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 年 12 月 28 日主會金字第 1070501244B 號函核定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 年 12 月 28 日主會金字第 1070501244B 號函核定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印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目 次
總說明 1
第一章 總則 5
第二章 x公司之組織及業務
第一節 x公司之組織 7
第二節 x公司之業務 8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9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之原則 11
第二節 種類 11
第三節 報告之格式及編製期限 13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計之原則 15
第二節 會計科目之分類、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15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會計簿籍設置之原則 59
第二節 種類及其格式 59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設計之原則 60
第二節 種類及其格式 60
第八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62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70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78
第四節 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99
第五節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101
第六節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籌編執行及考核 ... 107第七節 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109
第八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110
第九章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節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111
第二節 預算管理 111
第三節 收支xx規劃 113
第四節 財務分析 115
第五節 責任會計與績效衡量 117
第六節 統計分析 117
第七節 投資決策分析 119
第十章 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第一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原則 122
第二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系統之設計 123
第三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代號之編訂 123
第四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憑證格式之設計 . 124第五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程式之設計 124
第六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報表之設計 125
第七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之輸入及輸出 125
第八節 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檔案之管理 126
第十一章 內部審核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127
第二節 預算審核 128
第三節 收支審核 129
第四節 會計審核 130
第五節 現金審核 133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134
第七節 | 工作審核 ......................... | 135 |
第十二章 | 會計檔案之處理....................... | 136 |
第十三章 | 附則 ............................... | 138 |
附件: |
一、會計報告之格式 139
二、會計簿籍之格式 169
三、會計憑證之格式 174
四、用途別科目編號及說明 179
五、財產會計表式 193
總 說 明
一、本制度訂定之沿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存保條例)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於民國74年9月27日成立,旨在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以辦理存款保險,控管承保風險及履行保險責任為主要業務,並以經主管機關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之金融機構為承保對象。
為期將各種業務經營資料,彙成會計資訊,俾幫助規劃與決策
,以提高營運效能及加強內部管理,公司成立時,即遵財政部會計處函示積極著手擬訂本公司會計制度草案。經邀集學者專家參與審查,於民國77年7月函報財政部,隨後多次依其修正意見,修改本制度草案函報該部。
鑑於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8年5月間公布實施,又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陸續修正公布,財政部於民國93年1月函以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本制度草案應於民國93年上半年以前完成修正與報核。茲考量本公司金融檢查業務於民國93年7月1日移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復為因應金融重建基金結束與農業金融法通過,須調整組織,以及存保條例修正,包括引進國外過渡銀行制度處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賠款準備金按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分別設置,準備金發生不足之籌措等,及相關子法之增修等,均影響會計制度之設計,爰函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延後報核。嗣重新修正本制度草案
,於民國96年10月函報財政部核轉,並奉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99年 12月27日核定。
民國102年起我國國營事業全面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原應修正本制度,惟其僅涉及會計報表、格式及會計科目變更
,依本制度附則規定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爰經主管機關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制度擬不修正。嗣為應我國自民國107年起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及業務需要,爰重新檢視修正本制度,以作為會計事務處理之依據。
二、本制度重要內容
(一)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作為記帳之基礎,俾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
(二)簿記組織系統:依本公司業務運轉以及會計作業質量需求,對自原始憑證開始至會計報告產生,其間所經過之簿記流程,設計訂定有系統之步驟與程序。
(三)會計報告:會計報告依會計年度劃分,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之,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以充分表達原則,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1.對外報告:依據各級主管機關之需要,便於其綜合彙編與督導考核,遵照有關規定採一致性原則編製之。
2.對內報告:以表達經營成果及業務、財務狀況提供經營管理決策與內部控制參考為主要目的,得按預算執行、業務進度
、管理程序等需要編製之。
(四)會計科目:以發揮歲計、會計、統計連環運用功能為基礎,依各種會計報告應列入之事項及會計事項中所必須單獨表達者設置之。
(五)會計簿籍:依會計法令有關規定,配合實際需要設置之,分日記簿、分類帳簿及備查簿三類。各項簿籍之設置,除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外,並配合編表需要,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與隸屬之關係,使能相互勾稽,日記簿得以傳票正本代替之。
(六)會計憑證:分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二類,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應求一致,以便處理保存。會計憑證應根據真實事項及法定應備之各要件造具之。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為期本公司發揮會計協助管理之功能,分別訂定各種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等原則性規範如下:
1.會計事務處理原則:根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按資產、負債、權益、收入與支出之性質,訂定其一般必須遵循之準則,以為依據。
2.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根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性會計事務必須遵循之過程,會計紀錄必須具備之要件,針對本公司業務性質,就日常會計工作處理程序及應辦事項,予以分別規範
,俾有所遵循。
3.業務會計事務處理:各種業務收支之處理,每一環節,貫通相接,實務上可謂會計工作之延伸,為使業務會計之一貫作業,在會計制度內作整體之表達,明確顯示業務收支與會計管理制衡之關係,將本公司業務收支之處理有關會計部分予以納入,以增進管理效能。
4.出納會計事務處理:出納涉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項目之管理,本制度就其管理之原則、收付及保管訂定程序,並特別著重制衡作用。
5.財物會計事務處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企業營運所必需,如何與需要適當配合,不使閒置或不足,如何維護保管,以增進資產運用效能,以及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暨資產之評價等,關係經營成果與資金運用,自應予以有效管理。本制度就其增置、減少、移轉、保管、帳務、重估價等必須具備之程序與標準加以規範,俾有所遵循。同時對物品之採購、驗收、存儲、發用、登記、報核、列帳及廢品處理等,亦作原則性規定,以為準繩。
6.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籌編執行及考核:為使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籌編、執行及考核愈趨嚴密有效,特訂定專節規範。
7.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成本分析有助於公司業務之管理決策。本制度引用成本會計之原則與方法,編製相關表報供業務經營及管理決策之參考。
(八)管理會計事務處理:依本公司業務情形,利用預算管理、收支xx規劃、財務分析、責任會計與績效衡量、統計分析及投資決策分析等管理會計方法,提供管理決策所需之資訊,以協助目標管理,使有限資源做最佳之調配與使用,增進經濟效益,達成本公司之經營方針。
(九)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符合經濟效益、準確性及時效性,依本公司業務情形,分別將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原則、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系統之設計、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代號之編訂、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憑證格式之設計、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程式之設計、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報表之設計、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之輸入及輸出與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檔案之管理作適當規定。
(十)內部審核處理:為加強內部控制,預防弊端,糾正錯誤及提供各項建設性及積極性之建議,分別將內部審核處理原則、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與工作審核作適當規定,以達成有效管理。
(十一)會計檔案之處理:根據現行有關法令對會計憑證、會計簿籍
、會計報告及會計文書等會計檔案之裝訂及保管明定相關規範,俾有所遵循。
三、本制度核定權責機關
x制度報請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章 總則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依會計法第17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公司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規定(以下簡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外,依照本制度辦理。
三、本公司對會計方法之採用,於不同會計期間應謀求一致,俾會計結果便於比較分析,如有變更應說明其差異。
四、本公司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照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五、本制度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六、本制度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七、本公司對外會計報告,應依照會計法、決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編報,對內會計報告,應配合業務及管理需要
,均以充分表達原則編製。
八、本制度會計科(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各業適用會計科(項)目名稱、定義及編號核定表之規定及法定預算所列之科(項)目,並配合業務需要按會計原理設置之。
九、本制度帳簿,以編製會計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備查簿以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
十、本制度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屬於一般會計事務者分為: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等二節。
(二)屬於業務及財物會計事務者分為:業務會計事務處理、出納會計事務處理及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等三節。
(三)屬於購建固定資產者,計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籌編執行及考核一節。
(四)屬於分析業務成本者,計成本會計事務處理一節。 (五)屬於管理會計者,專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一章。
(六)屬於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者,專設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一章。
十一、本制度內部審核事務,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並衡酌本
公司業務及管理情形訂定,計分為:內部審核處理原則、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暨工作審核等七節。
第二章 x公司之組織及業務
第一節 x公司之組織
南
區
辦
事
處
中
區
辦
事
處
政
風
室
人
事
室
資
訊
處
秘
書
室
會
計
處
國際關係暨研究室
法
務
處
業
務
處
特
別
查
核
處
清
理
處
風
險
管
理
處
十二、本公司組織系統圖如下:
副 總 經 理
理
經
總
存款保險諮詢 委 員 會
會
事
董
常 駐 監 察 人
長
事
董
人
察
監
會
東
股
第二節 x公司之業務
十三、本公司經營業務項目: (一)辦理存款保險業務。
(二)辦理承保風險管理業務。
(三)對要保機構辦理存款保險相關事項之查核。
(四)對要保機構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及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五)對停業要保機構存款人辦理賠付。
(六)對併購機構或受接管、受代行職權之要保機構提供必要之財務協助。
(七)設立、經營及處理過渡銀行。 (八)停業要保機構之清理。
(九)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債權及非存款債權辦理墊付。
(十)辦理存款保險相關國際事務。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辦理之其他業務。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原 始 憑 證
轉帳收入傳票
轉帳支出傳票
科目日結單
總 分 類 帳
明細分類帳
損 益 表
資產負債表營運量值表各項明細表
損益結算表
資產負債表
損 益 表
資產負債表
日 記 簿 (以傳票正本代替)
年度會計報告決算
半年結算報告
月 報
日 報
會 計 報 告
會 計 簿 籍
記 帳 憑 證
會 計 憑 證
備
查
簿
各項參考表
各項明細表
費用月報表
月
計
表
現金流量表
盈虧撥補表
日 計 表
始證原憑
)
(
十四、一般簿記組織系統圖:
十五、會計資料電子化處理簿記組織系統圖:
線
上
編 輯 傳 票
線
上
核 定 傳 票
列印傳票
線上查詢
各式報表/帳簿
日結作業
列印科目日結單、日計表及帳簿等
年 度 預 算資 料 檔
線上編輯 年度預算資料
原始憑證
月報表線上 查詢/上傳/列印
作業
列印月報表
月報表
線上編輯資料
線上編輯決算資料
結算/決算作業
年 度 決 算資 料 檔
列印半年結算報告、決算表
半年結算報告、決算表
線上
查詢/上傳/列印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之原則
十六、各種會計報告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產生。
十七、會計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變動。
十八、會計報告中預算數與實際數之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或雖未達百分之十而屬重要事項者,應為適當之分析與解釋。
第二節 種 類
十九、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兩種:
(一)對外報告:凡根據法令或有關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編製之報告。
二十、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一)定期報告:係經常性報告,包括日報、月報(含季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計報告(決算)四種。
(二)不定期報告:隨時配合有關機關需要或公司內部之管理與控制需要編報。
二十一、日報:凡按日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其格式如日計表,顯示每日終了時之資產、負債、權益與收入、支出各科目之異動情形及餘額。
二十二、月報(含季報):凡就各月份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各種:
(一)損益表:顯示該月份預算執行結果,按收入、支出、盈虧等科目數額編製之。
(二)資產負債表:顯示該月終了日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靜態狀況,按總分類帳各科目餘額編製之。
(三)營運量值表:顯示該月份及截至該月份止各項營運項目之成果。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細表:顯示截至該月份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之情形。
(五)繳納稅捐明細表:顯示該月份稅捐與規費支出之情形
。
(六)各項費用彙計表:顯示該月份各項費用支出之情形。 (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表(季報):顯示每季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執行之情形。
二十三、半年結算報告:凡就該年度1至6月份預算執行情形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各種:
(一)半年結算報告摘要說明:就該年度1至6月份業務收支執行情形及重要事項予以說明、揭露。
(二)損益結算表:顯示該年度1至6月份預算執行成果,按收入、支出及盈虧等實際情形編製之。
(三)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年度6月30日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靜態狀況,按總分類帳科目之餘額編製之。
二十四、年度會計報告(決算):凡就該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營運績效、盈虧撥補及現金流量情況與財務狀況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各種:
(一)財務摘要:就該年度經營成績、盈虧撥補、現金流量及財務狀況等項目與上年度比較之。
(二)業務計畫及決算概要:就該年度業務範圍及經營政策執行情形、業務計畫概述、營業損益之經過、盈虧撥補之擬議、現金流量之情形、資產負債之狀況、經營績效之分析檢討及其他重要事項等敘述之。
