人发 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 7 天内全部清场,否则未清场的有关材料、机具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或有权迁移他处并通知承包人接管
。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 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7天内全部清场,否则未清场的有关材料、机具和设备、临时工程,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或有权迁移他处并通知承包人接管。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8级以上(含8级)的台风;②在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所降雨量达到80mm 以上(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③摄氏45度以上高温天气;④6级以上地震;⑤
50年一遇洪水。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因战争、政治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
装工程一切险 、工伤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
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采用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保修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
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其他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及时告知发包人并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适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