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息数据共享保密协议
甲方(数据提供单位):
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乙方(数据使用单位):
鉴于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包含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现甲、乙双方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保密事项协议如下:
一、保密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数据信息保密范围。
1. 保密信息:抵押人信息(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产权证号、抵押证明号、坐落。
2. 其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二、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定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数据信息的相关保密信息公开时止。
三、权利和义务
1. 严守所掌握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并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对所掌握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或在甲方系统安装后门程序等)获取甲方该项目之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3. 乙方可以将甲方有关保密信息透露给内部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但须保证这些工作人员将始终保持甲方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在向上述工作人员透露之前,xxx与其签订书面协议,要求其按本协议的规定对透露的保密信息保密。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所属保密信息接受人为产权信息核对、校验使用,除此之外,不会为其他目的使用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
4. 乙方不得向第3项规定之外的任何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
5. 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制、影印、出借、赠与、出租、转让乙方知悉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
6.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数据共享的工作后,乙方都不得利用知悉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
7. 乙方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透露保密信息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尽力提供保护。
8. 乙方对其所接触并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雇员、临时工等在工作期、雇佣(聘用)期期满、员工辞职后,都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负连带责任。
9. 如果乙方获悉任何对甲方的个人隐私信息或敏感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且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10. 任何按照本协议所提供或披露的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应归甲方所有,其中出于合作的必要已列入乙方编制的分析报告、资料专辑、研究报告及其它内容和形式的各类载体(该部分内容的列入和使用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应当在使用完毕后即返还,或应甲方书面或口头要求,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载体在使用完毕后立即销毁。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五、一般条款
1. 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排他性管辖。
3. 双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正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后生效。
5.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xx之日起持续有效。
6. 本协议是有关协议双方透露/接受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并将取代双方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换的意见。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