(三)損益表:顯示該年度預算執行成果,按收入、支出及盈虧等實際情形編製之。
(四)盈虧撥補表:顯示該年度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狀況,按當年度可分配之盈餘或應填補之虧損及未分配之盈餘數額編製之。
(五)現金流量表:顯示該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流入與流出狀況,按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暨匯率影響數等實況編製之。
(六)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年度終了日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靜態報告,按總分類帳各科目餘額編製之。
(七)以上第三至第六款報表應依照法令及本制度規定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予以必要之附註,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八)明細表:凡按損益及資金運用各明細分類帳科目之決算數額編製之報表屬之,如:
1.損益明細科目
(1)金融保險收入明細表。 (2)其他營業收入明細表。 (3)營業外收入明細表。 (4)金融保險成本明細表。 (5)其他營業成本明細表。 (6)業務費用明細表。
(7)管理費用明細表。
(8)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 (9)營業外費用明細表。
2.資金運用明細表
(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2)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與實際進度比較表。
(3)資產折舊明細表。 (4)資產變賣明細表。 (5)資產報廢明細表。
(6)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明細表。 (7)資本增減與股額明細表。
(九)參考表:凡用以顯示一般經營狀況之報表屬之,如: 1.員工人數彙計表。
2.用人費用彙計表。
3.繳納各項稅捐與規費明細表。
4.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
5.主要營運量值比較表。
6. 5 年來主要營運項目營運值比較表。 7.會費、捐助與分攤費用彙計表。
8.各項費用彙計表。
9.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
第三節 報告之格式及編製期限
二十五、不定期會計報告,按各種不同需要及目的隨時編製之。
二十六、定期會計報告其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制度附件一編製,至其編製期限亦應依照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對內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得視事實之需要,業務之繁簡,並儘量配合例外原則,自行訂定。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計之原則
二十八、會計科(項)目及其編號,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各業適用會計科(項)目名稱、定義及編號核定表擇其適合經營業務應用者整理訂定,並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會計子目。
二十九、會計科目之設計,應能表達業務特性及符合管理需求,以便利上級或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與比較考核為原則。
三 十、會計科目之設置,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三十一、會計科目應適切表達該會計事項在財務狀況或經營績效中
之地位。
三十二、會計科目之編號以兼顧重要性及流動性暨會計慣例為原則
。
三十三、會計科目內容均須詳細說明,務使性質相同之會計事項,列帳時儘可能求其一致,避免同一會計事項以不同科目列帳,俾能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允當性。
三十四、四級以上科目及用途別科目之增刪或修正,均應先行報准
,其餘視本公司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
第二節 會計科目之分類、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三十五、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及支出等五類。 前項各科目中屬一級科目者,其會計科目編號為一位數。第二項之次一級科目為二級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二位數。
第三項之次一級科目為三級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四位數。
第四項之次一級科目為四級科目,通常為總分類帳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六位數。
三十六、資產類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1 資產
凡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
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包括流動資產、基金、投資及長期應收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11 流動資產
凡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皆屬之。
1101 現金
凡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庫存外幣等屬之,但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有法律、契約上之限制者。
110101 庫存現金
凡庫存之當地通用貨幣屬之。收款之數,記入借方;支付之數,記入貸方。
110102 銀行存款
凡存於金融機構等之活期存款或自存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定期存款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0104 零用金及週轉金
凡撥供零星支出或週轉用途之定額現金屬之。撥交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0106 庫存外幣
凡庫存之外國貨幣屬之。收款按收入時匯率折合新台幣或升值之數,記入借方;支付按支付時匯率折合新台幣或貶值之數,記入貸方。(金融業兌入之數,記入借方;兌出之數,記入貸方。結算時按結帳價格折合新台幣表達)
1103 存放央行
凡存放央行款項屬之。 110301 存放央行
凡存入中央銀行之一般往來款項屬之。存入之數
,記入借方;減少或轉帳之數,記入貸方。 1104 流動金融資產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買入匯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
11040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1040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而提列之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
,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11040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1040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抵銷科目)。
110407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凡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支付之金額屬之。付出之數,記入借方;賣回之數,記入貸方。
110408 備抵呆帳-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凡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提列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0407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之抵銷科目)
110409 買入匯款
凡買入各種匯票(光票)或旅行支票屬之。買入之數,記入借方;託收或進帳之數,記入貸方。
110410 備抵呆帳-買入匯款
凡提列買入匯款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409 買入匯款」之抵銷科目)
11042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凡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或債務工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均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1)持有人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10429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而提列之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11042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10428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抵銷科目)
11043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凡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1)持有人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10431 累計減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凡提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賣出及減損迴轉等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43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抵銷科目)
110498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金融資產(含存款期間三個月以上,一年內到期之定期存款)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10499 其他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凡提列其他金融資產之累計減損,或提列其他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110498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10498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之抵銷科目)
1105 應收款項
凡應收票據、各項應收款、各項收益及其他應收款項等屬之。
110501 應收票據
凡因業務經營收到可按票載日期收取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503 備抵呆帳-應收票據
凡提列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501 應收票據」之抵銷科目)
110510 應收其他退稅款
凡已繳納而應退回所得稅以外之各項稅款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之數,記入貸方。
110511 應收收益
凡應收屬於本期之各項收益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512 備抵呆帳-應收收益
凡提列應收收益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511 應收收益」之抵銷科目)
110515 應收利息
凡應收未收之各項利息收入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516 備抵呆帳-應收利息
凡提列應收利息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515 應收利息」之抵銷科目)
110521 應收保費
凡應收未收之保費收入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522 備抵呆帳-應收保費
凡提列應收保費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0521 應收保費」之抵銷科目)
110525 應收貸款
凡應收依營業規章貸放之款項屬之。貸放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528 託辦往來
凡與其他機構間之託辦往來款項屬之。付出或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或沖轉之數,記入貸方。
110598 其他應收款
凡不屬於以上之應收款項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6 本期所得稅資產
凡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屬之。
110601 應收所得稅退稅款
凡已繳納而應退回之所得稅款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之數,記入貸方。
110602 預付所得稅稅款
凡預付或暫繳所得稅之款項屬之。預付或暫繳之數,記入借方;沖轉或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111 預付款項
凡預付各種費用款項等屬之。 111103 預付費用
凡預付下期受益負擔之各項費用屬之。預付之數,
記入借方;到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1108 預付其他稅款
凡預付所得稅以外之各種稅捐屬之。預付之數,記入借方;沖轉或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11198 其他預付款
凡不屬於以上之預付款項屬之。預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12 短期墊款
凡短期墊款、代繳保費各項墊付款項等屬之。 111201 短期墊款
凡短期墊付之款項(包括員工借支)屬之。墊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1204 代繳保費
凡代繳員工應自行負擔之各項保險費屬之。代繳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結轉之數,記入貸方。
111206 未決賠款代位權
凡辦理現金賠付或移轉存款業務預估之未決賠款,亦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未決代位權屬之。預估現金賠款、移轉存款總額或清理歸戶後應賠付金額大於預估金額之數,記入借方;實際賠付取得存款求償代位權、清理歸戶後應賠付金額小於預估金額、承受推算移轉存款額大於賠付清冊總額、賠付期限屆滿存款人尚未求償之賠款向法院提存或賠款結束後沖抵賠款代位權獲償及備抵保險損失之數,記入貸方。
111207 賠款代位權
凡以現金賠付或移轉存款方式取得存款人對停業要保機構賠款代位權屬之。取得債權及賠付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賠款向法院提存之數,記入借方
;賠款結束後沖抵賠款代位權獲償及備抵保險損失之數,記入貸方。
111208 賠款代位權獲償
凡清理人處分停業要保機構資產償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賠付款屬之。償還之數,記入貸方;
賠款結束後沖抵未決賠款代位權及賠款代位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1207 賠款代位權」之抵銷科目)
111209 備抵保險損失
凡辦理現金賠付、移轉存款或暫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停業要保機構業務時,對於理賠款、停業要保機構貸款或購買停業要保機構資產估計可能發生之損失屬之。估計損失或重估調增損失之數,記入貸方;重估調低損失或理賠結束後沖抵未決未付存款債權及理賠代位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11207 賠款代位權」之抵銷科目)
111210 暫付賠付款
凡以移轉存款賠付方式,將移轉存款金額撥付於代理賠付機構專戶存放之款項屬之。撥付或調整差額補撥付之數,記入借方;調整差額應退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存款人領取移轉存款,賠付期限屆滿存款人尚未求償賠款向法院提存經代理賠付機構通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入帳或賠款結束後經結算應退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款項,記入貸方。
111211 墊付清理費用
凡辦理現金賠付業務實際支付之清理費用屬之。實際支付之數,記入借方;清理人償還之數,記入貸方。
111212 墊付營運資金
凡暫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停業要保機構墊付之營運資金屬之。墊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198 其他流動資產
凡受限制資產及其他流動資產等屬之。 119898 什項流動資產
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資產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3 基金、投資及長期應收款
凡因融資、營運、業務上之長期性投資與應收款皆屬之。
1302 非流動金融資產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屬之。
13020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且非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3020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而提列之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
,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13020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3020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抵銷科目)。
13022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凡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或債務工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均非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1)持有人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30223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而提列之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13022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3022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抵銷科目)
130224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凡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非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 (1)持有人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30225 累計減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凡提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賣出及減損迴轉等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30224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抵銷科目)
130298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凡不屬於以上之非流動金融資產(含存款期間一年以上到期之定期存款)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
130299 其他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凡提列其他金融資產之累計減損,或提列其他評價調整屬之。增加價值之數,記入借方;減少價值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餘額如屬借方,則係
「130298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之附加科目;本科目餘額如屬貸方,則係「130298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之抵銷科目)
1305 長期應收款項
凡長期應收款屬之。 130504 長期應收款
凡收款期限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各種應收款項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銷之數,記入貸方。
14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凡長期供營業使用,或購建中俟完工後,將長期供營業使用,而非作為投資或供出售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實體資產,其不因使用而發生變化或顯著損耗者屬之。
