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单位于 9 月 30 日前将单位公函、《项目申请书》、经单位(校级)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 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cxxm@cs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