1401 土地
凡房屋基地或其他建築用地等屬之。 140101 土地
凡營業上使用之各種基地用地、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及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成本能可靠衡量之支出屬之。買入成本、永久性改良支出或受贈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102 重估增值-土地
凡土地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選擇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增值屬之。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已存有之重估增值,記入借方;售出、減少等沖銷重估增值之數,記入貸方。
140105 累計減損-土地
凡提列土地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迴轉等沖銷累計減損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40101 土地」及「140102 重估增值-土地」合計數之抵銷科目)
1403 房屋及建築
凡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備等屬之。 140301 房屋及建築
凡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備屬之。設計、建築、裝置、購進、足以延長其使用年限或增加其價值之改良等成本及其未來經濟
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成本能可靠衡量之支出暨受贈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毀損、廢棄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304 累計折舊-房屋及建築
凡提列房屋及建築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毀損、廢棄等沖銷累計折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301 房屋及建築」之抵銷科目)
140305 累計減損-房屋及建築
凡提列房屋及建築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迴轉等沖銷累計減損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301 房屋及建築」之抵銷科目)
1404 機械及設備
凡供辦公用之各項機械及設備等屬之。 140401 機械及設備
凡購置自有機械設備及其備件成本屬之。設計、購進、裝置、試機、足以延長其使用年限或增加其價值之改良等成本及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成本能可靠衡量之支出暨受贈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毀損、廢棄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404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
凡提列機械及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毀損、廢棄等沖銷累計折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401 機械及設備」之抵銷科目)
140405 累計減損-機械及設備
凡提列機械及設備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迴轉等沖銷累計減損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401 機械及設備」之抵銷科目)
1405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供交通運輸及通訊用之各項設備屬之。
1405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購置自有交通運輸氣象通訊用設備及工具成本屬之。設計、購進、裝置、足以延長其使用年限或增加其價值之改良等成本及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成本能可靠衡量之支出暨受贈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毀損、廢棄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504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提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毀損、廢棄等沖銷累計折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501 交通及運輸設備」之抵銷科目)
140505 累計減損-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提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迴轉等沖銷累計減損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501 交通及運輸設備」之抵銷科目)
1406 什項設備
凡供營業使用之事務、防護設備等屬之。 140601 什項設備
凡購置自有什項設備成本屬之。設計、購進、裝置、足以延長其使用年限或增加其價值之改良等成本及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成本能可靠衡量之支出暨受贈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毀損、廢棄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604 累計折舊-什項設備
凡提列什項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毀損、廢棄等沖銷累計折舊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601 什項設備」之抵銷科目)
140605 累計減損-什項設備
凡提列什項設備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售出、迴轉等沖銷累計減損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40601 什項設備」之抵銷科
目)
1408 購建中固定資產
凡各種未完工程屬之。 140801 未完工程
凡正建造、裝置或改良尚未完竣之各項工程及專供指定用途之專案工程機件成本屬之。領用器材
、機件、耗用人工或支付工程款及分攤費用等發生之數,記入借方;完工時轉入適當資產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6 無形資產
凡長期供生產及營業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皆屬之。
1601 無形資產
凡電腦軟體等屬之。 160105 電腦軟體
凡外購或委託外界設計開發供自用之電腦軟體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18 其他資產
凡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皆屬之。 1802 遞延資產
凡遞延一般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及遞延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等屬之。
180207 遞延一般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
凡對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公司等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收回款項小於支出成本之差額,由該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抵沖不足之數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0208 遞延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
凡對農業金融機構之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收回款項小於支出成本之差額,由該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抵沖不足之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
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0209 預付退休金
凡採確定提撥計畫之已付提撥金超過報導期間結束日前之服務所應付之提撥金,該項預付金額導致減少未來支付或退還現金;或採確定福利計畫之剩餘與資產上限之孰低衡量屬之。發生之數
,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04 待整理資產
凡報失資產及其他待整理資產等屬之。 180403 報失資產
凡經依規定程序陳請報失尚未核准之資產屬之。報失之數,記入借方;核定損失之數,記入貸方。
180404 待抵銷報失資產
凡經依規定程序陳請報失待抵銷核定損失之資產屬之。待抵銷之數,記入貸方;核定抵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80403 報失資產」之抵銷科目)
180498 其他待整理資產
凡不屬於以上之待整理資產屬之。整理等轉入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0499 累計減損-其他待整理資產
凡其他待整理資產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36 號提列之累計減損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80498 其他待整理資產」之抵銷科目)
1897 什項資產
凡存出保證金、保證品、催收款項、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暫付及待結轉帳項、代管資產等屬之。
189702 催收款項
凡各種應收款項、墊款、放款及其他授信等債權,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尚未收回或雖未屆滿六個月,但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訴追或處理擔保品而轉入有待催收之款項屬之。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收回或報准轉銷呆帳之數,記入貸方。 189705 備抵呆帳-催收款項
凡提列催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89702 催收款項」之抵銷科目)
189706 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
凡債務人無法償債於所附交擔保品及殘餘物公開拍賣時依法按價承受轉入之債權屬之。承受之數,記入借方;處分或沖銷之數,記入貸方。
189707 累計減損-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
凡提列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之累計減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處分、迴轉等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89706 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之抵銷科目)
189708 暫付及待結轉帳項
凡暫付性質尚未確定或待結轉相當科目之款項屬之。暫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89714 代管資產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之資產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處分或交還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應與「289704 應付代管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189715 累計折舊-代管資產
凡提列代管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189714代管資產」之抵銷科目)
189716 應收代管負債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負債應收之數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應與「289705 代管負債」科目同時使用)
189719 應收歸墊款
凡預期清償負債準備所支出之一部分或全部,幾乎確定將由另一方補償(歸墊)者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9721 存出保證金
凡存出作保證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屬之。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9722 抵繳存出保證金
凡以約當現金抵繳保證金者屬之。抵繳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為「189721存出保證金」之抵銷科目)
189723 存出保證品
凡存出作保證用之各種有價證券屬之。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9724 抵繳存出保證品
凡以定期存單、公債、國庫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抵繳保證品者屬之。抵繳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為「189723 存出保證品」之抵銷科目)
1899 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
凡信託資產、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應收代收款或代理各項業務等屬之。本科目及項下各四級科目,均係或有資產性質之備忘科目,其與相對或有負債性質之「2899 信託代理與保證負債(備忘科目)」及其項下各四級科目同時使用,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與負債項下,另以附註或附表方式表達。
189902 保管有價證券
凡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受託保管之數,記入借方;提取之數,記入貸方。
189903 保管品
凡受託保管之物品屬之。受託保管之數,記入借方;提取之數,記入貸方。
189904 保證品
凡收到外界存入作為保證用之有價證券屬之。存入之數,記入借方;退還或處理之數,記入貸方。
189908 委任投資
凡接受委託直接辦理不負擔風險之投資屬之。委
任撥入之數,記入借方;實際投資或退還之數,記入貸方。
189915 應收保證票據
凡代他人持有之票據行使背書、保證或辦理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等收到客戶作為擔保用之票據屬之。收受之數,記入借方;退還之數,記入貸方。
189916 存出保證票據
凡提出作為保證用之票據或提貨單屬之。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9929 應收保證款項
凡應收客戶保證其應負償還責任之保證款項屬之。保證之數,記入借方;解除或履行沖銷之數,記入貸方。
三十七、負債類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2 負債
凡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包括流動負債、存款、匯款及金融債券、央行及同業融資、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
21 流動負債
凡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以流動資產償還或再轉為流動負債皆屬之。
2101 短期債務
凡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之銀行透支及借款、應付商業本票及到期長期 負債等屬之。
210101 銀行透支
凡向銀行短期透支之款項屬之。透支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102 短期借款
凡向銀行或其他機關借入款項(銀行透支除外)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103 應付商業本票
凡因資金調度上需要而發行之商業本票屬之。發行面額之數,記入貸方;兌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104 應付商業本票折價
凡發行商業本票所收現金少於本票面額之差額屬之。折價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係「210103 應付商業本票」之抵銷科目)
210107 應付到期長期負債
凡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內到期之長期負債屬之(不包括以償債基金償還及預期再融資之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轉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5 應付款項
凡應付票據、帳款、代收款、費用、稅款及工程款等屬之。
210501 應付票據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購商品、原物料及勞務等所簽發於約定日期支付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02 應付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購商品、原物料及勞務等所發生應付未付之帳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轉付票據或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03 應付代收款
凡應付代收之款項屬之。代收之數,記入貸方;支付或轉帳之數,記入借方。
210505 應付費用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費用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06 應付其他稅款
凡應付未付之所得稅以外之各項稅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繳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07 應付工程款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工程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
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09 應付利息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利息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15 應付保險賠款
凡應付理賠金額已定未付之保險賠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528 應付退休金費用
凡確定提撥計畫預計於一年內支付或提撥者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沖轉之數,記入借方。
210598 其他應付款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其他應付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6 本期所得稅負債
凡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屬之。 210601 應付所得稅款
凡應付未付之所得稅款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602 應付土地增值稅
凡應付未付之土地增值稅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8 預收款項
凡預收利息、收入、保費、定金等屬之。 210802 預收利息
凡預收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轉列收入或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803 預收收入
凡預收未實現之佣金、手續費等收入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列收入之數,記入借方。
210804 預收保費
凡預收之保費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轉列收入之數,記入借方。
210805 預收定金
凡預收各項定金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列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10898 其他預收款
凡不屬於以上之預收款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109 流動金融負債
凡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等屬之。
210905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凡從事債、票券等附買回條件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取得之數,記入貸方;買回之數,記入借方。
2198 其他流動負債
凡其他流動負債屬之。 219898 什項流動負債
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負債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2 存款、匯款及金融債券 凡發行之金融債券屬之。
2206 金融債券
凡奉准並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屬之。 220601 應付金融債券
凡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屬之。發行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20602 應付金融債券溢價
凡發行金融債券所收價款超過債券面額之數屬之。超出之數,記入貸方;攤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220601 應付金融債券」之附加科目) 220603 應付金融債券折價
凡發行金融債券所收價款少於債券面額之數屬之。折價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本科目係「220601 應付金融債券」之抵銷科目)
23 央行及同業融資
凡以已貼現票據、放款債權及其擔保品等向中央
銀行及同業轉融資皆屬之。
2301 央行融資
凡央行融資等屬之。 230103 央行其他融資
凡不屬於央行貼現轉融資、央行放款轉融資之數屬之。向央行融資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4 長期負債
凡到期日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債務皆屬之。
2401 長期債務
凡償還期限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長期借款及應付公司債券等屬之。
240101 應付公司債券
凡奉核准並已發行之公司債券屬之。發行債券面額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40102 應付債券溢價
凡發行公司債券所收價款超出債券面額之數屬之。超出之數,記入貸方;攤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240101 應付公司債券」之附加科目) 240103 應付債券折價
凡發行公司債券所收價款少於債券面額之差額屬之。折價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係「240101 應付公司債券」之抵銷科目)
240104 長期借款
凡向銀行或其他機關借入償還期限超過一年之款項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40110 應計退休金負債
凡確定提撥計畫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之現值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沖轉之數,記入借方。
240198 其他長期負債
凡不屬於以上之長期負債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402 非流動金融負債
凡非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金融負債等屬之。
240298 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凡不屬於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特別股負債之非流動金融負債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8 其他負債
凡不屬於以上之負債皆屬之。
2801 負債準備
凡提列各項保險準備等屬之。 280113 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凡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存款保險事宜,提存之賠款特別準備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收回或沖減之數,記入借方。
280114 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凡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提存之賠款特別準備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收回或沖減之數,記入借方。
280120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凡因員工確定福利計畫提列之負債準備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802 遞延負債
凡遞延各項收入及利益等屬之。 280201 遞延收入
凡收到屬於以後各期之收入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到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803 遞延所得稅負債
凡遞延所得稅負債、估計應付土地增值稅等屬之。
280302 估計應付土地增值稅
凡土地經按規定重估增值所提列待繳之土地增值稅屬之。重估時提列之數,記入貸方;土地處理時沖轉之數,記入借方。
2897 什項負債
凡存入保證金、應付保管款、暫收及待結轉帳項等屬之。
289701 存入保證金
凡收到客戶、廠商存入供保證用之款項屬之。存入之數,記入貸方;付還或轉抵之數,記入借方。
289702 應付保管款
凡為其他機關或個人代為保管之各種款項屬之。應付保管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89703 暫收及待結轉帳項
凡暫收性質尚未確定或待結轉相當科目之款項屬之。暫收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89704 應付代管資產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代管資產應付之數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處分或交還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應與「189714 代管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289705 代管負債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所代管之負債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應與「189716 應收代管負債」科目同時使用)
2899 信託代理與保證負債
凡信託負債、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及保管品、存入保證品、受託代收款項或代理各項業務等屬之。本科目及項下各四級科目,均係或有負債性質之備忘科目,其與相對或有資產性質之「1899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及其項下各四級科目同時使用
,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與負債項下,另以附註或附表方式表達。
289902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凡應付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受託保管之數
,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89903 應付保管品
凡應付受託保管之物品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提取之數,記入借方。
289904 存入保證品
凡應付收到客戶存入作為保證用之有價證券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處理之數,記入借方。
289906 受託投資款項
凡應付受託代為投資之款項屬之。受託投資之數
,記入貸方;實際投資或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89913 存入保證票據
凡代他人持有之票據行使背書、保證或辦理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等應付客戶存入作為擔保用之票據屬之。存入之數,記入貸方;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89914 應付保證票據
凡應付提出作為保證用票據及提貨單之款項屬之。開發之數,記入貸方;收回之數,記入借方。
289927 保證款項
凡受客戶委託簽發憑證對外應負之保證責任屬之。保證之數,記入貸方;解除或履行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三十八、權益類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3 權益
凡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者屬之,包括資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累積虧損)及權益調整等。
31 資本
凡實收資本及預收資本皆屬之。 3101 資本
凡實收資本屬之。 310101 資本
凡經核定撥交或額定之資本總額屬之。核(額)定之數,記入貸方;減資之數,記入借方。
310102 未收資本
凡經核定尚未撥交或分次發行尚未收足之資本屬之。未撥交(收足)之數,記入借方;撥交或收款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係「310101 資本」之抵銷科目)
3102 預收資本
凡預收資本屬之。 310201 預收資本
凡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預收股東繳付之資本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32 資本公積
凡非由營業所產生之淨資產增加數皆屬之。 3201 資本公積
凡股本溢價、受贈公積等屬之。 320101 股本溢價
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所收股款超過面額之數屬之。溢價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20102 受贈公積
凡受贈各項資產屬之。受贈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20198 其他資本公積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其他資本公積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3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凡依規定保留於事業之盈餘或待填補之虧損皆屬之。
3301 已指撥保留盈餘
凡依法令、合約或事業政策限制盈餘分配所提列之法定及特別公積等屬之。
330101 法定公積
凡依法自盈餘中提撥未供指定用途之公積屬之。
提撥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30102 特別公積
凡自盈餘中提撥供指定用途之公積屬之。提撥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302 未指撥保留盈餘
凡未經指撥或分配之累積盈餘及本期損益等屬之。
330201 累積盈餘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指撥或分配之盈餘屬之。盈餘分配時未經分派盈餘之數,記入貸方;分配盈餘之數,記入借方。
330202 上期損益
凡未經審計機關審定之上期損益數屬之。上期盈餘之數,記入貸方;上期虧損之數,記入借方。
330203 上年度損益整理
凡上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修正增減收支之數屬之。應行增加收入及減少支出之數,記入貸方;應行增加支出及減少收入之數,記入借方。
330204 本期損益
凡本期收支互抵後之餘額屬之。每屆決算時,自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貸方;自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費用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330206 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數
凡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之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330207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凡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及前期錯誤更正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屬之。增加盈餘之數,記入貸方;減少盈餘之數,記入借方。
3303 累積虧損
凡未經彌補之累積虧損屬之。 330301 累積虧損
凡截至本期止尚未彌補之虧損屬之。虧損撥補時
未經彌補之虧損,記入借方;彌補虧損之數,記入貸方。
330303 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數
凡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重分類至累積虧損之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330304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凡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及前期錯誤更正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屬之。增加虧損之數,記入借方;減少虧損之數,記入貸方。
34 累積其他綜合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屬之。
3410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凡精算損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計畫資產報酬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資產上限影響數之累積數額屬之。
34100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凡精算損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計畫資產報酬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資產上限影響數之累積數額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341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產生之損益屬之。
34120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產生之損益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34120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產生之損益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
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36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調整數
凡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調整數屬之。
3601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調整數
凡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調整數屬之。
360101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調整數
凡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調整數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三十九、收入類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4 收入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流入或負債清償等各種收益或利得者,包括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皆屬之。已實現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各科目貸方餘額,決(結)算時轉入「330204 本期損益」。
41 營業收入
凡金融保險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皆屬之。 4103 金融保險收入
凡經營金融保險業務之利息、保費、手續費及佣金等各項收入及收回各種準備等屬之。
410301 利息收入
凡融資授信、各種存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屬之。
410302 保費收入
凡經營存款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收入屬之。
410304 特別保費收入
凡依存款保險條例收取之特別保險費收入。 41034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利益、股息紅
利、利息收入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利益等屬之。
410355 信託投資利益
凡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從事各種投資運用之收益屬之。
41035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股息紅利收入及除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之利益屬之。
410357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屬之。
410359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迴轉金額屬之。
410360 金融資產重分類利益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將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利益屬之。
410398 其他金融保險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金融保險收入屬之。 4198 其他營業收入
凡代理收入及撥入徵收收入等屬之。 419803 代理收入
凡受託代辦或代理之各項收入屬之。 419805 撥入徵收收入
凡政府依法令規定撥入徵收款項之收入屬之。 419898 什項營業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收入屬之。 4199 內部損益
凡各部門或分支機構之內部損益屬之。
419901 內部損益
凡實施內部盈虧獨立計算之機構,其各部門或分支機構之收入屬之。
49 營業外收入
凡正常業務營運範圍以外之各項收入皆屬之。 4998 其他營業外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營業外收入屬之。 499802 賠償收入
凡資產或權益受損所獲賠償超過帳面價值部分及各種罰款收入屬之。
499803 代理收入
凡受託代辦或代理各項業務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499806 租賃收入
凡出租資產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49982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凡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賣、交換等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499827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凡無形資產變賣、交換等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499832 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凡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等資產,存有證據顯示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已不存在或減少時,於已認列損失範圍內迴轉利益屬之。
499898 什項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外收入屬之。四 十、支出類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5 支出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流出或負債發生等各種費用或損失者,包括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發生之數,記入借方。各科目借方餘額,決(結)算時轉入「330204 本期損益」。
51 營業成本
凡金融保險業務等各項成本皆屬之。 5103 金融保險成本
凡經營金融保險業務所發生之利息、保費、佣金等各項費用及提存各種準備等屬之。
510301 利息費用
凡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屬之。 510303 承保費用
凡承保保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屬之。 510305 手續費用
凡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屬之。 510311 各項提存
凡金融機構對備抵呆帳、保證責任準備、兌換損失準備及意外損失準備等各項提存屬之。
510312 現金運送費
凡現金調度所發生之運送費屬之。 510326 提存特別準備
凡辦理保險業務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51034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失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失等屬之。
51035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失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除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之損失屬之。
510357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損失屬之。
51035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金額屬之。
510360 金融資產重分類損失
凡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者,將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
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屬之。
510398 其他金融保險成本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金融保險成本屬之。 5198 其他營業成本
凡代理費用等屬之。 519802 租賃成本
凡出租資產所發生之成本屬之。 519803 代理費用
凡委託代辦或代理各項業務所發生之費用屬之。
519898 什項營業成本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成本屬之。
61 營業毛利(毛損)
凡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後之餘額。其為正數,表示本期營業毛利之數;其為負數,表示本期營業毛損之數。
52 營業費用
凡配合營運所發生之各項營業費用皆屬之。 5202 業務費用
凡各項業務費用屬之。 520201 業務費用
凡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屬之。 5203 管理費用
凡各項管理費用屬之。 520301 管理費用
凡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屬之。 5298 其他營業費用
凡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及其他營業費用等屬之。 529801 研究發展費用
凡為研究發展節約能源、防治污染及市場調查等有關費用屬之。
529802 員工訓練費用
凡為推廣業務、加強管理及改進技術等有關訓練員工費用屬之。
529898 什項營業費用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費用屬之。
62 營業利益(損失)
凡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後之餘額。其為正數,表示本期營業利益之數;其為負數,表示本期營業損失之數。
59 營業外費用
凡正常業務營運範圍以外之各項費用或損失皆屬之。
5998 其他營業外費用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營業外費用或損失等屬之。 59982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凡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賣、交換等所產生之損失屬之。
599827 處分無形資產損失
凡無形資產變賣、交換等所產生之損失屬之。 599832 資產減損損失
凡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等資產,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金額部分屬之。
599835 資產報廢損失
凡報廢資產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99836 災害損失
凡由於一般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發生損失屬之。
599898 什項費用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外費用屬之。
63 營業外利益(損失)
凡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費用後之餘額。其為正數,表示本期營業外利益之數;其為負數,表示本期營業外損失之數。
64 稅前淨利(淨損)
凡營業利益(或損失)加上營業外利益(或損失)後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表示本期稅前淨利之數;其為負數,表示本期稅前淨損之數。
65 所得稅費用(利益)
凡本期稅前淨利(或淨損),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與土地增值稅費用(或利益)屬之。
6501 所得稅費用(利益)
凡本期稅前淨利(或淨損),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與土地增值稅費用(或利益)屬之。
650101 所得稅費用(利益)
凡本期稅前淨利(或淨損),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與土地增值稅費用(或利益)屬之。
66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凡本期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或淨損)扣除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後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表示繼續營業單位本期稅後淨利之數;其為負數
,表示繼續營業單位本期稅後淨損之數。
68 本期淨利(淨損)
凡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或淨損)加計停業單位損益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表示本期稅後淨利之數;其為負數,表示本期稅後淨損之數。
71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凡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屬之。 7102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淨額)
凡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與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屬之。
71020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凡精算損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計畫資產報酬及未包含於淨利息之資產上限影響數之變動部分
屬之。損失時請以負值表示。
71020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之稅前評價損益屬之。損失時請以負值表示。
710297 其他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凡不屬以上各項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屬之。損失時請以負值表示。
710298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凡與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相關之所得稅費用(利益)屬之。
7103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淨額)
凡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等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與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屬之。
71030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之稅前評價損益屬之。損失時請以負值表示。
710397 其他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凡不屬以上各項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屬之。損失時請以負值表示。
710398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凡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相關之所得稅費用(利益)屬之。
四十一、盈虧撥補表項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下:
81 盈餘之部
凡可供分配之本年度淨利及累積盈餘皆屬之。 8104 公積轉列數
凡公積轉列供分配之數屬之。
82 分配之部
凡可供分配盈餘填補歷年虧損、提列公積等皆屬之。
8207 留存事業機關者
凡可供分配盈餘填補累積虧損、提列資本公積等屬之。
820701 填補虧損
凡填補已發生之虧損屬之。 820702 資本公積
凡按股本溢價提列之公積屬之。
83 虧損之部
凡待填補之本年度純損及累積虧損皆屬之。 8301 本期淨損
凡本年度所有收益減費損後之淨損屬之,但不包含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8302 累積虧損
凡以前年度尚未填補之累積虧損屬之。
84 填補之部
凡虧損撥用公積、折減資本及出資填補皆屬之。 8401 中央政府負擔者
凡由中央政府折減資本及出資填補之虧損屬之。
840101 折減資本
凡虧損經撥用公積後尚需中央政府折減資本部分屬之。
840102 出資填補
凡虧損經撥用公積後尚需由中央政府出資填補部分屬之。
8404 其他政府機關負擔者
凡由其他政府機關折減資本及出資填補之虧損屬之。
840401 折減資本
凡虧損經撥用公積後尚需其他政府機關折減資本部分屬之。
840402 出資填補
凡虧損經撥用公積後尚需由其他政府機關出資填補部分屬之。
8406 事業機關負擔者
凡虧損由該事業自以前年度各項公積填補或留待以後年度填補等屬之。
840602 撥用法定公積
凡撥用以前年度已提列法定公積填補虧損之數屬之。
840603 撥用特別公積
凡撥用以前年度已提列特別公積填補虧損之數屬之。
840604 撥用資本公積
凡撥用以前年度已提列資本公積填補虧損之數屬之。
840605 待填補之虧損
凡虧損留待以後年度填補之數屬之。四十二、現金流量表項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
9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凡投資、籌資活動及匯率影響以外,列入損益計算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包括現金、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銀行同業、可自由動用並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央行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與流出。(以下簡稱現金及約當現金為現金)。
9001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凡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合計數,減除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後之數屬之,即損益表內之稅前淨利(淨損)。
9003 稅前淨利(淨損)
凡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數。 9004 利息股利之調整
凡因取得利息、股利及支付利息之現金流量應單
獨揭露,故須調整列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淨損)計算內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利息費用。
900401 利息收入
凡列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計算內之利息收入,以負值表達。
900402 股利收入
凡列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計算內之股利收入,以負值表達。
900403 利息費用
凡列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計算內之利息費用,以正值表達。
9005 未計利息股利之稅前淨利(淨損)
凡未計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利息費用之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數。
9006 調整項目
凡營業收入於收現時即產生現金流入,營業成本與費用於付現時即產生現金流出,惟因損益認列與現金收支之時間可能不同,故由損益表求算由營業產生之現金流量,須調整不影響現金之收益與費用項目及其餘屬營業活動現金流量之項目
(但不含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及所得稅)。
900601 預期信用損益及評價損益
凡列入本期淨利(淨損)計算內,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各項應收款、金融資產等評價所提之預期信用損益、備抵呆帳及損失,加上實際發生呆帳時,已提備抵呆帳不足沖抵,而逕列之損失;並減除沖回備抵呆帳(不含實際發生呆帳之沖回數)及提列評價利益之數。後者大於前二者合計之數,以負值表達。
900602 提存各項準備
凡列入本期淨利(淨損)計算,所提之負債準備,減除未支付現金所沖回之負債準備。後者大於前
者之數,以負值表達。 900603 折舊及減損
凡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什項資產等所提之折舊費用及減損損失,加計無形資產所提之減損損失。
900604 攤銷
凡攤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之攤銷費用,但不含計入外幣兌換損益之沖轉買賣遠匯折價及遞延兌換差價損失數。
900607 處理資產損失(利益)
凡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承受擔保品及殘餘物等暨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損失或利益之數。
900609 其他
凡列入本期淨利(淨損)計算,不屬以上各項之不影響本期現金之其他損失、費用或利益。利益之數以負值表達。
900611 存放央行淨減(淨增)
凡增加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存放央行,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00614 流動資產淨減(淨增)
凡將權責基礎改以現金基礎計算所調整之非現金流動資產淨增或淨減(不計備抵項目,及轉列外幣兌換損益與其他損益前之增減數,暨約當現金以外之存放銀行同業、存放央行、自營或交易目的流動金融資產及未實現利息收入、應收利息
、應收股利、本期所得稅資產、預付利息、預付股(官)息紅利、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增減數)
。
900617 流動負債淨增(淨減)
凡將權責基礎改以現金基礎計算所調整之流動負債淨增或淨減(不計轉列外幣兌換損益與其他損益前之增減數,暨短期債務、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及國際金融機構存款、應付利息、應付
股(官)息紅利、本期所得稅負債、預收利息、自營或交易目的流動金融負債之增減數)。
9007 未計利息股利之現金流入(流出)
凡未計利息、股利及所得稅前營業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金流出,為未計利息股利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未計利息股利之淨現金流出。
9008 收取利息
凡取得利息屬損益決定之一部分,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009 收取股利
凡取得投資機關及其他股東股(官)息紅利屬損益決定之一部分,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010 支付利息
凡支付利息屬損益決定之一部分,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012 退還(支付)所得稅
凡退還及支付所得稅,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凡營業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金流出,為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92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凡取得及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不計自營或交易目的流動金融資產之增減數)、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待整理資產、什項資產,增加及減少基金、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9201 流動金融資產淨減(淨增)
凡取得及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屬之(不計自營或交易目的流動金融資產之增減數)。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205 減少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凡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208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淨減(淨增)
凡取得及處分無形資產、待整理資產、什項資產、增加遞延資產,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215 增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凡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218 其他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投資活動,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3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凡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金流出,為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9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凡增加及減少債務、金融債券、央行及同業融資、其他負債、資本、公積,填補虧損,支付利息及發放現金股利屬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9401 短期債務淨增(淨減)
凡增加及減少短期債務,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402 流動金融負債淨增(淨減)
凡增加及減少流動金融負債(不計自營或交易目的流動金融負債之增減數),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403 金融債券淨增(淨減)
凡增加及減少金融債券,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404 央行及同業融資淨增(淨減)
凡增加及減少央行融資、同業融資,使本期現金
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405 增加長期債務
凡舉借長期債務,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406 增加非流動金融負債
凡增加非流動金融負債,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407 其他負債淨增(淨減)
凡增加及減少遞延收入(沖轉部分除外)、待整理負債、什項負債,減少負債準備,使本期現金淨增者,以正值表達;使本期現金淨減者,以負值表達。
9408 增加資本、公積及填補虧損
凡現金增資、受贈補助及出資填補虧損,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409 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籌資活動,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9410 減少長期債務
凡償還長期債務,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411 減少非流動金融負債
凡償還非流動金融負債,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412 減少資本
凡減資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415 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籌資活動,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95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凡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金流出,為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96 匯率影響數
凡外幣現金餘額按期末結帳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大於按外幣收付當時匯率或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成新台幣之收支差額者,以正值表達;反之,
則以負值表達。
97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
凡本期營業、投資、籌資活動及匯率影響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98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
凡本期期初現金、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銀行同業、可自由動用並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央行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99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
凡本期期末現金、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銀行同業、可自由動用並自存款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存放央行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四十三、用途別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說明,如附件四。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會計簿籍設置之原則
四十四、會計簿籍除法令規定外,依業務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四十五、會計簿籍之格式,得視事實之需要及業務之繁簡,自行擬訂,並得採用多欄式,但其設計應以xx實用,便於記帳為原則。
四十六、會計簿籍應儘量採用標準紙張規格,同一性質之會計簿籍
,以設置一套為限,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不得同時並用活頁。
四十七、為簡化記帳程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各種序時帳簿。
四十八、會計事項採用電子化處理者,其貯存於電子化設備中之記錄,經核定後,視為會計簿籍,得以電子化產出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帳簿。
第二節 種類及其格式
四十九、簿籍應設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及備查簿三類,其名稱如下(格式見附件二):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
,得以傳票時序裝訂代替之。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
1.總分類帳:以會計事項歸屬之主要分類記錄帳簿。
2.明細分類帳:以事項歸屬會計科目之分戶明細記錄帳簿,根據傳票登記之,為總分類帳之補助帳,應受總分類各該帳戶之統馭,為編製各科目明細表之根據。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之需要而記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設計之原則
五 十、會計憑證設計應依下列原則:
(一)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之規定外,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
(二)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其法令已有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有一定之形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得依事實上之需要,自行設計。其形式規格應求一致,並儘量以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
(三)記帳憑證採用單式傳票為原則。
五十一、各種原始憑證得視需要代替記帳憑證,各種傳票得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格式見附件三),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五十二、會計事項如利用電子化處理時,會計憑證可配合電子化而設計。
第二節 種類及其格式
五十三、會計憑證分下列兩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發生及其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五十四、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保險費收入票據登記表。 (二)保險費收入匯款登記表。 (三)送款簿存根及結單。
(四)退還溢繳保險費核准文件。 (五)存款保險費收據存根。
(六)證明賠款發生及處理經過之書據。 (七)借據及契約。
(八)買賣證券之核准文件及成交單。
(九)應收、付利息計算表。
(十)預付及存出保證金之收據。
(十一)預收及存入保證金之收據存根或留底。
(十二)房地產之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證明及租約。
(十三)購置財物之發票及憑證。
(十四)折舊、攤銷及提存等計算表。
(十五)財產及貨品毀損廢棄之毀損廢棄報告及其核准函件
。
(十六)資本之核定增減法案及股票存根。
(十七)薪金、津貼、工資、獎金、旅運費、卹償暨其他支給之表單收據。
(十八)文具、書報、印刷、郵電、廣告、修繕、保險、房地租暨其他各項開支之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書據
。
(十九)經公庫收訖蓋章之各項稅捐查定通知書或收據。 (二十)物品報銷清單及購備物品月結單。
(二十一)盈虧撥補之書表及其核准函件。
(二十二)法案、決議、批諭,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
五十五、記帳憑證之種類如下(格式見附件三): (一)轉帳收入傳票。
(二)轉帳支出傳票。
第八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第一款 一般原則
五十六、會計事務,應依照會計法令並根據客觀事實參照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處理。
五十七、會計事務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致,非重大原因,不得任意變更,俾便於比較分析。若須變更且對其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有相當影響時,應將變更情形、理由及其影響,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十八、本公司對下列事項,應依照會計法之規定,為詳確之會計紀錄:
(一)營業預算執行所發生之收支事項。
(二)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及清償事項。
(三)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出納、保管及移轉事項。
(四)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事項。 (五)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盈虧撥補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應為會計紀錄之事項。
五十九、會計單位對預算之執行,除應妥善控制外,並應注意資金之有效運用,加強內部審核。
六 十、決算科目原則上應與預算科目一致,俾利預算執行之控制及考核。
六十一、所有資產與負債均應分別列示,除有法定之抵銷權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抵銷者外,不得相互抵銷。
六十二、對於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款項,各單位應隨時注意清理。
六十三、各類利息之計算,應依下列辦理:
(一)活期存款、金融資產及融資利息起訖日期,均計首不計尾。
(二)定期存款之利息,按對年對月計算,其不足月者,則按日計算之。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十四、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時,應依下列次序填補之:
(一)撥用未分配盈餘。 (二)撥用公積。
(三)折減資本。 (四)出資填補。
六十五、本公司應根據會計制度,依期編製對內、對外報告,分送各有關機關查核及管理決策參考。
六十六、本公司為應特殊目的,得按會計紀錄及統計資料,編製不同形式之報表。
六十七、本公司應建構並遵循健全之內部控制機制,以增進財務資訊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第二款 資產處理原則
六十八、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六十九、資產應依其性質分類,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並與其到期日先後大致相當,劃分為流動資產、基金、投資及長期應收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七 十、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列為流動資產:
(一)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除外。
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
七十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中土地、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七十二、資產之入帳價值,依成本為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取得時之淨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登記及其他因獲得使用權及所有權之必需費用。
(三)資產依原定使用目的前之驗收、檢查、整理、安裝等費用。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等
費用。
(五)資產之自建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
、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之必要支出。
(六)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費用。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之重複支出,不得列為該資產之成本,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因變更使用目的或地點而發生之鉅額支出,如經評估該項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者,應予資本化,惟該等被重置部分之帳面價值則予以除列。
(七)取得之資產如需經過一段期間實施必要之購置或建造
,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時,則此段期間內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負擔之利息,應予資本化,作為取得該資產成本之一部分,並隨該資產之使用年限攤銷。
七十三、資產價值評定標準如下:
(一)資產之取得為支付現金者,其所支出之金額,即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交換,除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衡量外,換入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受贈之財產依取得時之公允價值入帳,無公允價值者
,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四)資本租賃資產金額以各期租金給付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允價值之較低者入帳。
(五)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
,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該資產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六)電腦軟體之取得成本包括: 1.購買價格,包含相關稅捐。
2.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可直接歸屬成本。 (七)承受質押品應以取得該項質押品所有權時之公允價值
入帳。
七十四、資產價值或使用權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應於限期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或其他相關資產之成本;倘其尚未屆滿,已失其產生收益或使用之能力,則尚未攤銷餘額,應扣除可預計之殘價,依審計法等有關規定程序報奉核准報損後,悉數轉列損失,並將殘價另以適當資產科目列帳。
前項資產價值或使用權轉作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折舊方法,以採用直線法為準
,其方法之採用及變換,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各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規定特予縮短者外,須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
(二)土地之使用效力如屬永久不變者,應不予計算折舊,惟土地之附著資源,其可預見效能之耗減,應分期攤銷。
(三)發行債券費用應於債券存續期間分期攤銷之。
(四)租賃改良物之成本,應按租賃期間攤銷之;惟其使用年限少於租賃期間者,按使用年限攤銷之。
(五)電腦軟體應在其效益年限內,分期予以攤銷。 (六)預付費用應於歸屬之期間轉列費用。
(七)各種遞延資產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由於市價之
長期劇烈漲落或其他國內外經濟情形之變化,確實無法表現其真實價值時,得依法定程序,報經有關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並依重估價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七十六、資產價值或其經濟效益隨環境而改變時,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重新評估,並將評估結果為適當之會計處理,其評價方法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收保費及各項應收款項等債權,原則上應按帳齡差異提列不同比例之備抵呆帳,並將此備抵
呆帳列為前述各項債權之減項。
(二)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且該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者,按攤銷後成本衡量;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商品應採用最近市場交易衡量公允價值,如無最近市場交易之工具,則採用評價技術衡量之。收到股票股利時,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
,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三)金融資產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者,須定期評估其預期信用減損,提列減損損失,並列為累計減損(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減項)或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之調整。
(四)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均應評估其帳面價值是否超過可回收金額,如有超過情形,對於已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者,其減損損失應先扣抵權益累積其他綜合損益之不動產重估增值,如有不足
,方於損益表認列損失。減損損失之迴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報經核准後,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其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七十七、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妥為劃分,其標準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十八、財務報表對資產之表達,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資產之用途受限制者或供作抵押或質押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攤銷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三)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特許權等,均應分別列示。
(四)應於相關附註揭露各類資產(部門、商譽)減損損失
於當期認列或迴轉等事項。
第三款 負債處理原則
七十九、負債係指過去之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
八 十、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債權債務,其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得不必計算現值入帳。
八十一、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或有負債及承諾
,如已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八十二、負債應依其性質分類,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並與其到期日先後大致相當,劃分為流動負債、存款、匯款及金融債券、央行及同業融資、長期負債及其他負債。
八十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列為流動負債:
(一)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清償者。
(四)企業不能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八十四、發行債券之溢價或折價,屬於該項債務之評價科目,應於債券流通期間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
八十五、預收及遞延貸項(遞延收入)應依事項歸屬之期間攤銷之
。
第四款 權益處理原則
八十六、權益係指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八十七、權益依內容及性質,劃分為資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累積其他綜合損益及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調整數等類。
八十八、資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或未收資本,應於資產負債表內資本項下減列之,資本額之增減,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八十九、資本公積包括股本溢價、受贈公積及其他資本公積等項。九 十、保留盈餘包括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提撥之法定公積、特別公
積及尚未經指撥或分配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九十一、權益項下之累積其他綜合損益包括不動產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等項。
九十二、資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應嚴格劃分,其中資本公積及已指撥保留盈餘,除轉作增資或填補虧損外,不得作為盈餘分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十三、累積虧損經以不動產重估增值彌補者,以後年度如有盈餘
,應先轉回不動產重估增值科目,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
,不得分派股利或作其他用途。
第五款 收入處理原則
九十四、收入係指下列各項:
(一)保險責任之提供所獲得之收入。
(二)對債權關係為有利之清理所獲之收益。 (三)財務收入。
(四)其他正常業務營運範圍以外之各項收入,應列入本期之收益。
(五)收入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十五、各項收入依收入之內容、性質及是否與營業直接關聯,劃分為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
九十六、所獲得之收入,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依該項資產之公允價值或所供給商品、勞務之售價,作為收入數額。
九十七、收入之認定,須於權責業已發生,同時並有資產之獲得、債權之成立或債務之抵銷。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實現,但依其性質得分段提供者,其勞務收入宜分期承認之。
九十八、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
九十九、以前年度應認列之收入,但未認列者,應以「什項收入」科目表示之。
一00、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於該期報表發布後始發現,而應為調整者,屬於前期損益調整,應直接調整賠款特別準備。
第六款 支出處理原則
一0一、支出係指下列各項:
(一)為獲得收入而負擔保險責任或提供勞務之成本。 (二)凡為促進收入之獲得所耗之各項支出。
(三)凡為維持收益能力之繼續存在所耗之各項支出。 (四)與業務無關而應由本期負擔之其他支出。
一0二、與當期收入相配合之支出為費用,與當期收入不相配合,且無潛在收益能力之支出為損失。
一0三、各項支出依支出之內容、性質及是否與營業直接關聯,劃分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
一0四、支出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耗費資產之成本或所負擔之債務計算之,其不易為精確之計算者,得依合理方法估計之。
一0五、為便於成本之分月計算,對本期內必需負擔之費用,可預為估計,按月攤銷。
一0六、當期支出應與當期收入配合,如所獲得之收入業經列帳,而其有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該項費用應依合理方法估計列帳。如費用業已發生而與其有關之收入尚未實現,該項費用應先以預付費用列帳。
一0七、一般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概作當期費用處理。
一0八、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費用。
一0九、非常損失應歸於其發生之期間列帳,並應與經常支出分別列示。
一一0、以前年度應認列之支出,但未認列者,應以「什項費用」科目表示之。
一一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案件,應由經辦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申復。其應追繳者,並應限期追繳。
一一二、承租重大資產之租金支出,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作適當之揭露,其為資本租賃者,應以租賃資產列帳,並承認租賃負債。有關租賃會計,應依「租賃」相關公報之規範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一三、普通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送、分析及解釋。 (五)月算、結算及決算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一一四、普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告。但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代替為記帳憑證。採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因受其性能限制,本程序有關規定不能適用時,得依第十章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之規定辦理
。
一一五、各種傳票帳表之記載日期,應填明月日字樣,如需簡寫時
,應按年月日順序填寫(例如81年1月15日為81/1/15)。一一六、傳票帳表內容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
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傳票之戶名或金額錯誤時應重新填寫。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員將情形xx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
;其影響結數者,應另製傳票更正。
一一七、帳表內結計或轉記數目之紅線,如遇誤劃時,應於線之兩端用紅筆作「×」形記號註銷之,並由原經辦人員於記號處蓋章。
一一八、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人員簽章證明。覆核人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一一九、傳票帳表及一切單據內,所用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本名為準,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一二0、對外交易之一切憑證,均須依照稅法,注意貼足印花稅票或繳足印花稅。
一二一、會計事務除有關業務之備查簿,得由各業務、總務部門填製登記外,均應由會計人員辦理。且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第二款 會計憑證之處理
一二二、傳票為記帳之憑證,每一交易發生,應即根據經審核後之合法原始憑證,填製傳票,憑以記帳。整理結算及結轉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得逕製傳票記帳。原始憑證具備記帳要件者,得用以替代傳票逕憑記帳,免另製傳票。
一二三、原始憑證應先詳為審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據以填製傳票:
(一)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二)收益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三)收支數字顯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者。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五)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
(六)應經招標、比價、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七)未經經手人及驗收人簽名或蓋章者。
(八)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九)書據上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與數字不符者。
(十)未能註明核定案據或未經核定人簽名或蓋章者。 (十一)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或手續不全者。
一二四、傳票有下列各項情形者,不得憑以記帳: (一)根據不合法之原始憑證填製者。
(二)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合者。
(三)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未經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為記帳之根據者。
(四)所列各科目與事實內容性質不合者。
(五)記載、繕寫、計算錯誤而未依規定更正者。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七)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一二五、應具備原始憑證而事實上無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無法取得之會計事項,應由經辦人員及主管人員負責證明之。
一二六、記帳憑證依規定程序製妥後,應分別遞送有關部門或人員依時執行,其未能依時執行者,應予追蹤處理。
一二七、記帳憑證執行後,應詳為檢查其應辦手續及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一二八、原始憑證及各種傳票,關係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一二九、凡轉帳帳目之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者,仍應分別填製傳票,憑以記帳。
一三0、各種傳票,對外有隨時查對結餘關係之科目者,應先由各記帳員登記明細分類帳。
一三一、每日傳票,應分別科目及借貸,結出各科目借貸總額,再據其昨日餘額,分別加減,結出本日餘額,憑以填製科目日結單,並編製日計表(格式見附件一)及登錄總分類帳
。
第三款 會計簿籍之處理
一三二、日記簿為序時之會計紀錄,應按交易發生次序,隨時根據傳票登記之,惟為簡化記帳程序,得以傳票或可資應用之表單裝訂成冊代替之。
一三三、明細分類帳為各科目之詳細紀錄,應根據傳票及其附件登記之。備查簿為記錄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記載之事項,或登記與會計科目無關之其他重要事實,以備查考之用,其登記得根據原始憑證及傳票以外之各項有關資料記載。
一三四、特種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得使用各種表單彙訂代替。 一三五、總分類帳戶統馭各該有關明細分類帳戶,明細分類帳戶得
視事實需要再設置分戶帳戶。
一三六、總分類帳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分別結算其借貸方金額及餘額、本月合計及截至本月底之累計。各種損益明細分類帳應每月結總一次。
一三七、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實迅速
。
一三八、帳簿內所記載之日期、會計科目、摘要及金額等,應悉與記帳憑證內所記載者相同。
一三九、帳簿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更正之: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傳票者。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傳票或科目日結單者。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傳票或科目日結單不符者。 (四)記載、繕寫及計算等錯誤者。
(五)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一四0、各種帳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採用訂本式或活頁式。
一四一、訂本帳簿應順序編列頁數,啟用時:
(一)帳頁之前,應列啟用單,標明本公司全銜、帳簿名稱
、年度、冊次、頁數及啟用日期(見附件二),並由登帳人員、科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帳頁之後,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登帳人員之姓名、職別、經管日期(見附件二),並簽名或蓋章。
凡經管帳簿人員,遇有職務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接管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一四二、活頁帳簿開始記載時: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黏貼該帳簿名稱及本公司名稱,並附「啟用單」、「經管人員一覽表」,其處理方法,參照第一四一點辦理。
一四三、各種分類帳,均應編具科目或分戶目錄,貼訂於第一頁之前。各種分類帳背脊,須黏貼帳冊之名稱及編列冊號,活頁帳冊,俟裝訂成冊時辦理之。
一四四、各種帳簿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一四五、訂本帳及重要備查簿更換新帳時,如舊帳中有空白頁,應於空白頁上,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如記帳員誤登行數或誤揭頁數,致中間有空行或空白頁時,應於空白處劃紅線以註銷之,均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劃線處蓋章證明。
一四六、活頁帳及卡片帳,每期或每年更換新帳時,應將舊帳頁裝訂成冊,編列總頁數,在結線處封固,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封固處簽名或簽章。
一四七、採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者,因其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一四0點至一四六點之規定。
第四款 會計報告之處理
一四八、會計報告應根據帳簿編製,惟彙總或合併報告,得根據有關會計報表數字彙總或合併編製之。
一四九、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者,應予更正: (一)應根據帳簿編製而未根據者。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者。
(三)未依格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者。
(四)繕寫計算等錯誤,未依規定更正者。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一五0、為提供管理決策參考之會計報告,必要時得根據統計或調查所得之資料,用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編報之。
一五一、會計報告應依規定期限、份數,分別編送有關機關,並應各按順序編號,留存副本備查。
一五二、下列各事項亦應以附註方式加以揭露: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變更之理由及對於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六)有關權益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五款 月算、結算及決算之處理
一五三、每月應依收支性質計算損益一次,以月之末日為月算期。各項損益之計算,自月之一日起,至月之末日止。
會計月報損益表會計科目金額,如有上月份累計數加計本月份實際數後,不等於本月份累計數者,應附註詳細說明原因。
一五四、定期存款、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融資及透支等科目之本月份應收或應付利息,應以「應收利息」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與「應付利息」科目列帳。為依存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設立過渡銀行或辦理墊付而融資之利息,其處理方式參第一九0點月算分錄。
金融資產應於每月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規定,評估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一五五、利息收入以外之各項應收利益或預收利益,除規定須隨時
列帳者外,應於每月終以相當之損益科目,與「應收收益
」或「預收收入」科目轉帳。
一五六、提存賠款特別準備,以「提存特別準備」與「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科目列帳,惟賠款特別準備為遞延帳戶時,以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抵沖之。
一五七、各項應付未付或預付已耗之費用,以「業務費用」或「管理費用」等與「應付費用」或「預付費用」科目轉帳。
一五八、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
、什項設備等之折舊,應於每月終根據規定折舊率計算。以「業務或管理費用-各項折舊」與「累計折舊-土地改良物」、「累計折舊-房屋及建築」、「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及「累計折舊-什項設備」科目轉帳。
各項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應於每月終,根據攤銷率計算。以「業務或管理費用-各項攤銷」與「電腦軟體」及「其他
遞延資產」科目轉帳。
以上折舊及攤提,其數目微小者,得於結算日,一次轉帳
。
資產應由各經管部門定期評估是否減損,根據減損測試,以資產減損損失及累計減損科目入帳。
一五九、職(工)員退休準備金依精算報告提撥,於每月終以「業務或管理費用-職(工)員退休及離職金」科目列帳,並依規定專戶儲存。另公敎人員保險超額年金依精算報告,於每月終以上開科目與「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列帳。
一六0、每年度應分上下兩期,分別於6月30日及12月31日辦理結、決算,如遇例假日,仍以是日為結算期,年度終了時,並應根據上下兩期結算,編製年度決算。
一六一、各資產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並作如下之整理:
(一)各項應收、預付、暫付等款,如能確定科目轉帳者,應儘量轉清;如能收回者,並應即歸收。
(二)其他資產科目,應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一六二、各項負債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
整理。
一六三、結算月份之應收、預收收入,應付、預付費用,各項折舊攤提,各項攤銷,賠款特別準備及職(工)員退休準備金之提存等,應按月算辦法,先行轉帳再辦理結算。
一六四、各損益科目經整理後,應於結算日轉入「本期損益」科目
,下期開業日,即轉列「上期損益」科目。
一六五、凡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盈餘如有修正,其核增或核減之數,應調整「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科目。
一六六、每期結算後,總分類帳及各種分戶式明細分類帳,除損益類各帳,逐期各自起訖外,應分別將各科目及各戶餘額,結轉下期。
一六七、上期結算後應編製半年結算報表,年度終了後應編製決算報表。營業(結)決算之編製,應遵照決算法、行政院訂頒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書表格式及辦理日程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六八、本公司營業決算以會計處為主辦單位,會計處應於年度決算日前擬定決算編製日程表,簽報總經理核定後分行各單位,各單位應依照規定時限提供決算有關資料,俾於規定期限內編製完竣。提報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依規定期限
、份數,分別陳報有關機關。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並依規定提報股東常會核議。
一六九、原編營業決算書,經有關機關查核審定後,應由會計處遵照行政院頒之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及審計部函送之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審核報告內有關本公司部分之審核意見,將審定情形連同有關主要表件提報董事會議核備後,通知各有關單位遵照辦理,並提報次年股東常會。
第六款 會計人員之交代
一七0、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計人員分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綜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一七一、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構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等會計檔案,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
一七二、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一七三、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5日內交代清楚
。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2日內交代清楚。
一七四、會計人員交代,應親自辦理,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時,得由代理人代辦,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有其他特別原因,得經所在機構長官及上級機關主辦人員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任人員負責
。
一七五、交接事項如發生爭執情事時,由監交人員協調解決,監交人員不能解決時,應會同陳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核辦
。
一七六、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帑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一七七、本公司業務會計之處理,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處理之規定辦理。
一七八、業務會計之處理程序,應具備適當之彈性,俾能因應業務發展之需要。
一七九、業務會計涉及一般性會計事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依第二節普通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定辦理。其涉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依第四節出納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定辦理。
一八0、辦理承保業務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業務處對於新簽約之要保機構,應於契約簽訂時,估算當期應收保費,編表送會計處列帳,其分錄如下:借:應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二)業務處對於續約要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及7月初估算各該半年之應收保費編表送會計處列帳,其分錄如下
:
借:應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三)業務處收到要保機構匯款繳交之保費,應填具「保險費收入匯款登記表」,一聯連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送秘書室出納,一聯送會計處收帳,其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借或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調整應收保費估計差額)
貸:應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四)業務處收到要保機構繳交之保費票據,應填具「保險費收入票據登記表」,一聯送秘書室出納,一聯送會
計處收帳,其分錄如下:借:應收票據-要保機構別
借或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調整應收保費估計差額)
貸:應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五)秘書室出納將要保機構之保費票據存入本公司往來之銀行帳戶後,應即將「現金(票據)解存明細表」及銀行掣發之收據送會計處轉帳,其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要保機構別
(六)業務處核算要保機構繳交之保費,如有短繳,應通知要保機構補繳。收到補繳保費之匯款或票據,其處理如下:
1.收到匯款時,業務處應填具「保險費收入匯款登記表」,一聯連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送秘書室出納
,一聯送會計處收帳,其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2.收到票據時,業務處應填具「保險費收入票據登記表」,一聯送秘書室出納,一聯送會計處收帳,其分錄如下:
借:應收票據-要保機構別
貸: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3.秘書室出納收到票據後之會計事務處理方式與第五項相同。
(七)業務處核算要保機構繳交之保費,如有溢繳,應將核准退費之文件送會計處辦理退費,其分錄如下:
借: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貸:銀行存款
(八)每月底應計算當月保費收入,並作下列調整分錄:借:預收保費-要保機構別
貸:保費收入-要保機構別
(九)每月底按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所繳交保費之比例,分別列計第一五六點所稱提存賠款特
別準備,其分錄如下:借:提存特別準備
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貸: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十)業務處應按月將核發要保機構存款保險標示牌數目通知會計處列帳,其分錄如下:
借:承保費用
貸:預付費用
(十一)依存保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不足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特別保險費費率及收取期間後,得分別向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收取特別保險費,其會計事務處理比照第一至九項。
一八一、辦理資金運用業務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購買中央銀行定存單時,業務處將核准之「買入定期存單交易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會計處編製傳票,其分錄如下:
1.購入時:
借:存放央行-定期存款貸:存放央行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到期兌領本息:
(1)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2)兌領本息:
借:存放央行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貸:存放央行-定期存款貸:應收利息
(二)購買政府債券等金融資產(債務工具,非權益工具)
,業務處將核准之成交明細等相關資料送會計處編製
傳票,依IFRS9之經營模式,可分按攤銷後成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等三類,其分錄如下:
1.採攤銷後成本者: (1)購入時:
借: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借:應收利息
貸: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貸:銀行存款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兌領利息: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B.領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首次領息時)借: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折價時) 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溢價時)
貸:應收利息
(4)定期評估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增加:借: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貸:備抵呆帳-應收利息
(5)定期評估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減少:
借:累計減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借:備抵呆帳-應收利息
貸: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6)中途出售: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B.債務工具除列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有損失時)
貸: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有利益時)
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貸:應收利息
C.預期信用減損除列
借:累計減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借:備抵呆帳-應收利息
貸: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7)到期兌領本息分錄,同上述(6)中途出售之A、C
,僅B不同,其分錄如下 :
B.兌領本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貸:應收利息
2.採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1)購入時: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借:應收利息
貸: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貸:銀行存款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兌領利息: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B.領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首次領息時)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折價時)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溢價時)
貸:應收利息
(4)定期評價,公允價值之調整變動數並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A.公允價值增加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B.公允價值減少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5)定期評估預期信用減損損益,該金額並列報於其
他綜合損益:
借: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或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貸: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6)中途出售: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B.債務工具除列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失(有損失時)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有利益時
)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貸:應收利息
C.預期信用減損除列,該金額並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貸: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D.評價除列,公允價值之調整變動數並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A)評價利益之除列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B)評價損失之除列
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損益
(7)到期兌領本息分錄,同上述(6)中途出售之A、C
、D,僅B不同,其分錄如下: B.兌領本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貸:應收利息
3.採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1)購入時: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借:應收利息
貸: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貸:銀行存款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利息收入
(3)兌領利息: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利息收入
B.領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應付代收款-債券稅款(首次領息時)貸:應收利息
(4)月底評價:
A.公允價值增加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評價利益
B.公允價值減少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評價損失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5)出售時:
A.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利息收入
B.債務工具除列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處分損失(有損失時)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處分利益(有利益時)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
貸:應收利息 (6)到期兌領本息:
A.計提當月利息借:應收利息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利息收入
B.兌領本息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債券(或其他相當子目
)
貸:應收利息
(三)附賣回交易時,業務處將核准之成交明細等相關資料送會計處編製傳票,其分錄如下:
1.買入時:
借: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貸:銀行存款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次月初迴轉) 3.到期時:
借:銀行存款
借:預付所得稅稅款
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貸:利息收入
(四)附買回交易時,業務處將核准之成交明細等相關資料送會計處編製傳票,其分錄如下:
1.賣出時:
借:銀行存款
貸: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2.月算時:
借:利息費用
貸:應付利息
(次月初迴轉) 3.到期時:
借: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借:利息費用
貸:應付代收款-RP稅款貸:銀行存款
(五)購買ETF時,業務處將核准之成交明細等相關資料送會計處編製傳票,其分錄如下:
1.購買時(依公允價值加計取得之交易成本入帳):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台
灣50(或其他相當子目)貸:其他應付款
2.款項交割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收到發放現金股利通知時:借:應收股利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股利 4.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借:手續費用-佣金、匯費及手續費貸:應收股利
5.月底評價:
(1)公允價值增加: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評價利益
(2)公允價值減少: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評價損失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6.出售時,ETF除列:借:其他應收款
借: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處
分損失(有損失時)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台灣50(或其他相當子目)
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處分利益(有利益時) 7.款項交割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一八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結束,依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本公司接續處理之會計事務如下:
(一)本公司收到該基金移轉之支應未來相關訴訟費用,及後續收到追償所得,其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暫收及待結轉帳項
(二)後續支付相關訴訟費用之分錄如下:借:暫收及待結轉帳項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三)訴訟完結後,如有剩餘,於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返還本公司,如有不足,由存保準備金負擔,其分錄如下:
借:暫收及待結轉帳項
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屬代分擹款)
或
借: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屬代分擹款)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四)收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回收款,於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返還本公司之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屬代分擹款) (五)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保留資產負債處分完結後,該基金所獲款項小於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數時,不足數由存
保準備金負擔;上開所獲款項大於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數時,超過部分逕歸國庫(金管會)。
一八三、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規定,本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起受託管理該準備金及其運用,受託期間本公司相關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受託投資款項增加時:借:委任投資
貸:受託投資款項 (二)受託投資款項減少時:
借:受託投資款項貸:委任投資
(三)年底收到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給付之行政管理費時:借:應收票據
貸:代理收入 (四)受託結束時:
借:受託投資款項貸:委任投資
一八四、依存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為依存保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設立過渡銀行或辦理墊付而融資時,其融資之利息由「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科目抵沖,不足抵沖部分列入「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科目,分錄參第一九0點相關分錄。
一八五、依本公司辦理賠付作業程序(以下簡稱賠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賠付業務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預估賠款,其分錄如下:
借: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二)依據預估數,將本公司資金轉存至其他要保金融機構之分錄:
借:銀行存款-××金融機構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三)清理歸戶後,應賠付存款人之保險金額與預估數比較
,並作下列調整分錄:
借: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借:銀行存款-××金融機構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或
借: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貸: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銀行存款-××金融機構
(四)以支票、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賠付存款人時,其分錄如下:
借: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貸:銀行存款-××金融機構
借: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依據存保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
(五)墊付清理人各項清理費用,其分錄如下:借:墊付清理費用-××停業機構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六)清理人處分停業機構資產,償還本公司代墊之清理費用時,其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墊付清理費用-××停業機構
(七)清理人處分停業機構資產,償還本公司賠款時,其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賠款代位權獲償-××停業機構(本科目為賠款代位權抵減科目)
(八)支付賠付公告費、整批匯款匯費等費用時,其分錄如下:
借:業務費用-相關用途別子目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九)每年底依據停業機構資產狀況評估賠款可能遭受之損失,並作分錄如下:
借: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借: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
(上開科目金額不足抵沖時)
貸:備抵保險損失-××停業機構(本科目為賠款代位權抵銷科目)
(十)公告賠付期間屆滿,未賠付之保險金額由本公司繼續辦理賠付,其分錄同第四項。
(十一)停業要保機構清理完結前,將未賠付之保險金額向法院辦理提存,其分錄同第四項。
(十二)賠款結束後,賠款代位權、賠款代位權獲償及備抵保險損失等科目餘額應予相互抵沖,其分錄如下:借:賠款代位權獲償-××停業機構
借:備抵保險損失-××停業機構 貸: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上列科目餘額相互抵沖後,如借方金額小於貸方金額,其差額應先借記「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不足之數,再借記「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如借方金額大於貸方金額,其差額應先貸記「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如仍有餘額時,再貸記「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一八六、依賠付作業程序規定,委託其他要保機構辦理賠付業務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依據與受託機構簽訂之委託賠付契約,於賠付期間開始日前依賠付清冊核算之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受託賠付機構,其分錄如下:
借: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借:暫付賠付款-××停業機構(委託賠付)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二)賠付開始日後,本公司及受託賠付機構如發現前項賠付金額有錯誤或遺漏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作調整差額,其分錄如下:
借: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借:暫付賠付款-××停業機構(委託賠付)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或
借: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貸: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暫付賠付款-××停業機構(委託賠付)
(三)受託賠付機構依委託賠付契約約定,定期匯報賠付資料,經審核無誤後,予以入帳,其分錄如下:
借:應付保險賠款-××停業機構
貸:暫付賠付款-××停業機構(委託賠付)借: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貸:未決賠款代位權-××停業機構
(依據存保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
(四)墊付清理人各項清理費用、清理人償還本公司代墊之清理費用及賠款、支付賠付公告費等費用之分錄,同第一八五點第五至八項。
(五)委託賠付契約終止,受託機構返還未賠付款項及其孳息,其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暫付賠付款-××停業機構(委託賠付)貸:利息收入
(六)每年底評估賠款可能遭受損失、公告賠付期間屆滿續由本公司辦理賠付、未賠付之保險金額向法院辦理提存及賠款結束後等之會計事務處理,同第一八五點第九至十二項。
一八七、依本公司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或承受作業程序規定,對併購或承受停業、受接管或受代行職權要保機構(以下簡稱標的機構)之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併購機構)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之會計事務處理如下:
(一)提供資金
1.依本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撥付資金補償資產負債差額,其分錄如下:
借: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借: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
損失(上開科目金額不足抵沖時)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2.依存保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或債權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獲償之分錄: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貸:遞延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存款保險賠款損失
貸: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上開科目金額不足抵沖時)
(二)對併購機構徵提相關債權憑證,其分錄如下:借:保證品
貸:存入保證品
(三)對併購機構貸款,其分錄如下: 1.貸放時:
借:應收貸款-××機構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 2.月算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收回本息時:
借: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貸:應收貸款-××機構 貸:利息收入
貸:應收利息
(四)對併購機構存款,其分錄如下: 1.存款時:
借:銀行存款-××機構
貸:存放央行(或銀行存款)